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库 JT/T00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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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银行金库


BANK VAULTS

JT/T 0003-2000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为金融行业标准,制订原则与目的是保障货币、金银、国家证券等业务的正常运作,对防御外部侵害及内部作案规定了相应要求。
    为了加强对银行金库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体现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建库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库、业务库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准。
    本标准系属建造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库、业务库的基本要求,任何金融部门或单位兴建、改造发行库、业务库应遵照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币金银局提出,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广东、河南、辽宁、陕西、山东、云南、内蒙、甘肃、江西、河北省分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山、焦秀云、孙乃君、柴红、王川、马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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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金库及相关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库址选择、主体库房与辅属配套用房建筑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金库的新建与改建设计。

2 定义


2.1 银行金库 bank vaults
    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2 货币发行库 issuance vaults
    指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3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
    指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4 库房禁区 vault passway
    指以库房为核心,以及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5 金库门 vault doors
    指银行金库作为开启出、入库通道的专用门,一套门包含库门、栅栏门、备用门。
2.6 栅栏门 grill grates
    指位于摩门内侧,在库门开启状态下,起到观察、通风、拦阻无关人员入库的作用。系库门的构成部分。

2.7 金库备用门 emergency doors
    指在库门出现故障情况下,备用的小型库门。其质量标准与库门同一。

2.9 金库门锁 combination locks
    指银行特制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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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币发行库

3.1 建库原则


    发行库建筑应能满足适用性、安全性、科学性的要求、实行行库合一的原则(除单纯兴建的大型发行库外);应以库房为主进行总体规划,库房与辅助用房配套建筑,库房禁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警卫区应严格分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应经济合理。

3.2 总体布局


3.2.1 全国性、区域性的发行库布局,应依经济、钞票印制、交通、行政因素等合理规划、集中兴建。

3.2.2 主体库房与辅助及附属用房在总平面的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将业务操作,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建筑物采光,环保绿化等方面统筹规划,创造最佳工作环境。库房的总体设计,必须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3.3 库址选择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要符合建设要求。

3.3.1 地形:力求平整:便于地面排水:有利出入库作业。

3.3.2 水文地质:地下水位应低于地下管网深度,禁止选择强烈地震区、断层区、滑坡区、泥石流区、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建库。

3.3.3 交通:建库地点必须考虑邻近公路、铁路站场、水运码头、机场及可能接轨、接线条件等。

3.3.4 环境:单独建立的库房不宜选在密集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多,安全条件差的环境附近。要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它有碍库房管理公共设施。

3.4 库房建筑举准


3.4.1 库房面积。新建发行库库房净使用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70%计算应为: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支库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分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总行重点库库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3.4.2 库房结构。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3.4.3 柱距。二层以上多层库体,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间距应为8米左右。

3.4.4 负荷能力。落地层单位负荷为每平方米≥6000公斤,非落地层负荷每平方米≥3000公斤。

3.4.5 库体层高。库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层净高度不低于4米(梁下净高);800平方米以上,每层净高度不低于5米(梁下净高)。

3.4.6 墙体结构。金库的墙、顶板、底扳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毫米×150毫米。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3.4.7 库围净场。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间距不得<6米。

3.4.8 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

3.4.9 防水。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3.4.10 通风、防潮、温控系统,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并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选择适用的通风机械与降温设备,在常温条件下,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度左右,库内不设水暖设施。

3.4.11 出、入库通道。通道是构成库房结构的要素之一,应单一设置,做到无观察死角,便于警戒与监控。库区内通道应按不同流线分别组织设计,将外部人员流线与内部人员流线分开,内部人员中按不同工作岗位,设置区域流线。

3.5 辅助用房建筑标准


3.5.1 票币处理场地,各级发行库随库房配套设置的票币清分、销毁场地,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200平方米以上,支库30平方米以上。

3.5.2 办公用房,发行、出纳办公用房应保障开展业务的需要。

3.5.3 金、银收兑室,按金银检验计量的要求设计。

3.5.4 出、入库交接场地,作为交接、清点、验收发行基金及车辆、机具进出场所。要选择邻近库门,警卫执勤人员有效警戒范围内,有相应封闭外界视线措施,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100平方米以上,支库20平方米以上。

3.5.5 备品库,用于存放票币包装用品、机具等,所处位置应方便业务操作,面积应保障业务需要。

3.5.6 监控值班室,指值班守库人员工作环境。含门禁、安检、监控、报警、通讯等设施装备与操作运行场地等。

3.5.7 卫生区,包括淋浴室、洗手间、更衣室等,于库区内封闭建筑。

3.6 附属用房建筑标准


3.6.1 车库,按专用运钞车、护卫车及其他工作用车存放、检修要求设置。

3.6.2 配、变电室,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筑。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应自备应急电源。

3.6.3 警卫营房,参照部队驻防标准建筑。

3.6.4 文化健身场所,大型单独建筑的发行库应包括文化健身场所。

4 业务库


4.1 业务库的新建、改建应比照发行库建设标准执行。以符合安全、适用为原则。

4.2 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业务库建设标准执行。

5 安全防范


5.1 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银行的安全防护标准。防护的部位为:守库室、金库门、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票币清分场地、金库库体及金库周围环境等。

5.2 报警系统,报警设备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功能。
    5.2.1 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2.2 人工触发的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止误动作措施。

5.3 电视监控系统:金库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其中库房、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5.4 报警中心控制系统: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5.5 消防系统:除安装火警报警设备外,库房内不设其它消防设施。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

5.6 武器、弹药:金库守护应配置专职的守卫人员,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武器。

5.7 图纸: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要齐全,严格做好保密事项,不得遗失。

5.8 银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设计方案、组织安装、使用、维护。

6 金库门与锁


6.1 金库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标准。

6.2 金库门锁: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标准。

7 立项与竣工验收


7.1 人民银行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分行批准。项目竣工后,由批准立项、设计单位负责验收。

7.2 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酿成库房建筑不达标准,甚至引发事故案件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7.3 商业银行相关级别库房的建筑立项,应报经各自总行及分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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