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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应用、维护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设、系统建设、数据汇交、数据更新、数据交换与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是指城市地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空间位置、空间关系以及其它年代、权属、材质等专业属性数据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日常管理、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提供利用,并对管线权属单位开展管线信息更新、使用、传输、保密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本专业管线信息的更新、汇交、传输、保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与更新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将地下管线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维修改造及普查数据、竣工测量数据、补测补绘数据汇交输入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资源集中统一和实时动态管理。
第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立各自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信息采用集中普查、审批报送、竣工测量及年度修补测方式进行更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后15日内将成果数据信息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管线建设单位应与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合同,相关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九条 测绘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在管线工程覆土前进行测绘,管线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的,管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将日常维修、应急抢险过程中产生的管线变化信息(时间、管线位置、管线材质等)和自行开展的专业管线普查成果,按季度定期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汇交数据。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开发应用,为城市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管线会签等工作提供服务。管线权属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利用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展管线会签工作。
第十二条 哈尔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信息更新和共享采用离线数据交换和前置服务器的方式进行。
管线权属单位通过移动存储介质方式交换和前置服务器的方式共享本专业管线信息。
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政务内网的方式共享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建立考核机制,对管线权属单位的专门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其所完成的数据动态更新以及数据交换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保密与安全
第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以及共享数据交换传递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人员的配备与职责、资产、介质、设备、网络、密码使用、系统的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事件处置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使用地下管线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或转让。存储、处理、传递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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