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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集中供暖住宅分户供暖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9月17日 辽建发〔2001〕第135号)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供暖质量,便于住宅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科学管理,并促进供暖商品化的进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住宅中采取集中热水供暖方式的建筑供暖系统。
1.3 省内新建民用节能住宅的供暖系统应按分户供暖和可实现分户热计量设计。
1.4 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2. 术 语
2.1 分户供暖系统:指能够实现每一住户的供暖设施可独立地进行供热、供热调节和关闭,并可方便进行供热计量的一种供暖系统型式。分户供暖系统为从建筑供暖入口起,由单元共用干管和若干户内系统组成。
2.2户内供暖系统:指每户入口处分户控制阀之后的供暖设施。
2.3 单元干管:分户供暖系统的供回水干管。
2.4 热计量:指对由供暖设施向建筑物某一范围内的供热量进行定量的计量。
2.5 分户热计量:指对户内供暖系统的用热量进行计量。
2.6 热表:指对以热水为热媒的供暖系统的供热量进行计量的成套装置,一般由供、回水温度传感器与流量计组成。
2.7 分室控制:指每一房间的供热量能够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单独的调节和控制。
2.8 户间传热量:通过住户间隔墙或楼板,由于温差而形成的传热量。
3. 热 量
3.1 分户供暖系统以低温水做热媒。
3.2 当采用化学管材时,供水温度应≤80℃;地板热水辐射采暖系统,供水温度≤60℃。
4. 供暖设计标准
4.1 各类房间的室内设计温度可按国家现行供暖设计标准的上限选取。
4.2 分户供暖系统的供热能力应满足4.1条的要求。散热器供热能力应考虑户间传热量。户间传热可按5~8℃温差计算。但总的户间传热量不应超过正常计算供暖设计负荷的50%。
4.3 分户供暖系统按连续供暖方式设计。
4.4 分户供暖系统入口作用压差应满足4.1、4.2条规定的供热能力要求。
5. 系统型式
5.1 单元干管系统型式:单元干管宜采用异程式系统型式。
5.2 户内系统型式:可根据建筑条件及热源条件选择采用如下系统型式。
5.2.1 水平双管系统:可以分室控制温度,每组散热器均应装温控器。
5.2.2 水平跨越式系统:在散热器进口设温控阀或三通温控阀,可分室控制温度。
5.2.3 地板辐射系统:墙壁暗装分水器、集水器,分水器至各室起点装温控器,可分室控制温度。
5.2.4 水平放射式系统:墙壁暗装分水器、集水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支管由集水器和分水器接出,各组散热器装温控器,可分室控制温度。
6. 管道布置与管材
6.1 室内供暖管道宜明装,也可与土建和室内装修配合暗设。单元干管应布置在管道井内。户内系统管路应在本户内敷设。
6.2 管道材料应选择符合供热要求的耐腐蚀的管材,禁止采用冷镀锌管材。埋设管道不应有接头。
6.3 因条件限制时,供暖管道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热媒设计流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小于0.25m/s。
6.4 敷设于楼梯间及管道井或地沟内的管道应保温,保温结构符合设计要求。
6.5 散热器不应选用有沙芯的散热器。
7. 热计量
7.1 新建住宅宜单户设置热计量装置。无条件时应预留装设热计量装置的位置,并应在系统入口处集中设置热表。热表的流量计应设在进户的供水管路上。
7.2 热计量宜采用可进行数据远传的热计量仪表。
8. 热源热网条件及供热运行调节
8.1 供热系统及室外管网应满足连续供暖运行制度要求,并应根据用户负荷变化进行自动调节。
8.2 供热管网在分户供暖系统入口处的供回水压差应满足4.4条要求。
8.3 若采用分户供暖设计的建筑与其他未实施分户供暖的建筑共用同一热源时,应对热阀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以保证各个建筑的供暖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
8.4 分户供暖入口应设可方便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装置。
8.5 各组散热装置宜设可调节装置。
9. 供暖设备与附件的设置
9.1 各分户供暖系统入口处应设置除污器。
9.2 热表的入口管段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9.3 户内供暖系统入口处供回水管均应设可关闭的控制阀门,其位置应在户外。
9.4 热表、除污器、调节阀、锁闭阀等附件宜设在户外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热表箱内。
9.5 在分户供暖系统中按点排气低点泄水的原则设置可靠的排气及泄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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