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2016年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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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的通知

内建规〔2016〕409号


各盟市规划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设计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基本要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考虑经济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考虑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持续发展。妥善处理城市自然、城市文化等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城市设计类型
本导则所指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
技术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本导则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5编制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依据上层次规划或其他法定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和空间景观控制要求。
(3)结合规划对象的历史沿革、文化特性、地域特征及建设现状,体现城市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
(4)明确城市设计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5)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交流展示。
(6)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1.6成果运用
城市设计应通过与法定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与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结合等方式,将设计目标和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建筑设计或具体建设控制中,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其城市设计成果运用、落实到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并指导建设。
有条件地区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2.1主要任务
在城市总体层面系统地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改善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城市活力,明确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形态格局,并提出控制引导框架及其要求。

2.2基础资料
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森林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要素。
城市建设现状:城市片区、城市公共中心、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主要广场、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重要景观道路、廊道、天际线轮廓及其他特色要素。
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等。

公众意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公众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发展意愿。

2.3内容及深度要求
(1)确定城市形态格局
统筹考虑城市现状及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历史与发展的协调关系,提出合理的城市形态格局。

(2)确定城市风貌特色
根据城市各区域的景观功能定位,划定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和节点,提出规划控制原则;根据城市风貌特征、建筑历史及现状,提出城市风貌分区及特征要素的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3)确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
提出城市与其周边自然景观资源(尤其是对城市空间景观关系密切的山体、水体,如山脉、周边湖海等)的保护范围和协调控制原则。

(4)确定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
划定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范围,提出历史风貌、人文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合理开发的控制原则。

(5)构建城市开放空间
基于城市功能布局和人群行为规律,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构建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明确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廊、视野等控制要求,协调城市整体景观,结合用地功能、区位、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经济性评估等因素,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原则。
对重要的城市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水体等公共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场所提出框架性引导要求;组织和优化慢行系统、游览线路等公共活动通道和慢行街区。

(6)制定行动策略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可结合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色资源禀赋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针对特定要素,提出需要编制的绿地系统、河道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交通、旅游等专项城市设计。

2.4编制成果构成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条文、图纸、说明及必要的附件四部分。
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说明、图纸及必要的附件三部分。

2.5成果内容

2.5.1条文
条文应对总体城市设计任务及控制对象等内容做出阐述,明确景观风貌控制范围、预期效果,提出规划控制原则。在总体规划文本中,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条文宜单独成章,也可纳入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章节。

2.5.2图纸
(1)主要图纸(必要时可合并绘制)
现状分析图、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图、城市形态格局规划图、景观风貌结构图、高度分区引导图、特色空间与开敞空间体系引导图、其它相关图纸。
(2)图纸比例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2.5.3说明
说明的内容为论证城市设计意图、解释城市设计指引等,应综合阐述城市设计的方法以及景观结构、风貌特色、高度控制、重要特色空间划定、开放空间体系等主要内容。
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2.5.4附件
可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评审纪要、部门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内容。可根据需要,另行制作实体模型、数字可视化模型等。

第三章 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3.1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要求,深化研究城市空间景观要素,对设计区段内建筑空间关系、体量、高度、色彩风格、开敞空间、界面控制等景观风貌等进行整体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3.2基础资料
区段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重大节日、固定集会、传说典故等。
城市建设现状:土地使用、建(构)筑物、公园、广场、街道、地下公共空间等。
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历史街区或传统风貌保护区的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色彩等专项规划;相关工程项目信息等。
公众意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所在区段基层组织和居民有关地区发展问题和目标的评价意愿。

3.3内容及深度要求
(1)确定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
根据规划地段的总体定位,针对片区内主要活动人群的活动内容、活动需求等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进行深化细分,深入研究规划地区的功能构成、交通组织和土地使用,细化功能布局和空间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注重土地的混合使用,塑造丰富多样的城市景观,确定景观塑造的重点和节点,对其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2)确定景观风貌控制内容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规划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规划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构建空间景观体系。

对景观节点、标志、廊道、路径、界面、特色地段等要素进行梳理,制定能够体现景观风貌特征的整体结构和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3)提出界面控制要求
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水体等)、人的活动特点等,对规划范围内城市界面景观特征、天际轮廓线、沿山界面、滨水界面、建筑界面控制线、贴线率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4)构建开敞空间与公共活动空间
落实总图城市设计要求,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安全系统紧密衔接,组织安排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

明确广场、街道、公园绿地、水体及沿岸空间等重要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的位置、范围、功能,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5)提出建筑控制和引导要求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组织建筑群体、强化空间艺术性、遵循统一中有变化,形成建筑群体的整体特征。

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底层功能与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6)提出环境设施控制要求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景观风貌体系以满足公众日常使用为目的,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对绿地、公园、广场、街道及其他公众活动场所的铺装、绿化、环境设施、无障碍设施、夜景照明、环境保护措施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7)行动策略
城市根据自然、历史人文、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色资源禀赋,对特定问题或目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根据公众发展意愿、实施条件和影响程度等,确定循序渐进的实施步骤和实施内容。针对设计对象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选择适宜的改造或开发模式。

建设项目在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设计。
根据需要可单独编制开放空间、交通枢纽地区、中心区城市综合体、街景立面整治等专项城市设计。

3.4编制成果构成
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条文、图件及说明三部分,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模型。
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说明、图纸及必要的附件三部分。

3.5成果内容

3.5.1条文
条文应对详细城市设计任务及控制对象等内容做出阐述。在文本中,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条文宜单独成章,也可纳入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章节。

3.5.2图件
图件由图纸、地块导则两部分组成。

(1)主要图纸(必要时可合并绘制)
包括现状综合分析图、城市设计总平面图(规划地区或核心区)、景观结构引导图、公共空间系统图、建筑高度控制引导图、开发强度控制引导图、效果图及其它相关图纸等。

(2)地块导则侧重于三维空间要素控制,重点表达景观结构、高度布局、开发强度引导、界面控制等内容,具体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建筑位置及后退要求、交通出入口组织、景观界面控制等具体控制要求。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导则可以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地块图则合并绘制,也可以独立编制。

(3)图纸和地块导则比例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3.5.3说明
说明的内容为论证设计意图、解释城市设计导则等,应分析说明空间形态、景观风貌、高度控制、开放空间、界面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内容和相应的城市设计思路和方法。

第四章 附则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导则将根据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发展需要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

本导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贴线率:指由多个建筑的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至少应该跨及所在街区长度的百分比,即临路建筑物的连续及底层建筑物的退让程度,是建筑物的长度和临街红线长度的比值,这个比值越高,沿街面看上去越齐整。

第五立面:对于建筑而言,第五立面是指建筑的顶面,而对于整个城市而言,城市第五立面是人在高处俯瞰到的城市各个要素的顶面及可观察到的其他立面的综合形态肌理以及它们之间相互的关系。

环境设施:环境设施是城市环境建设下的主题,包括各种建筑部件。城市环境建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是城市市容环境;二是城市大气环境;三是城市水环境;四是城市生态环境;五是城市交通环境;六是城市人文环境。

无障碍设施: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在生活中更是有无障碍扶手,沐浴凳等与其相关生活的设施。

城市界面:指在视觉上展示给人们观看或感受,并能让人对城市形成印象的一些界面或空间。城市界面设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街道、广场和交叉口;城市的轮廓线;城市的滨水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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