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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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各参数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和《银川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一)日照分析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二)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四)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种日照分析软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批建设项目:拟建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项目;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非住宅高层建筑项目;周边受影响的现状或已批准的建筑项目。
    (二)新建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项目,或建筑面宽超过4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银川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三)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拟建高层建筑对周围已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2、拟建高层建筑对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4、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上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三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二)拟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新建建筑对北侧现状住宅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建筑内部之间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三)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门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第3.2.6条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规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窗台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89-87)第3.1.8条规定)
    (五)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窗台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6条规定)
    (六)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七)对建设前已不满足以上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减少。

第五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拟建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小于200米的,以其高度的1.58倍为半径,做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16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2所示)。
    (三)在拟建建筑大寒日真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四)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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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客体最大范围示意图


    (五)拟建建筑为住宅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六)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建筑不作为客体参与日照分析。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第六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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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主体最大范围示意图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含东、西、东南、西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以31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图1所示)。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5、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第七条 日照分析程序和方法
    (一)主、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分析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采用线上(建筑外轮廓沿线)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居室朝向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八条 建模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依据实际情况。
    (四)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
    (五)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六)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居室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七)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一)地理位置:银川市区,东经106°16′、北纬38°29′。
    (二)有效时段: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真太阳时。
    (三)光线与墙面、窗面最小方位夹角(扫略角):15°
     (四)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外墙面或窗计算基准面中点。
    (五)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由分析时段内的有效日照时间段进行累加,每段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为1米。
    (七)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八)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900mm 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一)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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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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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如图5所示);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所示);
      5、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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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二)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如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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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三)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三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用地界线以北20米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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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二)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20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6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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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三)拟建建筑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进行综合叠加日照分析。模拟方案建筑布置按退地界一定距离(以高层建筑控制线为准),高度以详细规划高度为依据,高层建筑的南北间距以及东西间距应满足日照和《银川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如图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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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第十四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可的1:500~1:1000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DWG格式,附有规划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室外地坪绝对标高和屋顶(含屋顶装饰构件高度)的详细标高、最终确定的户型图,建筑外轮廓线为封闭PL线。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室外地坪绝对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及照片。
    (四)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五)资料来源和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及日照分析承诺书;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固定联系方式等)、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固定联系方式等)、编制时间等;
      2、资料的来源情况说明;
      3、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证文件);
      4、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项目本身及周边所有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拟建及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用地范围、主客体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建筑室外标高等;
    (三)日照分析结论
    根据日照分析情况,对受日照影响的拟建和现状建筑在日照有效时间段内的日照时数进行说明,明确每一户是否符合相关日照标准。
      1、线上分析: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立面展开分析。
      3、窗户分析(特殊项目):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四)附图及附表
      1、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
      2、日照分析范围内建筑布局图;
      3、客体建筑范围图、地形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4、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5、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6、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窗编号图
      7、窗报批表
      8、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六条 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公示、公布期间,其《日照分析报告》同步进行公示、公布,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法定日照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有异议的,可请具备甲级以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否则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计算规则按原要求执行。

附录:术语


1、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2、建筑高度: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如果屋顶有对采光产生遮挡的构筑物应算至构筑物顶部)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3、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4、时间间隔:指在日照分析的连续时间采样计算中,上一次采样计算时刻和下一次采样计算时刻的间隔。

5、最小扫略角:有效日照时段内,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夹角。最小扫略角主要取决于窗宽及墙厚,计算公式:扫略角=arctan(墙厚/窗宽)。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审查中,根据统计窗宽设计一般为1.5-1.8m,取其平均值1.65m,墙厚一般为370mm,考虑装修因素取400mm,据此得出最小扫略角取整数15°。

6、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相邻采样点(日照时数)之间的间距。

7、计算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面高度。

8、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9、建模:为计算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空间位置关系建立模型的过程。

10、线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9、线上日照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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