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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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4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应予停止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


1.5 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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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市建设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5中类、71小类,


2.1.2、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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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用地相容性


2.2.1、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4)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5)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6)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电信、转播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7)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8)单身宿舍: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2.2.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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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3  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2.3.1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选址。


2.3.2  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选址的,需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2.3.3  各项建设用地选址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2.3.4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用地应与风景区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防碍浏览、破坏生态植被的设施。在城市水体、山体附近应优先控制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3.5  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等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2.3.6  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相协调,大中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设施及特殊工程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2.3.7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2.3.8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2.4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


2.4.1  居住用地

(1)宜布置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避免各种灾害,如岩溶地段、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和地震不利建筑区等。

(3)避让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四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体、山体控制区。

(4)地形坡度不宜大于25度。


2.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按市(区)级、居住区(小区)级两级配置,其中,居住区(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选址要求:

(1)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2)市(区)级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

(3)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布置时应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4)市(区)级文化设施宜独立设置于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段。

(5)市(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2.4.3  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商业区应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的卫生防护标准。

(3)有较为完善的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方便的联系。

(4)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的设施。


2.4.4  仓储用地

(1)仓储用地宜结合工业区、港口码头、货运站等考虑,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3)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2.4.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方便;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站址应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防震和消防要求的地段。

(3)城市加油站的规划及选址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宜在风景名胜区、休闲广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及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设置加油站;城市发展需要建设加气站的,新建加气站应与现有加油站的改造相结合。有条件时,加气站宜与加油站合建。


2.4.6  铁路、公路、港口及其附属设施

(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铁路客运站靠近城市中心区设置。

货运站和其他铁路专用设施则应在满足铁路技术要求及配合铁路枢纽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尽可能布置在城市外围,不应影响城市正常运转和发展。

(2)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运行安全畅通。

过境公路应当避开市区,应沿中心城区的边缘通过。高速公路应远离城市中心,采用互通立体交叉,以专用的入城道路与城市联系。公路与城市道路各成系统、互不干扰,应从城市功能分区之间通过,适当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并设置相应的交通疏散广场,通过城市交通性干道与城市道路连接。

(3)港口及其附属设施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宜“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开干扰、各得其所”,但不应把岸线全部占用。

货运港的疏港公路应与干线公路及城市货运交通干道连接;客运港要与客运交通干道衔接,并与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有方便的联系;妥善安排水陆联运和水水联运,提高港口的疏运能力。

2.5  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


2.5.1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下表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要求。


表2.3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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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2.6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


2.6.1  城市的旧区及城中村要有计划做好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3.1控制,绿地率≥25%。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以及消防间距的要求。


2.6.2  旧区及城中村应利用现状及规划道路网或自然地界分界,规划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公顷以上。


2.6.3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按标准配建停车位。


2.6.4  旧区及城中村的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建筑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2.6.5  各种形式的征地回迁地及征地留用地,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不到10%的回迁地,必须按本章的条款重新核定详细规划,配建相应的公用设施。

(2)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的20%~60%的回迁地,不低于上款的70%标准执行。

(3)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大于60%的回迁地,应在未建用地上完善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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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规划控制


3.1  建筑容量控制


3.1.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3.1.2  成片开发的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的规定。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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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2)本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1.3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3.1.4  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1.5  中心城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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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间距控制


3.2.1   住宅建筑间距

(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3) 老年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 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按表3.3执行:


表3.3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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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B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H取南侧建筑的高度,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H取较高建筑的高度。

   (2)建筑间距达不到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执行。

   (3)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5)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按表3.4执行:


        表3.4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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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B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H取南侧建筑的高度,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H取较高建筑的高度。

    (2)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1米。

    (4)建筑间距达不到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执行。

    (5)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6)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表3.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表3.4)。

(7)侧向间距: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的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与高层、中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在旧区零星拆建时,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且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


3.2.2  非居住建筑间距

(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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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3  建筑退让控制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3.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3.6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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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筑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旧区的建筑退让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

(4)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3.2建筑间距控制的有关规定。

(3)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倍。


3.3.3  沿新建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7所列值。


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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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3.3.4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8所列值。


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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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3.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4 建筑高度控制


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的控制以及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4.2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4.3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3.4.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3.5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3.5.1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


3.5.2  建筑夹层的设置须满足消防、采光、通风及建筑立面的要求。


3.5.3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3.5.4  夹层层高超过2.2米,或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5.5  设在夹层内的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3.6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6.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准则

(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协调,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3.6.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4)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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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设计—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


4.1 城市设计导则


4.1.1 城市设计应以城市背景条件为基础,充分保护合理利用自然地貌景观,人工建筑应当退让自然山水,倡导“显山、露水、透绿”的原则,即城市生态保护原则。


4.1.2 城市环境与建筑景观应当进行一体化设计,坚持建筑设计融合于城市设计的原则,既应注重建筑物、构筑物与城市环境的整体协调,又必须显示建筑自身的个性与风采。


4.1.3 现代城市设计应当以“人—社会—环境”为核心,不仅要城市建筑与环境的协调,还必须符合人们的生活模式和心理感受,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和接近自然的机会,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而达到为人们创造高品质的景观环境和优美舒适和人居环境的目的,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三者合一的境界。


4.1.4 建筑景观与环境的规划控制必须统筹全局,划分景观风貌区,确定城市绿线,蓝线系统和景观轴线、塑造连绵呼应的城市空间节点来支撑城市景观系统结构,体现城市特色,展示社会文化的内涵。


4.1.5 城市建筑不应贪大求洋,应以古朴典雅、民族风格为基调,不排斥丰富多彩的建筑风格,并应适当控制高大建筑的数量和布局。

建筑不应与山争高,一般建筑以6~12层为主,多低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大建筑应具有简洁、现代的形体,应面向大尺度的空间,有开敞的视觉通廊,不被其他建筑包围或遮挡,以树立地标建筑的独立形象。


4.1.6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吸纳借鉴国内外建筑设计的文明成果,提倡生态型、节能型建筑,尽量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4.1.7 随着人们休闲活动的不断扩展,对风景、河湖、山体、森林和绿地等自然空间及建筑自身的开敞空间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视觉景观改造成为必然,城市设计将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某些地段的再开发将成为优化城市结构的有效途径,城市规划应当作出具有前瞻性的景观改造与环境控制规划。旧城改建应以历史文化重塑为目的,必须进行疏解,降低建筑和人口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4.1.8 沿街沿岸建筑应当遵循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天际线的设计要求。


4.1.9 在同一建筑地基内,建筑群体的风格、色彩等应统一设计,并相互协调。


4.1.10 严格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规定的地区进行有序的开发建设,防止“遍地开花”影响城市景观与环境。拟开发地段应当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念性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1.11 应以政府为主导,处理好商业利益追求和景观、环境、文化建设的矛盾。

4.2 公共开放空间


4.2.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内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


4.2.2 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进行围合;

易达性:公众可以方便到达,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大众性:即服务于公众,而非少数人;

功能性: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广场,如交通集散、行政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商业活动、休闲游憩等各种广场,供人们开展意向性活动;

观赏性:植物造型、名优花卉、盆景、奇石、雕塑、小品等给人丰富的感官享受和文化陶冶。


4.2.3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广场、城市水体和公共绿地,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与规模应当依据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确定。

4.3 城市广场


4.3.1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规模及周围环境结合,满足人群活动空间和景观氛围的要求。


4.3.2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50%,以绿化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不小于75%,植物配置应常年青翠、四时花香,较大的广场应设置自动喷灌设施。


4.3.3 广场内应设置标志牌、电话亭、饮水机、座椅(凳)、垃圾箱、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有公厕,文化广场应设置舞台等。


4.3.4 城市广场修建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设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4.4 城市主要水体


4.4.1 南山河、蟠龙天湖、烈士公园湖、天柱湖、硫矿湖、荔枝塘等是云浮城区内主要水体,必须编制水体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景观环境设计。


4.4.2 城市主要水体的规划控制

城市主要水体外围划定不准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景观协调区,从岸线起算0~50米为不准建设区,即保护区,50米线称为城市蓝线,50~100米为限制建设区,100~150米为景观协调区。

城市蓝线内,不准修建任何与水体保护利用、防洪排涝无关的建(构)筑物,已有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或加层,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时,必须依法拆除。

限制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必须退让蓝线,退让最小距离10米,建筑物高度应小于退让距离,且建筑物最高不得超过30米。

在限制建设区和景观协调区内布置建筑物皆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并且必须留出视线通廊。

沿水的城市干道一侧应当开敞通透,开敞面不得小于道路沿水长度的50%,其他道路的开敞面不得少于60%。


4.4.3 城市水体景观与环境设计

应当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和最低水位及防洪排涝要求。

应当保持水体沿岸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应当开辟向公众开放的道路,不准修建封闭式围墙。

水体沿岸应当实施“蓝化、绿化、人性化”策略,保持水质洁净,增加亲水空间,丰富亲水方式,强化活动场地与水体的有机结合。

沿水建筑应与水体及环境景观协调,不应兴建大型、人流集聚的公共建筑,对有碍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应当逐步拆除,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化。

水体中间的建(构)筑物,应当玲珑精致,富有艺术观赏价值和文化内涵。

水体周边的护栏必须采用通透形式,既要美观大方,又要牢固耐用。同一水体的护栏形式不宜多变,同一河段两岸的护栏形式宜基本一致。

南山河景观设计应本着“一桥一景”构思景观节点,桥头附近设置休憩、照明等设施和街旁绿地等。

4.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4.5.1 居住区、居住小区的中心绿地和广场可合并设计,即文化娱乐与休憩观赏功能融为一体的公共开放空间。


4.5.2 居住组团的中心绿地因面积有限,可利用首层空间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与中心绿地连片设计,首层净空不应低于4.5米、进深不应小于10米。


4.5.3 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文化活动广场、休闲广场,广场内设置基本的休憩设施、活动场地、绿化小品和灯光照明等。

4.6 沿街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


4.6.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线,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城市景观。


4.6.2 沿街建筑群体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内容和设计图纸。


4.6.3较大规模的沿街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各种设施的维护保养。


4.6.4 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出入口踏步等铺设形式及材质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设计。硬地铺设宜优先采用花岗岩石材、广场砖等。


4.6.5 新建大型商场、影剧院、汽车站、会展中心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应设集散广场,应留足停车位和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交通影响评估及规划确定。


4.6.6主次干路及重要路段的临街建筑立面宽度不应小于30米,不足30米的必须与相邻建筑物共同设计、统一立面。


4.6.7主次干路及重要地段的建筑景观要求较一般地段应更加严格,建筑造型可各具特色,但要整体协调,应力求新颖美观,体现城市特有的风貌,塑造城市景观节点。


4.6.8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物整体设计及空间环境相协调,除太阳能装置外,其他设施均应隐蔽处理。


4.6.9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形式应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开放式的服务阳台,不得安装露于窗外的防护网。


4.6.10 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放置的应结合建筑立面隐蔽处理,安置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3.5米,其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4.6.11 同一组或同一幢建筑的防护网、空调室外机位的规格式样应统一。


4.6.12 建筑物临街面不得设置锅炉房、水泵房、配电房、厨房、烟囱、排气孔、贮水池、水塔和各种管线等附属设施。冷却塔应设置永久性遮挡装置,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4.6.13 在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零星建(构)筑物,也不允许建筑凸出物,包括阳台、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等。雨蓬、招牌、灯饰等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外挑,但其净空不得小于3.5米。


4.6.14 公共建筑对外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4.7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4.7.1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和使用功能、造型与特色等因素,塑造协调、生动、丰富的空间景观。


4.7.2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造型、尺寸、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高度、景观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不得增设超出建筑红线的立柱、挑廊、平台、踏步、阶梯及其他凸出物;

建筑上的防雨遮阳板、电梯间及其他外墙装饰都应与总体风格相协调,力求简洁、美观。


4.7.3 沿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物宜设置夜间及节日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轮廊灯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物窗内。


4.7.4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商业气氛。各种公共建筑门前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4.7.5建筑物外墙装饰应选用色彩淡雅柔和、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的材料。提倡使用环保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或不锈钢材料,其面积应控制在主立面面积的30%以内。

4.8 围墙建设


4.8.1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篱等进行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形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8.2 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区等临街围墙,宜采用通透形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8.3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规定的道路等级要求,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置绿化带。


4.8.4 有特殊需要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垢,应当进行美化处理,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8.5 建筑工地可以修建临时围墙,其临街部分应进行美化处理。临时围墙不宜占用人行道设置,施工结束应当无条件拆除。

4.9 骑楼建设


4.9.1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骑楼式商业性建筑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骑楼的层数以2~3层为宜,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骑楼的沿街柱体不得超出路缘石,柱距不宜小于6米,净高≧4.5米,净宽不宜小于3米;

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他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不得大于0.3米。


4.9.2 根据城市设计要求,在重要商业街区底层也可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


4.9.3 骑楼空间内必须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凸出物、障碍物。


4.9.4 骑楼内人行道路面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


4.9.5 同一街区的骑楼建筑风格、色彩、装饰、灯光等应整体协调。


4.9.6 街区内应安排供人们休憩交流的空间和设施。

4.10 户外广告、招牌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


4.10.1 城区临街城市干道新建10层以上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置,否则不得设置。


4.10.2 临街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超过1.8米,净高≥4.5米。


4.10.3 广告、招牌、宣传牌应当内容健康,形式美观,色彩协调,灯光和材质应满足城市环境的舒适性和空间视觉的质量。


4.10.4 屋顶广告和建筑标识物高度一般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8。


4.10.5 建筑物上的商业广告鼓励和提倡以竖向、凸出的灯光招牌方式设置。


4.10.6 失效的广告、招牌必须及时清除、恢复立面原貌,残旧的应及时维修翻新。


4.11 城市规划区内,凡涉及上述建筑景观与环境设计的内容,一律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范围,必须按照本市规划管理办法的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设计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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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市绿地分类及一般规定


5.1.1 本市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四种类型。

公共绿地即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是指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具有卫生、隔离及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5.1.2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条例和云浮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5.1.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准侵占和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绿化用地时,应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的调整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规定执行。绿地面积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不得多次参与计算。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居住区公园、开放性的居住小区游园其面积应计入城市公共绿地内。

居住组团中心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故不计入城市公共绿地内。

5.2 城市绿地主要指标


5.2.1 云浮作为山水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40%,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35%,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城区建设总用地的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


5.2.2 各类建筑基地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化的公共绿地,居住用地内中心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的10%,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内中心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的15%。


5.2.3 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按表5.1规定执行。


表5.1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5.1.jpg


表中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最低值


5.2.4 在旧城改建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5%。

5.3 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又称公园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5.3.1 公园有市、区级公园、社区公园、儿童公园、风景名胜公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5.3.2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宗旨,根据公园的类型确定其内容或主题。


5.3.3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根据公园性质,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地表水体、各类工程管线系统、植物布局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等作出综合设计。

公园内部的绿化用地、游乐休憩设施、园路、铺装场地、公共服务建筑及管理建筑的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性质和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相关要求。应严格限制管理建筑的规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店、舞厅等建筑,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集中服务设施。

公园内应尽量保留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水面。

严禁砍伐或移植园内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维护其生长,原有健壮的乔、灌、藤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予保留。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当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原有林木生长,园内各种管线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应当符合安全卫生、便于维修的要求。

城市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如因特殊需要高压输配电架空线必须过境,其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与公园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需要设置集散广场。


5.3.4 街头绿地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具有隔离、装饰作用的狭长形绿地。植物的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协调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街头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沿街绿化用地等,应以精美植物为主,讲究沿街艺术效果。

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都应设置简单的可供暂时休憩的设施,用地面积应≧400平方米、用地宽度≧8米,其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65%。

5.4 生产防护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生产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环城绿带等。


5.4.1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5.4.2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城市河湖水体及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米。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应小于50米,下风向不应小于100米。

高速路、国道、快速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

城市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置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建筑小品, 休憩设施及少量小型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防护林带应选用能有效减少粉尘及有毒气体污染、净化空气、保护环境的树种。


5.4.3 环城绿带

云浮市应当利用城区外环路绿化隔离带作为内边界,以周围山体的山脊线为外边界,设置环绕型的环城绿带,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

环城绿带是强制设定的绿色开敞空间,它将成为永久性限制开发地带,限制城市无序扩张,引导城市集约发展,为城市提供更多的贴近自然、休闲游憩场所,塑造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和大地景观。

环城绿带内应保留耕地、水体、园地、林地;可建公共开放绿地和体育设施,允许绿化比率高,绿色景观佳和旷地型用地项目,及生产型绿地和防护林,并选用防污染、净化空气的环保树种。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明确环城绿带的基本形态、范围、用地规模、起止界限、主要控制指标、土地控制及调整政策和实施步骤等。为实现对环城绿带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还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城绿带控制指标:人均环城绿带用地面积≧40平方米,因受用地条件限制,可以宽窄不一,但必须保证最小宽度≧300米。

环城绿带内绿地率应达75%以上。

5.5 附属绿地


5.5.1 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


5.5.2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商业服务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5.5.3 居住区绿地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居住区绿地系统。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居住公共绿地设置应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中心绿地(组团级),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表5.2规定。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宜结合儿童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进行布置。


  表5.2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5.2.jpg

注:

公共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应满足有1/3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居住区级公园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5.5.4 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物流园区绿地。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公园、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及生活区绿地。

工业区公园与居住区级公园相当,游园面积宜大于5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250米。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和厂区内部道路绿化,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5.3,其生活区绿化与城市居住区要求相同。


   表5.3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

5.3.jpg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的,集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园区,不得布置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指标应适当提高,以≧35为宜。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其中布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资集散地,区内可安排仓储、商业及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少量单身宿舍用地,绿地率指标比仓储用地应适当提高,以≧30为宜。


5.5.5 道路广场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道路绿带有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园林景观路,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50米的道路,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40米的道路,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内。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2.5米,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2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绿带宽度≧8米时,可辟为街头绿地,其间用于绿化的面积不应少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置排灌设施,其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道路排水系统相结合,防止绿地内渍水或流失土壤。

公共活动广场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

车站、码头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和花卉,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5%。

停车场绿化可分为周边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铺装绿化。满足表5.3绿化设计要求时,应将露天停车场部分面积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统计。


   表5.4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求及折算系数

5.4.jpg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5.5.6 除居住区绿地、工业物流区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之外,其他单位附属发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5.1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要求,进行绿化设计。


5.5.7 平台绿化

(1)居住区、工业区、物流区等都可根据需要利用屋顶、阳台进行平台绿化,以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2)利用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顶部的掩土绿化,应与园区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

(3)平台绿化应按

台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

台面与地面高差≦1.5米,折算系数为1;

台面与地面高差>1.5米并且≦6米,折算系数为0.6;

台面与地面高差>6米,折算系数为0;

(4)平台绿化应结合地形特点及使用要求设计,平台下部空间可作停车库、辅助设备用房,平台上部作为活动场地,但要把握“人流居中、绿地靠窗”的原则布置,即将人流活动限制在平台中部,绿地靠窗设置,可种植一定数量的乔灌花卉,以减少户外人员对首层居民的视线干扰。

(5)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和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既应解决下部的采光通风,以要处理好上部排水和草木浇灌,上下应统筹考虑,统一设计。

(6)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敷土深度应大于0.8米。中高乔木敷土深度需大于1.1米,宜设树池栽植。

5.6 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具有重要自然和人文价值区域影响的绿色开敞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区域绿地及生态林地等。其他绿地对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突出地方自然人文特色和改善城乡环境;对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有直接的影响,必须对其他绿地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

云浮市城镇体系规划中有关区域绿地和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必须认真实施,并应根据需要编制下一层次各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的专项规划,并与市国土、林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

实行政策倾斜,优先安排森林公园、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公园和风景林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林。

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形成的土壤侵蚀区,应采用封山育林、人工抚育和林相改造相结合的措施,恢复和保护植被,宜积极采用乡土树种,改造针叶林,营造针阔叶混交林。

结合水土保持进行南山河水土保护林建设,加强对水源林的人工抚育和林相改造。

5.7 城市山体


5.7.1 狮子山、笔架山、天柱山、九星岩、石麟山、飞鹰岩、田螺岩等位于蟠龙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划定绿线,明确规划要求,保证景区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和谐的风景游憩境域。


5.7.2 文笔山、马岗山、春岗山、稔塘山等是植被发育较好的山体,是城市的“绿肺”,必须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山体的稳定和林木的健康生长、按规定划定保护和控制区。


5.7.3 城市周围山体,在面向城区的坡向,必须禁止一切开挖活动,只能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已被破坏部位,应当限期整治。云硫露天采矿区必须严格按环境保护要求限采复绿。


5.7.4 南山森林公园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在拟建景区景点应当先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按规划要求保护公园周围的山体和控制外围建筑,留足绿色通道。


5.7.5 城市西南部、过境路西侧已开挖的山体,必须限定开采标高和范围,对外围裸坡进行加固和绿化。


5.7.6 城市重要山体保护、控制范围界定。

城市需要保护的山体外围划定不准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景观协调区。从山脚线起算不少于山体相对高度1倍的范围划为不准建设区,即山体保护绿线,不准建设区以外50米为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50米为景观控制区。

在不准建设区内,严禁兴建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禁一切开挖活动,确保山体和洞穴(尤其是蟠龙洞、九星岩、飞鹰岩等)自然地质环境的安全。已有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或加层,当景区建设条件具备时,区内建筑应予拆除,山体被破坏部分,应当解危加固,恢复植被。

在限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必须退让绿线,最小退让距离为10米,建筑物高度不能超过退让距离的1倍,最高不能超过山体的1/3。

在限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景观最佳处留足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开敞面和总和不得少于山体占地周长的60%。建筑物造型色彩等要新颖美观并与山体景观相协调。

在限制建设区和景观控制区内不应布置高大建筑。

在保护、限制、控制区内,应当限期关闭石材开采场、迁出石材加工和其他污染企业,对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拆除。

5.8 古树名木


5.8.1 古树是指树龄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稀有树种及具有历史意义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5.8.2 城市建设工程选址或对原有建筑的改扩建,必须避让古树名木,以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为原则,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单株树树冠或成林树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10米线所围合的地段称保护范围,由园林绿化部门具体划定。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不得改变地面高程,不得栽种缠绕树木的植物。

在保护范围内,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不得架设或埋地敷设任何管线。

在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高大物体使古树名木处于其阴影之下。

在保护范围附近,禁止设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水的设施。


5.8.3 严禁砍伐、移植、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在城市绿化设计中应尽量发挥古树名木的文化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丰富环境文化内涵。


5.8.4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保证其安全生长的前提下,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保证合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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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


6.1 文物保护单位


6.1.1 市区主要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在册的文物主要有邓发故居、烈士陵园、九星岩摩岩石刻、城皇庙引亭、九龙桥、吴家祖屋、梁氏大屋、下谭石桥、天主教堂、龙母庵旧址及其他文物古迹。


6.1.2 市、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三级进行保护:

保护范围(绝对保护区):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一般以现有围墙为界划定保护范围,如没有围墙的文物保护单位,以主体建筑外墙向外延伸5~15米为保护范围,古墓葬以封土堆外缘10米为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一般是指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向外延伸30~50米的范围。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以坡屋顶为宜。

环境协调区:是指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文景观及周围环境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区域。一般是指在建设控制地带外缘起50米之内的范围,兴建12层(36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6.1.3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6.1.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


6.1.5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湖)等工程。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均须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6.1.6 解放路为历史文化街区,两侧建筑保留为岭南骑楼风格,骑楼跨度统一为2.8米作为公共人行道使用。


6.1.7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6.1.8 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和更新,应当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6.1.9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应考虑各景观视区通道、主要景观风貌要求以及建筑容量的规定。进行两个层次的高度控制,即重点保护区(包括核心保护区和景观保护区)为12米,外围(即环境保护区)为21米。

6.2 蟠龙洞风景名胜区


6.2.1 蟠龙洞风景名胜区属省级风景区,蟠龙洞、星岩古洞、蟠龙天湖、天柱迷宫、碧虚夜月(田螺岩)、飞鹰岩、石麟耸秀等属风景区的重要组成景点。


6.2.2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6.2.3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其建筑高度、色彩、体量、第五立面(屋顶)等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6.2.4 在蟠龙洞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蟠龙洞周围,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2.5 在市区内部或邻近市区的景点,由景点边缘向外200米范围,严格控制建筑物体量和高度,不准建大中型建筑,建筑高度以5层(18米)为限,建筑密度小于30%。


6.2.6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山川坛、翠石村、石脚围、)不得增建新建筑物,今后将逐步搬迁。在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村庄,将采取逐步改造、局部拆迁的办法,建设成为与风景区协调统一的田园风光村庄。

6.3 南山森林公园


6.3.1 南山森林公园为市民休闲健身登山的场所,公园内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3.2 南山森林公园的建设必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凡属森林公园的山体一律严禁开山采石、挖土、破坏绿色植被。该地带绿化覆盖率控制在95%以上,从而有效保护森林公园和城区的绿色屏障。


6.3.3 严格控制南山森林公园周边的建设,该地段的建筑高度、色彩、体量、第五立面(屋顶)等都应当与森林公园的景观相协调。森林公园范围以外200米内不得建设高层建筑,该地段内的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绿地率控制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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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城市道路及各种通道


7.1.1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7.1.2云浮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支路。

居住区内根据要求设置居住区级道路、居住小区级道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他用地根据建筑物功能需求分级设置内部道路。


7.1.3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7.1.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7.1.5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7.1.6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附属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相互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7.1.7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7.1.8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7.2 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


7.2.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和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2.2 城市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2.3 云浮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含城市组团路)、次干路、支路四级。其中组团路设计标准不低于主干路。

云浮市城市主干道:府前路、世纪大道、环市路、金山大道、河滨路、浩林路、兴云路、绿屏路、富丰路、富强路、南山路、闻莺路、城南路、城中路、星岩路、建设路、牧羊路、金丰路等。其中:环市路兼作过境公路。

云浮市城市次干道:富禄路、富民路、育华路、龙华路、锦绣路、屏峰路、天柱路、乐谊路、星岩五路、博林路、狮山路、笔架路、声屏路、宝马路、华丰路、同丰路、育才路、翠石路、翠丰路、星岩一路、玉皇路等等。

城市支路除上述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


7.2.4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府前路、世纪大道、环市路等为六车道)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规定。


表7.1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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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河口、都杨、思安、腰古等组团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且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主干路标准。河口、都杨、思安、腰古等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道路应符合表7.2:


表7.2 各城市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道路网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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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沿河两岸的道路宜平行河道或垂直河道布置;对跨河的城市桥梁应满足河流防洪的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7.2.7当旧城道路(解放东路、解放中路、解放西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8对于沿保留的山体山脚规划设置道路时,应与山体相协调,不应破坏山体。


7.2.9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型路口。对已有的错位T型路口,在规划时改造;道路交叉口应符合表7.3和7.4的规定:


表7.3 中心城区道路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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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 各城市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道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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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B为平面环形交叉口;C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D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2.10城市道路交叉口转角处的路缘石按圆曲线布置,城市快速机动车专用路为适应大型车辆通行,也可采用三心圆复曲线等其他曲线布置。交叉口转角半径依据道路等级、性质由表7.5的选定:


表7.5 交叉口转角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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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动车专用车道选用高值,设有非机动车道时选用低值;不同等级道路相交选用低一级值。


7.2.11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路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大型公共建筑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两侧。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点。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支路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不宜与世纪大道、府前路、环市路等主干道直接相接,确需要连接时,可设置右转弯,不得设置左转弯;城市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2.12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用地范围。


7.2.13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每条车道宽为3.5m:

(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其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2)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条数为三条时,可不展宽。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2.14城市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平面环行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少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2)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园;

(3)在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庶挡交通的视线;

(4)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2.1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


7.2.16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6的规定:


表7.6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


7.2.17在城市中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7.2.18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表7.7规定:


表7.7 机动车车行道路规划纵坡

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3 居住区道路


7.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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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要求控制。


7.3.2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少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宽度≥2.5m。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3.3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7.9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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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区、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道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7.4自行车交通


7.4.1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自行车专用车路应按设计时速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7.4.2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毎条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单向双车道最小宽度为2.5m。


7.5步行交通


7.5.1人行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憇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


7.5.2沿街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共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7.5.3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7.5.4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7.6 商业步行区


7.6.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宽度应为10~15米。

7.6.2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车库。

7.7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7.1主干路和组团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公交停车位。


7.7.2公共汽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计算。公交对置设站应沿前进方向错开30米以上。

7.8城市货运交通


7.8.1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中心城区宜在火车站附近、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货物流通中心及货运停车场,都杨组团宜在货运码头附近设置货物流通中心及货运停车场,其他组团结合高速公路出入口及324国道适当位置设物流中心及货运停车场。


7.8.2城市物流中心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初城、都杨思安组团宜设置生产性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设计确定,或宜按毎处6~10万㎡估算

7.9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9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10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要在不同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7.11 公共加油站


7.1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7.11.2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二级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7.11.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7.10 液化石油所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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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综合


8.1给水系统布局


8.1.1按中心城区及各个组团进行分区的给水系统;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8.1.2规划长距离(云安到云浮城区)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8.1.3市政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市应采用管道输送原水。


8.1.4输水管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8.1.5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8.1.6当配水系统中需要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其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8.2供电设施


8.2.1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


8.2.2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的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8.2.3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1)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2)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3)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4)在城市开发区、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


8.2.4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

(2)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满足防洪要求。


8.2.5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1)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高层群楼旅游网点等规划新建或改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2)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8.2.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电力线路,应采用埋地铺设方式,尤其在市区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区以及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必须埋地铺设。

设在市区现有的的架空电力线路,应逐步改造。


8.2.7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表8.1的要求:


表8.1 各级电压高压走廊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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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8.3.1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各组团应协调统一规划。


8.3.2 排水体制: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8.3.3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南山河、清水河、罗桂河、九龙河等河流进行划分。


8.3.4 污水系统根据云浮市总体规划布局,主干渠沿南山河两岸的道路布置,其他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其他河流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8.3.5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河流的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应充分利用城市水体调节雨水径流。

8.3.6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8.3.7 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3)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确定。

8.4 地下通信塑料管道


8.4.1 城市电信、有线电视等光缆、电缆所需的主干管道、配线管道以及城市新建开发区、住宅区、工矿区等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8.4.2 主干管道、配线管道、开发区、住宅区等通信塑料管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政建设同步。


8.4.3 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应按通信终期容量一次建成,分次使用,适当预留备用管孔,并应与公共通信管道相连接。


8.4.4 通信塑料管道规划

(1)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城市用地,应在统建共用的原则下与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统筹安排管线在城市道路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间的关系。同时应遵守通信管道的规划原则。

(2)通信塑料管道的总体规划应包括主干管道、配线管道、开发区管道、住宅区管道、工矿区管道和高等级道路管道等规划和方案。

(3)通信塑料管道不宜与高压电力电缆相邻敷设。当必须相邻时,应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或采取防护设施。

(4)通信塑料管道应与城市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或预留适当的位置,应避免反复开挖破坏构筑物。

(5)在终期管孔量过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电缆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6)当管线穿越已建城市道路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建设。

8.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8.5.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


8.5.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8.5.3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8.5.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并避免地基不稳定地带。

(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3)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8.5.5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8.5.6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污水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8.5.7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给水配水、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8.5.8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给水。


8.5.9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路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8.5.10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8.5.11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0度。


8.5.12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8.5.13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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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4工程管线交叉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8.3的规定。


表8.3 工程管线垂直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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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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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6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工程、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8.5.17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水雨水排水管线。


8.5.18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相互有干拢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沟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8.5.19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酬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8.5.20在中心城区、各城市组团中心区、居住区、商业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不得架空敷设管线。


8.5.21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8.5.22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8.5.23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8.5.24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符合8.5的规定


表8.5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离(m)

8.5.jpg


8.5.25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8.6的规定。


表8.6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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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电力线距地面大于9m。

8.6 环境卫生设施


8.6.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统一规划和设置,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使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8.6.2 重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8.6.3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8.6.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8.6.5 生活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8.6.6 医疗废弃物应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8.6.7 工业废水、污水达标排放,废渣集中定点堆放处理。


8.6.8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8.4.9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8.6.10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d以上。


8.6.11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


8.6.12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宽度大于5米的绿化带。


8.6.13 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8.6.14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8.6.15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8.6.16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下表的指标。


表8.7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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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协调。

大型商场、饮食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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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9.1 停车场(配建)建设


9.1.1 公共建筑及公园、居住区建筑必须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符合本规定表9.1《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规定。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表9.2《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机动车每标准停车面积30平方米,自行车为1.4平方米.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地内。


表9.1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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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2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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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高层建筑必须按照人防配建要求建地下室,并做设备、停车、人防使用。


9.1.3  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或城市支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9.1.4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须大于80米;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供车辆单向行使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小于4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转弯半径不小于7米;

停车场(库)应《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9.2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居住小区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9.2.1 居住区级(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表9.3的要求:


表9.3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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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居住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表9.4的要求:


表9.4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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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10.1 用地面积计算


10.1.1 建筑基地规划总用地范围:

当建筑基地周边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规划总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当建筑基地与其他用地相邻,规划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0.1.2建筑基地建设用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建设用地面积应指地块的净面积。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用地面积。

20米以下道路用地面积,应由各地块分摊后,分别计入各地块建设用地面积。并以该建设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各类用地比例和技术经济指标。


10.1.3 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下部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的,应计入公建用地。

公共建筑需要后退道路红线的用地,计入公建用地。


10.1.4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0.1.5 道路面积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按道路红线计算。

居住区内道路用地面积按小区路、组团路的道路红线计算,宅间路(即<3米)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0.1.6 绿地面积

道路绿地面积应以道路红线内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等绿地面积之和。

块状、带状绿地,当其宽度≥8米、面积≥400平方米时,应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沿城市道路的单位修建围墙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的绿化用地,应计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

居住区内绿地计算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执行。

其他建筑基地内的绿地计算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执行。

10.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0.2.1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10.2.2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距地(楼)面1.4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10.2.3 房屋建筑面积有设计面积和竣工面积之分,设计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设计图上的设计尺寸,竣工面积的计算依据是房屋竣工后测量的实物尺寸。


10.2.4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10.2.5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通道,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建筑物内的多层手扶电梯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连廊、封闭式的架空通廊,均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2.6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挑廊,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有顶盖的空中平台,均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作居室使用的净高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住宅建筑空间,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0.2.7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层高小于2.2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设备层等。

突出房屋墙面之外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骑楼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

独立的烟囱、亭、塔、池等。

10.3 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10.3.1 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3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无论层内是否有夹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10.3.2 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10.3.3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的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10.3.4 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10.3.5 地下空间

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1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当地上部分大于1米并小于1.5米时,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地块容积率;

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10.4 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长度不超过同一外墙长度的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小于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外墙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距离。

10.4 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长度不超过同一外墙长度的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小于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外墙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距离。


10.5 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水箱等凸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在历史文物保护地段和蟠龙洞风景区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内,以及市区山体、水体规划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1.1 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环卫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11.2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11.3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1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竣工验收前实测与规划设计图相同比例尺的竣工平面图,编写竣工报告书,并与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及图件进行对照检查,内容如下:

11.4.1 总平面布局:用地范围、位置,建筑基底面积和座标,性质,建筑(构)物平面形式、间距、退让距离,绿化用地面积,出入口位置,与周围建(构)筑物等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2 空间布局:建(构)筑物高度、层数,场地标高及坡度,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空间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3 建(构)筑物造型: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市设计,是否与原效果图一致。

11.4.4 室外工程设施:停车场、道路、踏步、绿化、小品、围墙、标识物、大门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5 建筑基地内各项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6 道路及管线工程:道路及管线走向、横纵断面、标高及埋深、管线横纵距离、井位、绿化、路面铺装、标识物、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7 核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1.4.8 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规划验收时,应检查其位置、面积、铺装、绿化、小品、灯饰及其它设施是否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上述各项内容经核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发放《云浮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1.5 不予规划验收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11.5.1 擅自变更建筑地基界址,侵占相邻地块或城市用地的;

11.5.2 擅自变更设计,包括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

11.5.3 未完成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的;

11.5.4 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的;

11.5.5 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1.5.6 未拆除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设施的;

11.5.7 其它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11.5.8 形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的;


11.6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云浮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1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档案部门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影印件)和竣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竣工测量图纸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它图纸。


11.8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基本功能与形态改变,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


12.2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12.3 本规定由云浮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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