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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市范围包括《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中心城市105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指《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6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东至青阳、南至云瑞、西至小栗园、北至青莲);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指《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工贸园区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片区规划、风貌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城市设计及乡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片区规划、风貌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城市设计等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各项规划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六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小镇、试点示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第七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布点规划,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隆阳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实施。
第八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空间规划、风貌控制、城市道路交通、通讯、电力、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燃气、绿化、亮化、防洪、户外广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专业市场、城镇特色、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及管理职责明确编制主体,各编制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 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重要项目(含广场、公园、公共设施、绿地等)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托管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后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公开规划有关信息,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出让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征地红线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土地征转报批手续;具备出让条件后,国土资源部门再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完成出让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按照“工业入园、产业入园”要求,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选址建设,老城区的工业企业5年内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老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转移实施计划,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产业转移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征询意见、论证、公示后审批。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市规划局完成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变更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按照证载用途使用土地,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性质及建设用途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市规划局按照规划要求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公益性项目应按照该片区控规要则合理确定用地及建设规模。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提出用地规模;市规划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控制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严控用地规模。
第十八条 老城区实施街区改造要承接城市上位规划控制要求(土地属性、功能业态、指标规模、风貌形态等),在明确各街区区域范围、功能定位、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实施由市政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街区)整体开发建设。实施单位应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街区规划控制意见,统筹规划老城区开发片区的用地,合理整合老城区零星建设用地用于教育设施、社区医疗、社区办公、公共活动场所、城市环卫、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统筹布局、资源共享、规模集聚的原则,实施市、区行政办公区项目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规划安排单个单位或零星私人建房建设用地。以居住为主的地块开发面积不得小于30亩,并应按街区实施集中统一开发。
第二十条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对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零星建设用地进行清查、清理,相关部门一律不准审批个人零星建房、小地块零星出让或开发。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收储闲置零星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方案须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核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依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核审批。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
(一)属于公共建筑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对土地权属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审批文件提交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编制的经济技术指标审核书面报告,根据审批内容制作街区建筑实物及数据模型报市规划局再次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内(新区用地须大于30亩,老城区改造项目须符合街区规划控制意见)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等情况下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由建设业主(土地权属人或租用人)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非住宅类的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临时规划许可(临时建设为钢、木、网架等结构,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或城市规划控制需要时临时建筑即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使用期限的,须重新申请审批。
(四)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原有建筑外立面整体装修及亮化的,建设业主根据城市规划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装修亮化),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律不允许个人零星建房。对历史遗留的D级危房,不在城市近期改造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控制街区范围内,经鉴定属实的,经过审批后方可按原址原规模(层数、建筑面积)进行翻建。业主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翻建设计方案,经四邻、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规划局核准,发出翻建通知书(确定翻建地点、规模、内容),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工后根据通知书内容进行验收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在城市近期改造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控制街区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不允许翻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安置,纳入街区改造统筹回迁安置或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收储。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
(一)新建市政道路由实施单位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城市总规、片区控规和各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统筹整条道路线性、断面、高程、综合管网、公交站台、交通设施、绿化、亮化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升级改造市政道路由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统筹各种管线和设施,编制整条道路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根据上位规划控制要求提出整条道路的线性、断面、高程、综合管网、公交站台、交通设施、绿化、亮化等控制内容,并对升级改造路段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明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新建电力、电信、燃气、给水、中水、排水管网纳入市政道路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方案统一审查审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主道路的管线按综合管廊建设,其他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管线按缆线沟建设。
升级改造电力、电信、燃气、给水、中水、排水管网,由各管线单位按照片区控规、专项规划及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市政道路项目涉及到市政管线衔接的,由建设单位向管线管理单位进行申请,由管线管理单位提交管线衔接设计方案,符合市规划局原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衔接内容的,由市规划局办理备案,不重复审批。
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行政、事业、企业及个人用户的电力、电信、燃气、给水、排水等管线及道路局部维修,应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管网维修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管线排险时应及时抢修,可先向市规划局办理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抢修破挖道路的审批手续。
(三)实施城市绿化景观建设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根据近期建设计划,按照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市政广场应包括配套建构筑物、广场标示、绿化、亮化、给排水等内容),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政桥梁、隧道、燃气站、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站等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城市总规、片区控规和各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
(一)新建沿街建筑广告(门头广告、墙体广告、LED显示屏、室外公共及屋顶灯箱)应结合建筑外立面风格一体化设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布局中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确定位置、风格、材质)、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二)原有街区多层建筑沿街商铺设置门头体量较小的标示、广告(高度小于1.2米且高度不超过第二层窗台下沿),由建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提交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三)户外独立柱广告及设置在市政广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道路灯箱、道路标示上的广告以及设置在沿街建筑上高度超过1.2米的广告,实施单位应取得特许经营广告协议,在符合《保山中心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符合规范和深度要求的广告规划设计方案(市政道路标示及道路灯箱广告应以市政道路为单位,改造街区应统筹编制),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四)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广场、公园绿地等新增公益性户外广告的,由实施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后报市规划局逐个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破挖、占用人行道及市政广场、搭建施工临时围墙的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
(一)水、电、燃气等管线接口、局部改造、维修需破挖人行道的,由管线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施工时限和施工保障措施,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二)已经市规划局方案审批、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人行道开口、施工围护(含建筑整体装修工程脚手架搭建)、临时占用人行道和行道树、路灯、电力配电箱等移植、移位事项,符合已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及管线衔接图的,由建设单位持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或管线衔接图(经市规划局加盖审批章)及申请(附建设方案,明确施工时限和施工保障措施),到市规划局办理备案后实施建设。
(三)非盈利的庆典和公益宣传活动需占用市政道路和广场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类型、活动审批单位、占用时限、占用形式及环境维护承诺),附占用平面示意图及活动宣传效果图,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
盈利性的商业宣传及庆典活动一律不允许占用市政道路(车行道、人行道)。
第五章 乡村规划管理
(一)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社区、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一律不允许个人零星新建住房;“农转城”居民安置由隆阳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转城”时序,组织编制集中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由所属乡镇(街道)和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完成保山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确定各村庄乡村公共设施、生产性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居住用地的布点。
(三)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一律不允许个人零星新建住房,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根据“农转城”时序,编制集中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村庄布点建设应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相关政策,整合村庄建设用地内的零星用地,制定农户集中统一建房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此类集中安置区不允许单宗土地单栋建筑布局,要求以联排低层或多层、小高层住宅等形式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生产性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2/3以上村民同意后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四邻协议和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书面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控制区内保留村庄的个人集中建房居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村个人住房新建项目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建新拆旧,将原有的宅基地交回村集体。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十条 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市规划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批后管理工作,规划核验情况报市规划局备案。
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在市规划局的监督指导下,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批后管理工作。其中,保山工贸园区托管区域范围内,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规划核验情况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过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开工放线、基底和工程±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同时,工程建设每个环节均应申报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后,方能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章 规划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认定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及许可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发出认定违法查处通知书,由隆阳区人民政府、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易于认定的,在7日内由市规划局完成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并发出处罚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违法建设项目情况较复杂,需要组织专家审查或者举行听证的,在15日内由市规划局完成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并发出处罚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第三十七条 隆阳区人民政府、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负责管辖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包括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渣土运输、私搭乱建等行为)、城市绿化(乱砍乱伐)、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建筑扬尘、污水排放、噪音污染等)、工商行政管理(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城市管理查处工作。罚没收入80%划归隆阳区。
第三十八条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托管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认定并组织查处。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及保山工贸园区托管区域范围外的区域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开展调查认定并组织查处。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行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等规划审批文件需分送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和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局、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需同时告知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占地和擅自施工的参建各方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建立日常巡查、月巡查和专项巡查、巡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对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日常巡查;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域(涉及板桥、金鸡、河图、汉庄、辛街、西邑6个乡镇),至少每月开展1次巡查。巡查情况每月进行1次汇总,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 市规划局、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应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配合查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备至少2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协管员工资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负责协助市规划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城乡规划管理问责和考核激励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
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中心城市整治违法建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1次,年终总评,评选规划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对违法建设巡查、查处不力或工作失职、渎职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隆阳区人民政府、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经市规划局违法认定并下发查处通知书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规定时限内不结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组织查处不力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须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未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予进行房产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以房产登记部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七条 市水长工业园区、猴桥边境经济合作区、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的总体规划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园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园区管委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2〕97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隆阳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村规划管理细则,加强镇村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系统性、严肃性。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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