《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 15229-2011》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 15229-2011》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1483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GB/T 15229-201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2年08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本标准与GB/T 15229-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分类中取消了实心砌块和MU1.5强度等级砌块(见4.1,4.3.2,2002版的4.1,4.2.2);
    ——修订了标记的规定(见4.4,2002版的4.3);
    ——增加了对混凝土用水标准的规定(见5.6);
    ——取消产品等级(2002版的4.2.3,6.1.2,6.2);
    ——增加了同一强度等级砌块的抗压强度和密度等级范围应同时符合规定方可为合格的技术要求(见6.3,2002版的6.3);
    ——调整了对应MU3.5、MU7.5的密度等级范围(见6.3,2002版的6.3);
    ——将吸水率从20%调整为18%(见6.4.1,2002版的6.5.1);
    ——软化系数从0.75提高到0.8(见6.5,2002版的6.6);
    ——修订了砌块在不同使用环境条件下抗冻性的要求(见6.6,2002版的6.7);
    ——取消了复检的规定(2002版的8.4.2,8.4.3,8.4.4);
    ——增加了砌块应在厂内养护28天龄期后方可出厂的要求(见第9章)。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砌块协会、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朗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穗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大自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方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朝阳华龙科建股份有限公司、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集团、北京金阳新建材公司、宜昌宝珠陶粒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威、杨斌、周运灿、刘巽伯、王元、陈烈芳、宋淑敏、杜建东、计亦奇、袁运法、李平、陈炜、仇心金、董宝柱、孙传东、钱金红、陈斌、王晶、单星本、杨利民、王乃利、陶乐然、陈小刚、杨平。
    本标准于1994年9月首次发布,2002年5月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出厂以及产品合格证、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41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4684 建筑用砂
    GB/T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轻集料混凝土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用轻粗集料、轻砂(或普通砂)、水泥和水等原材料配制而成的干表观密度不大于1950kg/m³的混凝土。

3.2
    混凝土轻集料小型空心砌块 lightweight aggregate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用轻集料混凝土制成的小型空心砌块。

4 分类


4.1 类别
    按砌块孔的排数分类为:单排孔、双排孔、三排孔、四排孔等。

4.2 规格尺寸
    主规格尺寸长×宽×高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3 等级

4.3.1 砌块密度等级分为八级:700、8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
    注:除自燃煤矸石掺量不小于砌块质量35%的砌块外,其他砌块的最大密度等级为1200。

4.3.2 砌块强度等级分为五级:MU2.5、MU3.5、MU5.0、MU7.5,MU10.0。

4.4 标记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LB)按代号、类别(孔的排数)、密度等级、强度等级、标准编号的顺序进行标记。
    示例:符合GB/T 15229,双排孔,800密度等级,3.5强度等级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标记为:

LB 2 800 MU3.5 GB/T 15229-2011


    标记中各要素的含义如下:
    LB——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双排孔;
    800——密度等级为800;
    MU3.5——强度等级为MU3.5。

5 原材料


5.1 水泥
    水泥应符合GB 175的规定。

5.2 轻集料

5.2.1 轻集料应符合GB/T 17431.1的规定。

5.2.2 最大粒径不宜大于9.5mm。

5.3 砂
    砂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

5.4 掺合料

5.4.1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

5.4.2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 18046的规定。

5.5 外加剂
    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的规定。

5.6 水
    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5.7 其他原材料
    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对砌块耐久性、环境和人体不应产生有害影响。

6 技术要求


6.1 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
    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


6.2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密度等级                  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


6.3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砌块的抗压强度和密度等级范围应同时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强度等级


6.4 吸水率、干缩率和相对含水率

6.4.1 吸水率应不大于18%。

6.4.2 干燥收缩率应不大于0.065%。

6.4.3 相对含水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相对含水率


6.5 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
    碳化系数应不小于0.8;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8。

6.6 抗冻性
    抗冻性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抗冻性


6.7 放射性核素限量
    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试验应按GB 6566规定进行,其他各项性能指标的试验应按GB/T 4111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按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强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放射性核素试验在新产品投产和产品定型鉴定时进行。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砌块的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正常生产六个月时(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和抗冻性每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8.2 组批规则
    砌块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以同一品种轻集料和水泥按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的300m³砌块为一批;不足300m³者亦按一批计。

8.3 抽样规则

8.3.1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2块做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再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如下数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a)强度:5块;
    b)密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3块。

8.3.2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64块,并在其中随机抽取32块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如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则在64块中抽取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下述块数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a)强度:5块;
    b)密度、吸水率、相对含水率:3块;
    c)干燥收缩率:3块;
    d)抗冻性:10块;
    e)软化系数:10块;
    f)碳化系数:12块;
    g)放射性:2块。

8.4 判定规则

8.4.1 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的32个砌块中不合格品数少于7块,判定该批产品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

8.4.2 当所有结果均符合第6章各项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9 产品出厂


9.1 砌块应在厂内养护28天龄期后方可出厂。

9.2 砌块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方可出厂。

10 产品合格证、贮存和运输


10.1 产品合格证
    砌块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厂名与商标;
    b)合格证编号及生产日期;
    c)产品标记;
    d)性能检验结果;
    e)批次编号与砌块数量(块);
    f)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10.2 贮存和运输

10.2.1 砌块应按类别、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

10.2.2 砌块装卸时,严禁碰撞、扔摔,应轻码轻放,不许用翻斗车倾卸。

10.2.3 砌块堆放和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和排水措施。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