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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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简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是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技术指导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该指南涵盖了自行监测的总体要求,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监测点位的确定、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数据的记录和分析、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内容。同时,也对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监测信息公开与报告、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南强调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职责,要求其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总的来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是排污单位进行环保自我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提升我国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部分内容预览:

HJ733 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指用于监测排污单位通过排放口向环境排放发气、废水(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 废水)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

指用于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染物状况的监测点位,或监测工艺 过程中影响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的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CJJ 160-201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 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 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 及相关准备工作

4.2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4.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5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 开监测结果

5.1.1污染物排放监测

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5.1.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 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1.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 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5.1.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5.2.1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排放监测

5.2.1.1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 a)单台出力14MW或20t/h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b)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 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c)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d)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a)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b)“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c 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2.1.2 监测点位 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

5.2.1.2监测点位

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 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b)内部监测点位设置: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 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 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

5.2.1.3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不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 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 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 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 指标; b)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 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c)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上 EA

5.2.1.4监测频次

a)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 监测频次: 1)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2)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3)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4)#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6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7)1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b)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 应同步监测。

表1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c)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 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5.2.1.5监测技术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 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 技术。

5.2.1.6采择方法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GB/T16157、HJ/T397等执行。废 气自动监测参照HJ/T 75、HJ/T 76执行

5.2.1.7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 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 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 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 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5.2.2.1监测点位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及HJ/T55、HJ733等执行。

5.2.2.2监测指标

按本标准5.2.1.3热行

按本标准5.2.1.3执行

5.2.2.3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 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

5.2.2.4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5.2.1.5执行

按本标准5.2.1.5执行

5.2.2.5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55、HJ733执行

5.2.2.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5.2.1.7执行。

5.3.1.1外排口监测点位

5.3.1.2内部监测点位

按本标准5.2.1.22)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 的污染物指标: 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 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其他要求按本标准5.2.1.3执行。

5.3.3.1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

5.3.3.2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 浓度同步监测

表2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注: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 次。

5.3.3.3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5.2.1.43)执行。

按本标准5.2.1.5执行

建筑设计资料集 (第二版)03本标准5.2.1.5执行。

发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91、HJ/T92、HJ493、HJ494、 HJ495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 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91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HJ/T353、 HJ/T354、HJ/T355、HJ/T356执行。

5.3.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5.2.1.7执行。

5.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4.1.1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 5.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 “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5.4.1.1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12348执行。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GB50077-2017》5.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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