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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二条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
(一)住宅;休(疗)养院的疗养和病房楼;
(二)医院病房楼;
(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宿舍及活动室(教室);
(四)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
第四条 各类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要求: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有效日照时间带 | 8:00—16:00 | 9:00—15:00 | |
日照时数 | ≥2小时 | ≥2小时 | ≥3小时 |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类型 | 各类普通住宅、宿舍。 | 老年人居住建筑、休(疗) 养院的疗养和病房楼; 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 | 幼儿园、 托儿所的宿舍及活动室(教室)。 |
日照遮挡面计算起点 | 居住特征建筑首层窗台面(主要朝向) (首层窗台面是指距具有居住功能的首层室内地坪0.9米高的主体外墙面位置) | ||
计算点经纬度 | 聊城:北纬36.4445度,东经115.9817度 |
注:日照时数为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前,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及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二)须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清华大学建筑日照软件V2.0)。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日照分析范围及遮挡建筑确定:
(一)受遮挡建筑在以申报建筑高度的1.8倍为半径、两边与正东西向夹角为34度的扇形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范围。
在受遮挡建筑的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矩形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二)若申报建筑南侧有高层建筑时,在申报建筑的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矩形范围内确定其他高层遮挡建筑。
(三)当申报建筑为多个建筑时,以各申报建筑遮挡范围总和确定总遮挡范围及受遮挡建筑,以所有申报建筑、其他遮挡建筑和受遮挡建筑为整体,综合评价建筑整体对其中任一单体建筑的日照影响。
(四)受遮挡建筑的受影响部分达到该建筑总长度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要求计算整个建筑;受遮挡建筑的受影响部分不足该建筑总长度的二分之一的,按实际影响部分考虑。
第九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聊城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日照分析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日照分析单位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