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规划设计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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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划设计技术指标计算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指标计算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用地面积计算

规划用地面积以蚌埠市城乡规划局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二、建筑密度计算

(一)建筑密度定义。
建筑密度是指规划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
1、独立的建筑,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外墙墙体、立柱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墙、无柱的建筑出挑部分净高小于2.1米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

(一)容积率定义。
在规划用地内计容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计容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面积计算满足国家规范并满足下列规定。

1、地下室。
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地下室不计入计容面积。

2、架空层。
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至少二面临空,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不计入计容面积。

3、阳台。
住宅(含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同视为阳台。进深大于2.1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进深不大于2.1米的部分计算1/2面积,且以套为单位,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1) 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户型,其套内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的差值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户型,其套内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型建筑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0%,超出10%的差值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3) 独立和联排低层住宅,其套内阳台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型建筑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2%,超出12%的差值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4、坡屋顶。
坡屋顶建筑下部空间与其它使用空间不连通、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不计入计容面积。

5、飘窗。
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且高度不大于2.1米,同时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面积。

6、廊。
无顶盖的回廊,宽度在3.0米以内的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容积率,宽度超过3.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7、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不计入计容面积。

8、涉及建筑层高,在容积率计算时:
(1)低层住宅建筑层高超过3.6米,多层、高层住宅、居住类公寓建筑层高超过3.0米,办公、商业、商务类公寓建筑层高超过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挑空门厅、大厅等特殊空间除外)。
(2)影剧院、溜(滑)冰场、球场、大型商场(单层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等大空间用房,其计容面积不作折算。
(3)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计容面积,层高超过1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计容面积。

四、绿地率计算
(一)绿地率定义。
绿地率是指在规划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25%。
2、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地面停车场地按全面积50%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率的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人工景观水体计入绿地率的面积,但计入绿地率的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停车位计算
微型车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子母车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停车位的3%。

六、本规定由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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