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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镇村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连云港市市区镇村规划编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规划局
2018年3月15日
连云港市市区镇村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为科学编制镇村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规范镇村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镇规划标准》、《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村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条 规划分局(功能板块规建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应当掌握辖区内各镇政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主动对接镇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传达我市对镇村规划的编制要求,介绍相关上位规划对镇村性质、发展方向、人口规模、产业定位的规定及公共服务配套标准等。
镇政府在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等合理确定镇区人口规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第三条 规划编制初步成果完成后,市规划局村镇处会同规划分局及时组织人员对初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局村镇处牵头组织总工办、市政处、用地处和规划分局对规划成果进行内审,提出修改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内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后,形成论证成果。村镇处对论证成果进行审查,通过后邀请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并书面征求国土、环保、教育、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成果。镇政府将报批成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报批成果通过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后,上报市规委会审议。镇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示意见和规委会审议意见纳入规划内容,报审的规划成果经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书面上报市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镇村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镇政府需要修改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先向规划分局提出申请。接到镇政府修改规划的申请后,市规划局村镇处会同规划分局协助镇政府组织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方案,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书面上报市政府。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镇政府需要修改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政府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区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书面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镇总体规划。
镇政府需要修改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对原规划进行总结,提出修改方案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书面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同意规划修改后,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第2-3条程序修改规划。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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