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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事发[2000]11号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现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047号]《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 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1 总 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 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40㎡;
二级:≥30㎡;
三级:≥25㎡。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
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 用房及面积标准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
表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厨房不应小于5㎡,卫生间不应小于4㎡。
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
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 储藏面积(㎡)
5.0.9 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厨房:50床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床计;
2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床计,乙类按0.60~0.70㎡/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乙类不小于20㎡;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乙类不小于30㎡。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乙类不应小于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 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乙类不宜小于30㎡。
5.0.13 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床,乙类不应小于0.60㎡/床。
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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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的规定设计。
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2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7.8 门窗
7.8.1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7.8.2 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
7.8.3 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
7.8.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
7.9 室内装修
7.9.1 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
7.9.2 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
7.9.3 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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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标准
8.1 给水排水
8.1.1 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
8.1.2 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
表8.1.2 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8.1.3 养老设施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体积超过5000m³的养老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当体积小于10 000m³时,为10L/s,大于10 000m³时为15L/s。
8.1.4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养老设施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8.1.5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水表计量。水表宜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
8.1.6 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
8.1.7 应选用低噪声、节水型的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
8.1.8 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
8.1.9 卫生间、公用小厨房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
8.1.10 给排水的主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
8.1.11 卫生间设有洗面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设置两用或多用地漏。
8.1.12 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应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
8.1.13 公共卫生间的污、废水管宜放大一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
8.1.14 坐便器宜选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居住用房的卫生间的坐便器安装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
8.1.15 老年居住用房应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
8.1.16 热水水温应符合表8.1.16的规定。
表8.1.16 热水水温
8.1.17 淋浴器、浴盆、洗面盆应设冷热水杠杆式混合龙头。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
8.1.18 热水管立管顶端应设自动排气阀,以确保管路畅通。
8.1.19 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均宜暗敷。
8.2 燃 气
8.2.1 燃气使用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
8.2.2 老年公寓每套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燃气表应采用不小于4m³/h的表具。燃气管必须明敷。
8.3 暖 通
8.3.1 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医疗用房等应设有采暖及降温措施。一级养老设施宜设集中空调系统。
8.3.2 设有空调降温设备的老年居住建筑,应避免冷风吹向人体。
8.3.3 老年人的居住单元,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
8.3.4 公用浴室内应有供暖保温设施,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
8.4 电 气
8.4.1 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做到安全、可靠。
8.4.2 甲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变配电所,重要负荷应考虑备用电源。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8.4.3 乙类养老设施、老年公寓宜采用低压供电,电源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低压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采用TT系统。
8.4.4 养老设施应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进行用电计量,老年公寓每套可设置电表,作为内部计费之用。
8.4.5 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4.6 除老年公寓外,养老设施每层宜设总配电箱。
8.4.7 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开,插座回路的保护开关应有漏电保护功能。
8.4.8 建筑内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导线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电话、电视线路宜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
8.4.9 卧室内应设置顶灯、床头灯(或台灯)、床脚灯等照明设备,光源宜采用暖和型。
8.4.10 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
8.4.11 卧室和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电源插座,健身活动室应设置不少于三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
8.4.12 养老设施应考虑空调设备用电。
8.4.13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电视终端盒。
8.4.14 卧室的床头柜旁、卫生间、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场所应设置呼叫系统,并将信号直接送到护理室或值班室。
8.4.15 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单元应设置一部电话;一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应设置一部电话;二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宜设置一部电话;三级养老设施每一护理单元宜设置一部电话。
8.4.16 养老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设施标准
9.0.1 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9.0.2 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9.0.3 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9.0.4 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9.0.5 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9.0.6 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9.0.7 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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