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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bidding system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JGJ/T 393-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础数据、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系统运行环境及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标投标办公室
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投标监管处
沈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处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倪江波 赵昕 冯俊国 陈洲 杜城 徐冰 车黎刚 俞顺飞 宋军 谭海欢 李斌 钱济民 杨正超 孙宏伟 张义平 余奇 何平 郭建军 樊群 卜庆丰 陈卫国 丁刚 李强 陈春红 李惠亮 欧茵 赵倩 刘跃广 李世明 许雷飞 朱斌 王玉恒 李洁 徐沫 张光明 李欣欣 张新举 黎林烽 丁兆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丹 马智亮 李存斌 陈向东 杨富春 蒋海琴 谢东晓 肖新华 安连发 田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开发、应用和维护。
1.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应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招标项目计划 project plan for bidding invitation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方案编制的用于指导和控制招标实际工作的执行文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2.0.2 电子签到 e-sign-in
参与电子开标活动的相关人员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签名报到并形成电子记录文档的工作。
2.0.3 回执 receipt
电子文件接收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向发送人反馈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签收单据。
2.0.4 版式文件 formatted document
运用数据电文编辑和格式转换技术,使得不同电子阅读软件及设备和阅读软件上显示内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防止篡改的数据电文。
2.0.5 工程计价软件 project valuation software
与交易服务平台兼容对接,用于制作、生成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工程投标报价、评标分析的工程计价软件。
2.0.6 招标文件制作软件 software for preparing bidding invi-tation document
用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专用软件,可以通过B\S或C\S结构方式提供使用。
2.0.7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software for preparing bidding document
用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专用软件,可以通过B\S或C\S结构方式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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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系统组成
3.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由交易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组成。
3.1.2 交易服务平台应能按行政监督平台数据接口要求,向行政监督平台提交相关数据,并能接收和处理行政监督平台下达的行政指令,反馈处理结果;应能对接公共服务平台。
3.1.3 公共服务平台应能接收交易服务平台及行政监督平台推送信息,并在平台进行发布。
3.1.4 行政监督平台应能接收交易服务平台发送的、满足行政监督平台数据接口要求的数据,宜有大数据分析功能,应能对数据进行检测和验证,具备向交易服务平台发布行政指令的功能;应能对接公共服务平台。
3.1.5 当跨区域及跨区域跨平台进行数据交互时,应通过数据接口进行。
3.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符合国家关规定。
3.2 系统流程
3.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流程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务特性制定。
3.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流程应包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各环节间的相互关系应符合图3.2.2的规定。
3.2.3 各环节中产生的招标项目数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评价、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应能推送给公共服务平台。各环节中产生的需要备案的信息应能推送给行政监督平台。
图3.2.2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流程
3.3 数据交换
3.3.1 交易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之间应能便捷地相互交换数据,交换宜采用XML数据接口文件完成。
3.3.2 电子招标投标各平台宜支持跨区域的数据交换。
3.3.3 交易服务平台应制定工程计价软件数据接口,并在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3.3.4 交易服务平台应能按工程计价软件数据接口标准进行数据交换,宜能检测工程计价软件的数据接口,并应反馈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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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础数据
4.1 基础数据构成
4.1.1 招标投标系统基础数据项应包括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诚信信息,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2 企业信息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企业信息
4.1.3 人员信息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人员信息
4.1.4 诚信信息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诚信信息
4.1.5 项目信息应符合表4.1.5规定。
表4.1.5 项目信息
4.2 基础数据规定
4.2.1 基础数据的类型,应分为字符型、数值型、日期型、日期时间型、二进制型、布尔型。
基础数据项的约束条件应分为可选和必选,可选应采用O表示,必选应采用M表示。
数据允许值的数据类型及表示格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数据允许值的数据类型及表示格式
4.2.2 电子招标投标代码表应包含2个字段,名称字段应表示编码对象的中文名称;代码字段应表示编码对象的代码,可以是数字码、字母码或数字字母混合码。其中,名称和代码应为必选字段。
4.2.3 交易服务平台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代码结构应符合图4.2.3的规定,代码长度为11位;
图4.2.3 交易服务平台代码
2 行业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门类代码E;
3 行政区划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6位数字码的规定;
4 交易服务平台序列代码的取值范围应为0001~9999内数字,应按其在行政监督平台注册登记时间排序。
4.2.4 招标项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代码结构应符合图4.2.4的规定,代码长度为17位;
图4.2.4 招标项目代码
2 项目序列代码的取值范围应为000001~999999内数字。
4.2.5 标段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主码和副码标识;
2 其主码结构应符合图4.2.5.1的规定,代码长度为20位;
图4.2.5.1 标段主码代码
3 标段序列代码的取值范围应为001~999内数字。
4 副码结构应符合图4.2.5.2,代码长度为21位;
图4.2.5.2 标段副码代码
5 副码中2位工程项目序列代码取值范围应为01~99内数字,3位工程项目环节对应序列码取值范围应为001~999内数字。
4.2.6 行政监督平台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代码结构应符合图4.2.6的规定,代码长度为7位;
图4.2.6 行政监督平台代码
2 行业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门类代码E;
3 行政区划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6位数字码的规定。
4.2.7 附件关联标识、评标委员会组建申请代码、交换原企业唯一标识代码应采用全球唯一标识符(GUID)表示,格式应为××××××××-××××-××××-××××-××××××××××××,其中每个×是0~9或a~f范围内的一个32位十六进制数。
4.2.8 电子招标投标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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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功能
5.1 交易服务平台
5.1.1 交易服务平台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注册;
2 委托招标项目;
3 招标项目计划;
4 自行招标项目;
5 发布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6 最高投标限价;
7 投标邀请书;
8 招标文件;
9 资格预审文件;
10 踏勘现场;
11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13 投标保证金;
14 开标签到记录;
15 开标唱标;
16 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开启;
17 评标委员会;
18 评标评审;
19 远程异地评标;
20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21 评标报告;
2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3 确定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中标人;
24 中标结果公示;
25 中标通知书;
26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27 费用管理;
28 异议;
29 招标异常;
30 书面报告;
31 合同;
32 存档归档。
5.1.2 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注册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记录注册信息的申报人员和验证人员相关信息;
2 对注册信息唯一性进行校验;
3 绑定CA证书。
5.1.3 委托招标项目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建立和递交招标项目信息;
2 建立和编辑招标项目标段;
3 记录招标项目与本项目下标段的关联关系;
4 根据招标委托合同设定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职责和权限;
5 宜能编辑、递交和签署招标委托合同。
5.1.4 招标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设定招标项目组成员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2 宜能编制、报审、下达、调整等管理招标项目任务计划。
5.1.5 自行招标项目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记录备案提交人信息和审核人信息;
2 宜能进行统计分析。
5.1.6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提交、备案和发布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公告和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
2 记录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编辑、递交发布责任人和验证责任人。
5.1.7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提交招标控制价备案信息;
2 上传附件;
3 记录招标控制价备案信息提交人。
5.1.8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从投标人信息库中获取满足投标资格条件或特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2 编辑和发出投标邀请书;
3 接收被邀请人接受和拒绝投标邀请的回复。
5.1.9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功能:
1 通过招标文件制作软件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招标文件;
2 按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生成招标文件;
3 设定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
4 记录招标文件下载人、下载时间、下载次数;
5 宜能将招标文件多个不同格式附件组合打包生成一个文件;
6 宜能对已生成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校验。
5.1.10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应符合本标准第5.1.9条的规定;
2 宜能对已生成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检查校验的功能。
5.1.11 踏勘现场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发出现场踏勘通知;
2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示现场踏勘时间;
3 记录现场踏勘信息。
5.1.12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问题;
2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由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递交澄清问题的时间控制;
3 编辑、备案、发出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4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递交澄清答复的时间控制,以醒目方式公告澄清与修改内容;
5 允许潜在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内容,并递交回执。
5.1.1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功能:
1 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2 通过交易服务平台递交、编辑和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3 按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递交、补充、编辑和撤回;
4 在递交时间截止后,拒绝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递交、编辑和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5 拒绝接收递交时间截止时尚未完成传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6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数据内容和格式进行校验;
7 防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篡改;
8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加密方式选择按标段分段或整体加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9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递交人发送回执;
10 拒收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5.1.14 投标保证金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记录和提示投标保证金接收、退还信息;
2 验证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
3 宜能对投标保证金接收情况发送回执;
4 宜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支付形式、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接收凭证等进行符合性校验。
5.1.15 开标签到记录功能应能对参加开标的人员办理电子签到。
5.1.16 开标唱标功能、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开启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开标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动判断投标单位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显示投标单位数量,并可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开标或取消开标;
2 开标时验证并公布投标文件不被篡改、不遗漏及其投标过程记录的功能;
3 按招标文件规定控制投标文件解密并记录解密过程;
4 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以及解密失败时按规定补救方式执行;
5 读取、记录、展示投标文件数据;
6 记录、编辑开标过程信息,确认和递交参与单位电子签名;
7 宜能编辑、管理开标记录模板。
5.1.17 评标委员会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 连接依法建立的专家管理系统/库;
3 向行政监督平台中专家管理系统/库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包含专家补充抽取申请)、提供专家抽取条件;
4 接收行政监督平台中专家管理系统返回评标专家名单,并据此设置评标委员会职责分工;
5 生成评标委员会成员账号,记录专家签到信息,进行身份确认、回避确认;
6 记录评标专家行为,并递交到专家所属行政监督平台连接的专家管理系统/库;
7 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前保密;
8 宜能向行政监督平台中专家管理系统/库提出应急专家抽取申请、提供专家抽取条件。
5.1.18 评标评审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设置评审表格和评审项目;
2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解析、对比,辅助评分或计算评标价;
3 汇总计算投标人综合评分或评标价并进行排序;
4 编辑和发出评标澄清问题;
5 编辑和递交投标人投标澄清文件;
6 依评审权限设置评审项目访问、信息阅读,无对应权限者无法查阅或操作;
7 宜能按招标项目类型和评标办法设置、维护和管理评标模板;
8 宜能依据招标项目清单、标底总价、分项单价与投标报价进行校验、对比,提示差异;
9 宜能检测和辅助分析投标文件及异常投标行为;
10 宜能检测和辅助分析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结果。
5.1.19 评标报告功能应能设置评标报告编辑、阅读的权限。
5.1.20 远程异地评标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对评标委员会实现有效的监控;
2 对评标时间和地点进行控制;
3 评标委员会评标必要的沟通。
5.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17条的规定;
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18条的规定,其中有关价格评审要求不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3 资格预审结果文件的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19条的规定;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远程异地评审的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1.20条的规定。
5.1.22 中标候选人公示功能应能编辑中标候选人公示,能提交备案、发布。
5.1.23 确定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确定中标人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授权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 招标人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确定中标人。
5.1.24 中标结果公示功能应能编辑、备案、发布和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结果公示。
5.1.25 中标通知书功能、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功能应能编辑、验证确认和递交中标通知书。
5.1.26 费用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支付结算、退还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费用;
2 选择多种支付结算方式;
3 支持网上电子支付结算。
5.1.27 异议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
2 支持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
5.1.28 招标异常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终止招标及招标终止公告的编辑、提交和发布;
2 宜能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应保留已完成招标程序的相关数据;
3 宜能对招标项目按有关规定改用非招标方式后,记录其他交易方式和成交结果。
5.1.29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递交备案;
2 自动生成书面报告资料;
3 记录备案信息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5.1.30 合同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递交备案信息;
2 加载附件;
3 记录备案信息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5.1.31 存档归档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投标数据和文件、活动记录进行建档;
2 对数据和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数据和文件的归档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3 按权限查阅招标投标数据和文件;
4 记录、备份、存档、归档电子招标投标中涉及的操作时间和人员;
5 开标、评标全过程录像自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存档90日以上。
5.2 公共服务平台
5.2.1 公共服务平台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信息发布;
2 接收异议;
3 接收投诉。
5.2.2 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功能:
1 编辑和发布政务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通知公告、机构简介、新闻、政策法规和规章、办事指引及政务处理反馈信息等;
2 发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等信息,宜能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检索。
5.2.3 接收异议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异议;
2 对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进行实名身份验证;
3 将异议信息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
5.2.4 接收投诉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匿名或实名投诉;
2 将投诉信息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
5.3 行政监督平台
5.3.1 行政监督平台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委托招标项目委托合同备案;
2 自行招标项目资格备案;
3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备案;
4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5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备案;
6 评标委员会;
7 投诉处理;
8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9 合同备案;
10 评标专家管理;
11 诚信信息;
12 电子监察管理。
5.3.2 委托招标项目委托合同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备案信息;
2 对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备案信息核验;
3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4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
5 对返回信息进行电子签名。
5.3.3 自行招标项目资格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自行招标项目备案信息;
2 验证、确认、审核备案信息;
3 记录备案提交人信息和审核人信息;
4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
5 对返回信息进行电子签名;
6 宜具备统计功能。
5.3.4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信息;
2 对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信息进行备案;
3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4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
5 对返回结果进行电子签名。
5.3.5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信息;
2 对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信息进行备案;
3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
4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5 接收附件;
6 对返回结果进行电子签名。
5.3.6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信息;
2 对交易服务平台推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信息进行备案;
3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
4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5 接收附件;
6 对返回结果进行电子签名。
5.3.7 评标委员会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及抽取条件;
2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抽取专家结果信息;
3 专家信息保密。
5.3.8 投诉处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受理投诉;
2 发出数据电文形式的调查、质证、暂停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指令通知;
3 制作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调查、质证笔录,并归档;
4 发出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
5 宜能查询统计投诉具体情况。数据包括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项目基本情况、投诉主要事项及证明依据、投诉处理决定内容等方面查询和统计信息。
5.3.9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书面报告信息;
2 接收附件;
3 审核备案;
4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信息;
5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6 对返回结果进行电子签名。
5.3.10 合同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接收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合同信息;
2 接收附件;
3 审核备案;
4 向交易服务平台返回备案结果信息;
5 记录提交人和审核人信息;
6 对返回结果进行电子签名。
5.3.11 评标专家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提供评标专家管理功能,应包含专家库管理、专家审核管理、专家日常考核管理;
2 在线申请、注册、专家信息录入、备案和公示的功能,并提供专家在线请假、考核信息记录;
3 记录注册信息的申报人员和验证人员;
4 评标专家绑定一个或多个CA证书;
5 确定评标专家唯一注册编码;
6 按专家抽取条件自动抽取专家,语音自动通知、自动推送抽取结果信息;
7 宜提供统计分析功能,满足对专家的绩效评估要求;
8 宜提供专家在线培训。
5.3.12 诚信信息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对注册交易服务平台管理、验证;
2 管理类别应包含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供货商;
3 公众网上查阅招投标主体单位的详细情况;
4 应包含下述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获奖信息、主管部门处罚信息、信息的变更记录、企业人员信息;
5 应根据与本系统对接的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依据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招投标主体在本区域范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
6 宜支持省、市、县(区)三级管理体系。
5.3.13 电子监察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相关环节以及所有流程环节办结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判定,进行预警;
2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流程、办理信息完整及人工报表与系统自动报表核对;
3 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4 异常情况督办的跟踪监察监控;
5 对交易服务平台发送行政指令;
6 在需要的情况下,应能获取交易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
6 系统性能
6.0.1 系统性能应包含可靠性、易用性、扩展性、维护性、安全性等。
6.0.2 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在单点操作下响应时间不宜大于3s;
2 典型功能在50人并发情况下,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
3 应支持大文件传输,能够支持断点续传;
4 投标文件集中解密功能的平台处理能力应保证每分钟文件解密应大于100个或大于1GB;
5 应能在达到设计负荷85%状态下仍可提供不间断的可靠服务,运行稳定;
6 在容量到达规定及超出规定的极限时,平台不应因为崩溃、异常退出等原因而导致数据错误或丢失;
7 应具备数据唯一性校验功能;
8 应具备对需要校验数据进行检测、校验功能。
6.0.3 易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适当的术语、释义、图形、背景信息和操作帮助,协助用户理解和使用平台的各项功能;
2 应对平台功能操作错误的原因和纠正信息加以提示;
3 应显示平台当前处理状态;
4 应规范化设计屏幕提示、输入和输出;
5 宜提供在线帮助;
6 宜具备动态显示国家授时中心时间功能。
6.0.4 扩展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多CA互联认证的功能;
2 宜具备向将数据信息推送到其他媒介、信息平台等功能;
3 平台可方便地添加新功能;
4 扩展后新旧平台具有良好的集成性;
5 扩展后平台仍能满足业务要求的性能,如及时性、可靠性等;
6 扩展过程要有良好的安全解决方案;
7 能够进行低成本的扩展。
6.0.5 可维护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明确的平台质量保证体系;
2 建立完整的平台的相关文档。
6.0.6 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数据防篡改功能;
2 平台时间应同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
3 应具备禁止除数据电文生成者或授权者之外的第三方解密、提取文件的功能;
4 应使用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CA数字证书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员等平台用户进行身份标识与鉴别,并提供鉴别信息复杂度检查功能,对身份标识与鉴别异常提供保护措施;
5 应采用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CA证书对交易行为进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并能够根据招标文件选择确定的操作方式和责任主体,对需要保密的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解密,以确保数据电文的保密性;
6 应提供按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源对需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生成时间戳的功能;
7 应建立安全的访问控制机制,防止用户越权访问平台功能或资源;
8 宜提供本地热备份功能。
.
7 系统运行环境及维护
7.1 运行环境
7.1.1 机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要求;
2 应采用双路供电,提供UPS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提供不低于2h后备供电能力,UPS功率应留有30%的余量;
3 宜具备异常报警、物理屏障,通过门禁、安全制度等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机房环境物理安全性。
7.1.2 网络带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互联网的独享带宽不应小于50Mbps,实际带宽应根据峰值流量进行计算确定;
2 内部服务器之间的网络带宽不应低于100Mbps。
7.1.3 服务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平台对可靠性、安全性和性能的要求;
2 电源、网卡等关键部件应采用冗余配置,硬盘应采用RAID;
3 服务器时间应与国家授时中心时间同步。
7.1.4 存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独立磁盘存储设备进行核心数据存储;
2 关键部件应采用冗余配置;
3 应采用主流存储技术,实现存储设备的冗余和可靠接入;
4 应根据在线数据规模计算存储空间,并保留不少于20%的冗余;存储空闲空间应至少满足半年以上数据应求;
5 应具有扩展性,可按应增加存储空间,应对平台应用范围的扩展。
7.1.5 服务器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主流数据库;
2 宜支持集群式部署,实现负载均衡;
3 宜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Unix、Linux、Windows等操作系统。
7.1.6 其他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公开显示开标信息的设备;
2 应具备专家抽取语音通知专家设备;
3 应具备专家签到设备;
4 应具备开标、评标现场视频监控、语音采集设备;
5 宜具备门禁隔离控制设备。
7.2 系统维护
7.2.1 应建立明确的运行维护制度,运维制度应包括一般规定,数据日常备份制度、平台、定期巡检制度、数据变更制度、问题登记追踪制度。
7.2.2 应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和持续改进的经费。
7.2.3 应合理配备专职人员。
附录A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础数据
A.0.1 企业主体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企业主体
A.0.2 企业主体类型表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企业主体类型
A.0.3 企业主体经营资质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企业主体经营资质
A.0.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表A.0.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A.0.5 企业各类证书应符合表A.0.5的规定。
表A.0.5 企业各类证书
A.0.6 企业获奖应符合表A.0.6的规定。
表A.0.6 企业获奖
A.0.7 企业信用评价应符合表A.0.7的规定。
表A.0.7 企业信用评价
A.0.8 企业处罚记录应符合表A.0.8的规定。
表A.0.8 企业处罚记录
A.0.9 企业从业人员应符合表A.0.9的规定。
表A.0.9 企业从业人员
A.0.10 企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符合表A.0.10的规定。
表A.0.10 企业人员职业资格
A.0.1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符合表A.0.11的规定。
表A.0.1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A.0.12 从业人员获奖应符合表A.0.12的规定。
表A.0.12 从业人员获奖
A.0.13 从业人员处罚记录应符合表A.0.13的规定。
表A.0.13 从业人员处罚记录
A.0.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业绩应符合表A.0.14的规定。
表A.0.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业绩
A.0.15 投标人业绩应符合表A.0.15的规定。
表A.0.15 投标人业绩
A.0.16 评标专家应符合表A.0.16的规定。
表A.0.16 评标专家
A.0.17 评标专家回避单位应符合表A.0.17的规定。
表A.0.17 评标专家回避单位
A.0.18 评标专家奖惩应符合表A.0.18的规定。
表A.0.18 评标专家奖惩
A.0.19 评标专家业绩应符合表A.0.19的规定。
表A.0.19 评标专家业绩
A.0.20 招标申请中项目应符合表A.0.20的规定。
表A.0.20 项目
A.0.21 招标信息中招标项目应符合表A.0.21的规定。
表A.0.21 招标项目
A.0.22 招标项目中标段应符合表A.0.22的规定。
表A.0.22 标段
A.0.23 招标项目中招标委托代理应符合表A.0.23的规定。
表A.0.23 招标委托代理
A.0.24 招标项目中招标项目计划应符合表A.0.24的规定。
表A.0.24 招标项目计划
A.0.25 招标项目中自行招标备案应符合表A.0.25的规定。
表A.0.25 自行招标备案
A.0.26 投标邀请中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应符合表A.0.26的规定。
表A.0.26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A.0.27 投标邀请中投标邀请书应符合表A.0.27的规定。
表A.0.27 投标邀请书
A.0.28 投标邀请中投标人应符合表A.0.28的规定。
表A.0.28 投标人
A.0.29 招标中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应符合表A.0.29的规定。
表A.0.29 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A.0.30 招标中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应符合表A.0.30的规定。
表A.0.30 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A.0.31 招标中要求澄清的问题应符合表A.0.31的规定。
表A.0.31 要求澄清的问题
A.0.32 招标中招标控制价应符合表A.0.32的规定。
表A.0.32 招标控制价
A.0.33 招标中现场踏勘通知应符合表A.0.33的规定。
表A.0.33 现场踏勘通知
A.0.34 招标中现场踏勘记录应符合表A.0.34的规定。
表A.0.34 现场踏勘记录
A.0.35 招标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建申请应符合表A.0.35的规定。
表A.0.35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建申请
A.0.36 招标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符合表A.0.36的规定。
表A.0.36 资格审核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A.0.37 开标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符合表A.0.37的规定。
表A.0.3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A.0.38 开标中投标文件应符合表A.0.38的规定。
表A.0.38 投标文件
A.0.39 开标中投标保证金应符合表A.0.39的规定。
表A.0.39 投标保证金记录
A.0.40 开标中资格预审文件开启应符合表A.0.40的规定。
表A.0.40 资格预审文件开启
A.0.41 开标中开标签到应符合表A.0.41的规定。
表A.0.41 开标签到
A.0.42 开标中开标记录应符合表A.0.42的规定。
表A.0.42 开标记录
A.0.43 评标中评标结果应符合表A.0.43的规定。
表A.0.43 评标结果
A.0.44 评标中评标报告应符合表A.0.44的规定。
表A.0.44 评标报告
A.0.45 定标中资格预审结果应符合表A.0.45的规定。
表A.0.45 资格预审结果
A.0.46 定标中中标候选人应符合表A.0.46的规定。
表A.0.46 中标候选人
A.0.47 定标中中标候选人公示应符合表A.0.47的规定。
表A.0.47 中标候选人公示
A.0.48 定标中中标结果公告应符合表A.0.48的规定。
表A.0.48 中标结果公告
A.0.49 定标中中标通知书应符合表A.0.49的规定。
表A.0.49 中标通知书
A.0.50 定标中书面报告应符合表A.0.50的规定。
表A.0.50 书面报告
A.0.51 其他中合同应符合表A.0.51的规定。
表A.0.51 合同
A.0.52 其他中项目负责人撤出申请应符合表A.0.52的规定。
表A.0.52 项目负责人撤出申请
A.0.53 其他中异议(异议与投诉)应符合表A.0.53的规定。
表A.0.53 异议(异议与投诉)
A.0.54 其他中投诉(行政处理作业表格)应符合表A.0.54的规定。
表A.0.54 投诉(行政处理作业表格)
A.0.55 其他中招标异常情况报告应符合表A.0.55的规定。
表A.0.55 招标异常情况报告
A.0.56 其他中附件应符合表A.0.56的规定。
表A.0.56 附 件
附录B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代码表
B.0.1 企业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企业类型代码
B.0.2 招标组织形式代码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招标组织形式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自行招标 |
02 | 委托招标 |
09 | 其他 |
B.0.3 标段分类代码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标段分类代码
B.0.4 招标方式代码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招标方式代码
B.0.5 公告性质代码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公告性质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正常公告 |
02 | 更正公告 |
09 | 其他 |
B.0.6 公告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6的规定。
表B.0.6 公告类型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招标公告 |
02 | 资格预审公告 |
09 | 其他 |
B.0.7 业绩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7的规定。
表B.0.7 业绩类型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场内业绩 |
02 | 场外业绩 |
B.0.8 是否代码应符合表B.0.8的规定。
表B.0.8 是否代码
代码 | 名称 |
0 | 否 |
1 | 是 |
B.0.9 公示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9的规定。
表B.0.9 公示类型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正常 |
02 | 更正 |
09 | 其他 |
B.0.10 资质序列、行业和专业类别代码应符合表B.0.10的规定。
表B.0.10 资质序列、行业和专业类别代码
B.0.11 资质等级代码应符合表B.0.11的规定。
表B.0.11 资质等级代码
B.0.12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12的规定。
表B.0.12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B.0.13 奖惩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13的规定。
表B.0.13 奖惩类型代码
B.0.14 专家类型代码应符合表B.0.14的规定。
表B.0.14 专家类型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招标人代表 |
02 | 专家库成员 |
B.0.15 企业状态代码应符合表B.0.15的规定。
表B.0.15 企业状态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注销 |
02 | 启用 |
03 | 暂停 |
B.0.16 信用评价结果代码应符合表B.0.16的规定。
表B.0.16 信用评价结果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优 |
02 | 良 |
03 | 中 |
04 | 差 |
B.0.17 合格证类别代码应符合表B.0.17的规定。
表B.0.17 合格证类别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A证 |
02 | B证 |
03 | C证 |
B.0.18 专家当前状态代码应符合表B.0.18的规定。
表B.0.18 专家当前状态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启用 |
02 | 暂停 |
03 | 请假 |
04 | 注销 |
B.0.19 回避状态代码应符合表B.0.19的规定。
表B.0.19 回避状态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当前工作单位 |
02 | 兼职单位 |
03 | 从属单位 |
04 | 其他 |
B.0.20 资格评审状态代码应符合表B.0.20的规定。
表B.0.20 资格评审状态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通过 |
02 | 不通过 |
B.0.21 职业资格序列等级代码应符合表B.0.21的规定。
表B.0.21 职业资格序列等级代码
B.0.22 工程项目环节(文书)类别代码应符合表B.0.22的规定。
表B.0.22 工程项目环节(文书)类别代码
B.0.23 工程项目分类代码应符合表B.0.23的规定。
表B.0.23 工程项目分类代码
代码 | 名称 |
01 | 房屋建筑工程 |
02 | 市政工程 |
99 | 其他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4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2261.1
5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7 《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
8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9 《公民身份号码》GB 11643
10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
11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6
12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
1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14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