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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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DB 11/938-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2年标字第11号(总第124号)


    以下1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发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21日


前言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成果,并结合北京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指标体系;5.设计策划及文件要求;6.规划设计;7.建筑设计;8.结构设计;9.给水排水设计;10.暖通空调设计;11.建筑电气设计;12.景观环境设计;13.室内装修设计;14.专项设计控制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为使本标准更好地适应北京市绿色建筑设计的需要,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联系电话:64517259,邮箱:bjlsjzbz@cabrdesign.com)。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68017520,邮箱:bjbb3000@163.com。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天伟业(北京)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际国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启迪德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上海零碳信息科技中心
    参加单位:北京国奥时代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叶大华 曾捷 叶嘉 罗威 朱颖心 曾宇 鞠鹏艳 林波荣 黄献明 焦舰 薛世勇 张同亿 赵彦革 李建琳 盛晓康 吴燕 许荷 黄宁 陈喆 李本强 夏伟 刘加根 万水娥 杨红 褚欣 刘慧敏 沈宏明 余琦 胡倩 项卫中 陈硕 刘永晖 Robert Vale
    主要审查人:吴德绳 栗德祥 程大章 车伍 赵锂 张播 王昌兴

1 总 则


1. 0. 1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引导低碳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绿色设计与管理,和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

1. 0. 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设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 0. 4 绿色设计和低碳生态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在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 0. 2 低碳生态规划 low-carbon and ecological planning
    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在区域、城市或街区规划中通过整合土地、产业、交通、能源、资源、环境、社会等低碳生态策略,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

2. 0. 3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 0. 4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
    通过优化规划和建筑设计,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来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措施。

2. 0. 5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
    为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消耗能源的机械措施。

2. 0. 6 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incremental cost of green building

    因实施绿色建筑理念和策略而产生的初投资成本的增加值或减少值。


3 基本规定


3. 0. 1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详细规划阶段应结合用地情况、明确低碳生态规划的相关指标,指导后续阶段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3. 0. 2 绿色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执行规划阶段制定的规划指标、落实相关建筑指标、实现预定的绿色建筑目标。

3. 0. 3 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 0. 4 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设计模式、建筑形式、技术、材料与设备。

3. 0. 5 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专业应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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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标体系


4. 1 一般规定


4. 1. 1 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应通过用地规划、交通规划、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等四个方面的关键性指标进行表征和控制。建筑设计阶段的绿色设计,应通过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景观环境、室内装修等七个方面的关键性指标进行表征和控制。

4. 1. 2 各指标的计算方法、取值与适用范围应符合本章节中表4.2.2、表4.3.2的规定。


4. 2 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规划指标体系


4. 2. 1 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应制定表4.2.2中的指标。

4. 2. 2 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规划的关键性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 2. 2 详细规划低碳生态规划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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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建筑设计阶段绿色设计指标体系


4. 3. 1 绿色建筑设计阶段应制定表4.3.2中的指标。

4. 3. 2 建筑设计阶段绿色设计的关键性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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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策划及文件要求


5. 1 绿色建筑策划


5. 1. 1 在建设项目策划阶段宜进行绿色建筑策划,并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5. 1. 2 绿色建筑策划的目标为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绿色建筑指标、对应的技术策略、成本与效益分析。

5. 1. 3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建筑设计概念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
    4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5. 1. 4 前期调研宜包括场地分析、市场分析和社会环境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分析宜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市场分析宜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 社会环境分析宜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的意见与建议、所在区域的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情况等。

5. 1. 5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分析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2 达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11/T 825的相应等级;
    3 确定适宜的实施路线,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

5. 1. 6 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选用适宜技术;
    2 选用集成技术;
    3 选用高效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4 对现有条件不满足绿色建筑目标的,可采取调节、平衡与补偿措施。

5. 1. 7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 经济性分析;
    3 效益分析;
    4 风险分析。


5. 2 绿色建筑设计组织


5. 2. 1 项目建设方应组建绿色建筑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建设方、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等参与项目建设、使用与运行管理的各相关单位。

5. 2. 2 绿色建筑咨询单位宜在方案或之前阶段开展工作,应充分尊重项目的整体性要求,提供绿色建筑策划、设计建议及技术支持。

5. 2. 3 绿色建筑设计单位应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宜设置绿色建筑设计总监,在各阶段各专业应根据技术共享、平衡、集成的原则协同工作。

5. 2. 4 各相关专业在设计文件中应针对专项设计明确提出绿色建筑方面的要求,并对专项设计是否满足相应的要求进行审核确认。


5. 3 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


5. 3. 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符合区域低碳生态的规划要求,应设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需达到的绿色建筑目标要求,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5. 3.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区域低碳生态的规划要求,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并针对本标准提出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确定项目绿色建筑的实施策略。

5. 3. 3 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应依据本标准第6章内容及4.2节“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规划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文件应体现相应内容。

5. 3. 4 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应根据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设有绿色建筑专篇。

5. 3. 5 方案设计文件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其中应包括项目的绿色建筑目标、设计采用的绿色建筑手段及技术、投资估算等,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绿色设计集成表。

5. 3. 6 初步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绿色设计集成表。

5. 3. 7 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该专篇应设于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中,宜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要求,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绿色设计集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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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规划设计


6. 1 一般规定


6. 1. 1 本章所指规划设计包括详细规划与场地设计。

6. 1. 2 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设计应考虑空间、交通、能源、资源、环境等综合性内容。

6. 1. 3 场地设计应以改善室外环境的质量与生态效益为目标,优化建筑规划布局,并尽可能对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生态补偿。


6. 2 用地规划


6. 2. 1 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选址应符合北京市限建区规划等生态限制性规划的相关要求,或完成生态适宜性评价工作,不应在生态敏感区域选址建设,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2 应根据地区安全性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条件评估,禁止在各种灾害影响范围内安排选址。用地选址应位于电磁辐射危害、危险化学品危害、污染和有毒物质等危险源的安全影响范围之外,同时项目选址应保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符合环境安全性评价要求;
    3 用地应优先选择可更新改造用地或废弃地,工业用地改造利用应符合环境安全性评价要求;
    4 宜围绕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进行选址建设,轨道站点1km范围内可提供的工作岗位数量与站点设计日平均单向输送人员流量的比值不应小于10%;
    5 宜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区,并根据基础设施条件进行建设容量的复核。

6. 2. 2 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绕轨道交通站点应紧凑布局,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应进行用地、交通与地下空间的一体化设计;
    2 规划地块尺度应适宜步行出行,城市新建区由城市支路围合的地块尺度不宜大于150m~250m,旧区改造应通过路网加密、打通道路微循环等措施完善地块合理尺度;
    3 应满足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空间规划应与城市特色文脉、肌理相适应;
    4 城市综合公共服务中心应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 宜对场地内的可保留旧建筑进行再利用,结合城市发展要求赋予建筑新的使用功能;
    6 应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做好土方经济平衡。

6. 2. 3 用地功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功能应遵循职住均衡发展原则,用地范围或其周边1km范围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与同区域居住总户数的比值宜控制在0.6~1.6;
    2 用地规划应考虑适度的功能混合利用,根据定位在空间和功能方面进行合理的混合配置。

6. 2. 4 公共设施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按照社区规模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针对老龄化、弱势群体、停车难等社会问题,适度增加养老、助残、无障碍、配套停车等公共设施;
    2 应合理布局公共设施,幼儿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社区商业、邮政所、银行营业点、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心、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6种以上的设施可达性不宜超过500m;
    3 居住区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应小于2%,旅馆的无障碍客房比例不应小于1%;
    4 商业、零售等功能宜结合公交站点周边设置,公共建筑集中布局的街道两侧可通过控制合理的建筑贴线率营造宜人的步行空间,建筑贴线率宜大于50%。

6. 2. 5 用地建设强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使用强度应满足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要求;
    2 应合理规划设计地下空间,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多层建筑的地下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3,高层建筑不宜小于0.5;
    3 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应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取值要求,即1层~3层不宜大于49㎡/人、4层~6层不宜大于32㎡/人、7层~9层不宜大于27㎡/人、10层以上(含10层)不宜大于17㎡/人。


6. 3 交通规划


6. 3. 1 道路与公交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网,公交站点覆盖率应满足主要功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与公交站点步行距离小于500m的要求;
    2 应合理确定道路网密度和道路用地面积,合理规划城市支路系统布局与支路网密度;
    3 用地出入口宜设置与周边公共设施、公交站点便捷连通的步行道、自行车道,方便步行和自行车出行;
    4 在旧城地区,道路网规划应综合考虑原有地上地下建筑及市政条件和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价值的街道。

6. 3. 2 新区规划和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建成区内,步行和自行车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行车道路网由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道、胡同、小区道路以及自行车专用道路共同组成,应保证自行车可以连续行驶。人行道、步行街、人行过街设施等应与居住、商业、车站、城市广场的步行系统形成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2 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应为3m~4m,次干路应为2m~3m(一般情况下宜为3m),支路应为2m。高峰小时自行车流量超过3000辆的,可适当加宽。红线宽度为15m的支路,自行车道宽度可为1m。交叉口处的自行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自行车道宽度;
    3 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机动车和自行车道之间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城市支路交通量较大的,也应根据条件设置机非隔离设施;
    4 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公交车站、公交枢纽应就近设置足够和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车设施总体规模可按照进站乘客总量的10%~15%估算(三环路以外车站宜采用高限);
    5 城市道路红线内应设步行道,所有路口应设人行横道线。道路红线外宜建立联系主要公交站点、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到周边功能区的便捷步行系统,地块内的步行系统可结合微风通道设计。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 步行和自行车系统设计应结合绿化、景观环境设计,并提供配套的休息设施,应采取绿化遮荫措施,提高步行道、自行车道的舒适性。步行道与自行车道林荫率不宜小于75%。

6. 3. 3 静态交通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方式;
    2 应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位数,控制机动车室外停车数量比例。住宅室外地面停车数量占项目总停车量的比例不应超过10%,高档公寓和独栋住宅室外地面停车数量占项目总停车量的比例不应超过7.5%;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含一定比例的电动车车位和充电站指标;
    4 应合理布置自行车停车处,自行车停车处距建筑出入口距离不宜超过150m。应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周边布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5 停车场地应考虑生态设计,利用植物或遮阳棚等设施提高室外停车位遮荫率。应百分之百满足绿化停车达标率。


6. 4 资源利用


6. 4. 1 能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区域和建筑整体能源规划。应优先采用被动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应满足本标准的指标要求。规划应提高可再生能源贡献率,住宅建筑可再生能源贡献率不宜小于6%,办公建筑可再生能源贡献率不宜小于2%,旅馆、酒店建筑可再生能源贡献率不宜小于10%;
    2 应优先利用太阳能,对区域太阳能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
    3 利用地热能时,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湿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地下动物、植物或生态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4 宜根据市政条件合理规划分布式能源。

6. 4. 2 水资源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区域水资源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结合城市水环境专项规划,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
    2 应根据使用要求,对区域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合理确定节约用水定额和用水分配方案;
    3 应采取适宜的水处理技术和设施,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城市再生水资源利用率。

6. 4. 3 废弃物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遵循生活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原则,合理布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不应小于9%;
    2 应设置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系统,居住区密闭式垃圾站应有垃圾分类收集功能,社区应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并可考虑与密闭式垃圾站结合设置。


6. 5 生态环境


6. 5. 1 生态环境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持用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以及区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
    2 应采取措施,在开发建设的同时开展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
    3 场地设计应与原有地形、地貌相适应,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场地内建筑布局应与现状保留树木有机结合;
    4 应合理确定绿地率,新城及中心城居住区不应小于30%,旧城居住区不应小于25%,合理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放空间系统,开放空间可达性不宜超过500m;
    5 合理确定屋顶绿化率,屋顶可绿化面积的绿化率不应小于30%;
    6 应保证绿地系统的生态效应,合理确定植林地比例,公共绿地植林地比例不宜小于25%,防护绿地植林地比例不宜小于60%,其他建设用地植林地比例不宜小于40%,绿化用地的本地植物指数不宜小于0.7。

6. 5. 2 规划建设用地水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确定水环境规划与设计方案,保证整体性、生态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综合利用,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 应保护湿地和地表水体,严禁破坏区域水系,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 应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途径,通过雨水入渗和调蓄措施,使开发后场地雨水的外排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总量,宜采用辅助模拟技术手段优化雨水系统和雨水环境;
    4 应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设计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雨水入渗设施,补充和涵养地下水资源,营造良好的水文生态环境,下凹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6. 5. 3 规划建设用地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室外风环境状况和需求对各类室外活动场地布局进行优化,合理设置区域或用地内的微风通道改善风环境;
    2 建筑布局和形体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多层居住建筑宽度不宜大于60m,高层居住建筑宽度不宜大于50m;
    3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1.5m高处风速不应大于5m/s,或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或风洞试验进行风环境分析,建筑风环境模拟设置应符合附录C中C.0.1的要求。

6. 5. 4 规划建设用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降噪措施和隔震措施;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2 应注重声环境的主动式设计,运用科技手段营造健康舒适的声环境;
    3 用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宜对用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噪声环境模拟设置应符合附录C中C.0.5的要求。

6. 5. 5 规划建设用地光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地形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建筑室内人工照明能耗,宜采用光环境模拟优化建筑规划布局,光环境模拟设置应符合附录C中C.0.3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日照标准、日照间距应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相关要求;
    3 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直射光线不应进入周边居住建筑外窗,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光的眩光限值宜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有效避免光污染。

6. 5. 6 规划建设用地热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布置用地和建筑,有效利用廊道自然通风,降低室外热岛效应;
    2 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方式,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等宜采取乔木遮阳措施;
    3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区域日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宜用计算机模拟手段优化室外热环境设计,室外热岛模拟设置应符合附录C中C.0.6的要求;
    4 室外活动用地、道路铺装材料的选择在满足用地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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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计


7. 1 一般规定


7. 1. 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促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优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性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改善室内舒适度。

7. 1. 2 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外的声、光、热等因素,权衡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朝向、形体和间距。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7. 1. 3 建筑设计的各种技术措施应结合其性能优缺点、适用条件、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过综合比较分析后合理选用。

7. 1. 4 遮阳构件、导光构件、导风构件、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等绿色建筑技术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7. 1. 5 建筑造型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需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

7. 1. 6 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使用计算机模拟等建筑性能和环境分析技术,对朝向、方位、形状、围护结构、内部空间布局等进行分析和优化,并在设计深入过程中进行完善和检验。


7. 2 建筑空间布局


7. 2. 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建筑中的休息交往空间、会议设施、健身设施等空间和设施宜共享。

7. 2. 2 建筑设计宜有利于建筑空间的社会化共享,宜利用连廊、上人屋面等提供对外共享的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运动健身场所、停车场地等。

7. 2. 3 建筑设计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和无功能空间,宜避免过大的过渡性和辅助性空间。

7. 2. 4 宜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的未来变化,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室内分隔应提高空间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7. 2. 5 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

7. 2. 6 住宅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有私密性要求的空间宜避免视线干扰。

7. 2. 7 室内热环境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7. 2. 8 人员长期居住、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应远离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或场所。

7. 2. 9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应统筹管线路由。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在设计时考虑预留检修门、检修通道、扩容空间、更换通道等。

7. 2. 10 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宜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梯间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宜结合消防疏散楼梯设置,楼梯间入口宜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7. 2. 11 建筑中宜有便捷的自行车停车位,并设置自行车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办公、学校等建筑可配套设置淋浴、更衣设施。

7. 2. 12 建筑出入口位置应方便步行者出行及利用公共交通,宜设置与公共交通站点便捷联系的人行通道。

7. 2. 13 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和其他不易使用的空间。

7. 2. 14 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宜采用措施引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充分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进行平战结合设计,人员经常使用的地下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7. 3 建筑围护结构


7. 3. 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北京市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建筑可提高围护结构的节能标准,可通过权衡计算或计算机模拟分析的方法计算建筑的节能率。

7. 3. 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的外保温层宜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2 夹芯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 连续供暖和空调建筑的夹芯保温外墙的内侧墙宜采用热惰性良好的重质密实材料;
    4 非供暖房间与供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5 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供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7. 3. 3 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大面积设置凸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2 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3 外墙外保温墙体上的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保温处理;
    4 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7. 3. 4 设置屋顶绿化的面积占可设置屋顶绿化的屋面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30%。

7. 3. 5 有条件的建筑宜采用浅色屋面、通风屋面和屋面遮阳等屋面隔热措施。

7. 3. 6 主要使用空间的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可调节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天窗宜设置遮阳设施。西向和南向宜选用遮阳性能较好的玻璃。西向采用外遮阳设施的外窗面积应满足北京市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7. 3. 7 多层建筑、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下部的低层裙房的西向外墙宜采用垂直绿化,有条件的建筑宜在东西向和南向设置垂直绿化。多层建筑、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下部的低层裙房采用藤本植物进行垂直绿化的水平种植长度不宜低于建筑周长的6%。


7. 4 建筑材料


7. 4. 1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发布的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现行文件的规定。宜选用北京市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可参见附录B.0.4;宜选择含能和碳排放量低的建筑材料,可参见附录B.0.8。

7. 4. 2 建筑材料宜选用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的建筑材料。

7. 4. 3 住宅、旅馆、学校等建筑的平面及竖向尺度、建筑构件等宜进行模数化、标准化设计。

7. 4. 4 建筑造型宜简约,宜将建筑功能和装饰构件相结合,减少装饰性构件的使用。

7. 4. 5 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宜一体化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宜与装修设计同步进行,应考虑装修工程的需求。

7. 4. 6 办公、商场等需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的分隔宜采用便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玻璃墙、板材等可循环利用隔墙,可循环利用隔墙围合空间面积比应满足表4.3.2中指标D6的要求。

7. 4. 7 宜采用工业化雨篷、栏杆、烟道、楼梯、门窗、百叶,及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复合式外墙、集成吊顶等工业化建筑构件。宜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7. 4. 8 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应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室外钢制构件宜使用不锈钢或热镀锌处理等防腐性能较好的产品;有大面积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宜设置擦窗机,其他建筑宜设置用于固定安全带的圆环。

7. 4. 9 建筑的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并易于更换,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建筑不同寿命部件组合宜便于分别拆换和更新。

7. 4. 10 除地面供暖以外,主要使用空间的楼地面现浇面层的平均厚度不应超过50mm,不宜超过30mm。

7. 4. 11 建筑外窗和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等宜采用石膏板、金属、玻璃、木材等可再循环材料。

7. 4. 12 宜优先选用脱硫石膏板、粉煤灰制品等利废材料。

7. 4. 13 宜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利用建筑施工和建筑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

7. 4. 14 采用木材时,宜选用速生木材或竹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7. 4. 15 有条件时宜选用储能材料、有自洁功能材料、除醛抗菌材料等功能性建筑材料。


7. 5 建筑声环境


7. 5. 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7. 5. 2 宜根据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远离工作、休息等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 不应将水泵房等噪声源设于住宅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3 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
    4 产生噪声的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7. 5. 3 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管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相邻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减振措施:
    1 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
    2 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
    3 噪声源空间的墙面及顶棚宜做吸声处理;
    4 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7. 5. 4 有特殊音质要求的房间声环境设计,应优先采用优化空间形体,合理布置声反射板、吸音材料等措施。

7. 5. 5 公共建筑的走廊和门厅、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空间应做吸声设计,宜设置矿棉板、穿孔板、木丝板等吸声顶棚,可采用吸声墙面、空间吸声体等措施。

7. 5. 6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住宅的沿街外窗隔声性能应不小于30dB;宜将走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设于毗邻干道一侧;可使用声屏障等设施来阻隔交通噪声。

7. 5. 7 住宅、学校、医院等有声环境要求的房间对楼板撞击声压级有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当采用地面供暖时,可结合地面供暖的保温层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浮筑楼板的减振垫应沿墙体上返不低于40mm高。

7. 5. 8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用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顶等措施防止雨噪声。


7. 6 建筑光环境


7. 6. 1 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应保证室内外日照环境,满足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日照模拟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当住宅建筑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7. 6. 2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采光模拟边界条件应符合附录C.0.3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2 天然采光时宜采用合理的遮光措施避免产生眩光;
    3 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7. 6. 3 有条件时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采光不足的建筑室内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
    2 设置导光管、反光板、反光镜、集光装置、棱镜窗、导光光纤等。

7. 6. 4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7. 7 建筑风环境


7. 7. 1 建筑应对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使空间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设计。自然通风模拟应符合附录C.0.4的要求。

7. 7. 2 房间平面宜采取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

7. 7. 3 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居住建筑主要使用空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公共建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5%。

7. 7. 4 住宅建筑宜采用可调节小扇窗、自然通风器等在供暖季节时便于通风换气的措施。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7. 7. 5 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 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通风道、自然通风器、太阳能拔风道、无动力风帽等诱导气流的措施;拔风井、通风道等设施应可控制、可关闭;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上部设置可开启窗,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可开启窗在冬季应能关闭。

7. 7. 6 有条件时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下沉庭院宜避免汽车尾气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3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7. 8 室内空气质量


7. 8. 1 建筑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7. 8. 2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公共建筑在室内禁止吸烟的前提下应设置室外吸烟区,室外吸烟区与建筑主入口的距离应不少于8m。

7. 8. 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刮泥地垫、刮泥板等具有截尘功能的设施。


7. 9 其 他


7. 9. 1 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7. 9. 2 在建筑入口、卫生间、电梯、停车场等处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保证轮椅使用者和视觉障碍者能够顺利通行和使用。

7. 9. 3 新建居住区宜配建不低于2%的无障碍住宅,新建旅馆宜配建不低于1%的无障碍客房。

7. 9. 4 有集中餐饮的建筑应设置有机垃圾收集场所,收集后送区域集中处理。

7. 9. 5 风冷空调的室外机位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有明显的气流短路,并应避免热污染,便于清扫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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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构设计


8. 1 一般规定


8. 1.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年;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满足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8. 1. 2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且不宜低于二级。

8. 1. 3 结构设计应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并充分考虑节省材料、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

8. 1. 4 结构材料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宜选择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材料,且优先采用可再循环、可再利用材料,并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
    2 宜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3 宜选用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地区生产的材料;
    4 禁止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的材料;
    5 严禁采用国家及北京市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

8. 1. 5 结构设计应进行以下优化设计:
    1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优化设计;
    2 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3 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4 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8. 2 主体结构设计


8. 2. 1 新建建筑可适当提高结构的设计荷载取值。

8. 2. 2 结构布置宜提高对建筑布局的适应性。

8. 2. 3 结构方案应尽量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应与业主和有关专家协商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8. 2. 4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结构体系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采用较难实施的结构及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超限结构;
    2 应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
    3 甲类建筑应优先采用隔震或耗能减震结构;乙类建筑宜采用隔震或耗能减震结构;
    4 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应合理采用钢结构体系、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8. 2. 5 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2 应合理采用高强钢筋、高性能钢材: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强钢筋用量比例、高层钢结构的高性能钢材用量比例应满足4.3.2条要求;
    3 应合理采用高强混凝土:60m以上高层建筑结构下部竖向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4.3.2条要求;
    4 宜采用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结构材料。

8. 2. 6 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 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宜合理采用预应力楼盖、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和夹心楼板等;
    3 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宜选用高强钢材:由刚度控制的钢结构,宜优化构件布置;
    4 应合理采用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构件。


8. 3 地基基础设计


8. 3. 1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坚持就地取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

8. 3. 2 根据上部结构情况,地基宜采用天然地基,其次依次为地基处理、桩基。

8. 3. 3 地基处理宜采用换填垫层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挤密桩法,环境允许也可采用强夯法、夯实水泥土桩法。

8. 3. 4 地基基础协同分析与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高层建筑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进行协同设计;
    2 桩基础由沉降控制时,宜考虑承台、桩与土的协同作用;
    3 筏板基础宜根据协同计算结果进行优化设计。

8. 3. 5 钻孔灌注桩宜采用后注浆技术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8. 3. 6 城区人工填土应就近选用经处理的工业废渣、无机建筑垃圾及素填土作为多层建筑的地基,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4 改扩建结构设计


8. 4. 1 改扩建工程,应根据结构可靠性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维护处理措施后,按评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8. 4. 2 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并应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固。

8. 4. 3 因建筑功能改变、结构加层、改建、扩建等,导致建筑整体刚度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不能满足现行结构设计规范要求,或需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时,应采用优化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加固方案,并宜优先采用结构体系优化加固方案。

8. 4. 4 结构体系或构件加固,应采用节材、节能、环保的加固技术。

8. 4. 5 结构改建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结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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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设计


9. 1 一般规定


9. 1. 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9. 1. 2 集中热水供应的热源应优先选择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和太阳能制备热水。并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891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等的相关规定。

9. 1. 3 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的设置不应对室内、外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9. 1. 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 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9. 2 供水系统设计


9. 2. 1 供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综合利用市政给水、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各种水资源。当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确定供水水质标准。

9. 2. 2 节水规划设计中平均日用水定额应采用《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用水指标的中间值。

9. 2. 3 采用市政给水、市政再生水时应充分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当需要加压供水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供水方式。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竖向分区,公共建筑入户管(或配水横管)供水压力不大于0.15MPa,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9. 2. 4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设计水温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2 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设计水温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应采用定量或定时等节水措施。

9. 2. 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应大于0.02MP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2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9. 2. 6 当设有下列系统时,应采取水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的节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
    2 游泳池、水上娱乐池(儿童池除外)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排出废水宜回收利用;
    3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再利用或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4 洗车用水宜采用非传统水源,当采用自来水时,洗车设备用水应循环使用;
    5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大型建筑,宜设置单独的空调冷凝水回收再利用措施。

9. 2. 7 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景观用水应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2 水景的补水量与回收利用的雨水、建筑中水水量应达到平衡;
    3 景观用水应经循环处理后使用。

9. 2. 8 民用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应在下列位置设置水表计量:
    1 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和景观、灌溉等不同用途的供水管;
    2 公共建筑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位的供水管。


9. 3 节水设备及器具


9. 3. 1 水嘴、淋浴器、家用洗衣机、便器及冲洗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要求。

9. 3. 2 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9. 3. 3 成品冷却塔应选用冷效高、飘水少的产品。冷却塔飘水率应小于0.01%。


9. 4 非传统水源利用


9. 4. 1 下列新建建筑必须设计、建设中水设施:
    1 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2 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 建筑面积5万㎡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³/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9. 4. 2 应优先利用城市或区域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作为小区中水水源。

9. 4. 3 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9. 4. 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增加雨水渗透量,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设计用降雨条件见附录B.0.3。

9. 4. 5 非传统水源利用过程中,必须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传统水源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非传统水源的标志;
    3 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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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暖通空调设计


10. 1 一般规定


10. 1. 1 供暖、空调系统设计,必须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当采用地源热泵、可再生能源、热电冷三联供系统、蓄能系统等新型能源或节能系统形式时,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模拟,分析能耗与技术经济性,选择合理的冷热源和供暖、空调系统形式,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暖通空调冷热负荷计算所采用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使用人数、照明功率密度、室内设备、作息模式等基础数据应与其他相关专业协调一致;
    2 暖通空调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照附录B.0.1确定;暖通空调的室内环境设计计算参数不宜高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2009第4.1.2条的标准;
    3 设计工况下的室内新风量应为《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的最小新风量;
    4 当进行建筑物全年能耗模拟时,模拟设置应符合附录C.0.2的规定。

10. 1. 2 暖通空调系统分区和系统形式应根据房间功能、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空间形式、使用时间、物业归属、控制和调节要求、内外区及其全年冷热负荷特性等进行设计。

10. 1. 3 住宅建筑不宜采用集中供冷空调系统。

10. 1. 4 厨房、卫生间、吸烟室、垃圾间、复印室等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等污染物的房间应设置排风系统,维持房间相对负压。

10. 1. 5 除幼儿园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居住建筑的供暖散热器不应暗装,公共建筑供暖散热器不宜暗装。

10. 1. 6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根据工艺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噪声和振动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振和减震措施。


10. 2 输配系统


10. 2. 1 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 第4.3.4条的要求。在选配集中供暖、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并标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同时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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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EC(H)R——ECR为冷水循环泵的耗电输冷比,EHR为热水系统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对应运行水泵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冷、热负荷(kW);
    △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按表10.2.1-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10.2.1-2取值;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10.2.1-3 取值;
    ΣL——供暖系统为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空调系统为从冷热源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
    α——与Σ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10.2.1-4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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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2 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和冬季冷却塔供冷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 除利用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5℃;
    3 末端采用散热器的集中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90℃,不宜低于6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4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4℃的冷水可利用时,宜采用大温差空调冷水系统;
    5 空调冷冻水系统的供冷半径宜控制在300m以内,当供冷半径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的输送水温。

10. 2. 3 应对空调水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采用调整管径、设置阻力阀门等平衡措施。

10. 2. 4 空调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空调机组位置不应远离其服务的房间或空间,并应采取隔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新风入口和排风出口的位置确定应避免使通风系统管路过长。空调通风系统竖向负担不宜超过10层。

10. 2. 5 空调通风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通风系统矩形风管断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4,不应大于8;或者比摩阻不宜大于2Pa/m ,不应大于4Pa/m;
    2 空调通风系统管道在转弯、分支处应采用阻力损失小的弯头、三通部件;
    3 空调通风系统管道应设置调试、维护用的调节阀、风管测定孔、检查孔和清洗孔。


10. 3 冷热源选择


10. 3. 1 民用建筑供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采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城市区域热网作为热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常规能源使用量,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10. 3. 2 冷热源设备容量应以设计工况下的计算冷热负荷为依据确定,并应扣除能量回收的冷热量。应以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为原则,合理搭配设备的容量和台数。

10. 3. 3 建筑容积率高,热、电、冷负荷匹配且热负荷稳定时,经过全年热、电、冷负荷计算分析,三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大于80%,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以热定电模式运行的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系统。

10. 3. 4 采用区域供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容积率高,供冷半径小,空调冷负荷密集,符合冰蓄冷条件,且经过全年能耗计算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2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采用多级泵、大温差小流量、变流量控制、加强绝热保温等技术和措施。

10. 3. 5 当具有废热蒸汽、烟气或不低于80℃的废热热水可利用时,宜采用吸收式制冷。

10. 3. 6 当空调峰谷负荷相差悬殊,结合峰谷电价差政策,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的结果合理时,可采用蓄冷空调。

10. 3. 7 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工况下的制冷性能系数应比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的要求高一个等级。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应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附录A中的限定值要求。

10. 3. 8 电制冷机组(含地源热泵)名义工况下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优于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 的要求。

10. 3. 9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
    1 空气源热泵冷热风机组:小于1.80;
    2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小于2.00。

10. 3. 10 当采用地源热泵作为可再生能源用作暖通空调的冷热源时,应按照第4.2.2条的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贡献率的计算。

10. 3. 11 具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公共建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10. 3. 12 冬季应优先利用室外新风消除室内余热,或采用冷却塔制冷等方式为建筑物内区提供冷水。


10. 4 控制与检测


10. 4. 1 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自控系统应包括参数检测、参数和设备状态及故障指示、设备连锁及自动保护、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自动调节与控制、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全部或部分检测与控制内容。

10. 4. 2 暖通空调自控系统设计应明确部分负荷运行和各功能分区运行的策略。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分层、分区和分时控制的要求,实现不同房间室内空调的控制和调节功能。

10. 4. 3 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业归属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大型公共建筑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用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冷热源机房设备的耗电量应按照热源设备、热水循环泵、冷源设备、冷却塔风机、冷却水泵、冷冻水泵等分项计量;
    2 末端空调设备宜按照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风机盘管机组、分体空调等分项计量;
    3 蓄能系统冷热源设备的用电应具有分时段计量功能。

10. 4. 4 人员密度大的功能空间,在冬夏季节应能够根据人员变化或二氧化碳浓度变化改变新风量运行;全空气系统宜根据部分负荷的变化改变送风量。

10. 4. 5 地下汽车库通风系统应能够根据使用时间、汽车出入频繁与否的不同时段、汽车尾气污染物浓度变化等调节、控制通风系统的运行。

10. 4. 6 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的空调水系统应按照定水温差、变流量运行方式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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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电气设计


11. 1 一般规定


11. 1. 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建筑电气设计。

11. 1. 2 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优先选择符合功能要求的节能高效电气设备,合理应用节能技术,并应将节能高效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方案设计比较。

11. 1. 3 方案设计阶段应对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热电冷三联供等作为补充电力能源,并宜采用并网型发电系统。

11. 1. 4 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风力发电机等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避免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柴油发电机房的排烟设置应满足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6.1.3条第4款的要求。


11. 2 供配电系统


11. 2. 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11. 2. 2 变配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有条件时,大型公共建筑的变配电所供电范围不宜超过200m。

11. 2. 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电力有功、无功功率负荷计算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

11. 2. 4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现行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并应采取相应的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建筑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设备或场所宜设置滤波装置。

11. 2. 5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综合技术、经济电流计算方法设计,经济电流截面的选用方法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附录B的相关规定。


11. 3 照 明


11. 3. 1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

11. 3. 2 应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
    2 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的装置;
    3 具有天然采光的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宜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

11. 3. 3 照度标准值为300lx及以上、适宜设置局部照明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

11. 3. 4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因素,照明控制应采取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景观、停车库、开敞式办公室、大堂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照明宜采取分散控制方式;
    2 人员非长期停留的会议室、卫生间等区域,可安装人体感应控制装置;
    3 电梯厅、走廊、楼梯间等场所宜设置时控或人体感应等控制装置;
    4 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宜独立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宜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控制及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信等功能。

11. 3. 5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11. 3. 6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照明设计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附属装置。

11. 3. 7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不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11. 4 电气设备


11. 4. 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并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配电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1. 4. 2 低压交流电动机应选用高效能电动机,其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11. 4. 3 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的感应传感器。

11. 4. 4 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其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11. 5 计量与智能化


11. 5. 1 居住建筑的电能计量应分户、分用途计量,除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公共区域照明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 电梯、热力站、中水设备、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空调设备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4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11. 5. 2 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按照用途、物业归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设置电能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还应满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电分类计量技术要求》DB 11/T 624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个独立的建筑物入口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 应对照明、电梯、制冷站、热力站、空调设备、中水设备、给水设备、排水设备、景观照明、厨房等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3 办公或商业的租售单元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 办公建筑的办公设备、照明等用电应分项或分户计量;
    5 地下室非空调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宜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装置;
    6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7 大型公共建筑的厨房、计算机房等特殊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8 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用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10.4.3条要求。

11. 5. 3 计量装置宜相对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1. 5. 4 电能计量装置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由变配电监控管理系统监测的智能仪表,宜包括电压、电流、电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参数;
    2 对于关键部位的电度表宜采用先进的全电子电度表;
    3 预付费IC卡表具、远传表均应为计量检测部门认可的表具。

11. 5. 5 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中的相关要求。

11. 5. 6 设有智能化系统的建筑,其子系统的配置应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附录A~J选配,居住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还应满足《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基本配置的要求。

11. 5. 7大型公共建筑应具有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功能,并宜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11. 5. 8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并应具有能源的实时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功能,其他公共建筑应具有对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监测和统计管理的功能。

11. 5. 9 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设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人员聚集的公共空间或人员密度较大的主要功能房间,宜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探测器和显示装置,当二氧化碳浓度超标时应实时报警;
    2 地下停车库宜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探测器和显示装置,当一氧化碳浓度超标时应实时报警;
    3 当以上场所设有机械通风系统或中央空调系统时,宜根据探测器的检测结果联动控制相关区域的通风、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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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景观环境设计


12. 1 一艘规定


12. 1. 1 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场地内建筑群体、道路相协调。

12. 1. 2 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充分利用场地现有地形、水系和植被进行统一设计,达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绿色建筑设计的目的。

12. 1. 3 景观环境设计总平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优化场地的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嗅觉环境等,各类景观要素设计需相互联系。


12. 2 绿 化


12. 2. 1 应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内现状树木。

12. 2. 2 种植设计应选择适应区域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本地植物,本地植物指数不宜低于0.7。宜选择耐候性强、易养护、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植物种类可参见附录B.0.5。

12. 2. 3 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多种植物合理配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多于5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30种;居住区用地面积5万㎡~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35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40种;
    2 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3 绿地内宜多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每100㎡绿地内乔木数量不应少于3株。

12. 2. 4 屋顶绿化宜选择生长较慢、抗性强的植物,不应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花园式屋顶绿化宜合理配置小乔木、灌木,形成复层绿化。屋顶绿化植物种类可参见附录B.0.6。

12. 2. 5 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的依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对建筑外墙、场地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地铁通风设施、道路护栏、建筑景观小品等处进行垂直绿化。

12. 2. 6 实土绿化场地宜因地制宜地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式绿地内的种植设计宜选择耐水湿的植物。实土绿化下凹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12. 2. 7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改善场地声环境,宜在噪声源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及灌木,形成植物隔声屏障。

12. 2. 8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提高场地光环境质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 种植高大乔木,降低建筑立面反射光引起的眩光污染;
    2 活动场地周边栽植落叶阔叶乔木。

12. 2. 9 种植设计宜有利于优化场地热环境,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道路、广场和室外停车场周边,以及室外停车场内部宜种植高大落叶乔木,为场地遮荫。住区内广场的遮荫率不小于40%,公共建筑周边广场遮荫率不小于20%,室外停车位遮荫率不小于30%,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林荫率不小于75%;
    2 建筑东、南、西立面宜栽植落叶阔叶乔木,有条件时可设计垂直绿化,为建筑立面遮阳;
    3 宜结合场地风环境分析报告,在冬季主导风上风向处设计防风林带,有效阻挡冬季主导风;在宜产生静风处种植导风林带,为建筑夏季的自然通风提供良好条件。


12. 3 水 景


12. 3. 1 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如湖面、河流和湿地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宜完全保留,水体的改造应进行生态化设计。

12. 3. 2 水景设计应结合场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源条件、雨水利用方式、雨水调蓄要求等,综合考虑场地内水量平衡情况,结合雨水收集等设施确定合理的水景规模。

12. 3. 3 在无法提供非传统水源的用地内不应设计人工水景。

12. 3. 4 人工水景的设计应注重季节变化对水景效果的影响,充分考虑枯水期的效果。

12. 3. 5 人工水景应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


12. 4 场 地


12. 4. 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采取有效措施对场地雨水进行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对场地雨水实施径流总量控制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12. 4. 2 室外道路、广场设计应考虑设置遮阳、遮风、避雨等设施,室外硬质地面铺装材料的选择应遵循平整、浅色、耐磨、防滑、透水的原则。其中硬质铺装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率宜介于0.3和0.7之间,铺装地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同时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12. 4. 3 室外场所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2 无障碍设施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根据人性化的原则设计;
    3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在距离建筑主入口最近处安排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12. 4. 4 室外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遮阳、减噪、视觉效果等因素,宜种植乔木和灌木;室外停车场的地面铺装宜选择透水性好的生态环保材料。

12. 4. 5 居民运动场馆和健身设施的配套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用地面积应满足《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运动场馆集中设置于人员易于到达之地;
    2 居民健身设施和绿地结合布置,且考虑老年人专用健身器材;
    3 健身运动场地有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同时设置休息座椅。

12. 4. 6 儿童游乐场地应选择阳光充足、风环境良好的区域,应与主要道路和居民窗户保持一定距离,宜设计为开敞式,并保证良好的可通视性。场地内应选用安全、尺度合适的设施,宜设儿童专用的冲洗池。

12. 4 .7 亭榭、雕塑、艺术装置等小品的设计宜考虑其遮阳、遮风、噪声屏蔽等作用。

12. 4. 8 景观小品的设计宜优先考虑选择本地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环保材料。

12. 4. 9 室外的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宜在不影响其功能和警示的前提下,进行遮护、围挡、或美化设计。


12. 5 照 明


12. 5. 1 景观照明设计除应满足本节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标准11. 3的要求。

12. 5. 2 景观照明设计应遵循安全、适度的原则,并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和《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 11/T 388.1-4的有关规定。

12. 5. 3 景观照明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光污染,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景观照明的照明光线应严格控制在场地内,超出场地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2 应严格控制夜景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建筑产生干扰光,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7.0.2条和《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 11/T388.3-2006第5.2节的要求;
    3 应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景观照明内透光照明;
    4 玻璃幕墙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立面照明宜采用内透光照明与轮廓照明相结合的方式,不应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5 初始灯光通量超过1000lm的光源宜采取遮光角措施。

12. 5. 4 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选择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3.2节规定。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除满足照明功能外,还应注重白天的造景效果。

12. 5. 5 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控制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

12. 5. 6 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中6.2.2所要求的大城市规模的要求。

12. 5. 7 有条件时,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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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室内装修设计


13. 1 一般规定


13. 1. 1 装修设计应遵循高效、健康和适宜的原则。

13. 1. 2 新建建筑的室内装修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13. 1. 3 在既有建筑的装修设计中,不应破坏结构主体,不应影响建筑设备的效能,不宜改动机电设备终端的位置。

13. 1. 4 装修设计应考虑装修材料、部品、设施等的可拆解性,并在装修构造设计上为其提供可能。对办公、商业类等建筑室内空间宜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13. 2 设计要求


13. 2. 1 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减弱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

13. 2. 2 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室内天然采光,外窗、内窗、阳台等部位,除内遮阳外不宜有其他遮挡构件。

13. 2. 3 室内装修设计不应减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同时应避免产生热桥。

13. 2. 4 室内装修设计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满足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表6.0.4的要求。

13. 2. 5 室内装修设计应严格保持有防水部位的安全性。

13. 2. 6 室内装修照明设计应提供照明节能计算书,并应满足11. 3章节的相关要求。

13. 2. 7 室内装修设计宜选择不易积尘、易清洁的材料和构造。

13. 2. 8 室内装修设计宜采用绿植、设计合理适宜的水景等改善空气质量和调节室内湿度的措施。

13. 2. 9 室内装修设计宜选择工业化、装配化成套部品。

13. 2. 10 室内装修设计应设置及保留机电设备检修口。


13. 3 装修材料选择


13. 3. 1 室内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地区发布的现行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选用。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11/T 825中绿色建筑选材技术指标体系的要求。

13. 3. 2 室内装修宜选用可循环使用材料和利废材料。

13. 3. 3 室内装修宜选用耐久性材料、储能材料、有自洁功能材料、除醛抗菌材料、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等功能材料。

13. 3. 4 室内装修中的竹、木材料宜选用速生材及其合成的高强复合材料。在保证装修效果的基础上,尽量使用本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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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专项设计控制


14. 1 一艘规定


14. 1. 1 在专项设计开展前,主体设计单位应首先对专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14. 1. 2 在专项设计开展前,主体设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并明确设计要求;在专项设计完成后,主体设计单位应对专项设计进行详细审核。

14. 1. 3 建筑幕墙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协调,并确保安全。

14. 1. 4 专项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时设计。

14. 1. 5 专项设计应在主体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运行控制策略及维护方案。


14. 2 建筑幕墙


14. 2. 1 玻璃幕墙的分格应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应妨碍主体设计的室内功能和视觉要求。

14. 2. 2 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通风面积应达到主体设计要求。

14. 2. 3 幕墙专项设计应确保达到主体设计的热工性能要求,对装设建筑幕墙部分的围护结构进行热工计算,热桥部位应采用相应的保温隔热措施。

14. 2. 4 专项设计应满足主体设计提出的玻璃幕墙隔声降噪性能要求,玻璃的反射率、透光率、遮阳系数、气密性等均应达到主体设计要求。

14. 2. 5 玻璃幕墙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单元式幕墙,石材幕墙宜采用背栓式干挂石材幕墙。

14. 2. 6 幕墙设计中选用石材、胶粘剂与保温岩棉等各种材料应满足环保要求。


14. 3 中水处理及雨水回用系统


14. 3. 1 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的水质、水量及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4. 3. 2 小区设有景观水体时,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与小区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优先采用自然生态方式收集、处理、储存、利用或入渗雨水。

14. 3. 3 在确保中水水质的前提下,应采用耗能低、效率高、成熟、易于维护的处理工艺和设备。
    1 当以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以物化处理为主的工艺流程,或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
    2 当以含有粪便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采用二段生物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
    3 利用污水处理站二级处理出水作为中水原水时,宜选用物化处理或与生化处理结合的深度处理工艺流程。

14. 3. 4 雨水处理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4. 3. 5 中水、雨水回用水的水质应根据使用用途确定,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 3. 6 中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采取水质、水量安全保障及监测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严禁中水及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4. 4 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


14. 4. 1 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要求、运营模式、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14. 4. 2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给水压力。

14. 4. 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14. 4. 4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热性能应满足相关太阳能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系统中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a。

14. 4. 5 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系统宜按照太阳能保证率为50%~60%设计。设计参数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中表B.0.2-3。

14. 4. 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能。

14. 4. 7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种类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热水用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4. 4. 8 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对辅助加热能源用量进行计量,太阳能热水供水管道和储热水箱补水管道上应设置水表计量。

14. 4. 9 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有关规定。

14. 4. 10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 11127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14. 4. 11 并网光伏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
    2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

14. 4. 1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

14. 4. 1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可进行实时和累计发电量等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的控制系统。


14. 5 热泵系统


14. 5. 1 地源热泵系统必须依据场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地层岩性,地下水水温、水质、水量和水位,土壤的常年温度及传热特性。浅层地温能情况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0.7。

14. 5. 2 污水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必须以掌握工程所在地污水资源条件为前提,包括当前可用的污水水质、水量、水温、流经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同时应对未来污水资源变化情况做出合理评估。

14. 5. 3 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不应破坏工程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
    1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回灌措施,确保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 土壤源热泵系统应进行源侧取热量与排热量的热平衡计算,避免因取热量与排热量的不平衡引起土壤温度的持续上升或者降低。

14. 5. 4 热泵系统应设置供热量与驱动能源的分项计量装置。


14. 6 冰蓄冷系统


14. 6. 1 采用冰蓄冷系统宜符合下述条件:
    1 采用冰蓄冷系统的建筑规模宜大于3万㎡;
    2 设计逐时负荷小于峰值负荷70%的持续时段不小于7h;
    3 空调设计逐时负荷高峰时段与电网高峰时段重合不少于3h;
    4 空调设计逐时负荷低谷时段与电网低谷时段重合不少于7h。

14. 6. 2 载冷剂宜选用乙烯乙二醇溶液,并根据使用温度准确确定配比浓度。

14. 6. 3 冰蓄冷系统应设置电动混水阀控制供水温度,以保证供水温度的稳定。

14. 6. 4 蓄冰装置的取冷速率变化不应超过20%, 水温波动范围不应大于±1℃。

14. 6. 5 双工况制冷机的制冰工况负荷率不应小于0.65。


14. 7 建筑智能化系统


14. 7. 1 智能化系统设计中与建筑设备系统相关部分应符合各专业的设计要求,应根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及系统的控制工艺和运行管理要求制定优化运行控制策略。

14. 7. 2 为实现建筑设备系统的优化控制,智能化系统应设计完整的监控点表,应具备相应的运行管理功能。

14. 7. 3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实现各类用能、用水系统及设备的监测、控制、计量、统计、分析等功能,宜具备展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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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绿色设计集成表


A. 0. 1 绿色设计集成表(住宅方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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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 2 绿色设计集成表(公共建筑方案)


表A. 0. 2 绿色设计集成表(公共建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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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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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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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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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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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 3 绿色设计集成表(住宅建筑施工图阶段)


表A. 0. 3 绿色设计集成表(住宅建筑施工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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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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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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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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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 4 绿色设计集成表(公共建筑施工图阶段)


表A. 0. 4 绿色设计集成表(公共建筑施工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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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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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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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北京市设计资料汇编


B. 0. 1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


    室外气象设计参数可采用表B.0.1气象参数表,气象统计年限为197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表B. 0. 1气象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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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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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2 模拟用逐时气象参数


    逐时气象参数可选取《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北京地区数据,该数据集由中国气象局气象信息中心气象资料室与清华大学建筑技术科学系合著。涉及平谷、顺义、海淀等区的气象数据,温湿度、太阳辐射等气象数据可以直接使用北京市主城区数据,风向、风速、降雨等气象数据尽可能使用区域内的气象站过去十年内的代表性数据。或采用相关气象部门出具逐时气象数据,风向风速统计可采用表B.0.2-1数据,水平面太阳辐射值可采用表B.0.2-2数据。
    倾斜表面月平均日太阳总辐照量及年平均日辐照量可采用表B.0.2-3数据。表B.0.2-3中数据来自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图集号:06SS128),倾斜面的倾角等于北京当地纬度,为39°48'。


表B. 0. 2-1 模拟用风向风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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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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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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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 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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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3 设计用降雨条件


    根据北京市气象局提供的2000年~2010年降雨数据,北京主城区(观象台) ,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怀柔降雨相关数据可参考表B.0.3-1与表B.0.3-2。


表B. 0. 3-1 北京年均降雨量及多年平均降雨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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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 0. 3-2 多年平均月降雨量和降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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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4 材料资源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在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10年《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简称“2010版目录”)。绿色建筑在选材时应优先选用北京市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以促进北京市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主要建筑材料可参考表B.0.4。为保证该条文的时效性,均以北京市新发布的和正使用的推广材料目录为准。绿色建筑选材时,在满足推广目录中使用范围要求的前提下,对推广的所有类别的材料或制品进行选用。当“2010版目录”有更新,以最新目录作为选用依据。


表B. 0. 4绿色建筑选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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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5 乡土植物


    在选择种植植物时,注意防止被外来物种入侵。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宜采用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 11/T 211-2003附录A~附录E所给出的北京地区常用植物列表作为乡土植物推荐,见表B.0.5。


表B. 0. 5北京地区常用植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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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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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6 屋顶绿化植物


    屋顶绿化部分植物种类宜采用现行北京市《屋顶绿化规范》DB 11/T 281推荐种类,见表B.0.6 。


表B. 0. 6 推荐北京地区屋顶绿化部分植物种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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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7 浅层地温能


    浅层地温能资源蕴藏在地下岩土体内,其储藏、运移以及开采利用都受到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严格制约,不同区域的资源利用方式和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平原区浅层地温能资源分布与第四系水文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第四系岩性组构、厚度、颗粒度、含水层厚度、富水性、水位埋深、补给径流条件等是制约浅层地温能赋存分布及可利用性的主要因素。根据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实施方案-附录2北京平原区浅层地温能资源地质勘查报告:
    对于北京平原区,在冲洪积扇中上部适合用地下水式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资源,在冲洪积扇下部及冲积、洪积平原区适合用地埋管方式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分区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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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8 碳排放计算基础数据


    表B.0.8中所列建材碳排放数据来自于清华大学建筑技术系开发的BELES数据库,代表全国平均的生产排放水平。建材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包括原材料的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建材的生产过程。


表B. 0. 8碳排放计算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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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 9 不同公共建筑平均能耗水平调研


    根据《2007年北京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汇总表》以及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著《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北京地区不同公共建筑平均能耗水平调研如表B.0.9所示,其中:
    1) 公共建筑能耗指的是公共建筑内由于各种活动而产生的能耗统计(统计数值不包含城市市政供暖),包括空调、照明、插座、电梯、炊事、各种服务设施以及特殊功能设备的能耗。城市市政供暖能耗以及由燃气提供建筑供暖部分能耗,由于公共建筑内外分区复杂性,统计中暂不列入。单位:kWh/(㎡·a);
    2) 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分类。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的建筑为大型建筑,小于2万㎡则为一般建筑。


表B. 0. 9北京地区不同公共建筑平均能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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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B.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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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模拟软件边界条件


C. 0. 1 室外风环境模拟


模拟目标:
    通过风环境模拟,指导建筑在规划设计时合理布局建筑群,优化场地的夏季自然通风,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的不利影响。实际工程中需采用可靠的计算机模拟程序,合理确定边界条件,基于典型的风向、风速进行建筑风环境模拟,并达到下列要求:
        1 在建筑物周围行人区1.5m处风速不大于5m/s;
        2 冬季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
输入条件:建议参考COST(欧洲科技研究领域合作组织)和AIJ(日本建筑学会)风工程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进行模拟,以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本标准中采用AIJ(日本建筑学会)风工程研究小组的模拟成果。
    为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
        1 计算区域:建筑覆盖区域小于整个计算域面积3%;以目标建筑为中心,半径5H范围内为水平计算域。建筑上方计算区域要大于3H;H为建筑主体高度;
        2 模型再现区域:目标建筑边界H范围内应以最大的细节要求再现;
        3 网格划分:建筑的每一边人行高度区1.5m或2m高度应划分10个网格或以上;重点观测区域要在地面以上第3个网格或更高的网格以内;
        4 入口边界条件:给定入口风速的分布U(梯度风)进行模拟计算,有可能的情况下入口的k、ε也应采用分布参数进行定义;

1 摘自AIJ(日本建筑学会)风工程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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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地面边界条件:对于未考虑粗糙度的情况,采用指数关系式修正粗糙度带来的影响;对于实际建筑的几何再现,应采用适应实际地面条件的边界条件;对于光滑壁面应采用对数定律;
        6 计算规则与空间描述:注意在高层建筑的尾流区会出现周期性的非稳态波动。此波动本质不同于湍流,不可用稳态计算求解;
        7 计算收敛性:计算要在求解充分收敛的情况下停止;确定指定观察点或区域的值不再变化或均方根残差小于10E-4;
        8 湍流模型选择:在计算精度不高且只关注1.5m高度的流场分布时可采用标准k-ε模型。计算建筑物表面风压系数或高精度要求时应采用各向异性湍流模型,如Durbin模型或MMK模型等;
        9 差分格式:避免采用一阶差分格式。
输出结果:
    1) 在建筑物周围行人区1.5m处风速;
    2) 冬季风速放大系数,要求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

C. 0. 2 建筑能耗模拟


模拟目标: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的全年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采用热泵类可再生能源或其他节能系统形式的条件下的全年能耗,当所设计的建筑的全年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全年能耗时,则满足要求。建筑全年能耗需借助全年逐时能耗模拟软件完成。除本标准中涉及的蓄能系统能耗计算、热泵类可再生能源系统贡献率计算外,其他形式的暖通空调系统的建筑节能率计算也可以参照执行。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全年能耗模拟应按照以下规定:
    输入条件:


表C. 0. 2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设定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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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C.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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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注意点:
    1)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空调和供暖能耗必须用同一个动态计算软件计算;
    2) 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计算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调和供暖能耗。
输出结果:
    建筑全年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C. 0. 3 自然采光模拟


模拟目标:
    在现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给出了不同建筑类型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了应满足的室内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和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两个标准: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房间类型规定了应符合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即对应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同的光气候分区规定了不同的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北京市属于Ⅲ类光气候区。
输入条件:
    北京市属于Ⅲ类光气候区,其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值取5000lx。
        1) 北京经度116.317°,纬度39. 95°;
        2) 建筑总体布置图以及建筑具体轮廓线,窗户洞口位置,窗户形式和玻璃类型(玻璃透过率以及室内地面、顶棚和墙面的反射比,可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议模型中考虑周围遮挡建筑)以及室内户型图;公共建筑应考虑吊顶高度,周围遮挡建筑建议考虑水平15°夹角内高层建筑;
        3) 天空模型:CIE全阴天模型(CIE Overcast Sky);
        4) 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值:5000lx;
        5) 参考平面:距室内地面800mm高的水平面;
        6) 网格间距:不超过1000mm(建议各向网格最少数量不低于10)。
输出结果:
    室内参考平面采光系数最低值。
    室内参考平面采光系数等值线图和室内参考平面天然光临界照度等值线图可以清楚地表示出室内采光分布情况。

C. 0. 4 自然通风模拟


    自然通风模拟根据侧重点不同有两种模拟方法:一种为多区域网络模拟方法,其侧重点为建筑整体通风状况,为集总模型,可与建筑能耗模拟软件相结合,另一种为CFD模拟方法,可以详细描述单一区域的自然通风特性。由于两种方法均有使用,故在本节中一并列出。
    1 多区域网络模拟方法
    模拟目标:
    在室外设计气象条件下(风速,风向),室内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
    输入条件:
        1) 建筑通风拓扑路径图,并据此建立模型;
        2) 通风洞口阻力模型及参数;
        3) 洞口压力边界条件(可根据室外风环境得到);
        4) 如计算热压通风需要室内外温度条件以及室内发热量及室外温度条件;
        5) 室外压力条件;
        6) 模型简化说明。
    输出结果:
    建筑各房间通风次数。
    2 CFD模拟方法
    模拟边界条件:
        1)室外气象参数选择
    针对本模拟作为室内自然通风室内空气质量研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室外模拟风速、温度,并按稳态进行模拟。
        a) 门、窗压力取值
        通过室外风环境模拟结果读取各个门窗的平均压力值。
        b) 室外温度取值
        室外温度采用室外计算温度。
        c)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仅表现在温度增高时,所以只作为热舒适判定条件而不作为模拟边界条件。
        2) 边界条件确定
    同样作为稳态处理,考虑人员散热量、组合地面、屋面、外墙朝向及其热工性能,边界条件的确定如下:
        a) 屋面:屋面同时受到太阳辐射和室外空气温度的热作用。采用室外综合温度来引入太阳辐射产生的温升。室外综合温度计算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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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ts——室外综合温度(℃);

          tw——室外空气计算温度(℃);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日间太阳总辐射强度(W/㎡);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K)],可取23W/(㎡·K) 。


        b) 太阳光直射的墙:
        处理方法同屋面。
        c) 非太阳直射的墙:
        由于没有阳光直接照射,因此忽略其辐射传热。墙壁按恒温设定,室外侧取室外模拟温度,室内侧取室内温度。
        d) 天花板:忽略天花板内热源。
        e) 地板或楼板:考虑太阳辐射时,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会使部分地板吸热升温,处理地板温度时近似将太阳辐射按照地板面积平均。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日射得热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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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人员:建筑内人员作为特殊的边界,其发热量按实际设计方案或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891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规定取值。
        g) 除设备等发热外的其他物体,按绝热边界处理。
    模拟注意点:
        1) 模拟按照稳态进行分析;
        2) 如果室内热源的干扰远远大于墙体的传热,则可忽略墙体的导热部分的热量,但太阳辐射得热不能忽略。
    输出结果:
        1) 建筑各房间通风次数;
        2) 房间平均流速;
        3) 室内温度分布;
        4) 室内空气龄分布。

C. 0. 5 室外噪声模拟


模拟目标:
    声学模拟主要参考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的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制:按区域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五个档位,《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对五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做出明确规定,噪声限值已成为法律上的标准。在噪声超标民事纠纷中以此作为评判依据。(此条为强制性法规条文)”
    本设计规范中以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为标准,需要输出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图。
    输入条件:为保证计算机声环境模拟的准确程度应输入噪声源、模拟区域地形、模拟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等因素,具体输入条件如下:
        1) 模拟分析所需要的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模型;
        2) 区域范围内的地形;
        3) 区域范围内街道、公路、声屏障等;
        4) 区域地块内实地测试的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数据报告。因不同等级的道路的交通流量、通过车型不同,所受到的环境噪声影响也不同,建议模拟中采用较为准确的实测道路交通噪声数据,或者是参考标准《汽车定置噪声限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铁道客车噪声的评定》、《铁道机车辐射噪声限值》、《声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中的数据;
        5) 区域地块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数据报告。
    输出结果:声环境功能区噪声
        1) 水平噪声面(高度1.2m)模拟分析图,可清楚的表示出小区内噪声分布情况;
        2) 垂直噪声面(建筑窗外1m)模拟分析图,可清楚的表示出建筑物立面各个部位受噪声影响的情况。

C. 0. 6 室外热岛模拟


模拟目标:
    通过建筑室外热岛模拟,可了解建筑室外热环境分布状况,是建筑室外微环境舒适程度的判断基础,并进一步指导建筑设计和景观布局等,优化规划,建筑,景观方案,提高室外舒适程度并降低建筑能耗,减少建筑能耗碳排放。实际工程中需采用可靠的计算机模拟程序,合理确定边界条件,基于典型气象条件进行建筑室外热环境模拟,达到降低室外热岛强度的目的。
输入条件:
    为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
        1) 气象条件:模拟气象条件可参照《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选取,值得注意的是,气象条件需涵盖太阳辐射强度和天空云量等参数以供太阳辐射模拟计算使用;
        2) 风环境模拟:建筑室外热岛模拟建立在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的基础上,求解建筑室外各种热过程从而实现建筑室外热岛强度计算,因而,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结果直接影响热岛强度计算结果。建筑室外热岛模拟需满足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的要求。包括计算区域,模型再现区域,网格划分要求,入口边界条件,地面边界条件,计算规则与收敛性,差分格式,湍流模型等;
        3) 太阳辐射模拟:建筑室外热岛模拟中,建筑表面及下垫面太阳辐射模拟是重要模拟环节,也是室外热岛强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太阳辐射模拟需考虑太阳直射辐射,太阳散射辐射,各表面间多次反射辐射和长波辐射等。实际应用中需采用适当的模拟软件,若所采用软件中对多次反射部分的辐射计算或散射计算等因素未加以考虑,需对模拟结果进行修正,以满足模拟计算精度要求;
        4) 下垫面及建筑表面参数设定:对于建筑各表面和下垫面,需对材料物性和反射率、渗透率,蒸发率等参数进行设定,以准确计算太阳辐射和建筑表面及下垫面传热过程;
        5) 景观要素参数设定:建筑室外热环境中,植物水体等景观要素对模拟结果的影响重大,需要模拟中进行相关设定。对于植物,可根据多孔介质理论模拟植物对风环境的影响作用,并根据植物热平衡计算,根据辐射计算结果和植物蒸发速率等数据,计算植物对热环境的影响作用,从而完整体现植物对建筑室外微环境的影响。对于水体,分静止水面和喷泉,应进行不同设定。工程应用中可对以上设定进行适当简化。
输出结果:
    建筑室外热岛强度模拟,可得到建筑室外温度分布情况,从而给出建筑室外平均热岛强度计算结果,以此辅助建筑景观设计。然而,为验证模拟准确可行,同时应提供各表面的太阳辐射累计量模拟结果,建筑表面及下垫面的表面温度计算结果,建筑室外风环境模拟结果。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13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1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1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1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19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613
20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
21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
2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23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 11127
2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25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
26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
2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9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
30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31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32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 11/T 211
33 《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 11/343
34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 11/T 388.1-4
3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891
36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电分类计量技术要求》DB 11/T 624
37 《透水砖路面施工与验收规程》DB 11/T 686
3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
3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11/T 825
4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41 《透水砖》JC/T 945
42 《屋顶绿化规范》DB 11/T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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