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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
DBJ/T 61-61-201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1日
前 言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是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划;4.建筑;5.设备;6.装修与设施;7.施工和验收等七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建广 李苏平 吴韦君 胡涛 王研 张国平 季伟 徐博荣 杨德才 姚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田策 杨筱平 柳成辉 谭旭东 邓军 薛遵义 张欧 陈旭 王刚毅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0.4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性住房的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7 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8 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1.0.9 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0 应积极推广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现代化。
1.0.11 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1.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廉租住房
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3 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4 限价商品住房
是指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2.0.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保障性住房。
2.0.6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的保障性住房。
2.0.7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8 套型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2.0.9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阳台、排烟道、通风道、管井、套内结构墙体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2.0.10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2.0.12 绿地率
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0.13 停车率
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建筑面积的比率(辆/100㎡)。
3 选址与规划
3.1 选 址
3.1.1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
3.1.2 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1.3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3.2 规划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3.2.2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建筑的方式进行规划。
3.2.3 总体规划应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资源。
3.2.4 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3.2.5 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3.2.6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
1 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
2 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
2)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
3.2.7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3.2.8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3.2.9 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4.1.2 本标准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 、炉灶及排烟道等厨房相应设施。
4.1.4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
4.1.5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
4.1.6 七层及以上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类)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4.1.7 七层及以上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宿舍类)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2 建筑设计
4.2.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对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按以下标准控制。
1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 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3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4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在90平方米左右。
4.2.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单人卧室5平方米,双人卧室8平方米,厨房2.7平方米,卫生间2.5平方米。
4.2.3 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4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执行。
4.2.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不宜超过2.8米。
4.2.6 保障性住房采用分体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并为室外空调器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
4.2.7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70%以上。
4.2.8 保障性住房外立面设计,应采用能够节约成本和降低能耗的建筑体型,并选用环保型的建筑材料。
4.2.9 保障性住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有关规定执行。
4.3 日照和节能
4.3.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要求。
4.3.2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4.3.3 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应符合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限值。
4.3.4 寒冷地区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
4.4 无障碍设计
4.4.1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4.2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无障碍住房占总套数的3%左右。
4.4.3 无障碍住房的布置应符合进出方便的原则。
5 设 备
5.1 给水排水
5.1.1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5.1.2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根据水费单价不同分别设计总水表及管网。
5.1.3 保障性住房给水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用水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
5.1.4 保障性住房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条件许可时宜采用IC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5.1.5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在增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增压设施和供水方式。
5.1.6 套内各用水点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 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5.1.7 未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应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条件,冷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预留与热水器连接接口。
5.1.8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热水。
5.1.9 每套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
5.1.10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大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并应采用分档冲洗水箱。
5.1.11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1.1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采用单独排水系统,不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5.2 采暖通风
5.2.1 寒冷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冬季采暖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短期内不能到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热源方式,但应预留与城市集中供热连接的条件。
5.2.2 寒冷地区保障性住房户内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并应设置分户(室)自动温度控制、热计量等装置。
5.2.3 与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商业、服务等公共部分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部分采暖系统分开设置,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2.4 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5.2.5 厨房应有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和合适的位置,并设置竖向排油烟道有组织排放油烟。
5.3 电气
5.3.1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指标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每户用电负荷指标为2.5kW。
2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每户用电负荷指标为4.0kW。
5.3.2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标准,每居室为1.5kW。
5.3.3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及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居室应设电能表。
5.3.4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居室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4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
5.3.5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电源插座的设置
5.3.6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
5.3.7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信息插座设置数量,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信息插座的设置(个)
6 装修与设施
6.1 装修
6.1.1 户内外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简朴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禁止豪华装修。
6.1.2 户内装修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户门采用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带猫眼及锁闭装置。
2 室内门采用镶板门或夹板门。
3 卧室、起居功能空间及过厅: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和天棚面环保涂料;水泥踢脚;木质窗帘盒;底层外窗防盗栏。
4 厨房、卫生间:楼地面防滑地砖;天棚面铝扣板吊顶;墙面瓷砖到顶。
5 阳台: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和天棚面环保涂料。
6.1.3 户外装修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单元门采用钢制防盗门。
2 楼梯间、电梯厅、前室等空间: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和天棚面耐擦洗环保涂料。
6.2 设施
6.2.1 厨房应配置操作台、洗池、节水型龙头、吊柜、吸顶灯,并预留排油烟机位置。
6.2.2 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盥洗镜、节水型坐便器、排气装置和吸顶灯等。
6.2.3 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及吸顶灯。
6.2.4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电气终端的设置宜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6.2.5 应合理预留洗衣机、冰箱、空调机位置及穿墙孔洞。
6.2.6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信报箱。
7 施工和验收
7.0.1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7.0.2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7.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7.0.4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0.5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7.0.6 保障性住房交付验收工作,应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7.0.7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附录A 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 定义: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即:套型建筑面积(㎡/套)=套内使用面积(㎡/套)/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阳台、通风道、排烟道、管井、套内墙体结构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3 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的使用面积(㎡)/标准层的建筑面积(㎡)
(1)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有外保温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阳台面积不计入标准层建筑面积内,其面积单独计算)
注:以上内容根据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编制。
附录B 电气终端基本配置
注:应根据套型所设置的功能空间及各功能空间设施的配置确定电气终端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