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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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管理活动。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改。

第四条 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主体结构变更:
1.水库(枢纽)工程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2.堤防工程堤轴线(50米以上)改变;堤型(50米以上)改变;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3.水闸(枢纽)工程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水闸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主要建筑物施工工法。
4. 泵站(电站)工程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
5.灌区工程渠道功能任务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灌区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6. 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布置方案改变;厂区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厂区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厂区主体构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处理单元工艺改变
7. 供水、排水管线工程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累计管线长度变化超过10%;单项管材、管径(100米及以上)的变化;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单项施工工法(100米及以上)的变化。
(二)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投资减少)或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 10%或 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累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 10%或 100万元以上的变更。
备注:参考《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五条、《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务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次要结构的变化
1、水务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
2、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
3、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
(二)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 10%或 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征地拆迁专项费用不超过概算子项所列金额;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图阶段进行的补充完善及优化设计,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
(一)业主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
(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
(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
(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
(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
备注:参考《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 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业主单位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委托审查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须先征求有关地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项目投资估算10%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      重大设计变更
(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初审,报市水务局审批。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务局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
(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审查确认,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三)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或中标合同价10%或以上,业主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设计变更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业主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业主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需调整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区、县级市实施的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突破原核定投资概算的,其突破部分原则上由区、县级市自筹解决。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至十六条、《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根据业主单位的要求下达现场变更指令,承包人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审核承包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二)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三)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业主单位确认。
(四)业主单位与承包方协商不一致时,监理单位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五)变更所导致的工程单价或合价调整结果,应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投资集团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务局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业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务集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或提出处理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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