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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7月27日
津南区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采购、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工作。区建委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相关部位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社区住宅电梯安装招投标工作。发展改革、房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电梯的采购、维保、管理、监督等工作,协助区相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新型城镇社区的业主为电梯所有权人,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管理的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可由镇物业管理部门代管,履行电梯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电梯运行、检验、更新、改造和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应由业主共同负担。各镇人民政府承诺一定期限内减免电梯使用相关费用的,各镇应建立专项资金,负担减免期间保证电梯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电梯应当选择技术先进、信誉度高、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好的优质名牌产品。
区发展改革、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安监、房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电梯推荐品牌会审组,每2年按照政府公开招标程序选择6家电梯优质名牌产品,作为推荐品牌,由各镇人民政府选择采购。
参与竞标的电梯供应商应在天津市设置售后服务网点,以保障电梯质量和售后服务。同一新型城镇社区住宅应安装同一品牌电梯。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居民住宅小区每50部电梯应当至少配备1名持有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电梯安全运行的规范管理;
(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六)配置电梯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电梯使用的安全性;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鼓励配备专职电梯操作员或电梯监督员,对其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鼓励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十)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十一)电梯应配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乘坐;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监控系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安监、房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电梯维保单位推荐会审组,每2年按照政府公开招标程序,选择6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作为全区新型城镇社区住宅电梯维保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维保推荐单位中选择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本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禁止电梯维保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电梯维保单位的,应当在签订新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报修及应急救援到达时限;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现场维护保养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三)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电梯自检,并出具有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检报告存档备查,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四)对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学校或在新型城镇社区设立宣传栏、显示屏等渠道加大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电梯安全使用常识等的宣传、培训,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安装、使用、维修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城镇社区,是指农民还迁住宅区。
第二十条 电梯品牌和维保单位的招标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房管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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