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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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实施细则。

    1.2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已经上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1.5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修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1.6 本规定自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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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1.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国家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二.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执行。

2.2.2 表二.1中未列入的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性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3 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中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先对规划进行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2 根据克拉玛依市现状,按照《克拉玛依中心城总体规划》,将克拉玛依市中心城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建设控制区:旧城区,即克拉玛依河以北、银河路以南、长征路以西,油建路以东的建成区域。
    B 类建设控制区:新城区,其范围为《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并包含97年以来批准规划的西南工业园区。
    C 类建设控制区:主要是城市内部和和周边的风景旅游区、门户区,其范围包括克拉玛依河两岸、九龙潭景区、西郊水库景区、1#井等纪念性建构筑物、九公里地区以及大农业开发区。
    D 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2.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如下有关规定执行。

2.3.1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1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 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2.3.1.2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2.3.1.3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2.3.1.4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2.3.1.5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规定: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二.2.jpg

    注:1、高层居住建筑建筑①为高度为9层至15层,②为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2、高层公共建筑①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②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成片开发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

2.3.3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按照表二-3规定执行。

2.3.4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

2.3.5 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6 克拉玛依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的开放空间,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二.3 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表二.3.jpg

    注:1、城市旧城区为A类建筑控制区,新区为B类建筑控制区。
    2、表中未列入的科研大中专院校、托幼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混合用地按照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3.7 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二-4规定执行。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


表二.4 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

表二.4.jpg

    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2.车辆当量换算.jpg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假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2.3.9 城市建设绿地控制
    2.3.9.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2.3.9.2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2.3.9.3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建筑,其基地内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
    2.3.9.4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中心绿地名称.jpg

注:(1)、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2)、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3)、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米²。
    (7)、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米²/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米²/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米²/人。


    2.3.9.5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2.3.9.6 建设基地的绿地: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2.3.9.7 建设基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建设基地面积在10 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500平方米,10 000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小于900平方米。
    2.3.9.8 集中绿地应临道路设置,或向24米以上的道路开敞,开敞部位宜设在建设区临街中部,10 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基地的集中绿化开敞宽度应不小于15m,10 000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小于20米。集中绿地向24米以上道路开敞的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影响视线通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3.9.9 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不低于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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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A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B类、C类、D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

3.1.3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3.1.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3.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三.1.jpg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1.3.3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照日照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5和附录一第三条计算确定。

    3.1.3.4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3.1.3.5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系数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照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6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3.1.3.7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3.1.3.8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3.1.3.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3.1.3.10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3.1.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3.1.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表三.2所示控制。


表三.2

表三.2.jpg


    3.1.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三.3所示控制。


表三.3

表三.3.jpg


    3.1.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距离,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1.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3.1.5.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毗邻建造。
    3.1.5.3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3.1.3-3.1.4相关规定控制。
    3.1.5.4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3.1.6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3.1.6.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低于表三-4的规定。


表三 .4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表三 .4.jpg


    3.1.6.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3.1.6.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6.4 工业建筑、仓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6.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托、幼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2.2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
    3.2.2.1 建筑红线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2.2.2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界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要符合3.1节的有关规定。沿道路一侧建筑退让按表4.5执行。建筑长边及开窗面积超过该边墙面面积25%的短边应退用地红线的1/2h(h为檐口高度)。

表三.5 各类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

表三.5.jpg

    注:1、表中i:应执行的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物高度。
        2、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3.1.6.5条所列建筑物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4、建筑物离界距离在满足表中要求下,还必须考虑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5、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6、建筑物离界距离以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3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可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4 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平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距离应符合表三-6的控制指标。


表三6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

表三.6.jpg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3.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克拉玛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3.2.3.4 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3.2.3.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老城区内可在满足20%室外停车场容量下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低于12米。
    3.2.3.6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三-6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M,高层建筑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
    3.2.3.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窗台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3.2.3.8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建筑控制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国道、高等级公路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并应符合国道、省道、城市道路建筑物退让和绿化隔离的具体规定。
    3.2.3.9 沿河道规划蓝线(经克拉玛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3.2.3.10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行道树绿带及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3.2.3.11 建筑控制线退让轻轨控制线与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2.3.12 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份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3.2.3.13 沿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3.2.3.14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含现有)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应退离禁建区,并不得小于20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H=路基高度-3米)。
    3.2.3.15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的(含现有)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20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的退距同上款。
    3.2.3.16 铁路车站附近的城市建设工程,其退让铁路轨道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总体规划的实际确定,但其用地红线距铁路路基肩或坡脚不得小于20米。
    3.2.3.17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18 上述情况中建筑物的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按本节第3.2条款执行。
    3.2.3.19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5米设置。建筑退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30米。

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

3.3.4 在市区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3.3.4.1 风景区及城市景观控制地段的高度控制原则避免视觉遮挡,能供公众观赏的城市重要景观的视域通廊不允许被遮挡。
    3.3.4.2 城市中已建成的景观区及建筑物的轮廓线已十分完美应予以保护,其背景不宜出现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
    3.3.4.3 新建筑与景区的尺度关系需要进行景面分析判断适当。
    3.3.4.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W+2S)

    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3.3.4.5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3.3.4.6 商业中心区的建筑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当建筑高度由不在同一后退线上的裙楼与主楼组成,且主楼不一定为条式,而由一栋和数栋塔楼组成时,其建筑高度还需同时满足附录四的规定。
    3.3.4.7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3.4 建设基地出入口


3.4.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车道边线)不宜小于75°。

3.4.2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车道边线)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3.4.3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4.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四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4.1 克拉玛依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街景设计等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满足城市景观、消防、抗震、环保、交通等方面的专业规范,同时符合本规定。

4.2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应按照城市规划所提的要求进行景观设计,要体现时代的特征,要注重形成地方特色,显示自身个性。

4.3 规划区的新建建筑形象应有现代的建筑风格和独特个性,在建筑设计上,应处理好细部和整体的关系,主要墙面的建筑色彩,按详细规划执行。

4.4 居住区及居住建筑景观:
    4.4.1 新建居住建筑应以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为组织形式,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须插建时,应按地段、街区的详细规划要求设计和国家有关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进行。
    4.4.2 同一组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材质、小品等方面,增强居住建筑的可识别性。
    4.4.3 不得在成套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增建任何建筑物。
    4.4.4 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4.4.5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计应统一预留位置并宜隐蔽处理,注意景观。封闭阳台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实现整洁美观的效果。
    4.4.6 居住区内庭院设计、公共场所环境设计应注重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

4.5 商业街区及商业街建筑景观:
    4.5.1 商业街区及新建大、中型商场应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距,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环境布置平面图。宜根据商场规模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室外环境设置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4.5.2 28米及28米以上道路两旁营业空间必须采用大厅式,提倡采用广告式橱窗,外门宜采用玻璃门,不得单独采用卷帘门,玻璃门外加的卷帘门宜采用拉闸式。
    4.5.3 鼓励建设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规划指标将根据规定给予优惠补偿。
    4.5.4 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广场砖等材料。
    4.5.5 商场门框、门柱、橱窗表面及首层通透玻璃语言文字应规范、优美。
    商场入口须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道须设盲道和标志物。
    商场外墙、橱窗材料应便于清洗,定期保洁。商场外立面定期进行清洗及维修,间隔不超过三年。
    4.5.6 商场沿街如需设置遮阳罩应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且高度不得低于2.5m。

4.6 城市主次干道
    4.6.1 建筑物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立面的雨水管、空调室外机、空调滴水管、冷却塔、广告牌等其它构造物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其中各类沿街排水管应暗装,如需设置屋顶水箱、机房冷却塔等外露建筑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4.6.2 建筑物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窗、阳台、走廊等不得设置防盗网,如需设置防护罩不得超出外墙面。安装防护罩必须以街坊、建筑群或整幢为单位,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统一形式,并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型钢等材料。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不得设沿街阳台,如确需设置时阳台应予封闭或设宽度不超过80CM的装饰性阳台。
    4.6.3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用地单位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形式要美化、绿化,要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应为透空围墙。高度一般不超过2.2米。

4.7 重要建筑应有鲜明的建筑特征,而且应做好室外环境的建筑小品,绿化布置、夜景工程等环境景观专项设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和其他干扰视线的广告。
    任何道路交叉口、绿化隔离带不得设置阻碍交通视线的任何设施,不得堆放或临时摆放工具、设置工作台、材料物品等。
    对大型商场、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建筑,其外墙装饰原则上禁止使用普通瓷砖、涂料等普通装饰,应采用高档装饰,以提高城市的品质和档次。

4.8 广告
    设置室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不得影响人们出行及生活,并符合下列要求:
    4.8.1 新建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体现以下原则:
        4.8.1.1 视觉通畅。对遮挡景观和标志性建筑、阻碍视觉通道的广告设施,根据影响情况,分别采取拆除或采用透底镂空的单体字图案广告进行改造。
        4.8.1.2 昼夜兼顾。广告设施要做到白天是景,晚上见灯,达到昼夜兼顾的效果。
        4.8.1.3 疏密有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做到疏密得当、布局合理。大型高立柱广告牌设置的单向间距不小于250米,建筑物顶部的广告设置保持一定的间距,互不遮挡。
        4.8.1.4 不断创新。提倡采用新形式、新工艺,提高广告制作的艺术含量和档次,从而与市容环境相匹配。
    4.8.2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4.8.2.1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户外广告等不得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廊80cm,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m,如位于车道上方,不得低于5.0m。
        4.8.2.2 在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廊线。
        4.8.2.3 户外广告设置在外墙面时应与墙面有可靠的联系,不得采用横向延伸式构架设置,且不得超出建筑物设计荷载,并应充分考虑台风、雷暴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确保安全。
        4.8.2.4 户外广告等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4.8.3 如有楼宇顶部钢结构外露、白板、陈旧破损和影响建筑物形态的户外广告设施,遮档景观的屋顶广告牌,城市规划执法部门有权责令业主进行改造,使建筑、环境与广告设施之间相和谐。
    逾期不改造者,将拆除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

4.9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环境工程等)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修建性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中,同时编制夜间照明景观方案(夜间照明景观工程)一并审查。城市现有的重要建(构)筑物和重要城市地段城市空间,应当根据城市夜间照明景观工程规划和本规定,补充完善夜间照明景观工程。
    4.9.1 下列城市地段或城市空间应当编制夜间景观方案,实施夜间照明景观工程:
        4.9.1.1 商业街区
        4.9.1.2 城市景观段:克拉玛依河
        4.9.1.3 城市公园,人民广场、街头绿地
        4.9.1.4 主要交通道路:准噶尔路,天山路,友谊路,胜利路,西环路
    4.9.2 城市夜间照明景观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9.2.1 控制眩光、避免光污染;
        4.9.2.2 采用新型的节能光源,节约能源;
        4.9.2.3 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气氛,创造宜人、典雅、优美、富有个性、创意新颖的城市夜间景观;
        4.9.2.4 采用寿命长的光源,减少维护;
        4.9.2.5 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4.9.2.6 设置对外的开关控制房、由市路灯所统一控制灯光开关。
    4.9.3 新建的建设工程,其夜间景观方案作为建设工程的内容之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9.4 主次干道的非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楼体灯光照明,立面及灯光效果图应与施工图同时报审。业主应负责对照明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4.9.5 灯光照明应持续至夜间一点半,冬季至夜间零点。周末及节假日顺延一小时。

4.10 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在未编制城市景观规划的情况下,其选择的位置应不影响交通视线,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保护群众有良好的观赏效果。道路交通性广场内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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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1 控制原则


5.1.1 克拉玛依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各项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在规划管理中应根据已经审批的克拉玛依城市及下辖镇区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5.1.2 建设用地配套系统容量在超过市政公用设施的各项专项规划的系统容量要求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建设用地内系统配套增容的方案,其实施不能影响和破坏已编制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系统容量及周边建成区的系统配套使用,并应符合环保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

5.1.3 在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扩容时,经论证确需增加用地,应与相邻用地单位协商有偿使用,以确保城市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

5.2 给水


5.2.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以展。

5.2.2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纳入城市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5.2.3 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

5.2.4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应设在不易污染的富水地段。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保护区界限应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规定的III类标准。

5.2.5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必须按规定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2.6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5.2.7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郊用水应考虑有纳入城网的可能。
    5.2.7.1 输水管道规划
    力求缩短线路长度,尽量沿线路道路布线、少占农田,减少拆除;选择最佳地形、地质条件,努力避开滑坡、沼泽、塌方、洪泛区等。
    5.2.7.2 给水管网规划及布置原则
        1)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布置管网,应考虑给水系统分期建设的可能,并需有充分发展余地。
        2)规划干管管径〉200mm,配水管管径〉100mm,供消防管管径〉150mm;接户管管径〉20mm。
        3)平行干管间距为500—800m,连通管间距800—1000m。
        4)管线应布遍整个给水区域内,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5)力求以最短距离敷设管线,以降低管网造价和供水能量的费用。
        6)为保证消火拴出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应将消火拴与干管相连接。消火拴的布置,首先应考虑仓库、学校、公共建筑等的用户。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5.2.7.3 城市给水管网敷设
    城市给水管网宜埋在道路绿地地下,应注意:
        1)水管以上的覆土深度,金属管道不小于0.7m,非金属管道不小于1.0-1.3m,同时考虑土壤冰冻深度,管底在冰冻线以下的深度,管径d=300-600mm时,为0.75d;d>600mm时,为0.5d。
        2)其他要求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5.2.8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5.2.9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用地控制指标表五-1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五.1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表五.1.jpg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顶处理成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5.2.10 加压泵站位置宜在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五-2采用。泵站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五.2 加压站用地控制指标

表五.2.jpg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用地。

5.3 排水


5.3.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巫且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的要求。

5.3.2 克拉玛依市城镇排水体制一般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暂不设置雨、雪水排水系统;有条件的新城区、新开发区可采用分流制。

5.3.3 污水管道布置原则
    1)尽可能的在管线较短的埋深较小的情况下,让最大区域上的污水自流排出。
    2)充分考虑地形的影响。
    3)污水管道尽量采用重力流形式,避免提升。
    4)减少与河流、道路及各种地下构筑物交叉,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影响。
    5)管道布置应简洁顺直,不要绕弯,注意节约大管道长度。
    6)管道布置考虑城市的远、近期规划及分期建设的安排。

5.3.4 雨水排放原则
    1)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
    2)结合街区及道路规划布置
    3)结合城市竖向规划
    4)雨水口的布置应使雨水不致漫过路口而影响交通
    5)雨水灌渠采用明渠和暗管结合具体条件而定

5.3.5 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用地指标按表五.3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5-10米的绿化带。


表五.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五.3.jpg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泵姑规模按摩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网绿化借用地。

5.3.6 污水处处理厂厂址宜选择在城市地表水系统和地下水流向的下流,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方便以及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并应与城市规划居住区、公共设施保持300米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按照表五.4规定确定。厂区周围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表五.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表五.4.jpg

注:1、用地指标是生产安全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进厂污水浓度较高需要深度处理的用地,可视情况增加。
    3、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带用地。

5.3.7 克拉玛依市属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合理利用经处理后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作为农林灌溉用水、河湖景观用水、生活杂用水和工业用水。

5.4 城市燃气


5.4.1 遵循国家能源政策。结合我区资源优势。城镇燃气气源应优先使用天然气。充分利用液化石油气。积极回收利用工矿余气。一个城镇可同时采用两种气源。

5.4.2 城市燃气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同时发展部分工业生产用气,在天然气和液化气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考虑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以及天燃气汽车用地量。

5.4.3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宜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和交通运输等条件。不占或少占农田、果园;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

5.4.4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的构筑物,如立交桥等)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若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4.5 燃气调压站,一般采用区域调压泵,中低压调压站作用半径一般为0.5—1.0km,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应尽量避开城市繁华地段。调油站(含调压柜)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五—5的规定。


表五.5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表五.5.jpg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局要求时,采取有效错施,可适当当缩小距离。

5.4.6 居住小区内一般采用楼栋调压,调压箱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与建筑物的门、窗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米。

5.4.7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设置在城市边缘。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外部条件方便的地区,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防火距离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储配站规划占地面积参照表五-6确定,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战距不小于表五-7的规定。


表五.6 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站地面积表

表五.6.jpg


表五.7 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出关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五.7.jpg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执行。

5.4.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站址应位于供应区域的中心,靠近道路,供应半径宜为0.5—1.5km。供应规模5000—1000户为宜。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五.8的规定。


表五.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五.8.jpg

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执行。

5.5 城市供热


5.5.1 遵循国家能源政策,结合我区资源优势。城、镇供热热源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有条件的城、镇应规划利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

5.5.2 热电厂厂址应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宜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具有良好的供水条件。具有合理的地形高差等。厂区周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热电厂厂区占地面积可参照表五.9确定。

表五.9 热电厂厂区占地面积指标

表五.9.jpg


5.5.3 区域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较好。以及交通运输方便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不同规模热水和蒸汽锅炉房用地面积参照表五.10、表五.11确定。


表五.10 热水锅炉房用地面极表

表五.10.jpg


表五.11 蒸汽锅炉房用地面积表

表五.11.jpg


5.5.4 城市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同时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热水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km,蒸汽管网的合理输送距离不宜超过4km。

5.5.5 集中锅炉房布置原则
    1)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2)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上、经济上合理。
    3)便于燃料储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4)有利于自然通风喝彩光,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5)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民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5.5.6 城市供热管网布置原则
    1)干管宜靠近大型用户、热负荷集中的地区,避免长距离穿越没有热负荷的地段。
    2)管道要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管和繁华的街道。
    3)管道通常敷设在道路的一边或人行道下面,对于很厚的混凝土的现代新式路面,应采用专设的管沟敷设管线。
    4)管道穿越河流或大型渠道时,可随桥架设或单独设置管桥,也可用虹吸管有河底(或渠底)通过。
    5)其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执行。

5.5.7 中继加压泵站适应与大型的或区域地形复杂的热水供热管网。区域和小区热力站应尽量规划利用供热区域内的已建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并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82的规定。

5.5.8 城市热转换(热力站)设施规划
    1)只向少量用户供热的热力站宜采用附设方式,设于建筑物地沟入口或其地层和地下室。
    2)集中热力站或区域性热力站宜单独设置,特殊情况可设建筑物内部,位置宜设于热负荷中心。
    3)热力站的供热能力宜控制在10万[size=14.6667px]㎡-15万[size=14.6667px]㎡/1座。一座供热面积10万[size=14.6667px]㎡的热力站,其建筑面积为300[size=14.6667px]㎡。
    4)热力站可一层或二层布置,外观应与所在区域建筑品位、格调相一致,使热力站外观设计趋向于小品化建筑。

5.6 电力


5.6.1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5.6.1.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电力系统规划的总体要求。
    5.6.1.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的阶段和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5.6.1.3 城市电力规划应远近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5.6.1.4 城市电力规划应对新规划的电力设施在运行噪声、电磁干扰、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5.6.1.5 城市电力规划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5.6.1.6 城市电力规划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5.6.1.7 城市电力规划应与道路规划、绿化规划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

5.6.2 城市电源
    5.6.2.1城市电源的发电厂,其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2、发电厂选址宜选用非耕地或城市规划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3、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4、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要求。
        5、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6、燃煤电厂应考虑废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时应同时规划贮废场和废水管线。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废渣排入水体。
        7、电厂应结合城网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6.2.2 变电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变电所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并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
        2、变电所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根据规定保持一定距离。所址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
        3、城市11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向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4、新建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5.6.2.3 城市高压供电宜优先采用110KV线路供电。
    5.6.2.4 城市低压供电网路宜采用网格式。新建居住区、小区、商业街、大型科教文化公建及广场、大型公共绿地等地块应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5.6.2.5 架空电路、地下电缆与各建筑物、各种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5.6.2.6 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加以保护。  

5.7 电信


5.7.1 电信局(含长途局、中心局、汇接局、端局、移动电话局)
    5.7.1.1 电信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电信部门专项规划的要求。
    5.7.1.2 电信局所避免在以下地方设局:
        1、局址附近有较大振动或强噪声。
        2、局址附近有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气较多的厂房的常年下风向及110KV以上输电线路较近的地点。
        3、局址不应临近地层断裂带、流沙层等危险地段。对抗震有要求的地区应选择对房屋抗震和建设有利的地方。避开不利地段。
    5.7.1.3 电信局所分布,交换区域界线的划分应结合自然地形,各分区间用户话务量情况,各局所机线设备能力综合考虑,避免市话线路迂回绕道、跨越,以达到技术和经济合理的目的。
    5.7.1.4 电信所应布置于交通便利。方便居民通讯要求的地段。

5.7.2 电信线路
    1、城市通信线路应优先选择地下敷设方式。
    2、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应选用地下敷设方式。
    3、乡镇宜采用主干道地下敷设。支线可采用架空敷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地下数设方式。
    4、规划应预留微波通道。并做好保护工作。
    5、通信线路孔道应留有充分余地。并考虑宽带网、有线电视等线路的余留。

5.7.3 邮政局
    5.7.3.1 局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5.7.3.2 邮政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聚集区、文化游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区、大专院校区、车站、机场、地铁入口等。
    5.7.3.3 邮政枢纽局应选在火车站靠近火车站台或者长途运输站附近。局址不宜面临广场,也不宜同时有两侧以上临城市主干道。

5.8 环境卫生


5.8.1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须满足主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提倡生活垃源头分类。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5.8.2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

5.8.3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功能、城市景观、卫生环境、交通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应方便使用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5.8.4 商业街道、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

5.8.5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8.5.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5.8.5.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邻近建筑物间设置不少于3米宽绿化隔离带。
    5.8.5.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满足主体建筑的功能要求。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8.5.4 公共厕所与其它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8.5.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5.8.6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密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米;小城镇未设室内卫生间的居住区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5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为100-150米。

5.8.7 公共厕所密度
    居住用地3-5座/k㎡;公共设施用地5-11座/k㎡;工业与仓储用地1-2座/k㎡。

5.8.8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测间距不小于8米,无窗一测不小于5米。

5.8.9 居住区每座垃圾房服务半径在100米以内,面积6-10平方米。

5.8.10 废物箱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1)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m-50m。
    2)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m-80m。
    3)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m-100m。
    4)车站、广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根据人流密度合理设置。

5.8.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且运距合理、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并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5.8.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城市远景规划建设用地边缘不小于2km。

5.8.13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

5.8.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满足其使用期限8-10年以上。填埋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

5.8.15 填埋物应是下列城市生活垃圾:
    5.8.15.1 居民生活垃圾;
    5.8.15.2 商业垃圾;
    5.8.15.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5.8.15.4 街道清扫垃圾;
    5.8.15.5 公共场所垃圾;
    5.8.15.6 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5.8.16 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应另行处理。
    5.8.16.1 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5.8.16.2 有毒药物
    5.8.16.3 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5.8.16.4 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8.16.5 易燃、易报等危险品
    5.8.16.6 生活危险品和医疗垃圾
    5.8.16.7 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5.8.17 生活垃圾堆肥适用条件为: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生活垃圾堆肥场场址可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确定。用地指标可按85-300m2/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绿地率不少于30%。

5.8.18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应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合理确定。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0-120㎡/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绿地率不少于30%。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5.8.19 根据克拉玛依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郊区设置一般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场。

5.8.20 可根据冬季最大日降雪量以及积雪时间确定堆雪场用地面积。场地选址宣位于郊区或城市空旷地区。同时应作好堆雪触化后场地积水的排放。

5.9 公共交通


5.9.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为公交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5.9.2 公交首末站
    5.9.2.1 首末站位置: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用地。
    5.9.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宜乘1.5的用地系数。

5.9.3 公交中途站
    5.9.3.1 平均站距直在500-6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用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5.9.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米;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米时可不错开。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中途站。
    5.9.3.3 在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处。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米以外处。
    5.9.3.4 出租汽车营业站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平方米计算(其停车场用地不宜小于26平方米)。

5.9.4 公交停车场
    5.9.4.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交通复杂的商业区、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域或卫星城,应优先安排包括停车场内的公交用地。
    5.9.4.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150平方米计算。
    5.9.4.3 多层停车场的选址与停车场基本相同。多层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宜按每辆辆标准车100—113平方米确定。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辆辆标准车70平方米确定。多层停车场的层高一般为车身高度加0.2米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

5.9.5 公交保养场、修理厂
    5.9.5.1 可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一般可不建修理厂。宜建在城市边缘。
    5.9.5.2 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每辆标准车用地200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K。当保养车辆数<100辆时,k=1.2,保养车辆为101-200辆时,k=1.1,保养车辆>200辆时,k=1。
    5.9.5.3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250平方米,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5.10 工程管线综合


5.1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5.10.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10.3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5.10.4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5.10.5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以布置在非机动车到货机动车下面。

5.10.6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官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5.10.7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五.12的规定。

表五.12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五.12.jpg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5.10.8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五.13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距离。

5.10.9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和管线安全原则确定。其静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5.10.10 各种工但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管线交叉时自上而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于水、污水等。

5.10.11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五.14的规定。

表五.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静距(m)

表五.14.jpg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米。


5.10.12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5.10.12.1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5.10.12.2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5.10.12.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5.10.12.4 交边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5.10.13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5.10.14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10.1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静距应符合表五.15的规定。


表五.15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静距(m)

表五.15.jpg


5.9.15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静距应符合表五.16的规定


表五.16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静距(m)

表五.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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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绿地与风景旅游区控制


7.1 城市绿地


7.1.1 规划控制
    城市绿地分类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 85-2002)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五大类。

7.1.2 克拉玛依市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低于8平方米。

7.1.3 公园绿地参见《公园设计规范》(GJJ 48-92)执行。
    7.1.3.1 沿城市主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流向、流量相对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数量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7.1.3.2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通道内的用地不应设置公园。

7.1.4 居住绿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080-2002)执行。
    7.1.4.1 居住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4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
    7.1.4.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旧区改造绿地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600平方米,但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1.4.3 建设基地的绿地: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7.1.5 城市道路绿地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GJJ 75-97)执行。
    7.1.5.1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不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35-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24-3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7.1.5.2 城市行道树最小株距不得小于4米,行道树应选择大苗,胸径不宜小于厘米,主干高度不应小于2.5米。行道树林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
    7.1.5.3 高速路、快速路、铁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5米。

7.1.6 生产防护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率不低于2%,应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皮。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旁的防护绿带宽度不宜少于30米,城市外围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50米。

7.1.7 风景林地
    严禁在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别墅或住宅等建筑群;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系统景观的完整。

7.2 建设限制


7.2.1 城市规划区以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划定规划绿线,向社会公布。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建设。

7.2.2 城市绿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度等,应与其所处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7.2.3 大型文化、游乐设施、主题公园以及索道与缆车等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7.3 风景旅游区


   本规定适用的风景区泛指克拉玛依市城市内部、近郊区以及省、市级别的风景园林地区,包括建成区以外的天然地貌区域。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主要风景旅游区有克拉玛依河景区、九龙潭景区、西郊水库景区。

7.3.1 规划控制原则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7.3.2 天然地貌类风景区以及历史纪念性场所
    7.3.2.1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7.3.2.2在游人集中的浏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不宜在自然景区内建设宾馆、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他影响环境景观的工程设施。

7.3.3 城市内新近开发建设的风景旅游景区
    7.3.3.1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题,提升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7.3.3.2 城市内部的风景旅游区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按照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来核定建设规划容量控制指标。风景旅游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风景区建设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
    7.3.3.3 城市内部的风景旅游区建筑物的尺度、装饰、体量、色彩、高度、均应与环境和谐,不宜庞大、超高,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

7.3.4 在风景旅游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高速公路、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浏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项目和设施。外围保护地带除无污染加工型旅游产品工业项目外,不得修建其他工业项目,现有工业项目应逐步搬迁。

7.3.5 经批准在风景旅游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风景旅游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7.3.6 风景旅游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或者自然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1 本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C类建筑控制区中九公里地区、大农业开发区建设用地。

8.2 规划控制原则
    8.2.1 九公里地区
    九公里地区作为克拉玛依城市的门户景观区,连接呼克公路、217国道等高等级道路,是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其用地范围内的对环境有破坏或者影响的工业、企业、仓储等性质的建设用地应逐步搬迁。该地区以绿化景观建设为主,商业综合类用地也不宜进驻。确需进驻建设的项目需经过专家论证,并报批城市人民政府许可。
    8.2.2 大农业开发区
    大农业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并办理“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沿呼克公路两侧的庭院经济区建设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它地段的新建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8.3 上述地区的建筑物的体量不宜庞大、超高,色彩形式应与周边已建环境和谐,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定是实施克拉玛依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0.2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酌情实施。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表(一).jpg


1、征地面积: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其中包含水体面积)。
2、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区外的实用地面积。
3、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4、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5、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6、电力线路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7、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8、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9、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0、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全地面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11、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公建建筑楼层出挑,深度大于1.5M,按1/2占地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12、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3、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桃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4、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15、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6、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7、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8、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9、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20、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21、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2、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3、一般旅馆建筑:指接待国内旅客为主的一般社会旅馆、招待所等旅馆建筑。
24、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可确定星级的旅馆建筑,或旅游渡假宾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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