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GB504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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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it-bottom and chamber of coal mine
GB 50416-2017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2)、4.5.4(6)、5.1.10、5.1.26、5.1.35、5.1.36、5.2.5、5.3.5、5.4.1、5.4.3、6.1.1(4)、6.3.1(2)、7.1.1(3)、7.1.3、7.2.1、7.2.5、9.1.1(1、3、4、5)、9.1.2、9.1.3(2、6、7)、9.1.4(2)、9.2.1、9.2.2、9.2.3(2、3、4)、10.1.5、10.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 50534-2009和《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 50535-200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 50535-2009、《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 50534-2009的基础上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的经验,吸取了近年成熟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多次研究和修改,最终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井底车场、采区车场、排水系统硐室、供配电系统硐室、运输系统硐室、井下爆炸物品硐室、安全设施硐室和其他硐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设计和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430064,电话:027-87717066,传真:027-87717062,电子邮箱:yuanban@zmwhy.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约翰芬雷华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于新胜 施佳音 樊春辉 王永忠 辛德林 张建平 张世良 刘艳 张忠文 于新锋 高隧峰 黄侨 李红军 关众 樊志超 罗来军 李岚 曲臣 郭龙娇 刘宗绍 朱兆全 赵银砖 华召文 赵耀宙 孙康平 耿玉德 高春明
    主要审查人:耿建平 李德春 王勇 宫守才 付小敏 刘庆礼 孟应芳

1 总 则


1.0.1 为在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

1.0.3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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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井底车场 pit bottom
    连接井筒和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一组巷道和硐室的总称。

2.1.2 采区车场 district station;district inset
    采区上(下)山与区段平巷、大巷或采区石门相连接的一组巷道和硐室的总称。

2.1.3 硐室 chamber
    为满足某种专门用途而开凿的井下巷道。

2.1.4 主排水泵房 main pumping room
    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主要排水设备的井下硐室,又称中央水泵房。

2.1.5 水仓 sump;drain sump
    用于贮存和沉淀井下涌水的一组巷道。

2.1.6 吸水井 absorbing well;suction well
    位于主排水泵房一侧,与水仓或配水巷相通,供水泵吸水的小井。

2.1.7 配水巷 water distribution drift
    连接水仓与吸水井的巷道。

2.1.8 管子道 pipe way
    专门用于安装排水管路的通道。通常指主排水泵房至井筒之间敷设排水管路的一段通道。

2.1.9 主变电所 main substation
    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变、配电设备的井下硐室,又称中央变电所。

2.1.10 采区变电所 district substation
    为采区服务的变、配电设备的硐室。

2.1.11 井下充电硐室 underground charging station;under-ground charging room
    用于电机车蓄电池充电的井下硐室。

2.1.12 井下机车修理间 underground locomotive garage
    用于检修电机车的井下硐室。

2.1.13 换装硐室 loading station room
    用于井下材料及设备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相互换卸载的硐室,又称换装站。

2.1.14 井下调度室 underground control room;under-ground dispatching room
    井底车场内供调度人员工作的硐室。

2.1.15 井下爆炸物品库 underground magazine
    按专门规定设计建造的,用以存放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井下硐室。

2.1.16 井下消防材料库 underground fire fighting room
    用于存放消防材料和设备的井下硐室。

2.1.17 避难硐室 refuge pocket
    井下发生灾害时,人员应急避难的场所。

2.1.18 井下等候室 waiting room
    为井下人员等罐、候车的硐室。

2.2 符 号


    m——列车数量;
    l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
    lj——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
    lf——附加长度;
    vc——甩车初速度;
    g——重力加速度;
    l——摘钩后滑行距离;
    w——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
    i——线路坡度;
    Tj——间隔时间;
    S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
    v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
    S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长度;
    v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运行速度;
    Nc——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
    Ta——每年运输工作时间;
    T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
    Nz——装车站年通过能力;
    G——矿车载重;
    Nr——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
    Ts——矿井设计日生产小时数;
    Tz——列车进入车场的平均间隔时间;
    Kb——机采或炮采的不均匀系数;
    Kg——矸石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井下车场的线路和硐室应布局合理、操作安全、管理使用方便、便于施工和维护。

3.0.2 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车场巷道宜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主要硐室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
    2 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3.0.3 井下车场巷道和交岔点的断面形状、安全距离、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轨道铺设、管线敷设、辅助设施、水沟、铺底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及《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的有关规定。

3.0.4 井下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所需通过运输量的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余能力。

3.0.5 井下机电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防水措施应满足机电设备要求,硐室宜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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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井底车场


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


4.1.1 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井筒提升方式、大巷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特点、通过井底车场的货物种类及运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所处的围岩条件、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辅助运输或以辅助运输为主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
    1 采用立井提升方式时,应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宜采用环形车场;
    2 采用斜井提升方式时,井筒不再延深的应采用平车场,井筒今后需延深的宜采用甩车场。

4.1.3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
    1 不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环形车场;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折返车场;
    2 井底车场形式宜与采区装车站的形式相协调。

4.1.4 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车场形式应满足货物的换(倒)装作业。

4.1.5 采用立井、斜井混合提升方式时,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主、副井井筒的布置形式、相对位置、提升方式及大巷运输设备特点等因素,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确定。

4.1.6 井底车场采用轨道运输时,宜避免机车在弯道中顶、推重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当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方式时,其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4.1.7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规定确切的行车路线、行车方向及会车和调头位置。


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


Ⅰ 线路平面布置


4.2.1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根据已确定的运输方式、车场形式和通过能力,结合主井和副井系统配套硐室的功能特点,并应与其他系统相协调。

4.2.2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减少道岔和交岔点数量。

4.2.3 轨道运输时,在同一条巷道内不宜并列布置两条以上的行车线路。无轨运输巷道单车道布置时,宜设置会让硐室。

4.2.4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有利于线路区段划分和运输信号系统的进路、闭塞信号分区划分。


Ⅱ 车线有效长度


4.2.5 当井底车场采用固定式矿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辅助运输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
    2 中、小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宜各为0.5倍~1.0倍列车长度;提升部分煤炭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
    3 大型矿井设有专用提矸井时,副井和提矸井的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倍列车长度;
    4 副井出车线一侧的适当位置,应并列布置一条材料车线作材料及设备车的编组和存车线。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大型矿井宜按15辆或1.0倍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中、小型矿井可按5辆~15辆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
    5 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大于井筒2次~3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

4.2.6 当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宜大于井筒3次~5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也可按停靠5辆无轨胶轮车选定。

4.2.7 当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载货物换(倒)装后井筒正常提升的车辆种类和提升方式确定。

4.2.8 当井底车场辅助运输采用其他设备型式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具体类型,以及井筒提升方式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

4.2.9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主井空、重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大巷运输设备特点及井筒提升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主井采用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宜各为1.5倍~2.0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斜井串车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并不应小于2钩~3钩串车长度;
    2 大巷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机车过卸载站时宜各按1.0倍列车长度取定;机车不过卸载站,列车滑行进入空车线时,重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0倍列车长度,空车线有效长度宜按1.0倍列车长度加10m安全距离之和确定;
    3 大巷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运输,主井采用串车提升时,宜各为3钩~5钩串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或箕斗提升时,应按照停靠的矿车装载总煤量不小于井筒3次~5次的总提升量确定。

4.2.10 井底车场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特点确定。当采用列车运输时,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宜按1.0倍列车长度选定。

4.2.11 井底车场人车线的有效长度,当采用列车运输时,宜按1.0倍列车长度选定;当采用其他形式运输时,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特点及最大班时人车编组车数确定。

4.2.12 在车线有效长度范围内行驶或停靠车辆时,不应妨碍相邻线路的正常运行。

4.2.13 采用列车运输或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井底车场各类车线的有效长度应包括列车长度和附加长度。计算后的车线有效长度宜按m取整。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车线有效长度(m);
          m——列车数量(列);
          n——每列车的矿车数量,应根据机车型号及运输条件确定(辆);
          l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m);
          lj——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m);
          lf——附加长度,一般取10m。


Ⅲ 轨道线路铺设


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运输物料重量、使用地点确定。
    2 道岔型号的选择,应根据轨距、轨型、机车或车辆的类型、运行速度及行车密度、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
    3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平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运行速度和运送长材料的最大长度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
        2)当运行速度在1.5m/s~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
        3)当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4 井底车场线路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可按表4.2.14的规定选取。采用渡线道岔时可按单开道岔辙叉号码选取,中型及小型矿井可取小值。


表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轨型、道岔及平曲线半径


4.2.15 斜井井底轨道线路的平、竖曲线半径,宜按下列规定选取:
    1 采用600mm轨距1.0t矿车或1.5t矿车运输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m~15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
    2 采用900mm轨距1.5t矿车或3.0t矿车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5m~20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
    3 采用其他轨距及矿车型号运输时,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使用车辆的参数确定。

4.2.16 斜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轨道线路的道岔型号,单开道岔不宜小于4号,对称道岔不宜小于3号。

4.2.17 采用串车提升的主斜井或辅助提升量较大的副斜井,矿车上提时提升牵引角不宜大于10°;提升量较小的辅助提升,其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

4.2.18 井底车场主要轨道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铺设。轨道线路在交岔点处与不同轨型连接时,道岔的钢轨型号应按主要线路的轨型取定。

4.2.19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线路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的无轨胶轮车最大固定轴距以及运行速度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车频繁的主要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5m;非行车频繁的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
        2)当车身为铰接或带转向架时:行车频繁的主要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非行车频繁的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3)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行驶无轨胶轮车的辅助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
        4)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m。
    2 行走无轨胶轮车的井底车场巷道底板应硬化。巷道底板宜采用铺设混凝土的硬化方式,铺设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4.2.20 井底车场的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


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使用车辆类型、车辆运行阻力及运行条件、各线路对矿车滑行速度的限制、线路上所采用的调车或操车设备等因素计算确定,亦可按表4.3.1的规定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箱式矿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井重车线、副井进车线坡度,应根据调车方式及采用的机械操车设备确定;副井进车线坡度,应采用以矿车自动滑行为主的运行方式确定;
        2)主井空车线、副井出车线的坡度,应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并宜采用加速、等速、减速分段坡度形式布置;
        3)翻车机两侧进、出线路的坡度,应按机械操车设备的要求选取;
        4)副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坡度,应根据机械操车设备要求或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
    2 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和底卸式矿车的卸载方向(纵向或侧向)确定,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7‰。卸载站的线路坡度宜采用平坡。

    3 回车线坡度不宜大于10‰,空列车启动处宜设不小于10m的平坡段。回车线有重列车行驶时,坡度不宜大于7‰。


表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

注:本表坡度栏内除注明上坡者外,其余均为下坡。


4.3.2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井底车场运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及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主要线路的坡度不宜大于1°,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的辅助线路坡度宜小于3°。

4.3.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甩车场及平车场,进、出车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调车方式及矿车自动滑行的控制速度确定。

4.3.4 矿车卸载位置距井底车场较远时,翻车机或卸载站前、后附近的空、重车线轨道坡度,可按本规范第4.3.1条确定。

4.3.5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和高程应进行闭合计算。

4.4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


Ⅰ 井底车场运行图表及调度图表的编制


4.4.1 井底车场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一台机车或列车未驶出之前另一台机车或列车不能驶入的线路,应划分为一个区段;
    2 若某一线路可同时容纳数台互不妨碍的机车或列车,该线路则应划分为数个区段;
    3 机车或列车频繁通过的咽喉道岔线路范围,可划分为一个区段;
    4 机车或列车在最大区段内的调车作业时间,应小于井底车场通过能力计算时需要的每一调度循环时间;
    5 区段划分应与运输信号系统的闭塞区间划分相协调。

4.4.2 轨道运输的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应以采用机械操作为主,并应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翻车机的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宜采用集中控制。

4.4.3 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运行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行速度和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或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0m/s,运距在50m~1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5m/s;
    2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2.0m/s;
    3 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距小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0m/s;运距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5m/s;
    4 机车牵引底卸式矿车通过卸载坑的速度宜采用1.0m/s;
    5 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宜各采用10s;
    6 当采用甩车调车方式时,甩车初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c——甩车初速度(m/s);
          g——重力加速度,g=9.81(m/s2);
          l——摘钩后滑行距离(m);
          w——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
          i——线路坡度,上坡取“+”值,下坡取“—”值。

4.4.4 井底车场内轨道运输的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不宜大于3.00m/s;
    2 曲线段宜采用0.75m/s~2.00m/s;
    3 阻车器前宜采用0.75m/s~1.00m/s。

4.4.5 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调度图表时,进入车场内的机车和各次列车的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不应小于30s。
    2 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j——间隔时间(s);
          S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m);
          v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m/s)。


    3 当一台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长度(m);
          v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运行速度(m/s)。


    4 当一台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4.4.6 编制井底车场调度图表时,应根据不同类型列车的运量比和净载重量,确定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各种列车数量。


Ⅱ 井底车场主运输通过能力计算


4.4.7 井底车场主运输通过能力,应根据编制的调度图表计算确定。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c——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t);
          Ta——每年运输工作时间,等于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与每日运输时间的乘积(min);
          Q——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所有车辆的净载煤重量(t);
          T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min);
          1.15——运输不均衡系数。


4.5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


Ⅰ 巷道断面


4.5.1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应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备安装及检修、管线布置及施工等要求。

4.5.2 井底车场不同巷道断面连接处,宜采用渐变方式;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巷道壁不得呈现台阶状。

4.5.3 井底车场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条件、矿山压力、施工方法、巷道断面形状、用途及服务年限、相邻井巷岩柱尺寸和通风安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确定,亦可采用工程类比法选取支护方式和支护结构。


Ⅱ 人行道设置


4.5.4 井底车场巷道的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井空、重车线路应设人行道,并应根据调车方式及车辆类型核定牵引机车进入范围;
    2 副井进、出车线路,当作为人员上下班通行的主要通道时宜设双侧人行道,不作为人员上下班通行的主要通道时应设单侧人行道;
    3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应设双侧人行道;
    4 回车线路应设单侧人行道;
    5 乘人车场设置单侧或双侧人行道,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形式、井下最大班生产人员数量和人员流向等确定;
    6 有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行驶的路段,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人行道;
    7 人行道的设置位置应与相邻巷道协调,并应减少跨线次数。曲线巷道宜将人行道设在内侧。

4.5.5 井底车场利用大巷或石门调车时,调车线路的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时,除巷道一侧应设有人行道外,在矿车摘挂钩地点应留设中间人行道,小型矿井车场内只允许单机运行时可不受此限;大型矿井的调车线路应设双侧人行道;
    2 采用有轨、无轨混合运输时,调车线路应设双侧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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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区车场


5.1 串车提升采区车场


Ⅰ 串车提升采区上部车场


5.1.1 上部车场形式应根据煤层赋存及围岩条件、提升运输方式、运输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上部车场的线路布置宜采取单道变坡;当运输量大、车辆运输频繁时,可采用双道变坡的线路布置方式。

5.1.3 上部车场轨道线路平、竖曲线半径宜按表5.1.3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表5.1.3 上部车场轨道线路平、竖曲线半径

  矿车类型

平曲线半径(m)

竖曲线半径(m)

3.0t矿车

12、15、20

12、15、20

1.0t、1.5t矿车

6、9、12、15

9、12、15


5.1.4 上部车场轨道道岔应根据提升量的火小确定,宜采用4号或5号道岔。

5.1.5 上部甩车场的提升牵引角、轨道线路布置、线路坡度、排水等,应按照本规范5.1节“Ⅱ 串车提升采区中部车场”的有关规定确定。

5.1.6 轨道运输上部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山采区上部车场进、出车采用机车牵引时,长度宜为1.0倍列车长加5.0m;采用其他牵引方式时,长度宜为2钩~3钩串车长;
    2 下山采区上部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0倍列车长加5.0m。

5.1.7 上部平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道变坡和不设高低道的双道变坡,轨道坡度应以3‰~5‰向绞车房方向下坡;
    2 上山采区上部车场水沟坡度应以3‰~4‰向上山方向下坡;
    3 下山采区上部车场水沟坡度应以3‰~5‰向运输大巷方向下坡。

5.1.8 上部车场双道变坡设高低道时,轨道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道的轨道坡度应为9‰~11‰向绞车房方向下坡;
    2 低道的轨道坡度应为7‰向下山方向下坡。

5.1.9 上部车场轨道线路的高、低道最大高差不宜大于0.6m。

5.1.10 轨道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3 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4 上部车场为甩车场布置时,甩车场的上方应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11 当上部车场需要安设风门时,宜安设在存车线进车侧道岔外的单道上,且两道风门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辆矿车运行时,1.0t和1.5t矿车应取6m,3.0t矿车应取9m;
    2 机车牵引时,应取一列车长加5m;
    3 其他机械设备牵引时,应取一串车长加5m。


Ⅱ 串车提升采区中部车场


5.1.12 轨道运输中部车场形式,宜采用甩车场。

5.1.13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的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宜采用10°~15°。

5.1.14 中部甩车场的轨道线路布置宜采用双道起坡。

5.1.15 双道起坡中部甩车场的道岔布置,可采用甩车道岔与分车道岔直接连接。分车道岔可采用向外、向内分岔布置方式。围岩条件好、运输量大,可采用内分岔的布置方式。

5.1.16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的道岔型号宜按表5.1.16选取。


表5.1.16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道岔型号


5.1.17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平、竖曲线布置方式.应采用下列两种之一:
    1 先转弯后变平,先在斜面上进行平行线路联接,再接竖曲线变平,平、竖曲线之间应插入不少于矿车轴距1.5倍~2.0倍的直线段,起坡点在联接点曲线之后;
    2 先变平后转弯,在分车道岔后面可直接布置竖曲线变平,然后在平面上进行线路联接,起坡点在联接点曲线之前。

5.1.18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宜按表5.1.18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表5.1.18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平曲线半径


5.1.19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竖曲线半径宜按表5.1.19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表5.1.19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竖曲线半径

矿车类型

竖曲线半径(m)

1.0t、1.5t矿车

9、12、15、20

3.0t矿车

12、15、20、25


5.1.20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道最大高差不宜大于0.8m;
    2 高、低道竖曲线终点水平错距不应大于2.0m;
    3 高、低道线路中心距应按表5.1.20选取。


表5.1.20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线路中心距


5.1.21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宜按表5.1.21选取。


表5.1.21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


5.1.22 当采区上(下)山为双侧甩车时,从上交岔点的柱墩端面到下交岔点甩车道岔基本轨起点间的距离应视围岩情况确定,但两甩车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1.23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线路坡度宜按表5.1.23选取。


表5.1.23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线路坡度


5.1.24 不设高、低道的中部车场甩车场线路坡度,应采用3‰~4‰向上(下)山方向下坡。

5.1.25 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排水,宜在低道起坡点处水沟最低点向上(下)山侧开凿泄水孔洞或预埋泄水管道。

5.1.26 在轨道运输中部车场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1.27 当中部车场需要安设风门时,风门安设位置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


Ⅲ 串车提升采区下部车场


5.1.28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方式、围岩条件、上下山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下部车场与采区装车站的相对位置,应根据采区巷道布置及调车方式确定。

5.1.29 轨道运输下部平车场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竖曲线半径宜按表5.1.29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表5.1.29 轨道运输下部平车场线路平、竖曲线半径

曲线类型

半径(m)

平曲线

9、12、15、20

竖曲线

9、12、15、20


    2 平、竖曲线之间应插入矿车轴距1.5倍~3.0倍的直线段;当轨道上山提升量大、下部车场车辆运输频繁时,平、竖曲线之间应插入一钩串车长度的直线段。
    3 存车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材料、设备及矸石的下部车场进、出车线长度,应取0.5列车长度;
        2)轨道以上山为主、辅以混合提升或下部车场运输量大时,进、出车线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倍列车长度;
        3)采用人力推车时,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取5辆~10辆矿车长度。

5.1.30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高、低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道两起坡点间的最大高差不应大于0.8m;
    2 高、低道竖曲线起点前后错距不应大于2.0m;
    3 当上山倾角较大,高、低道高差也较大时,甩车线上抬角可增加3°;当上山倾角较小,且高、低道高差也较小时,提车线下扎角可降低3°。上抬角和下扎角不应超过5°。

5.1.31 采区装车站轨道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装车站空、重车线存车线有效长度应分别为1.25倍列车长,调车宜采用机械作业;
    2 采用调度绞车调车作业的装车站,调度绞车宜设在煤仓中心线出车侧。绞车壁龛尺寸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和便于人员操作确定;当巷道一侧宽度能安设绞车时,可不设绞车壁龛;
    3 当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装车站的布置形式应与井底车场的布置形式相适应;其空、重车线存车线有效长度应均为1.0倍列车长加5.0m。

5.1.32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绕道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部车场绕道线路出口宜朝向井底车场方向;出口处轨道应与通过线连接;当绕道口布置在装车站空、重车线一侧,对空、重车线有效长度有影响时,宜适当延长绕道长度;
    2 当煤层倾角为12°及以上时,宜采用顶板绕道;煤层倾角为12°以下时,宜采用底板绕道;
    3 绕道线路与运输大巷线路间的平面距离,应视围岩条件确定,但不宜小于15m;绕道线路转角不宜小于30°。

5.1.33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矿车滑行段轨道线路坡度,高道坡度应取11‰,低道坡度应取9‰。

5.1.34 装车站轨道线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绞车或机车调车时,装车站线路的坡度可与所在巷道的轨道线路坡度一致。
    2 采用自动滑行的装车站,当矿车自动滑行的方向朝向井底车场时,装车站各段线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车线、通过线的线路坡度应与大巷坡度相同;
        2)顶车线线路坡度不应大于5‰;
        3)空车存车线线路坡度应取9‰~11‰;
        4)装车点至阻车器段线路坡度应取0;
        5)重车存车线线路坡度应取7‰~9‰。

5.1.35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的上方,必须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36 轨道运输装车站空车线自动滑行坡度终点处,必须设置阻车装置。


5.2 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


Ⅰ 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形式


5.2.1 无极绳绞车运输宜采用下绳式,车场形式宜采用平车场。

5.2.2 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按相对位置,可分上部车场、中部车场和下部车场三种。


Ⅱ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


5.2.3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道的竖曲线半径宜采用9m~12m;
    2 高低道高差应小于0.8m;
    3 重车挂钩距离宜采用15m~20m;
    4 空车摘钩距离宜采用10m~15m。

5.2.4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绞车房位于上山的延长线上时,绞车牵引中心线应与重车线轨道中心线一致。

5.2.5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Ⅲ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中部车场


5.2.6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中部车场线路布置,宜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1 上山倾角为8°~12°时,在车场由斜变平的竖曲线位置应设压绳轮,线路长度宜为3m~5m;
    2 上山倾角小于8°时,在车场由平变斜的竖曲线段应设置地沟,在竖曲线两端地沟长度各为10m。

5.2.7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中部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曲线半径宜采用9m~12m;
    2 轨道中心距为1.2m~1.6m时,压绳道岔连接尺寸宜为8m~12m,坡度宜为0°;
    3 摘挂钩操作段长度宜采用10m~20m,坡度宜为3‰~5‰。

5.2.8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中部车场的道岔,应满足钢丝绳运行中矿车能够自由往来的要求。


Ⅳ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下部车场


5.2.9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下部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曲线半径宜采用6m~12m;
    2 空、重车存车线由自动滑行坡度形成的高差应小于0.8m;
    3 摘挂钩操作段长度宜采用10m~15m,坡度为3‰;
    4 轨道中心距宜采用1.2m~1.6m;
    5 存车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巷采用机车运输时宜为0.5倍列车长;
        2)大巷采用无极绳运输时宜为20m~40m;
        3)上山和大巷均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宜为3辆~4辆车长度。

5.2.10 当无极绳绞车运输系统的尾部采用配重车拉紧方式时,下部车场应设置无极绳尾部拉紧装置斜巷,配重车所在的斜巷倾角宜采用25°~30°。


5.3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


Ⅰ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形式


5.3.1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场形式宜采用平车场;
    2 车场线路采用单轨或双轨布置,应根据运输巷道的轨道线路条数和设计运输能力确定。

5.3.2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按相对位置,可分为上部车场、中部车场和下部车场三种。当位于运输线路两端的车场高差不大,或者按照运输系统设备布置条件将牵引绞车布置在下部时,设置牵引绞车端的车场应按照上部车场的要求进行布置。


Ⅱ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上部车场


5.3.3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上部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2 应设置坡度不大于3‰的水平段线路作为上部车场停车和由梭车及矿车组成的车组摘、挂钩处;水平段线路长度应大于每次提升的车组长度5m;车组长度宜按2辆~4辆矿车和梭车的总长度计算;
    3 在车场摘挂钩处附近,应设置供矿车进、出车场的分岔线路。当牵引绞车和张紧装置与车场线路呈直线布置时,该分岔线路供矿车从侧方进、出车场;当牵引绞车和张紧装置与车场线路呈一定夹角布置时,该分岔线路供矿车直线进、出车场;
    4 分岔线路与无极绳张紧装置之间的线路有效长度,应大于梭车长度加梭车停车缓冲安全距离之和。

5.3.4 矿车进、出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上部车场的运输方式和车场外的存车线路布置,应根据相邻巷道的运输设备特点和运输编组方式综合确定。

5.3.5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Ⅲ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中部车场


5.3.6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中部车场应设置供矿车进、出车场的分岔线路。

5.3.7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中部车场的布置形式、矿车运输方式、车场外的存车线路布置和跑车防护装置设置,应按本节Ⅱ的规定设计。


Ⅳ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下部车场


5.3.8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下部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2 当下部车场设有弯道时,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9m;斜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弯道处不得有变坡和道岔;
    3 应设置坡度不大于3‰的水平段线路,作为下部车场停车和车组摘、挂钩处;水平段线路长度应大于每次提升的车组长度5m;车组长度宜按2辆~4辆矿车和梭车的总长度计算;
    4 当车组编组方式采用梭车拉矿车方式进入或推矿车方式驶出下部车场时,在车场停车位置附近应设置供矿车进、出下部车场的分岔线路。当无极绳终端尾轮与车场线路呈直线布置时,该分岔线路供矿车从侧方进、出下部车场;当无极绳终端尾轮与车场线路呈一定夹角布置时,该分岔线路供矿车直线进、出下部车场;
    5 当下部车场设有分岔线路时,分岔线路与无极绳终端尾轮之间的线路有效长度,应大于梭车长度加梭车停车缓冲安全距离之和。

5.3.9 矿车进、出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下部车场的运输方式和车场外的存车线路布置,应根据相邻巷道的运输设备特点和运输编组方式综合确定。


5.4 采区车场人行道、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5.4.1 采区车场摘挂钩段的人行道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道布置时应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应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2 在净高1.6m范围内,一侧或两侧人行道宽度综采采区不得小于1.0m,非综采采区不得小于0.8m,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5.4.2 采区上部和中部甩车场双道布置并设有高、低道时,摘挂钩段人行道应设在中间和低道侧。采区下部车场双道布置并设有高、低道时,摘挂钩段人行道可设在中间和高道侧。

5.4.3 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5.4.4 采区车场应设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信号硐室和躲避硐的设置位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平车场信号硐室应设在分车道岔人行道侧;
    2 上部甩车场和中部甩车场的信号硐室,可设在摘挂钩点附近的低道侧;躲避硐可设在轨道上山人行道侧;
    3 下部车场信号硐室宜设在起坡点处高道侧;躲避硐宜设在起坡点附近人行道侧;
    4 信号硐室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小于2.0m,净深不应小于1.5m;
    5 躲避硐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1.8m,净深不应小于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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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水系统硐室


6.1 主排水泵房


6.1.1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宜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硐室与井筒净岩柱不宜小于15m;
    2 主排水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或大巷,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并设置栅栏门;
    3 主排水泵房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4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

6.1.2 主排水泵房尺寸与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尺寸应根据排水设备规格、设备运输及安装、检修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确定;
    2 主排水泵房电缆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宜设在轨道中间;当采用墙壁悬挂电缆时,电缆与电机接线段应在硐室底板设电缆沟或预埋电缆钢套管。

6.1.3 主排水泵房及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和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断面与支护型式应满足本规范第3.0.3条、第3.0.5条要求;
    2 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宜采用半圆拱形,吸水井井壁应设便于检修的爬梯,上部井口应铺设盖板;
    3 主排水泵房地面向吸水井侧应设有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电缆沟亦应有不小于3‰的流水坡度,硐室积水宜引入吸水井内。电缆沟底和壁的砌筑厚度不宜小于100mm,电缆沟砌筑宜采用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6.1.4 主排水泵房内设备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设备宜采用轨道运输,轨面高程宜与硐室地面一致;
    2 主排水泵房轨道转向方式宜采用转盘;主排水泵房通道中通过密闭门段轨道宜采用活动轨;
    3 硐室通道与车场巷道迮接处的设备转运,宜采用起吊方式。但在不影响车辆运行的线路上,也可采用转盘或道岔。


6.2 采区水泵房


6.2.1 采区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区水泵房应设在辅助运输下山(大巷)或带式输送机下山(大巷)人行道一侧;
    2 采区水泵房应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宜与辅助运输下山(大巷)连接;采区水泵房、管子道与采区下山(大巷)连接处应设栅栏门;
    3 采区水泵房地面应高于沉淀池或水仓最高水位不小于0.5m,并应设3‰的泄水坡度。

6.2.2 采区水泵房尺寸与管线布置应满足本规范第6.1.2条要求。

6.2.3 采区水泵房及吸水井、配水巷断面和支护应满足本规范第6.1.3条要求。

6.2.4 采区水泵房内设备运输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要求。


6.3 主要水仓


6.3.1 主要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水仓布置应避开松软、膨胀、破碎的岩层和断层带。主要水仓入口应设在井底车场、大巷最低点或靠近最低点。
    2 主要水仓必须由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并应满足清理时交替使用的要求。
    3 主要水仓入口通道的水沟,应设铁箅子与闸板。主要水仓入口斜巷应设人行台阶和扶手,斜巷坡度不宜大于20°,斜巷上、下竖曲线半径宜满足清淤设备及运输要求,主要水仓底板应向吸水井方向设1‰~2‰的上坡。

6.3.2 主要水仓容量计算、支护、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³/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³/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照下式计算: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³);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³)。


    2 主要水仓总长度应根据主要水仓有效容量、断面大小确定,并应在主要水仓平面布置和断面优化的基础上,尽量压缩主要水仓入口与吸水井之间的贯通长度;
    3 主要水仓最高存水面应低于主要水仓入口水沟底面和主排水泵房电缆沟底面,主要水仓高度不宜小于2m;
    4 主要水仓支护方式宜采用混凝土或防渗混凝土砌碹,底板宜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不应低于100mm,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5 主要水仓清理方式根据主要水仓清理量的大小确定,宜采用机械清理。采用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污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水仓入口处应设置专门的沉淀及清理系统。


6.4 采区水仓


6.4.1 采区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区水仓布置应避开松软、膨胀、破碎的岩层和断层带,水仓入口应设在采区准备巷道最低点或最低点附近;
    2 采区水仓宜根据采区涌水量大小设置,采区水仓入口处的水沟应设箅子;设一条采区水仓时,入口处应设两个沉淀池,一个用于沉淀,一个用于清理;
    3 采区水仓底板向吸水井方向应设1‰~2‰的上坡。

6.4.2 采区水仓容量计算、支护、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 采区水仓总长度应根据采区水仓有效容量、断面大小确定;
    3 采区水仓应根据围岩条件和服务年限,采用混凝土或防渗混凝土砌碹支护、锚喷支护。铺底厚度不应小于100mm,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6.5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


6.5.1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宜布置在主排水泵房端部,倾角不宜大于30°,其断面应满足敷设排水管道和作为主排水泵房安全出口的要求,管子道与立井井筒连接时必须有通往梯子间的通道。

6.5.2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应根据设备布置要求设置托管梁、管墩,当有电缆通过时还应设置电缆沟(架);
    2 立井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设向内开启的栅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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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配电系统硐室


7.1 主变电所


7.1.1 主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宜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并靠近敷设电缆的井筒;
    2 主变电所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一个出口应通到井底车场或大巷,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应通到主排水泵房;
    3 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当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地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泵房的地面高程;
    4 联合布置的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隔墙及安装向主排水泵房开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5 主变电所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求,并应与密闭门、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7.1.2 主变电所断面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电所平、断面尺寸应根据供配电的设备规格、设备安装、检修要求以及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确定;
    2 主变电所断面形状与支护型式应满足本规范第3.0.3条、第3.0.5条要求;
    3 主变电所电缆沟宜以3‰坡度坡向主排水泵房。

7.1.3 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主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7.2 采区变电所


7.2.1 采区变电所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并应满足通风要求,防火栅栏两用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交通。

7.2.2 采区变电所通道的尺寸应满足通过最大件设备及安装防火栅栏两用门的要求。

7.2.3 采区变电所地面高出与其相连外部巷道底板不宜小于0.3m,并设不小于3‰的向外流水坡度。

7.2.4 采区变电所和从硐室出口的防火栅栏两用门起5.0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7.2.5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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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运输系统硐室


8.1 无轨运输会让硐室


8.1.1 会让硐室的设置应根据运输方式、可视距离、信号装置、运输量的大小确定。

8.1.2 硐室内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不应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20,且应向连接巷道有3‰的下坡。

8.1.3 硐室尺寸及布置形式宜采用加宽式;当采用尽头式时,其宽度与深度应满足调车需要。

8.1.4 硐室两侧同巷道相交处应进行抹角处理,抹角处圆弧半径不小于3m。

8.2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8.2.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宜设在井底车场附近;
    2 变流室宜靠近主变电所或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变流室不宜与电机车修理间联合布置;
    3 加宽式修理间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
    4 架线式电机车工作台数在10台及10台以下时,硐室应设一个检修坑,硐室布置一个机车进出口和一个人行通道出口;工作电机车在10台以上时,硐室应设两个检修坑,两个机车进出口,不另设人行通道;硐室每个进出口均应设置栅栏门;
    5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应设起重梁或其他起吊装置;为满足硐室积水能向外自流,硐室应设3‰向外的流水坡向。

8.2.2 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尺寸,应根据机车检修和备用机车存放要求确定。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


8.3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


8.3.1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宜联合布置;不采用联合布置的修理间,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8.2.2条规定。平硐开拓时的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充电室应设在地面;
    2 充电室的通风系统应满足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 充电室内充电台为1个~6个时,应设1个机车出口;充电台为6个以上时,应设2个机车出门;当充电台(包括备用、检修用台)大于8个,且硐室围岩条件较好时,充电台可采用双排布置;
    4 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应设起重梁或其他起吊装置。硐室内宜采用固定道床,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硐室应设3‰向外的水沟坡向。


8.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8.4.1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通过式硐室应有避免巷道水流入煤仓的措施,通过式硐室水沟应设在通过线一侧;
    2 通过式硐室在通过线与翻车机之间应设防尘隔墙,并采取除尘措施,隔墙长度不宜小于10m;
    3 翻车机下方宜设0.3m×0.3m孔眼的铁箅子,便于清理杂物;
    4 硐室内应采取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8.4.2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及安装、检修要求确定。硐室应设起吊装置。

8.4.3 通过式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中,其通过线的过渡段线路转角不宜大于15°,平曲线半径应满足列车运行要求,平曲线之间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机车轴距的1.5倍。

8.4.4 翻车机基础及煤仓上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筑。


8.5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


8.5.1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载站硐室进出车方向和线路坡度应根据自卸矿车型号、车场调车方式及线路布置确定;
    2 井下并列布置两个卸载站时,两硐室间岩柱不宜小于20m;
    3 硐室排水、防尘、防瓦斯积聚及线路连接、硐室尺寸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中第1、2、4款及第8.4.2条、第8.4.3条的要求;通过式硐室防尘隔墙长度应大于卸载段长度;
    4 卸载站硐室内除卸载坑上口外,硐室内的洞口均应加盖板,盖板材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板。

8.5.2 卸载坑及煤仓上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筑。卸载坑外壁围岩宜采用锚杆或锚索加固。

8.6 井下换装硐室


8.6.1 井下换装硐室应避开高密度车辆运行区域,并方便材料与设备集散和有轨设备上下井。

8.6.2 井下换装硐室断面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换装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及换装要求确定;
    2 井下换装硐室断面形状通常采用半圆拱,支护型式应根据硐室跨度大小、围岩稳定性、支护材料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3 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铺底厚度不应小于3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 铺轨宜采用固定道床,轨面高度宜与硐室地面平齐。

8.7 并下调度室


8.7.1 调度室应设在井底车场主要调车线路附近。硐室深度不宜大于6m,大于6m时应设通风通道出口。当信号监控设备室与调度室分开设置时,隔墙应设通风孔。

8.7.2 调度室应采取防潮措施,硐室内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不应小于100mm,硐室地面应比相连接巷道底板高0.2m,并应向连接巷道有3‰的下坡。

8.7.3 硐室布置形式及尺寸应根据调度设备布置要求确定。硐室与外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和栅栏门,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栅栏门宽度不应小于1.5m。

8.8 采区煤仓


8.8.1 采区煤仓的设置应根据运输大巷与采区运输上(下)山的相互位置关系、运输方式、采区生产能力和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

8.8.2 采区煤仓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区上(下)山和运输大巷均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时,采区煤仓容量宜采用采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0.5h的额定运量;
    2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时采区煤仓容量可按表8.8.2选取。


表8.8.2 采区煤仓容量


8.8.3 采区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区煤仓高度应根据围岩条件、煤仓容量和煤仓直径等因素确定。
    2 采区煤仓断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断面煤仓直径应根据围岩条件、煤仓容量和煤仓高度确定,但不应小于3.0m;
        2)拱形断面煤仓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3 采区煤仓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圆形煤仓下口收口角度不宜小于55°;
        2)斜煤仓倾角不宜小于60°。
    4 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
    5 采区煤仓上口应设0.3m×0.3m孔眼的铁箅子,铁箅子宜采用钢轨、工字钢或粗圆钢焊接而成。
    6 采区煤仓下口的斗仓侧壁表面宜采用高耐磨性、抗冲击能力强、耐腐蚀、摩擦力小、吸水率低的材料作为表面衬层;衬层高出斗仓上沿应不小于1.0m。
    7 煤仓下部宜设空气炮、压气破拱装置。


8.9 采区提升机房


8.9.1 采区提升机房应有两个安全出口,通风巷道应安设调节风门。

8.9.2 采区提升机房尺寸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检修和人员通行等因素确定。

8.9.3 采区提升机房地面宜高出与其相连外部巷道底板不小于0.3m,并应设不小于3‰的向外流水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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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


9.1 井下爆炸物品库


9.1.1 井下爆炸物品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
    3 井下爆炸物品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4 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5m;
        2)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5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9.1.2 库房容量及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炸药需要量和10d电雷管需要量;
    2 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
    3 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4 爆炸物品库中炸药发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存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雷管,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500发。


9.1.3 井下爆炸物品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库型应采用硐室式、壁槽式以及含壁槽的硐室式。
   2 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3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电雷管编号、发放雷管、发放炸药、消防器材、保存空爆炸物品箱和发爆器以及管理结算室等专用硐室。
    4 壁槽式库房的壁槽宜设在库房的一侧;壁槽设在库房两侧时,两侧壁槽应相互错开。
    5 贮存爆炸物品库房中的硐室或壁槽,其相互间距离应按下列殉爆安全距离公式计算:


    式中:R1——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R2——贮存电雷管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R3——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m);
          Q——库房硐室或壁槽允许的炸药最大贮存量(kg);
          N——库房中硐室或壁槽允许贮存电雷管数量(个);
          K1——贮存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硝铵类炸药一般取0.25;
          K2——贮存电雷管的硐室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0.06;
          K3——贮存电雷管与炸药的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系数,一般取0.1。


    6 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三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7 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一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8 库房通道内应设置栅栏门,回风道应设调节风门。
    9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混凝土地面应高于连接通道地面不应小于0.1m。库房出口通道坡度不宜小于7‰。库房与出口通道应设置水沟。
    10 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能防静电、阻燃、防水、防潮、防腐、防滑耐磨、弹性吸能、防老化、性能稳定环保材料,如塑胶地板、橡胶地板、橡翅地板、PVC地板等。
    11 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在库房出口通道内应设隔离煤尘爆炸设施。

9.1.4 库房尺寸及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尺寸应按库房型式、库容量以及库房的硐室或壁槽的贮存量、爆炸物品的包装尺寸、放置等要求确定;
    2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用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 库房出口中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基础应适应门的抗压强度要求,并预留排水管和电缆管。


9.2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


9.2.1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9.2.2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9.2.3 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4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9.2.4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

9.2.5 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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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设施硐室


10.1 防水闸门硐室


10.1.1 防水闸门硐室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GB 5107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所承受最大水压值,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井巷的防水条件确定;
    2 防水闸门硐室采用水沟泄水时,应建筑水沟闸门,水沟位置必须与过车的门洞错开布置,不得上下重叠;
    3 防水闸门前应设置安装检修防水闸门的起重梁或起重吊环,防水闸门前15m~25m处应设一道箅子门。

10.1.2 防水闸门硐室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硐室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闸门墙体和两端护砌段应整体砌筑,在门硐四周和门框附近,砌筑时必须采取特殊加固措施;硐室承受1.6MPa以上水压时,闸门墙体迎水一端及门框背后混凝土应通过计算配置钢筋,并应核算闸门及门框、墙体的抗剪能力;
    3 当防水闸门硐室围岩强度低于硐室混凝土强度时,对硐室围岩应采取加固措施,使其围岩抗压强度不低于混凝土抗压强度;
    4 防水闸门硐室砌筑后应进行注浆,其注浆最终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1.5倍。

10.1.3 防水闸门墙体结构型式,根据硐室承受水压的大小可选用圆柱形结构、楔形结构、倒截锥形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柱形结构和楔形结构宜用于承受水压不大于1.6MPa的防水闸门硐室;
    2 倒截锥形结构宜用于承受水压大于1.6MPa的防水闸门硐室。

10.1.4 防水闸门墙体长度根据硐室结构型式,可分别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1 圆柱形结构(图10.1.4-1)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10.1.4-1 圆柱形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型式示意图


    式中:L——闸门墙体长度(m);
          L0——一段闸门墙体长度(m);
          n——闸门墙体分段段数;
          r——闸门墙体圆柱内侧半径(m);
          P——防水闸门硐室设计承受的水压(N/mm²);
          fcc——素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值乘以系数0.85确定(N/mm²);
          γ0——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1.1:
          γf——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3;
          γd——结构系数,取1.20~1.75,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B——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宽(m);
          α——凸基座支承面与硐室中心线间夹角,一般取20°~30°,当围岩分类为Ⅰ类、Ⅱ类时,取大值。


    2 楔形结构(图10.1.4-2)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10.1.4-2 楔形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型式示意图


    式中:H——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高(m)。


    3 倒截锥形结构(图10.1.4-3)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图10.1.4-3 倒截锥防水闸门硐室结构型式示意图


    图10.1.4-3中,β、γ分别是指倒截锥两侧锥面与巷道中心线夹角,β不应小于50°,γ宜取20°;l是指围岩较软时所设的平直段,其值采用0.5m~1.0m,闸门墙体长度长时取大值,闸门墙体长度短时取小值。


    式中:Li——闸门墙体应力衰减段计算长度(m);
          L0——闸门墙体应力回升段长度,取1.0m~2.0m;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γd——结构系数,取1.2~2.0,水压大、硐室净断面积大时取大值;
          E——闸门墙体嵌入围岩深度(含砌壁厚)(m);
          S——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净断面积(㎡);
          S2——防水闸门硐室最大掘进断面积(㎡);
          h3——闸门墙体前、后巷道墙高(m);
          γsd——作用不定性系数,取1.2~2.0,水压大、围岩抗压强度较低时取大值。

10.1.5 防水闸门硐室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试验全过程的各种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2 防水闸门硐室注水耐压试验,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等有关规定。


10.2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


10.2.1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应布置在井底车场附近,宜与主排水泵房及水仓联合布置;
    2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采用硐室式布置时应设两个出口,通道中应设置栅栏门;
    3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通道断面应满足最大设备通过及行人和通风要求,并应与栅栏门的规格相匹配;
    4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地面不宜低于与之相连的外部巷道底板高程。

10.2.2 抗灾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单独设置水仓时,水仓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矿井1h最大涌水量。

10.2.3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通道及吸水井应满足潜水电泵设备安装、检修及安全运行要求;
    2 抗灾潜水泵距吸水井墙壁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水泵吸水口的直径,且净间距不宜小于800mm。


10.3 井下密闭门硐室


10.3.1 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的通道中应设密闭门硐室。

10.3.2 密闭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的密闭门应向外开启;硐室铺轨时,密闭门开启一侧应设便于拆卸的活动轨;
    2 硐室密闭墙体长度应按防水闸门硐室的圆柱形和楔形结构型式计算公式计算;承受的水压应按管子道平台与主排水泵房地面高差确定;
    3 硐室密闭墙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密闭门规格尺寸和有关管线的布置要求确定,密闭门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运输要求。

10.3.3 密闭门硐室应采用混凝土砌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密闭墙两端的巷道应铺设不小于100mm厚混凝土地面。通过密闭墙的管孔必须封堵严实。密闭门外5m内巷道必须用砌碹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0.4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10.4.1 井下各种机电设备硐室和有防火要求的硐室出口通道或硐室内部隔墙中应设防火栅栏两用门,并应布置在直线段巷道中。

10.4.2 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布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内部隔墙上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可直接砌筑于隔墙上;
    2 设于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通道中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当硐室存在带油设备时防火门下应加设混凝土门槛;
    3 有矿车通过的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应铺设轨道;
    4 硐室门框两端巷道断面尺寸应按防火栅栏两用门规格尺寸和管线布置要求确定,门应向外开启,当门敞开时,不应妨碍设备的进出;
    5 防火栅栏两用门门框基础宜采用混凝土砌筑,防火栅栏两用门门外5m内巷道必须用砌碹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0.5 井下消防材料库


10.5.1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巷道中,并应装备消防车辆。

10.5.2 井下消防材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式库房应设两个出口通道,通道中应安设向外开启的栅栏门,其中一个出口通道应满足消防车辆进出;
    2 加宽式库房与所在巷道之间应设隔墙,库房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口,出口应安设向外开启的栅栏门。

10.5.3 库房尺寸应根据消防材料及消防工具的品种数量、消防材料存放平台尺寸、消防车辆长度及相互间隙尺寸、轨道线路联结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材料平台高度自轨面起不宜低于0.5m,宽度宜为0.8m~1.0m,长度宜为20m~30m,材料堆放高度不宜小于1m。
    2 消防材料平台与消防车辆间隙宜采用0.5m,消防车辆与该侧巷道墙壁或隔墙间隙不宜小于0.8m。
    3 硐室式库房内应设水沟,硐室不应渗漏水。


10.6 永久避难硐室


10.6.1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大巷、石门、采区上(下)山等重要避灾线路上,应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10.6.2 永久避难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两个安全出入口,并宜布置在不同巷道中;当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20m,出入口底板应高出与之相连的巷道0.2m;
    2 永久避难硐室安全出入口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3 永久避难硐室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4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应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应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5 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应低于0.3MPa.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应小于0.2m,墙体应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10.6.3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不应小于3.0㎡,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净高不应低于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宜为20人~100人。

10.6.4 永久避难硐室底板应高于与其相连接巷道底板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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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硐室


11.1 井下急救站


11.1.1 井下急救站位置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和通风条件好的井下调度室附近。

11.1.2 急救站尺寸应满足急救设施布置要求。当硐室采用扩散通风时,硐室与外部巷道之间隔墙上栅栏门宽度不应小于1.5m。

11.2 井下等候室


11.2.1 采用机械升降人员的矿井,在井下应设置等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应有两个通道;
    2 立井井下等候室两个通道应分别与井筒两侧车场巷道相连接;
    3 斜井井下等候室通道,一个应通往车场巷道或大巷,另一个应与井筒上、下人处相连接。

11.2.2 井下等候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候室尺寸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的等候需要确定。等候室内应设置坐凳;
    2 等候室与井筒之间应根据围岩条件留设岩(煤)柱,等候室应高于相连接的车场巷道;
    3 等候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等候室内不应有滴水。

11.3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


11.3.1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宜设在井下等候室附近,也可设在取存工具方便的地方。

11.3.2 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硐室内宜设工具存放架。

11.4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


11.4.1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应包括井下制冷站及其配电室和控制室、载冷剂高低压耦合装置硐室、融冰池硐室、喷淋硐室、冷凝热排放硐室等为矿井降温系统服务的相关硐室。

11.4.2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应设两个出口。

11.4.3 井下制冷站和载冷剂高低压耦合装置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其配电室和控制室宜与制冷站联合布置,配电室和控制室设在制冷站内部时,应设隔离设施。

11.4.4 井下制冷站和载冷剂高低压耦合装置硐室的尺寸与管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的尺寸应根据制冷机组和配套设施的规格和数量,以及设备的搬运、安装、维修、操作和安全等要求确定;
    2 有保温层的管路穿过硐室设施时,应根据管路及其保温层尺寸和管路布置预留孔洞、预埋钢套管;
    3 井下制冷站管路敷设方式采用管沟时,管沟尺寸应满足管路安装、维修要求。

11.4.5 融冰池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利于冰的输送,其尺寸应根据融冰池的尺寸和清理要求等确定。

11.4.6 喷淋硐室和冷凝热排放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利于喷淋降温和冷凝热的排放,其尺寸应根据喷淋降温和冷凝热的排放及喷嘴布置计算确定,硐室出风侧应设挡水设施。

11.4.7 喷淋硐室和冷凝热排放硐室的支护宜采用混凝土砌碹支护,硐室底板混凝土铺设厚度不应少于100mm,向积水坑方向的坡度应大于5‰,支护混凝土中应掺入一定量的防水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5 井下厕所


11.5.1 井下厕所的设施宜采用移动式设备,硐室尺寸应根据设备布置要求确定,应便于清理和使用。硐室宜采用混凝土铺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
    《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GB 5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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