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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长规发[2013]28号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十、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公交枢纽、综合交通枢纽、殡葬用地、I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及II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交通敏感区域重点建筑等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四、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十五、各类建筑物每10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每设置一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型客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型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十八、鼓励各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面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十九、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办公区域参照本标准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配建指标执行,其它区域参照本标准医疗卫生用地住院部配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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