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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建筑和景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明政办[2011]10号
为充分展现三明山水园林城市景观风貌,体现“显山露水”的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划。
第一条 在市区范围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住宅及一般商住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㈠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㈡建筑高度大于18米的,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5米;若建筑为临河前排建筑,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建筑高度不大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的1.5倍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2倍之和。
㈡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按路宽计算,但当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四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分别大于5米、3米和2米。
第五条 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六条 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留足视线通廊,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建设用地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沿河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河或沿道路长度30%且宽度不少于15米的广场。
第七条 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阳台应封闭,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体现三明现代新兴城市风貌,外装门面造型应简洁、大方、不得采用古典欧式风格。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外墙色彩选用上应符合三明城市色彩规划要求。
第十条 若建设项目因客观因素制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经专家论证,由三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三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按以上规定执行,并由三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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