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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otary Drilled
and Bored Pile
DBJ/T 14-06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J 11655-2010
主编单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济南大学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9 月 1 日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和济南大学主编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14-067-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前 言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济南大学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科技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本规范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意见,并经多次编制工作会议讨论、反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并通过了审查。
本规程共有10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稳定液的制备与管理、旋挖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的制备与灌注、质量检查与验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等。
本规程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本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编制管理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632号,邮编:250014,电子邮箱:xwckgz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济南大学
参编单位: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
济南鼎汇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俊岩 高锡刚 谭现锋 赵玉祥 王庆军 原玉磊 赵光贞 孙小杰 刘文忠 于克猛 彭玉明 徐文乐 刘 燕 王 燕 马喜林 王立新 侯新文 任 锋 陈建敏 杨 颍 赵 成
主要审查人:宋义仲 张 敏 张 爽 宋修广 韩克胜 房泽民 姜卫杰罗永现 曹怀武 周广泉 滕德宾
1 总 则
1.0.1 为使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与市政工程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检查与验收。
1.0.3 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设计施工图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1.0.4 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以及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旋挖钻机(Rotary Drilling Rig)
旋挖钻机是利用伸缩钻杆传递扭矩并带动回转钻斗、短螺旋钻头或其他作业装置进行干、湿钻进、逐次取土(岩屑)、反复循环作业成孔的一种专用机械设备。
2.0.2 干作业旋挖成孔(Dry rotary drilling)
不使用稳定液护壁,直接采用旋挖钻具成孔的一种工法。
2.0.3 湿作业旋挖成孔(Wet rotary drilling)
采用旋挖钻具成孔、稳定液护壁的一种工法。
2.0.4 套管护壁作业旋挖成孔(Retaining casing pipes rotary drilling)
使用套管跟进对易坍塌、易缩径地层进行护壁,采用旋挖钻具成孔的一种工法。
2.0.5 摩阻式钻杆(Friction drilling rode)
在钻进过程中利用钻杆内、外节间的摩擦键之间的摩擦来传递钻进压力的一种钻杆。
2.0.6 机锁式钻杆(lock drill rode)
在钻进过程中利用钻杆上的机锁点和机锁键之间的咬合来传递钻进加压力的一种钻杆。
2.0.7 稳定液(Stabilizing fluid)
主要用于保持孔壁稳定的液体。
3 基 本 规 定
3.0.1 旋挖成孔灌注桩宜用于填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软岩及风化岩等岩土层。
3.0.2 旋挖成孔灌注桩按成孔方法可分为:
1 干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
2 湿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
3 套管护壁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
4 复合工艺旋挖成孔灌注桩。
3.0.3 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1)场地地层分类、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及原位测试参数;
2)地下水水位埋深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土、水的腐蚀性评价;
3)有关地基土湿陷性、膨胀性、冻胀性、可液化地层的评价。
2 场地与环境条件有关资料:
1)场地现状,包括建筑、道路、高压架空线、管线的分布等;
2)场地的气候及季节降雨情况;
3)稳定液排放、弃土条件;
4)邻近建筑的基础形式、埋置深度、使用现状以及防震、防噪声的要求。
3 施工条件有关资料:
1)桩基工程施工图及会审记录、现场桩位控制点平面图等桩基设计资料;
2)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施的资料,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条件、动力条件、运行条件、施工工艺对地质条件适应性的资料等。
3.0.4 开工前应编制旋挖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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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 工 准 备
4.1 人员配备
4.1.1 开工前应根据旋挖桩基工程项目规模、工期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旋挖桩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其主要管理人员职责。
4.1.2 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技术能力,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安全、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1.3 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2 技术准备
4.2.1 开工前应熟悉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资料。
4.2.2 明确场地和邻近区域内的管线、建筑等具体位置,必要时做出明确标识。
4.2.3 应熟悉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所需材料的检验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资料。
4.2.4 具有经审批的旋挖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载荷、施工工艺的试验参考资料。旋挖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和旋挖工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措施。在特殊环境下需搭设作业平台时,应有作业平台专项设计验算。
4.2.5 应制定旋挖施工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做好专项安全和技术交底。
4.3 材料准备
4.3.1 原材料、商品混凝土的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质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3.2 钢材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进场时应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识、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 水泥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稳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4 粗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的坚硬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钢筋笼主筋最小净距的1/3,宜优先选用5~25mm的碎石。
4.3.4 外加剂进场应有产品质量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外加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5 原材料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油污、雨淋措施。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4.4 设备准备
4.4.1 开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地质条件、场地条件、工期要求、旋挖工法等因素,对旋挖施工设备和机具进行选型和配套。
4.4.2 根据地质条件、主机功能和桩基设计参数等因素确定钻具和钻杆等的选用。
4.4.3 选定的旋挖施工设备和机具,应具有完善的技术性能说明资料且使用状况良好。
4.4.4 应配备用于施工的仪器仪表、器具,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4.5 应严格按照旋挖钻机使用说明书进行运输、安装、启动、工作、拆卸和存放。并根据施工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4.4.6 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旋挖钻机使用说明书对钢丝绳维护、检查及更换。
4.5 场地准备
4.5.1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遵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应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设施,做好水、电供应准备,保证道路畅通。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应满足旋挖钻机作业要求。
4.5.2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桩基的位置放线,确定桩孔位置,并钉好十字保护桩。测量放线和放样应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桩位放线和放样宜采用全站仪,测量误差应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以内。
4.5.3 应对泥浆池位置和出土出渣路线进行测定。规划行车路线时,应使道路与钻孔位置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孔壁稳定。
4.5.4 施工场地或作业平台的高度应高于工作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水位或高潮位0.5m以上。
4.5.5 施工场地在湿地或水上时,应根据桩顶标高、施工水位、地形地貌等条件采取以下措施:
1 施工场地为湿地或浅水时,宜优先采用回填筑岛方案,回填材料宜采用水稳定性好且容易密实的砂砾质土或工业及建筑废料。
2 施工场地为深水时,可采用搭设水上作业平台方案,作业平台应满足支撑旋挖钻机、护筒加压、钻孔操作、钢筋笼吊装及混凝土灌注等可能产生的全部荷重的能力,并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保证设备进出场顺利。
3 施工场地水位很深时,可采用专用水上钻探平台或钻探船方案,并采取防风浪技术措施。
4 有通航要求的水上施工时,应按航运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航行标志,保证航行船舶航行和施工安全。
4.5.6 钻孔场地的平面尺寸应根据桩位施工图、旋挖钻机底座平面尺寸、旋挖钻机旋转移位要求及其它机具设施的布置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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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稳 定 液
5.1 一般规定
5.1.1 应依据施工地层、造浆原材料、水质等条件合理选配稳定液。
5.1.2 成孔时各种施工地层常用稳定液性能,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常用稳定液性能表
注:a表示稳定液中膨润土与稳定液的质量比。
5.2 稳定液的制备
5.2.1 现场应配备稳定液搅拌设备和稳定液测试仪器。测试仪器应包括粘度计、比重计、含砂量杯、量筒等。
5.2.2 现场应设稳定液池,稳定液池的容积不宜小于成孔体积的2倍。
5.2.3 稳定液制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稳定液制备宜采用膨润土,当用粘土代替膨润土时,含砂率不应大于2%;造浆率不应小于5m³/t,塑性指数不应小于25。
2 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可有选择的加入适量的分散剂、增粘剂、加重剂和堵漏剂等处理剂。
3 稳定液用水的PH值宜为中性,钙离子浓度应小于100PPm。
5.2.4 常用处理剂类型,可按表5.2.4选择。
表5.2.4 常用处理剂类型
5.3 稳定液的使用
5.3.1 施工时稳定液液面应按以下条件控制:
1 孔口采用护筒时,液面不宜低于孔口1.0m,并且高于地下水位1.5m以上。
2 液面应保持稳定。
5.3.2 在漏失地层施工时,应采取堵漏技术措施,并按本规范的5.3.1条控制稳定液液面高度,维持孔壁稳定。
5.3.3 混凝土灌注前,孔底500mm以内的稳定液相对密度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如遇粉细砂、中砂特殊地层其粘度可控制在28~35s,其他地层粘度不得大于28s。
5.4 稳定液的管理
5.4.1 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稳定液的搅拌、性能测定、净化。
5.4.2 保证稳定液性能,应防止雨水和地面水掺入、严禁用清水稀释稳定液。当地层情况或护壁效果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稳定液性能。
5.4.3 稳定液应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的稳定液应满足本规程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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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 孔
6.1 一般规定
6.1.1 旋挖成孔灌注桩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作业过程中地面不得下陷,工作坡度不得大于3.5%;地面不能满足旋挖钻机接地比压要求时,应采取铺设路基板、硬化地面等措施满足要求。
6.1.2 旋挖成孔灌注桩护筒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护筒宜选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制作,护筒内径宜大于钻头直径200mm~300mm,钢护筒的直径误差应小于10mm。护筒下端宜设置刃脚。多节钢护筒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接头应满足强度、刚度、及防漏的要求,必要时可焊接加肋筋。
2 护筒顶端高出地面不宜小于0.3m;钻孔内有承压水时,护筒顶端应高出稳定后的承压水位1.5m。护筒的埋置深度,应穿过松散的透水层和软弱土层,在粘性土中不应小于1.5m,在软土和砂性土不应小于3.0m,或直接穿过软土和砂性土进入粘性土不应小于1.0m。(与条文说明有矛盾)
3 护筒埋设时,应确定钢护筒的中心位置。护筒的中心与桩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50mm,护筒倾斜度不得大于1%。护筒就位后,应在四周对称、均匀地回填粘土,并分层夯实,夯填时应防止护筒偏斜移位。
4 旋挖钻机埋设钢护筒时,应先采用稍大口径的钻头钻至预定位置,提出钻头后,再用钻斗将钢护筒压入到预定深度。
采用机械加压或震动下沉埋设护筒时,应先对护筒进行定位和导正,然后加压或振动施压至预定深度。
6.1.3 在水面上的作业平台上沉放护筒时,护筒顶端高出水面应不小于1.5m;护筒的埋设深度应考虑水流的冲刷影响,就位后的护筒应采用吊挂或焊接与作业平台连接牢固。
6.1.4 旋挖钻机钻具和钻进参数可按表6.1.4选用。
表6.1.4 旋挖钻机常用钻具和钻进参数的选用
6.1.5 旋挖钻机就位后应对钻机进行调平对正,施工中应随时通过平衡仪检查钻机水平;开孔时对深度仪进行归零,并应在施工中随时校核深度仪。
6.1.6 施工前,应进行试成孔。
6.1.7 旋挖钻机成孔应采用跳挖方式,钻斗倒出的渣土距桩孔口的最小距离应大于6m,并应及时清除外运。
6.1.8 成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杆应保持垂直稳固,位置准确。
2 钻进速度应根据地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3 钻进过程中,应随时清理孔口积土,遇到地下水、塌孔、缩孔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6.1.9 钻孔达到设计深度时,应进行清孔。
6.1.10 钻孔扩底桩施工,扩底部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油压值或扩底限位销,调节扩孔刀片削土量。
2 扩底直径和孔底的虚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1 成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孔口应予保护,并应做好记录。
6.1.12 旋挖灌注桩成孔施工的允许偏差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中的相关规定。
6.2 干作业旋挖成孔
6.2.1 干作业旋挖成孔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素填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6.2.2 干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如图6.2.2所示。
图6.2.2 干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
6.2.3 成孔至设计标高后,应清除孔底残渣。
6.3 湿作业旋挖成孔
6.3.1 湿作业(即稳定液护壁)旋挖成孔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6.3.2 湿作业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如图6.3.2。
图6.3.2 湿作业(增加“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
6.3.3 旋挖作业前应制备足够的稳定液,施工人员应注意观察孔内稳定液液面情况,并随时向孔内补充稳定液,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孔内液面过低的情况。
6.3.4 旋挖钻机在地下水位以下中细砂层作业时,应降低钻进和升降速度,并及时注入稳定液,保持稳定液液面高度。
6.3.5 遇易缩径地层时,应加大钻头的外切削出刃,在缩径部位采用上下反复跑空钻的办法进行扫孔,并适当增加稳定液比重。
6.3.6 钻具即将下放到孔底时,宜采用自由放绳。钢丝绳的钻孔进尺使用寿命不宜超过2000m。
6.4 套管护壁旋挖成孔
6.4.1 套管护壁旋挖成孔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的砂层、厚度较大的淤泥、淤泥质土层。
6.4.2 套管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如图6.4.2。
6.4.3 旋挖钻机、搓管机应有专人分别操作,不得压碰搓管机控制系统的高压油管。
6.4.4 在下入第一节带切削刃的前导套管后,宜进行前导孔的施工。搓管机带动套管钻进时,应随着钻孔深度的增加依次下入套管,套管的深度应滞后前导孔0.5~2.0m。套管安装应进行对中,上下两根套管应保证连接牢固。
6.4.5 套管进入稳定地层不宜小于2m。
6.4.6 混凝土灌注至套管底部1.0~2.0m以上时, 搓管机应活动并起拔套管;混凝土的灌注速度应和套管的起拔速度保持一致,始终保持混凝土灌注面在套管底部1.0~2.0m以上。
图6.4.2 套管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工艺流程
6.5 复合工艺旋挖成孔
6.5.1 复合工艺旋挖成孔适于漂石层、中硬岩石地层。
6.5.2 冲抓锥配合旋挖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用于在漂石层成孔。
2 孔口护筒埋设应位置准确、牢固,护筒尺寸应大于桩径300mm。
3 冲抓施工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孔内稳定液液面的高度,及时进行孔内稳定液补充。
4 旋挖钻机应有自动放绳机构。
6.5.3 潜孔锤配合旋挖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适用于中硬岩石地层中的大直径嵌岩桩成孔。
2 用潜孔锤在大直径桩孔内施工达到桩孔孔深的多个小口径钻孔,钻孔宜呈梅花型布置,利用旋挖钻机凿岩螺旋钻头对钻孔进行全面破碎直至设计孔深。
6.5.4 液压振动锤配合旋挖钻机成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用于水上、水下的桩基成孔。
2 应事先安排钻孔的施工顺序,先用振动锤将一定数量的钢护筒振沉至设计深度,然后旋挖钻机开始成孔施工,直至设计孔深。
3 在施工前应对钢护筒被夹持部位检查,宜根据需要对夹持部位做必要的加固处理。
7 钢筋笼制作及安装
7.0.1 钢筋笼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笼的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进场应具备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及时取样送检出具试验报告。
2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
3 长度超过25m的钢筋笼宜分段制作,钢筋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4 钢筋笼直径小于500mm时,加劲筋宜设在主筋外侧。
5 钢筋笼主筋宜设置保护层间隔件,每组保护层间隔件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m,保护层间隔件宜对称设置,每组不宜小于4块。
7.0.2 钢筋笼的搬运和吊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形。
7.0.3 钢筋笼的吊放应对准孔中心,避免碰撞孔壁,应缓慢垂直自由下放,两节钢筋笼孔口对接时应从垂直两个方向校正钢筋笼垂直度,对接接头宜采用帮条焊或搭接焊,钢筋笼就位后应立即固定。
8 混凝土制备及灌注
8.0.1 对于干作业成孔,灌注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孔底,确保孔底干净无虚土等杂物。灌注混凝土应采用串筒或导管,串筒或导管下口距孔底不宜大于2.0m;扩底桩灌注混凝土时,第一次应灌到扩底部位的顶面,随即振捣密实;灌注桩顶以下5m范围内混凝土时,应随灌注随利用插入式振动器捣密实,每次灌注高度不得大于1.5m。桩顶宜超灌0.3m以上,确保桩顶质量。
8.0.2 对于湿作业成孔,灌注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孔底,若沉渣厚度超标应二次清孔,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8.0.3 水下灌注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灌注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坍落度宜为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m3,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可选用碎石或卵石,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且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1/3。
3 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缓凝剂、减水剂等外加剂。
8.0.4 导管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接头宜采用双螺纹方扣快速接头,导管接头处外径应至少比钢筋笼内径小100mm以上;对于直径大于1.0m的桩,导管直径不宜小于250mm;接头导管的分节长度可视工艺要求确定,宜配备长度0.5m~1.0m短节,底管长度不宜小于4m。
2 整套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试验,试水压力可取为0.6~1.0MPa。
3 导管应居中下放,两节导管连接应安装密封橡胶圈。
4 每次灌注后应对导管内外清洗干净,并宜对接头涂抹黄油进行养护。
8.0.5 水下灌注使用的隔水栓应有良好的隔水性能,并应保证顺利排出;隔水栓宜采用球胆加活门或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细石混凝土制作。(语义不通)
8.0.6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下口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 应保证足够的混凝土初灌量,确保导管下口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
3 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6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 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无中断,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 提出导管前应对孔内混凝土灌注面高度进行测量,桩顶超灌高度应不小于0.8m,凿除浮浆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
6 混凝土灌注的充盈系数不得小于1。
7 混凝土试块应现场留置,留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
8.0.7 新浇混凝土灌注桩的周边,36小时内小于4倍桩径范围内不得施工新桩孔。
8.0.8 冬期施工期间,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制应按冬期施工要求控制。桩顶标高与自然地面标高持平或接近的桩,桩顶应采取保温措施。
9 质量检查与验收
9.0.1 质量检查应贯穿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的全过程,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9.0.2 施工前对砂、石子、水泥、钢材等主要原材料质量应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工艺、方法、仪器亦应进行检查。
9.0.3 施工中应对测量放线、桩机就位及对正、成孔及清孔、钢筋笼安装、混凝土灌注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9.0.4 施工结束后,应做混凝土强度、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工程桩的桩体质量和承载力等检测方法和数量应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或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0.5 旋挖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9.0.6 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记录等。
3 桩位测量放线图和工程桩位复核签证单。
4 各种原材料试验检验资料。
5 施工日志、成桩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记录。
6 桩身质量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7 桩基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记录。
8 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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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0.1 施工安全
10.1.1 开钻前,钻机驾驶员发出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钻机,钻机操作过程中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当钻具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钻具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碰撞车架或履带。
10.1.2 配合钻机及附属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在钻机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时,必须由专人协调指挥。
10.1.3 施工前应对地下水和易发生坍塌的地层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发生的孔内事故应事先作好预案,并作好准备。
10.1.4 成孔前和每次提出钻斗时,应检查钻斗和钻杆连接销子、钻斗门连接销子以及钢丝绳的状况,并应清除钻斗上的渣土。
10.1.5 水上作业应有作业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急预案。
10.1.6 施工开挖的沟、洞和施工完毕的桩孔必须加盖安全网盖,泥浆池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10.1.7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规定。
10.1.8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 46的规定。
10.1.9 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有关规定。
10.2 环境保护
10.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系统严禁与稳定液循环系统串联,严禁向排水系统排放稳定液,排水沟的废水应经沉淀过滤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10.2.2 稳定液沟池设置的截面或容积应满足施工所需的稳定液循环量的需要。稳定液沟池应经常清理、保证稳定液正常循环防止外溢。
10.2.3 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土、渣土及废弃稳定液应及时外运。外运车辆应为密封车或有遮盖自卸车,车辆及车胎应保持干净。
10.2.4 稳定液应循环利用。废弃稳定液应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10.2.5 渣土、废弃稳定液的处置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0.2.6 施工现场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