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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适应人防建设由应急准备向常态准备转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 人防指挥工程,一、二等医疗救护工程平时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第四条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平时应施工安装到位的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接口、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应采用门式封堵。
(二)人防工程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封堵框和各种穿墙管应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三)滤毒通风系统的粗过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应安装到位,过滤吸收器选型应执行国人防办[2011]58号通知要求,平时就位,两头不得拆封。
(四)战时不用的管道截断、封堵措施应可靠、简单。
(五)战时机房内战时风机及风管应安装到位,两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封堵措施到位。
(六)各类人防工程的气密测量管,滤毒通风的工程战时防化值班室内的超压测压管及测压设备应施工安装到位。
(七)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笼头应安装到位。
(八)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唤按钮)及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和设备应安装到位。
(九)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暂不安装,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及给排水、电气管线应施工到位。
(十)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可预留,施工时应预留孔洞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且应设明显标志。
(十一)战时厕所通风管线及给排水管线应安装到位(战时厕所给排水管线主管应安装到位,支管可不安装)。
(十二)战时电动防护设备配套管线应安装到位,且控制设备应全部联动。
(十三)平时、战时或平战两用潜污泵及配套管线设备均应安装到位。
(十四)消防、给排水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前期土建施工时预埋钢制密闭止水套管,应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距墙不大于200mm处安装防护阀门(1.0MPa以上铜芯闸阀),防护阀门的连接安装应使用焊接法兰短管,不允许使用抱箍连接件。
第五条 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平时应施工安装的项目除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款除外)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人防工程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应采用门式封堵。
(二)战时通风设备、设施及管线均应施工安装到位。
(三)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应安装到位。
(四)战时脱衣间、淋浴间及穿衣检查间内通风、给排水及电气管线应全部安装到位。
(五)防化化验室自循环滤毒通风装置、通风柜、管线、阀门及风机均应安装到位。
(六)防化等级为乙级的人防工程,防化值班室内的毒剂报警器主机应预留位置,两个探头的壁龛(或支架)和壁龛侧壁的电缆出线口的预埋管线(DN50)应施工到位。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人防工程的柴油电站(含兼作为区域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他附属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及管线(含战时出线电缆)均应安装到位。
第七条 人防工程安装的防护设备均应采用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满足《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并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一)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二)最大限度的控制转换工程量,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
(四)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都应根据储存转换器材的数量,设计专用的储藏室。
(五)预留的平战转换内容、数量等必须在工程预留处制作制式标牌标识。
(六)编制的平战转换预案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与工程同步验收。
(七)平战转换预案必须为有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苏州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苏人防规[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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