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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鸡政发〔2007〕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常、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工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工程包括:
(一)供水管线:输水、配水管线、专用管线及城市水源地设施;
(二)排水管线:雨水、污水管线、雨水污水合流管线、排水管沟及污水处理设施;
(三)燃气、热力管线:燃气、热力管线;
(四)电力线路:输送电线路及供电设施;
(五)通讯线路:有线通信导管、光缆及附属设施;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铺设的其他管线。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独立编制的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管线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内容、深度、质量编制管线工程规划。
第八条 详细规划阶段的管线工程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独立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同时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第十条 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同时办理土地、动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完用地等手续后,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定位通知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线。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主干道和不易开挖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永久性综合管廊或管沟;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准在道路上破土建设管线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破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地下工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工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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