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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154-2007
J 685-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7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5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7月2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5]8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发达国家建筑能耗数据采集的最新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5.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6.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与报送方法;7.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楼,邮政编码:518031)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跃 付祥钊 魏庆芃 马晓雯 李念平 端木琳 任俊 周辉 闫增峰 张蓓红 熊世峰 王云新 龙恩深 李劲鹏 夏向群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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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国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工作,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城镇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各类能源消耗量数据的采集和报送。
1.0.3 民用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civi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2 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
2.0.3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energy consumption survey of public buildings
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量数据的采集,公共建筑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2.0.4 中小型公共建筑 non-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的公共建筑。
2.0.5 大型公共建筑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公共建筑。
2.0.6 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independently provided
由建筑或建筑群独立配备的设备和系统所利用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建筑物使用的电网中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2.0.7 分类随机抽样 random sample in classification
先将总体按规定的特征分类,然后在各类中按随机抽样原则抽选一定个体组成样本的一种抽样形式。
2.0.8 集中供热 centralizedheat-supply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9 集中供冷 district cooling
使用集中冷源,通过供冷输配管道,为一个或几个区域的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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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3.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1.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居住建筑部分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公共建筑部分应纳入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
3.1.2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3.1.3 居住建筑应按以下建筑层数划分,并分3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低层居住建筑(1层至3层);
2 多层居住建筑(4层至6层);
3 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7层及以上)。
3.1.4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分别按以下建筑功能划分,并分4类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1 办公建筑;
2 商场建筑;
3 宾馆饭店建筑;
4 其他建筑。
3.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3.2.1 民用建筑能耗应按以下4类分别进行数据采集:
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热(冷)、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3.2.2 民用建筑基本信息采集指标应包括各类民用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
3.2.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应为各类民用建筑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全年总能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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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2 采集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应按国家级、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地级市、地级区、州、盟)三级进行能耗数据汇总。
4.1.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应以县级行政区域(县、县级市、县级区、旗)为基层单位。
4.1.4 基层单位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4.1.5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应采用分类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4.1.6 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逐一调查的方式进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4.1.7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1的格式,建立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上一次数据采集后竣工的所有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补充到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上一次数据采集后拆除的城镇民用建筑应从上一次建立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去除。
4.2 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2.1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2的格式,对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居住建筑按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建立以下3种居住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
1 低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2 多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3 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基本信息表。
4.2.2 基层单位应对3种居住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中的居住建筑按以下方法确定样本量:
1 按1%的抽样率确定样本量;
2 当按1%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少于10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0栋;
3 当某类居住建筑的总栋数少于10栋时,样本量应为该类居住建筑的总栋数。
4.2.3 基层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样本量,分别在对应的居住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中进行随机抽样,构成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
4.2.4 首次采集后的各次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除了应保留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的样本量和样本外,还应增加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竣工的各类新建居住建筑的抽样样本。抽样方法应先按1%的抽样率确定各类新建居住建筑的样本量,当按1%的抽样率确定的各类新建居住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应确定各类新建居住建筑的样本量为1栋;然后根据确定的各类新建居住建筑样本量,在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竣工的各类新建居住建筑中进行随机抽样,被抽中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补充到上一次的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中。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拆除的居住建筑如果是样本建筑,应从样本建筑中去除。
4.3 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4.3.1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2的格式,将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建立以下4种中小型公共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
1 中小型办公建筑基本信息表;
2 中小型商场建筑基本信息表;
3 中小型宾馆饭店建筑基本信息表;
4 其他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4.3.2 基层单位应对4种基本信息表中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按以下方法确定样本量:
1 按10%的抽样率确定样本量;
2 当按10%的抽样率确定的建筑栋数少于3栋时,确定样本量为3栋;
3 当某类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少于3栋时,样本量应为该类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总栋数。
4.3.3 基层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样本量,分别在对应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中进行随机抽样,构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
4.3.4 首次采集后的各次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除应保留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的样本量和样本外,还应增加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竣工的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抽样样本。抽样方法应先按10%的抽样率确定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样本量,当按10%的抽样率确定的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应确定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样本量为1栋;然后根据确定的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样本量,在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竣工的各类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中进行随机抽样,被抽中的新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补充到上一次的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中。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拆除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如果是样本建筑,应从样本建筑中去除。
4.3.5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0.2的格式,将辖区内的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建立以下4种大型公共建筑分类基本信息表:
1 大型办公建筑基本信息表;
2 大型商场建筑基本信息表;
3 大型宾馆饭店建筑基本信息表;
4 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表。
4.3.6 基层单位应对4种基本信息表中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4.3.7 首次采集后的各次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除应对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未拆除的大型公共建筑逐一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外,还应对上一次能耗数据采集后竣工的所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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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层单位应负责辖区内样本建筑能耗数据的采集。
5.1.2 基层单位应逐月采集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中表B的格式填写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
5.2 居住建筑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2.1 居住建筑的样本建筑的集中供热(冷)量应按以下方法采集:
1 设有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样本建筑,应从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中采集;
2 没有设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样本建筑,宜采集热力站或锅炉房(供冷站)的供热(冷)量,按面积均摊方法获得样本建筑的集中供热(冷)量。
5.2.2 居住建筑的样本建筑除集中供热(冷)量以外的能耗数据应按以下方法采集:
1 宜从能源供应端获得;
2 不能从能源供应端获得能耗数据的样本建筑,宜设置样本建筑楼栋能耗计量总表(电度表、燃气表等),并采集楼栋能耗计量总表的能耗数据;
3 既不能从能源供应端、又不能从楼栋能耗计量总表获得能耗数据的样本建筑,应采取逐户调查的方法,采集样本建筑中每一户的能耗数据,同时采集样本建筑的公用能耗数据,累计各户能耗数据和公用能耗数据,获得样本建筑能耗数据。
5.3 公共建筑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3.1 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应按以下方法采集:
1 宜从样本建筑的楼栋能耗计量总表中采集;
2 不能从楼栋能耗计量总表获得能耗数据的样本建筑,应采取逐户调查的方法,采集样本建筑中各用户的能耗数据,同时采集样本建筑的公用能耗数据,累计各用户能耗数据和公用能耗数据,获得样本建筑能耗数据。
5.3.2 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应按以下方法采集:
1 宜从建筑的楼栋能耗计量总表中采集;
2 不能从楼栋能耗计量总表获得能耗数据的,应采取逐户调查的方法,采集建筑中各用户的能耗数据,同时采集建筑的公用能耗数据,累计各用户能耗数据和公用能耗数据,获得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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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与报送方法
6.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方法
6.1.1 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采集的建筑能耗数据进行处理,生成辖区内的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6.1.2 国家、省、市三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下一级的建筑能耗报表数据进行处理,生成本级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6.1.3 建筑能耗数据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生成,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填报。
6.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报送方法
6.2.1 基层单位应向市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 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2 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
3 基层单位辖区内所有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表。
6.2.2 市级和省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除应向上一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报送本级建筑能耗数据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下级上报的所有材料。
7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
7.0.1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宜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基层单位四级发布。
7.0.2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的格式进行发布。
附录A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
A.0.1 基层单位应按表A.0.1的格式建立辖区内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
注:1 地级市、地级区、州、盟代码应为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数字代码,下同;
2 基层单位代码应为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对各县、县级市、县级区、旗规定的数字代码,下同;
3 第2列——建筑代码应为至少15位的数字,对本表中的每栋建筑,其建筑代码在以后的各表中应保持不变,建筑代码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前6位为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对各县、县级市、县级区、旗规定的数字代码;
2)第7位为数字代码1或2,“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公共建筑;
3)第8位对居住建筑为数字代码0;对公共建筑为数字代码1或2,“1”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2”表示大型公共建筑;
4)第9位对居住建筑为数字代码1~3,“1”表示低层居住建筑,“2”表示多层居住建筑,“3”表示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对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数字代码1~4,“1”表示办公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5)后6位为本表第1列的序号,当序号不足6位时,序号前补0至6位;当序号超出6位时建筑代码的序号区域就是序号,该区域可以超出6位。
4 第6列——应填写数字代码1或2,“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公共建筑;
5 第7列——对居住建筑此格不填写;对公共建筑应填写1~4的数字代码,“1”表示办公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6 第9列——建筑面积的取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确定。
A.0.2 基层单位应根据表A.0.1,按表A.0.2的格式生成辖区内城镇各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基本信息表。
附录B 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表
注:1 表中“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括号中应填写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如kWh、kJ等),下同;
2 表中“其他能源”括号中应填写样本建筑采用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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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C.1 基层单位建筑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C.1.1 样本建筑各类能源的年累计消耗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i——样本建筑第i类能源的年累计消耗量;
E*ij——样本建筑第i类能源第j月的消耗量;
i——能源种类,包括: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热(冷)、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等;
j——月份,j=1,2,…,12;
*——对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表示样本建筑,对大型公共建筑表示每栋建筑。
C.1.2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消耗量;
e*i,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样本建筑第i类能源的平均全年单位建筑面积消耗量;
E*i,b-type-sub,k——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中第k个样本建筑第i类能源的年累计消耗量;
F*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样本建筑总建筑面积;
F*b-type-sub,k——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中第k个样本建筑的建筑面积;
n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样本量;
b——基层单位;
type——民用建筑类型,type为rb时表示居住建筑,为gb时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为lb时表示大型公共建筑;
sub——各分类建筑类型,sub为low时表示低层居住建筑,为multi时表示多层居住建筑,为high时表示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为office时表示办公建筑,为shop时表示商场建筑,为hotel时表示宾馆饭店建筑,为other时表示其他公共建筑。
2 方差
式中 σ2i,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N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总栋数;
F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C.1.3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Ei,b-type-sub=ei,b-type-sub·Fb-type-sub (C.1.3-1)
式中 Ei,b-type-su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2 方差
C.1.4 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式中 Ei,b-lb-su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Ei,b-lb-sub,k——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中第k个建筑第i类能源的年累计消耗量;
nb-lb-su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总栋数。
2 方差
C.1.5 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b-lb-su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Fb-lb-su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方差
σ2i,b-lb-sub=0 (C.1.5-2)
式中 σ2i,b-lb-su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C.1.6 基层单位辖区内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Ei,b-rb=Ei,b-rb-low+Ei,b-rb-multi+Ei,b-rb-high (C.1.6-1)
Ei,b-gb=Ei,b-gb-office+Ei,b-gb-shop+Ei,b-gb-hotel+Ei,b-gb-other (C.1.6-2)
Ei,b-lb=Ei,b-lb-office+Ei,b-lb-shop+Ei,b-lb-hotel+Ei,b-lb-other (C.1.6-3)
式中 Ei,b-r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Ei,b-gb——基层单位中小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Ei,b-l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2 方差
C.1.7 基层单位辖区内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b-r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ei,b-gb——基层单位中小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ei,b-l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Fb-r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Fb-gb——基层单位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Fb-l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方差
式中 σ2i,b-rb——基层单位居住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σ2i,b-gb——基层单位中小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σ2i,b-lb——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C.1.8 基层单位辖区内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Ei,b-cb=Ei,b-rb+Ei,b-gb+Ei,b-lb (C.1.8-1)
式中 Ei,b-cb——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2 方差
C.1.9 基层单位辖区内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b-cb——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Fb-cb——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方差
式中 σ2i,b-cb——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C.2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建筑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C.2.1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式中 Ei,d-type——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Ei,sd-type,m——第m个下一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汇总的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Nsd——下一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数量;
d——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级别,d为c时表示市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为p时表示省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为t时表示国家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
2 方差
C.2.2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d-type——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Fd-type——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Fsd-type,m——第m个下一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汇总的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方差
式中 σ2i,d-type——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大型公共建筑的方差σ2i,d-lb为0;
σ2i,sd-type,m——第m个下一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计算的居住建筑或中小型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C.2.3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总能耗量
Ei,d-cb=Ei,d-rb+Ei,d-gb+Ei,d-lb (C.2.3-1)
式中 Ei,d-cb——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2 方差
C.2.4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式中 ei,d-cb——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Fd-cb——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民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2 方差
式中 σ2i,d-cb——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方差。
附录D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D.0.1 基层单位应按表D.0.1的格式生成基层单位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表D.0.1 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注:1 合计栏中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应为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总栋数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下同;
2 合计栏中全年总能耗量应为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全年总能耗量之和,下同;
3 合计栏中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应为合计栏中全年总能耗量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下同。
D.0.2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应依据下一级的建筑能耗数据报表,按表D.0.2的格式生成本级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表D.0.2 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注:1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地级市、地级区、州、盟的名称;
2)对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3)对国家级数据采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2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和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为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分别对地级市、地级区、州、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国家级数据采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3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数据采集部门所属上一级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本级数据采集部门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和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省级和国家级数据采集部门此两栏不填写。
附录E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表
表E 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或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表(年)
注:表头中的“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或基层单位)”应按以下格式表述:
1 国家组:全国;
2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 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地级市、地级区、州、盟名称);
4 基层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地级市、地级区、州、盟名称)(县、县级市、县级区、旗名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