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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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distribution network
GB 50613-2010

主编部门: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13-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总结并吸收了我国城市配电网多年积累的经验和科技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城市配电网规划、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城市配电网络、高压配电网、中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网、配电网二次部分、用户供电、节能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或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邮政编码:5106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家电网公司
    参编单位: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设计院
              上海电力设计院
              天津电力设计院
              沈阳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余建国   刘映尚   邱  野     李韶涛   罗崇熙
                白忠敏   夏  泉   宇文争营   吕伟强   阎沐建
                李朝顺   黄志伟   罗俊平     李  伟   孟祥光
                魏  奕   李  成   汪  筝     宗志刚   王桂哲
                陈文升
    主要审查人:余贻鑫   郭亚莉   葛少云     曾  嵘   曾  涛
                吴夕科   唐茂林   韩晓春     吴  卫   蔡冠中
                李字明   刘  磊   刘培国     万国成   李海量
                胡传禄   项  维   丁学真     蒋  浩

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工作更好地贯彻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提高城市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保证电能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规划的要求;
      2 满足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用电的需求;
      3 合理配置电源,提高配电网的适应性和抵御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4 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配电技术创新,服务电力市场,取得社会效益;
      5 促进城市配电网的技术进步,做到供电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远近结合、适度超前、标准统一。

1.0.4 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 1 城市配电网 urban distribution network
    从输电网接受电能,再分配给城市电力用户的电力网。城市配电网分为高压配电网、中压配电网和低压配电网。城市配电网通常是指11OkV及以下的电网。其中35kV、66kV、110kV电压为高压配电网,1OkV、20kV电压为中压配电网,0.38kV电压为低压配电网。

2.0.2 饱和负荷 saturation load
    指在城市电网或地区电网规划年限中可能达到的、且在一定年限范围内基本处于稳定的最大负荷。饱和负荷应根据城市或地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各类电力需求标准制订。

2.0.3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源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0.4 经济评价 economic evaluation
    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配电网规划经济评价主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地区电网发展规划的要求,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配电网规划方案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规划方案。经济评价是配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

2.O.5 财务评价 financial evaluation
    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规划方案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规划方案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方案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2.0.6 国民经济评价 national economy evaluation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规划方案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规划方案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规划方案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2.0.7 N-1安全准则 N-1 security criterion
    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且系统电压和频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种保持系统稳定和持续供电的能力和程度,称为“N-1”准则。其中N指系统中相关的线路或元件数量。

2.0.8 容载比 capacity-load ratio
    容载比是配电网某一供电区域中变电设备额定总容量与所供负荷的平均最高有功功率之比值。容载比反映变电设备的运行裕度,是城市电网规划中宏观控制变电总容量的重要指标。

2.0.9 地下变电站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为独立建设、或与其他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于地下的变电站称为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分为全地下变电站和半地下变电站。

2.0.10 全地下变电站 fully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主建筑物建于地下,主变压器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均装设于地下建筑内,地上只建有变电站通风口和设备、人员出入口等建筑以及可能布置在地上的大型主变压器的冷却设备和主控制室等。

2.0.11 半地下变电站 partially underground substation
    变电站以地下建筑为主,主变压器或部分其他主要电气设备装设于地面建筑内。

2.O.12 特殊电力用户 special consumer
    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产生有害影响、对电力用户造成严重危害的负荷用户称为特殊电力用户。畸变负荷用户、冲击负荷用户、波动负荷用户、不对称负荷用户、电压敏感负荷用户以及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负荷用户都属于特殊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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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配电网规划

3.1 规划依据、年限和内容、深度要求


3.1.1 城市配电网规划应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区电网规划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3.1.2 配电网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选择一致,近期宜为5a,中期宜为10a,远期宜为15a及以上。

3.1.3 配电网规划宜按高压配电网和中低压配电网分别进行,两者之间应相互衔接。高压配电网应编制近期和中期规划,必要时应编制远期规划。中低压配电网可只编制近期规划。

3.1.4 配电网规划应在对规划区域进行电力负荷预测和区域电网供电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配电网各阶段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规划宜解决配电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网络建设、改造和调整,提高配电网供电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近期规划应提出逐年新建、改造和调整的项目及投资估算,为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2 中期规划宜与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统一,并与近期规划相衔接。重点选择适宜的网络接线,使现有网络逐步向目标网络过渡,为配电网安排前期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3 远期规划宜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输电网规划相结合,重点研究城市电源结构和网络布局,规划落实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为城市发展预留电力设施用地和线路走廊提供技术支持。

3.1.5 配电网规划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规划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有关规定,并应包含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评价的内容。

3.2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3.2.1 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宜由供电企业负责完成,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2.2 审批通过的配电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在市政建设中预留线路走廊及变、配电站等设施用地。

3.2.3 配电网规划应根据负荷与网络的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滚动修编工作。对于中低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对于高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3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

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电网规划应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编制:
      1 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地区输电网规划有重大调整或修改时;
      2 规划预测的用电负荷有较大变动时;
      3 配电网应用技术有重大发展、变化时。

3.3 经济评价要求


3.3.1 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
      2 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3.3.3 财务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财务评价以定量分析、动态分析为主。动态分析方法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等。

3.3.4 财务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原则,即通过有规划和无规划两种情况下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通过增量分析论证规划的盈利能力。
      1 对无规划情况下基础数据的采集,应预测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指标的变化。
      2 对有规划情况下增量的主要财务指标首先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基准指标要求,其次应不低于无规划情况下存量的主要财务指标。

3.3.5 经济评价中,根据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内容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可进行电价测算分析和规划方案的敏感性分析。电价测算分析宜执行“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敏感性分析宜包含投资、负荷增长、电量增长、电价等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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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配电网供电电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供电电源应包括高压输电网中的220kV(或330kV)变电站和接入城市配电网中的各类电厂及分布式电源。

4.1.2 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坚持节能、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积极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4.2 城市发电厂


4.2.1 电厂接入配电网方式应遵循分层、分区、分散接入的原则。

4.2.2 接入配电网的电厂应根据电厂的送出容量、送电距离、电网安全以及电网条件等因素论证后确定。电厂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电厂规模、单机容量和接入方式应符合所在城市配电网的要求。

4.2.3 接入配电网的电厂应简化主接线,减少出线回路数,避免二次升压。

4.2.4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配置专用的并、解列装置。

4.3 分布式电源


4.3.1 分布式电源应以就近消纳为主。当需要并网运行时,应进行接入系统研究,接入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4.3.2 配电网规划宜根据分布式电源的容量、特性和负荷要求,规划分布式电源的网点位置、电压等级、短路容量限值和接入系统要求。

4.3.3 配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保护、自动装置应满足孤岛运行的要求,其配置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迅速检测出孤岛;
      2 能对解列的配电网和孤岛采取有效的调控,当故障消除后能迅速恢复并网运行;
      3 孤岛运行期间,应能保证重要负荷持续、安全用电。

4.4 电源变电站


4.4.1 电源变电站的位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变电站的建设条件合理确定。

4.4.2 在负荷密集的中心城区,电源变电站应尽量深入负荷中心。

4.4.3 城市电源变电站应至少有两路电源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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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配电网络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配电网应优化网络结构,合理配置电压等级序列,优化中性点接地方式、短路电流控制水平等技术环节,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建设节约型、环保型、智能型配电网。

5.1.2 各级配电网络的供电能力应适度超前,供电主干线路和关键配电设施宜按配电网规划一次建成。

5.1.3 配电网络建设宜规范统一。供电区内的导线、电缆规格、变配电站的规模、型式、主变压器的容量及各种配电设施的类型宜合理配置,可根据需要每个电压等级规定2种~3种。

5.1.4 根据高一级电压网络的发展,城市配电网应有计划地进行简化和改造,避免高低压电磁环网。

5.2 供电分区


5.2.1 高压和中压配电网应合理分区。

5.2.2 高压配电网应根据城市规模、规划布局、人口密度、负荷密度及负荷性质等因素进行分区。一般城市宜按中心城区、一般城区和工业园区分类,特大和大城市可按中心城区、一般城区、郊区和工业园区分类。网络接线与设备标准宜根据分区类别区别选择。

5.2.3 中压配电网宜按电源布点进行分区,分区应便于供、配电管理,各分区之间应避免交叉。当有新的电源接入时,应对原有供电分区进行必要调整,相邻分区之间应具有满足适度转移负荷的联络通道。

5.3 电压等级


5.3.1 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的有关规定。高压配电网可选用110kV、66kV和35kV的电压等级;中压配电网可选用10kV和20kV的电压等级;低压配电网可选用220V/380V的电压等级。根据城市负荷增长,中压配电网可扩展至35kV,高压配电网可扩展至220kV或330kV。

5.3.2 城市配电网的变压层次不宜超过3级。

5.4 供电可靠性


5.4.1 城市高压配电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高压配电网中任一元件(母线除外)故障或检修停运时应不影响电网的正常供电。

5.4.2 城市中压电缆网的设计应满足N-1安全准则的要求;中压架空网的设计宜符合N-1安全准则的要求。

5.4.3 城市低压配电网的设计,可允许低压线路故障时损失负荷。

5.4.4 城市中压用户供电可靠率指标不宜低于表5.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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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对于不同用电容量和可靠性需求的中压用户应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电网故障造成用户停电时,允许停电的容量和恢复供电的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
      2 三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损失负荷,失去两回路时应至少满足50%负荷的供电;
      3 多回路供电的用户,当所有线路全停时,恢复供电的时间为一回路故障处理的时间;
      4 开环网络中的用户,环网故障时,非故障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为网络倒闸操作时间。


5.5 容 载 比


5.5.1 容载比是评价城市供电区电力供需平衡和安排变电站布点的重要依据。实际应用中容载比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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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规划编制中,高压配电网的容载比,可按照规划的负荷增长率在1.8~2.2范围内选择。当负荷增长较缓慢时,容载比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5.6 中性点接地方式


5.6.1 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综合考虑配电网的网架类型、设备绝缘水平、继电保护和通信线路的抗干扰要求等因素确定。中性点接地方式分为有效接地和非有效接地两类。

5.6.2 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高压配电网应采用有效接地方式,主变压器中性点应经隔离开关接地;
      2 66kV高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当超过1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3 35kV高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A、小于10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接地电流宜控制在10A以内;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0A,或为全电缆网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宜按单相接地电流1000A~2000A、接地故障瞬时跳闸方式选择;
      4 10kV和20kV中压配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时,应采用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10A、小于100A~150A时,宜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接地电流宜控制在10A以内;当单相接地电流超过100A~150A,或为全电缆网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宜按单相接地电流200A~1000A、接地故障瞬时跳闸方式选择;
      5 220V/380V低压配电网应采用中性点有效接地方式。

5.7 短路电流控制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2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3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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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1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5.8 网络接线


5.8.1 网络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供电可靠性和运行灵活性的要求;
      2 应根据负荷密度与负荷重要程度确定;
      3 应与上一级电网和地区电源的布点相协调;
      4 应能满足长远发展和近期过渡的需要;
      5 应尽量减少网络接线模式;
      6 下级网络应能支持上级网络。

5.8.2 高压配电网常见的接线方式有链式、支接型、辐射式等,接线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中心城区或高负荷密度的工业园区,宜采用链式、3支接接线;
      2 在一般城区或城市郊区,宜采用2支接、3支接接线或辐射式接线;
      3 高压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8.3 中压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发展远景优化、规范各供电区的电缆和架空网架,并根据供电区的负荷性质和负荷密度规划接线方式;
      2 架空配电网宜采用开环运行的环网接线。在负荷密度较大的供电区宜采用“多分段多联络”的接线方式;负荷密度较小的供电区可采用单电源辐射式接线,辐射式接线应随负荷增长逐步向开环运行的环网接线过渡;
      3 电缆配电网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配电网宜采用互为备用的N-1单环网接线或固定备用的N供1备接线方式(元件数N不宜大于3)。中压电缆配电网各种接线的电缆导体负载率和备用裕度应符合表5.8.3的规定;
       2)在负荷密度较高且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供电区,可采用双环网接线方式;
       3)对分期建设、负荷集中的住宅小区用户可采用开关站辐射接线方式,两个开关站之间可相互联络;
      4 中压配电网各种接线的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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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低压配电网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的辐射式接线,相邻配电变压器的低压母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开关。

5.8.5 中、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中压配电线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4%,低压配电线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6%。根据供电负荷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的中、低压配电网供电半径不宜超过表5.8.5所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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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无功补偿


5.9.1 无功补偿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功补偿应按照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采用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并能随负荷或电压进行调整,保证配电网枢纽点电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和《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
      2 配电网中无功补偿应以容性补偿为主,在变、配电站装设集中补偿电容器;在用电端装设分散补偿电容器;在接地电容电流较大的电缆网中,经计算可装设并联电抗器;
      3 并联电容补偿应优化配置、宜自动投切。变电站内电容器的投切应与变压器分接头调整协调配合,使母线电压水平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高压变电站和中压配电站内电容器应保证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达到0.95及以上;
      4 在配置电容补偿装置时,应采取措施合理配置串联电抗器的容量。由电容器投切引起的过电压和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规定限值。

5.9.2 无功补偿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11OkV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应以补偿变电站内主变压器的无功损耗为主,并根据负荷馈线长度和负荷端的补偿要求确定主变负荷侧无功补偿容量,电容器容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宜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按主变压器最终规模预留安装位置,并根据建设阶段分期安装;
      2 35kV~11OkV变电站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宜过大,当11OkV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31.5MVA及以上时,每台主变压器宜配置两组电容补偿装置;
      3 10kV或20kV配电站补偿电容器容量应根据配变容量、负荷性质和容量,通过计算确定,宜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

5.9.3 10kV~110kV变、配电站无功补偿装置一般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当电容器分散安装在低压用电设备处且高压侧功率因数满足要求时,则不需再在10kV配电站或配电变压器台区处安装电容器。

5.10 电能质量要求


5.10.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核算潮流和电压水平,电压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 325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行时,系统220kV、33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偏差不应超出表5.10.1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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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用户受端电压的偏差不应超出表5.10.2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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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城市配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5.10.4 城市配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有关规定。

5. 10.5 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变电站母线处,应配置谐波电压、电流检测仪表。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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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压配电网

6.1 高压配电线路


6.1.1 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高压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充分利用线路通道,市区高压架空线路宜采用同塔双回或多回架设;
      2 为优化配电网络结构,变电站宜按双侧电源进线方式布置,或采用低一级电压电源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3 市区内架空线路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增加导线对地距离。杆塔结构的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
      4 市区35kV~110kV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有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距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6.1.2 架空配电线路跨越铁路、道路、河流等设施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允许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架空配电线路跨越铁路、道路、河流等设施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允许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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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高压架空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
      2 高压架空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与市政设施协调,与市区环境相适应;应避免拆迁,严格控制树木砍伐,路径力求短捷、顺直,减少与公路、铁路、河流、河渠的交叉跨越,避免跨越建筑物;
       2)应综合考虑电网的近、远期发展,应方便变电站的进出线减少与其他架空线路的交叉跨越;
       3)应尽量避开重冰区、不良地质地带和采动影响区,当无法避让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宜避开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和严重污染的场所,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应满足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防护的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DL/T 5033的有关规定;架空配电线路与通信线路的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一级40°,二级25°。

      3 高压架空线路导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架空配电线路导线宜采用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沿海及有腐性地区可选用耐腐蚀型导线;在负荷较大的区域宜采用大截面或增容导线;
       2)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可根据规划区域内饱和负荷值一次选定,并按长期允许发热和机械强度条件进行校验;
       3)在同一城市配电网内导线截面应力求一致,每个电压等级可选用2种~3种规格,35kV~110kV架空线路宜根据表6.1.3的规定选择导线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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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通过市区的架空线路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及节能型材料。导线的安全系数在线间距离及对地高度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
       5)110kV和负荷重要且经过地区雷电活动强烈的66kV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地线,35kV架空线路宜在进出线段架设1km~2km地线。架空地线宜采用铝包钢绞线或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应满足电气和机械使用条件的要求,设计安全系数宜大于导线设计安全系数;
       6)确定设计基本冰厚时,宜将城市供电线路和电气化铁路供电线路提高一个冰厚等级,宜增加5mm。地线设计冰厚应较导线冰厚增加5mm。

      4 绝缘子、金具、杆塔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缘子应根据线路通过地区的污秽等级和杆塔型式选择。线路金具表面应热镀锌防腐。架空线路绝缘子的有效泄漏比距(cm/kV)应满足线路防污等级要求。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规定;
       2)城网通过市区的架空线路的杆塔选型应合理减少线路走廊占地面积。通过市区的高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自立式铁塔、钢管塔、钢管杆或紧凑型铁塔,并根据系统规划采用同塔双回或多回架设,在人口密集地区,可采用加高塔型。当采用多回塔或加高塔时,应考虑线路分别检修时的安全距离和同时检修对电网的影响以及结构的安全性;杆架结构、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
       3)杆塔基础应根据线路沿线地质、施工条件和杆塔型式等综合因素选择,宜采用占地少的基础型式。电杆及拉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基础;一般情况铁塔可选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或混凝土基础;软土地基可采用桩基础等;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高低柱基础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基础型式。

6.1.4 高压电缆线路的使用条件、路径选择、电缆型式、截面选择和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负荷密度的市中心区、大面积建筑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及高层建筑区,重点风景旅游区,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以及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要求采用电缆线路的地区;
       2)走廊狭窄、严重污秽,架空线路难以通过或不宜采用架空线路的地区;
       3)电网结构要求或供电可靠性、运行安全性要求高的重要用户的供电地区;
       4)易受热带风暴侵袭的沿海地区主要城市的重要供电区。

      2 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电缆通道的宽度、深度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远期发展的要求,并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应综合比较路径的可行性、安全性、维护便利及节省投资等因素;
       2)电缆构筑物的容量、规模应满足远期规划要求,地面设施应与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城市宜协调建设综合管道;
       3)应避开易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和化学腐蚀等危害的场所;
       4)应避开地下岩洞、水涌和规划挖掘施工的地方。

      3 电缆型式和截面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
       2)电缆截面应根据输送容量、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并按长期发热、电压损失和热稳定进行校验。同一城市配电网的电缆截面应力求一致,每个电压等级可选用2种~3种规格,35kV~110kV电缆可依据表6.1.4的规定选择导体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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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电缆外护层和终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工作温度条件选择,宜选用阻燃、防白蚁、鼠啮和真菌侵蚀的外护层;敷设于水下时电缆外护层还应采用防水层结构;
       2)电缆终端选择宜采用瓷套式或复合绝缘电缆终端,电缆终端的额定参数和绝缘水平应与电缆相同。

      5 电缆敷设方式应根据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数量、施工条件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可按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直埋敷设适用于市区人行道、公园绿地及公共建筑间的边缘地带;
       2)沟槽敷设适用于不能直接埋入地下且无机动车负载的通道。电缆沟槽内应设支架支撑、分隔,沟盖板宜分段设置;
       3)排管敷设适用于电缆条数较多,且有机动车等重载的地段;
       4)隧道敷设适用于变电站出线及重要街道电缆条数多或多种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平行的地段。隧道应在变电站选址及建设时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并考虑与城市其他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建设使用;
       5)架空敷设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化学腐蚀液体溢流、地面设施拥挤的场所和跨河桥梁处。架空敷设一般采用定型规格尺寸的桥架安装。架设于桥梁上的电缆,应利用桥梁结构,并防止由于桥架结构胀缩而使电缆损坏;
       6)水下敷设应根据具体工程特殊设计;
       7)根据城市规划,有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与其他地下设施共用通道敷设。

6.1.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敷设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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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电缆防火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电缆防火重要部位的电力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
      2 自变、配电站终端引出的电缆通道或电缆夹层内的出口段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3 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
      4 经过易燃、易爆场所、高温场所的电缆和用于消防、应急照明、重要操作直流电源回路的电缆应选用耐火电缆;
      5 对电缆可能着火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采用阻火分隔、封堵等防火措施。


6.2 高压变电站


6.2.1 变电站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应根据电源布局、负荷分布、网络结构、分层分区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2 变电站应满足负荷发展的需求,当已建变电站主变台数达到2台时,应考虑新增变电站布点的方案;
      3 变电站应根据节约土地、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征用土地。

6.2.2 变电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和城市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2 站址占地面积应满足最终规模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的布置,交通方便;
      3 站址的地质、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适宜,能有效避开易燃、易爆、污染严重的地区,利于抗震和非危险的地区,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地区;
      4 站内电气设备对周围环境和邻近设施的干扰和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地区。

6.2.3 变电站主接线方式应满足可靠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基本原则,根据变电站性质、建设规模和站址周围环境确定。主接线应力求简单、清晰,便于操作维护。各类变电站的电气主接线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2.4 变电站的布置应因地制宜、紧凑合理,尽可能节约用地。变电站宜采用占空间较小的全户内型或紧凑型变电站,有条件时可与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设,必要时可建设半地下或全地下的地下变电站。变电站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6.2.5 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台数最终规模不宜少于2台,但不宜多于4台,主变压器单台容量宜符合表6.2.5容量范围的规定。同一城网相同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宜统一规格,单台容量规格不宜超过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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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变电站最终出线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变电站110kV出线宜为2回~4回,有电厂接入的变电站可根据需要增加至6回;每台变压器的35kV出线宜为4回~6回,20kV出线宜为8回~10回,10kV出线宜为10回~16回;
      2 66kV变电站66kV出线宜为2回~4回;每台变压器的10kV出线宜为1O回~14回;
      3 35kV变电站35kV出线宜为2回~4回;每台变压器的10kV出线宜为4回~8回。

6.2.7 主要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择应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能的原则,宜采用紧凑型,小型化、无油化、免维护或少维护、环保节能、并具有必要的自动功能的设备;智能变电站采用智能设备;
      2 主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其外形结构、冷却方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通风散热措施确定;
      3 位于繁华市区、狭窄场地、重污秽区、有重要景观等场所的变电站宜优先采用GIS设备。根据站址位置和环境条件,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敞开式SF6断路器或其他型式不完全封闭组合电器等;
      4 10kV、20kV开关柜宜采用封闭式开关柜,配真空断路器、弹簧操作机构;
      5 设备的短路容量应满足远期电网发展的需要;
      6 变电站站用电源宜采用两台变压器供电,站用变压器应接于不同的母线段。户内宜选用干式变压器,户外应选全密封油浸式变压器。

6.2.8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和城市变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规定,配电设备的耐受电压水平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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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变电站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变电站接地网中易腐蚀且难以修复的场所的人工接地极宜采用铜导体,室内接地母线及设备接地线可采用钢导体。

6.2.9 变电站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建筑物宜造型简单、色调清晰,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建筑物应满足生产功能和工业建筑的要求,土建设施宜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辅助设施、内外装修应满足需要、从简设置、经济、适用;
      2 变电站的建筑物及高压电气设备应根据重要性按国家公布的所在区地震烈度等级设防;
      3 变电站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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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压配电网

7.1 中压配电线路


7.1.1 中压配电线路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城区宜采用电缆线路,郊区、一般城区和其他无条件采用电缆的地段可采用架空线路;
      2 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
      3 电缆的应用条件、路径选择、敷设方式和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6.1. 5条和第6.1.6条的有关规定;
      4 配电线路的分段点和分支点应装设故障指示器。

7.1.2 中压架空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不具备采用电缆型式供电区域,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线路;
       1)线路走廊狭窄,裸导线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净距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
       2)高层建筑群地区;
       3)人口密集,繁华街道区;
       4)风景旅游区及林带区;
       5)重污秽区;
       6)建筑施工现场。

      2 导线和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导线宜选择钢芯铝绞线及交联聚乙烯绝缘线;
       2)导线截面应按温升选择,并按允许电压损失、短路热稳定和机械强度条件校验,有转供需要的干线还应按转供负荷时的导线安全电流验算;
       3)为方便维护管理,同一供电区,相同接线和用途的导线截面宜规格统一,不同用途的导线截面宜按表7.1.2的规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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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压架空线路杆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变电站引出的架空线路宜多回同杆(塔)架设,但同杆(塔)架设不宜超过四回;
       2)架空配电线路直线杆宜采用水泥杆,承力杆(耐张杆、转角杆、终端杆)宜采用钢管杆或窄基铁塔;
       3)架空配电线路宜采用12m或15m高的水泥杆,必要时可采用18m高的水泥杆;
       4)各类杆塔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

      4 中压架空线路的金具、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压架空配电线路的绝缘子宜根据线路杆塔型式选用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或蝶式绝缘子;
       2)城区架空配电线路宜选用防污型绝缘子。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及配件应采用热镀锌防腐;
       3)重污秽及沿海地区,按架空线路通过地区的污秽等级采用相应外绝缘爬电比距的绝缘子;
       4)架空配电线路宜采用节能金具,绝缘导线金具宜采用专用金具;
       5)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宜采用安全系数法,绝缘子和金具机械强度的验算及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

7.1.3 中压电缆线路的设计和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截面应按线路敷设条件校正后的允许载流量选择,并按允许电压损失、短路热稳定等条件校验,有转供需要的主干线应验算转供方式下的安全载流量,电缆截面应留有适当裕度;电缆缆芯截面宜按表7.1.2的规定选择;
      2 中压电缆的缆芯对地额定电压应满足所在电力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运行要求。中压电缆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3 中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4 电缆敷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或室内变电站时,应采用难燃或阻燃型外护套;
      5 电缆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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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压配电设施


7.2.1 中压开关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电站的1O(2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1O(20)kV配电装置馈线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建设开关站。开关站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同步进行,可单独建设,也可与配电站配套建设;
      2 开关站宜根据负荷分布均匀布置,其位置应交通运输方便,具有充足的进出线通道,满足消防、通风、防潮、防尘等技术要求;
      3 中压开关站转供容量可控制在1OMVA~30MVA,电源进线宜为2回或2进1备,出线宜为6回~12回。开关站接线应简单可靠,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7.2.2 中压室内配电站、预装箱式变电站、台架式变压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站站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站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按照配电网规划要求确定配电站的布点和规模。站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2)位于居住区的配电站宜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设置。

      2 室内配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站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2)室内站宜按两台变压器设计,通常采用两路进线,变压器容量应根据负荷确定,宜为315kVA~1000kVA;
       3)变压器低压侧应按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装设分段断路器;低压进线柜宜装设配电综合监测仪;
       4)配电站的型式、布置、设备选型和建筑结构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3 预装箱式变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室内配电站的场所可安装预装箱式变电站;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可采用预装箱式变电站。预装箱式变电站只设1台变压器;
       2)中压预装箱式变电站可采用环网接线单元,单台变压器容量宜为315kVA~630kVA,低压出线宜为4回~6回;
       3)预装箱式变电站宜采用高燃点油浸变压器,需要时可采用干式变压器;
       4)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地上配电站的地方可采用地下预装箱式配电站。地下预装箱式配电站应有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

      4 台架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架变应靠近负荷中心。变压器台架宜按最终容量一次建成。变压器容量宜为500kVA及以下,低压出线宜为4回及以下;
       2)变压器台架对地距离不应低于2.5m,高压跌落式熔断器对地距离不应低于4.5m;
       3)高压引线宜采用多股绝缘线,其截面按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但不应小于25mm²
       4)台架变的安装位置应避开易受车辆碰撞及严重污染的场所,台架下面不应设置可攀爬物体;
       5)下列类型的电杆不宜装设变压器台架:转角、分支电杆;设有低压接户线或电缆头的电杆;设有线路开关设备的电杆;交叉路口的电杆;人员易于触及和人口密集地段的电杆;有严重污秽地段的电杆。

7.3 中压配电设备选择


7.3.1 配电变压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节能型变压器。
      2 配电变压器的耐受电压水平应满足本规范表6.2.8的规定。
      3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宜按下列范围选择:
       1)台架式三相配电变压器宜为50kVA~500kVA;
       2)台架式单相配电变压器不宜大于50kVA;
       3)配电站内油浸变压器不宜大于630kVA,干式变压器不宜大于1000kVA。
      4 配电变压器运行负载率宜按60%~80%设计。

7.3.2 配电开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压开关设备应满足环境使用条件、正常工作条件的要求,其短路耐受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应满足系统短路热稳定电流和动稳定电流的要求;
      2 设备参数应满足负荷发展的要求,并应符合网络的接线方式和接地方式的要求;
      3 断路器柜应选用真空或六氟化硫断路器柜系列;负荷开关环网柜宜选用六氟化硫或真空环网柜系列。在有配网自动化规划的区域,设备选型应满足配电网自动化的遥测、遥信和遥控的要求,断路器应具备电动操作功能;智能配电站应采用智能设备;
      4 安装于户外、地下室等易受潮或潮湿环境的设备,应采用全封闭的电气设备。

7.3.3 电缆分接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分接箱宜采用屏蔽型全固体绝缘,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应具有防水、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
      2 电缆分接箱内宜预留备用电缆接头。主干线上不宜使用电缆分接箱。

7.3.4 柱上开关及跌落式熔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线路分段、联络开关应采用体积小、少维护的柱上无油化开关设备,当开关设备需要频繁操作和放射型较大分支线的分支点宜采用断路器;
      2 户外跌落式熔断器应满足系统短路容量要求,宜选用可靠性高、体积小和少维护的新型熔断器。

7.4 配电设施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7.4.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配电设施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

7.4.2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配电设施的过电压保护宜采用复合型绝缘护套氧化锌避雷器。

7.4.3 采用绝缘导线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和与架空线路相连接的电缆线路,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和实际运行经验采取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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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低压配电网

8.1 低压配电线路


8.1.1 低压配电线路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负荷性质、容量、规模和路径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或架空型式,架空线路的导体根据路径环境条件可采用普通绞线或架空绝缘导线。
      2 低压配电导体系统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8.1.2 低压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线路宜采用架空绝缘线,架设方式可采用分相式或集束式。当采用集束式时,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多回低压线路可同杆架设;
      2 架空线路宜采用不低于10m高的混凝土电杆,也可采用窄基铁塔或钢管杆;
      3 导线采用垂直排列时,同一供电台区导线的排列和相序应统一,中性线、保护线或保护中性线(PEN线)不应高于相线。采用水平排列时,中性线、保护线或保护中性线(PEN线)应排列在靠建筑物一侧;
      4 导线宜采用铜芯或铝芯绝缘线,导体截面按3a规划负荷确定,线路末端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有关规定。导线截面宜按表8.1.2的规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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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低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缆的芯数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确定,TT系统、TN-C或中性线和保护线部分共用系统(TN-C-S)应采用四芯电缆,TN-S系统应采用五芯电缆;
      2 沿同一路径敷设电缆的回路数为4回及以上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4回以下时,宜采用槽盒式直埋敷设。在道路交叉较多、路径拥挤地段而不宜采用电缆沟和直埋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排管敷设。在北方地区,当采用排管敷设方式时,电缆排管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
      3 低压电缆的额定电压(U0/U)宜选用0.6kV/1kV;
      4 电缆截面规格宜取2种~3种,宜按表8.1.2的规定选择。


8.2 接 地


8.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有关规定,接地型式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TN和TT接地型式,一个系统只应采用一种接地型式;
      2 设有变电所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电气装置和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设施应采用TN-S接地型式;
      3 有专业人员维护管理的一般性厂房和场所的电气装置应采用TN-C接地型式;
      4 无附设变电所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电气装置应采用TN-C-S接地型式,其保护中性导体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作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
      5 在无等电位联结的户外场所的电气装置和无附设变电所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电气装置可采用TT接地型式。当采用TT接地型式时,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接地,且保持与相线同等的绝缘水平。

8.2.2 建筑物内的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2.3 低压漏电保护的配置和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TT或TN-S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端和负荷端,根据需要也可再在分支线端装设漏电保护器;
      2 采用TN-C-S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应在负荷端装设漏电保护器,采用TN-C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需对用电设备采用单独接地、形成局部TT系统后采用末级漏电保护器。TN-C-S和TN-C接地系统不应装设漏电总保护和漏电中级保护;
      3 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两级及以上的漏电保护时,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性配合要求;
      4 主干线和分支线上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三相(三线或四线)式,末级漏电保护器根据负荷特性采用单相式或三相式。

8.3 低压配电设备选择


8.3.1 低压开关设备的配置和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总电源开关和低压母线分段开关,当需要自动操作时,应采用低压断路器。断路器应具有必要的功能及可靠的性能,并能实现连锁和闭锁;
      2 开关设备的额定电压、额定绝缘电压、额定冲击耐受电压应满足环境条件、系统条件、安装条件和设备结构特性的要求;
      3 设备应满足正常环境使用条件和正常工作条件下接通、断开和持续额定工况的要求,应满足短路条件下耐受短路电流和分断能力的要求;
      4 具有保护功能的低压断路器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和灵敏性的规定。

8.3.2 隔离电器的配置和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建筑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2 低压电器的冲击耐压及断开触头之间的泄漏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低压电器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是可见的或明显的,并有“合”(I)或“断”(O)的标记;
      4 隔离电器的结构和安装,应能可靠地防止意外闭合;
      5 隔离电器可采用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插头或插座等型式,半导体电器不应用作隔离电器。

8.3.3 导体材料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材料及电缆电线可选用铜线或铝线。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
       1)易燃易爆场所;
       2)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场所;
       3)人员聚集的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医院、娱乐场所等;
       4)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
       5)移动设备或剧烈震动场所;
       6)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2 导体的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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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电网二次部分

9.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9.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的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宜采用成熟可靠的微机保护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9.1.2 高压配电设施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110kV配电设施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宜根据表9.1. 2的规定经计算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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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满足纵联保护通道可靠性的要求,应采用光缆传输通道,纤芯数量应满足保护通道的需要;
       2)每回线路保护应有4芯纤芯,线路两端的变电站,应为每回线路保护提供两个复用通道接口。

9.1.3 中、低压配电设施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宜按表9.1.3的规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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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变电站自动化


9.2.1 35kV~110kV变电站应按无人值班模式设计,根据规划可建设智能变电站。

9.2.2 应采用分层、分布、开放式网络结构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系统可由站控层、间隔层和网络设备等构成,站控层和间隔层设备宜分别按远景规模和实际建设规模配置。

9.2.3 通信介质,二次设备室内宜采用屏蔽双绞线,通向户外的应采用光缆。

9.3 配电自动化


9.3.1 配电自动化的规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自动化规划应根据城市电网发展及运行管理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分层分区管理的原则制定;
      2 配电自动化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局部试点、远近结合、分步进行的原则实施;配电自动化应建设智能配电网创造条件;
      3 配电自动化的功能应与城市电网一次系统相协调,方案和设备选择应遵循经济、实用的原则,注重其性能价格比,并在配电网架结构相对稳定、设备可靠、一次系统具有一定的支持能力的基础上实施;
      4 配电自动化的实施方案应根据应用需求、发展水平和可靠性要求的不同分别采用集中、分层、就地自动控制的方式。

9.3.2 配电自动化结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自动化系统应包括配电主站、配电子站和配电远方终端。配电远方终端包括配电网馈线回路的柱上和开关柜馈线远方终端(FTU)、配电变压器远方监控终端(TTU)、开关站和配电站远方监控终端(DTU)、故障监测终端等。
      2 系统信息流程为:配电远方终端实施数据采集、处理并上传至配电子站或配电主站,配电主站或子站通过信息查询、处理、分析、判断、计算与决策,实时对远方终端实施控制、调度命令并存储、显示、打印配电网信息,完成整个系统的测量、控制和调度管理。

9.3.3 配电自动化宜具备下列功能:
      1 配电主站应包括实时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
       1)数据采集和监控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实时报警、状态监视、事件记录、遥控、定值远方切换、统计计算、事故追忆、历史数据存储、信息集成、趋势曲线和制表打印等功能;
       2)馈电线路自动化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实现运行电量参数遥测、设备状态遥信、开关设备的遥控、保护、自动装置定值的远方整定以及电容器的远方投切。事故状态下,实现故障区段的自动定位、自动隔离、供电电源的转移及供电恢复。
      2 配电子站应具有数据采集、汇集处理与转发、传输、控制、故障处理和通信监视等功能;
      3 配电远方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等功能。也可具备远程维护和后备电池高级管理等功能。

9.4 配电网通信


9.4.1 配电网通信应满足配电网规模、传输容量、传输速率的要求,遵循可靠、实用、扩容方便和经济的原则。

9,4.2 通信介质可采用光纤、电力载波、无线、通信电缆等种类。优先使用电力专网通信,使用公网通信时,必须考虑二次安全防护措施。

9.4.3 配电远方终端至子站或主站的通信宜选用通信链路,采用链型或自愈环网等拓扑结构;当采用其他通信方式时,同一链路和环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9.4.4 通信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适合本系统要求的通信规约。

9.5 电能计量


9.5.1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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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量互感器选型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Ⅱ、Ⅲ类计量装置应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2)Ⅰ、Ⅱ类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3)计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正常通过电流宜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不应小于其额定电流的30%,否则应减小变比并选用满足动热稳定要求的电流互感器;
       4)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按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不应小于4mm2。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按允许电压降计算确定,不应小于2.5mm2;
       5)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应在其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
       6)35kV以上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专用低阻空气开关或熔断器。35kV及以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等保护电器。
      3 电能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和10kV、20kV、35kV中性点非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电能表;10kV、20kV、35kV中性点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三线制电能表;
       2)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应为有功多费率、双向计量、8个时段以上,配有RS485或232数据通信口,具有数据采集、远传功能、失压计时和四象限无功电能;
       3)关口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应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的30%,其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的120%左右。

9.5.2 计量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中压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合同协议中规定的贸易结算点。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装表条件时,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高压侧或联络线的另一端,变压器、母线或线路等的损耗和无功电量应协商确定,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对110kV及以下的配电网,关口计量点设置及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kV~11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压器中低压侧按关口计量点配置Ⅰ或Ⅱ类计量装置;
       2)各供电企业之间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及馈线关口计量点设在主送电端;
       3)对10kV专用线路供电的用户,应采用高压计量方式,对非专线供电的专变用户宜根据配电变压器的容量采用高压或低压计量方式,并相应配置Ⅲ类或Ⅳ类关口计量箱。
      2 低压电能计量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专用变压器低压侧应配置Ⅳ类关口计量装置,采用标准的低压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2)居民住宅、别墅小区等非专用变供电的用户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一户一表,按户装表”,消防、水泵、电梯、过道灯、楼梯灯等公用设施应单独装表;
       3)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电能计量箱应集中安装在便于抄表和维护的地方;在居民集中的小区,应装设满足计费系统要求的低压集中(自动)抄表装置;
       4)电能计量箱宜采用非金属复合材料壳体,当采用金属材料计量箱时,壳体应可靠接地。

9.5.3 变电站和大容量用户的电量自动采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0kV、35kV和10kV变配电站及装见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大容量用户宜设置电量自动采集系统;
      2 电量自动采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数据自动采集;
       2)电力负荷控制;
       3)供电质量监测;
       4)计量装置监测;
       5)电力电量数据统计分析等。
      3 电量自动采集系统的性能和通信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性能可靠、功能完善、数据精确,具有开放性、可扩展性、良好的兼容性和易维护性;
       2)通信接口方便、灵活,通信规约应符合国家标准。
       3)通信信道应安全、成熟、可靠,能支持多种通信方式;
       4)通信终端应具有远程在线升级终端应用程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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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用户供电

10.1 用电负荷分级


10.1.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其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10.2 用户供电电压选择


10.2.1 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计算负荷、供电距离、当地公共配电网现状及规划确定。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的有关规定。

10.2.2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10.3 供电方式选择


10.3.1 供电方式应根据用户的负荷等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3.2 对用户的一级负荷的用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对该类用户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户应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0.3.3 对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

10.3.4 对三级负荷的用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10.3.5 双电源、多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10.3.6 供电线路型式应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用电可靠性要求和地区发展规划选择。

10.4 居民供电负荷计算


10.4.1 居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各类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和实施新节能标准后,其用电负荷指标应低于原指标。城市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指标可按表10.4.1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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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用户负荷指标和负荷需要系数计算确定。


10.5 对特殊电力用户供电的技术要求


10.5.1 特殊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根据电网供电条件、用户负荷性质和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2 特殊电力用户应分别采取下列不同措施,限制和消除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危害影响。
       1 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等措施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和《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
       2 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应采取措施,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有关规定;
       3 下列不同电压等级的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1)对60A以下的220/380V单相负荷用户,提供单相供电,超过60A的宜采用三相供电;
        2)中压用户若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将多台的单相负荷设备平衡分布在三相线路上;
        3)10kV及以上的单相负荷或虽是三相负荷而有可能不对称运行的大型设备,若三相用电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核算电压不平衡度。
       4 对于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可能造成连续生产中断和严重损失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的用户,可根据负荷性质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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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节能与环保

11.1 一般规定


11.1. 1 在配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中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选择节能设备、采取降损措施,合理利用能源。

11.1.2 在配电网设计中应优化配电电压、合理选择降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线路导线截面,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有效降低电网损耗。

11.1.3 在配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中,应对噪声、电磁环境、废水等污染因素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使其满足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11.2 建筑节能


11.2.1 变配电站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不宜采用黏土实心砖。建筑物外墙宜保温和隔热;设备间应能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11.2.2 变配电站内设置采暖、空调设备的房间宜采用节能措施。

11.3 设备及材料节能


11.3.1 变配电站内应采用新型节能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环网柜及电缆分接箱可选用新型节能、环保型复合材料外壳。

11.3.2 变配电站内宜采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有人职守的变配电站内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等节能照明灯具。

11.3.3 开关柜内宜采用温湿度控制器,能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自动投切柜内加热器。

11.3.4 变配电站内的风机、空调等辅助设备应选用节能型。

11.4 电磁环境影响


11.4.1 变、配电网的电磁环境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和《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的有关规定。

11.4.2 在变配电站设计中宜选用电磁场水平低的电气设备和采用带金属罩壳等屏蔽措施的电气设备。

11.5 噪声控制


11.5.1 变配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各类区域噪声标准值不应高于表11.5.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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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变、配电站的噪声应从声源上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本体与散热器分开布置的主变压器,其本体的噪声水平,35kV~110kV主变本体宜控制在65dB(A)以下,散热器宜控制55dB(A)以下,整个变配电站的噪声水平应符合本规范第11.5.1条的规定。

11.5.3 变配电站在总平面布置中应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建(构)筑物、绿化等减弱噪声的影响,也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

11.5.4 对变配电站运行时产生振动的电气设备、大型通风设备等,宜采取减振措施。

11.5.5 户内变配电站主变压器的外形结构和冷却方式,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散热措施,根据需要确定散热器的安装位置。

11.6 污水排放


11.6.1 变配电站的废水、污水对外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有关规定。

11.6.2 变配电站内可设置事故油坑。油污水应经油水分离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有关规定,经油水分离装置分离出的油应集中储存、定期处理。

11.7 废气排放


11.7.1 装有六氟化硫气体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检修时应采用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装置进行六氟化硫气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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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高压配电网接线方式

A. 1 网络接线


A.1.1 高压配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可采用同杆双回供电方式,有条件时,宜在两侧配备电源。沿线T接2个~3个变电站(图A.1.1-1、图A.1.1-2)。当T接3个变电站时,宜采用双侧电源三回路供电(图A.1.1-3)。当电源变电站引出两回及以上线路时,应引自不同的母线或母线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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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 高压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时,可采用单侧双路电源,T接2个变电站(图A.1.2-1)。当T接3个变电站时,宜在两侧配电电源和线路分段(图A.1.2-2、图A.1.2-3)。在大城市负荷密度大的中心区和工业园区,可采用链式接线(图A.1.2-4)。电源较多时,也可采用三侧电源“3T”接线(图A.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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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变电站接线


A. 2.1 一次侧接线分为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和高压母线型接线:
      1 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图A.2.1-1)适用于终端变电站,这种接线应配置远方跳闸装置,包括传送信号的通道。


      2 高压母线型接线(图A. 2.1-2)分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内桥接线和外桥接线,这类接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图A.2.1-2(a)]可以通过母线向外转供负荷,每段母线可以接入1-2台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分段开关断开运行;
       2)内桥接线方式[图A.2.1-2(b)]中每段母线可以接入1台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方式下,桥开关断开运行。三进线三变压器的变电站可采用扩大内桥接线方式;
       3)外桥接线方式[图A.2.1-2(c)]中每段母线可以接入1台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方式下,桥开关断开运行。桥开关可以兼作线路联络开关。

A.2.2 二次侧接线(图A. 2.2-1)分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和环形单母线分段接线等,各类接线的特点和应用如下:
       1)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正常运行时,分段开关断开运行,当其中一台变压器事故停用时,则事故变压器所带负荷将经过母联自动投入装置转移至其他非事故变压器;
       2)二次母线可采用变压器单段连接和两段连接方式,单段接线时,接线简单,操作、维护方便,但变压器运行负载率低,适用于负荷较小和重要性不高的变电站。两段接线复杂,但变压器运行负载率高,适用于负荷密度大和重要性较高的变电站。目前常用的多为3台变压器,接线分3分段接线[图A.2.2-1(a)]、4分段接线[图A.2.2-1(b)]、环形接线[图A.2.2-1(c)]和Y形接线[图A.2.2-1(d)];



       3)各种接线的变压器运行负载率不同,3变-3分段接线,变压器的负载率为65%;3变-4分段接线,中间变压器的负载率为65%,两侧变压器的负载率可高于65%;Y形接线,变压器负载率不小于65%,与变压器一次侧接线方式有关;环形接线,所有各台变压器的负载率均可高于65%。

附录B 中压配电网接线方式


B.0.1 10kV、20kV中压配电网可采用架空线路,根据城市和电网规划,也可采用电缆。
    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架空线路时,根据用电负荷的密度和重要程度可采用“多分段多联络”接线、环网接线和辐射式接线。(图B.0.1-1~图B.0.1-3)。
      2 采用电缆时,根据负荷密度和重要程度可采用N供一备接线、单环网接线、双环网接线、辐射式接线。(图B.0.1-4~图B.0.1-9)。
      3 双辐射接线方式用于负荷密度高,需双电源供电的重要用户。双辐射接线的电源可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
      4 开环运行的单环网用于单电源供电的用户。单环网只提供单个运行电源,在故障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倒入备用电源,恢复非故障线路的供电。单环网电源来自不同变电站,也可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单环网由环网单元(负荷开关)组成。
      5 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和负荷密度高的工业园区可采用双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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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弱电线路等级


C. 0.1 弱电线路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弱电线路:首都与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各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2 二级弱电线路: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与各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的线路。
      3 三级弱电线路: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附录D 公路等级


D.0.1 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的功能和能够适应的交通量确定,确定公路等级的各种汽车的交通量均以小客车作为标准车型进行换算,各种汽车的代表车型和车辆折算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

D. 0.2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分为以下等级:
      1 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按车道数量,高速公路一般分为:
       1)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辆~55000辆;
       2)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辆~85000辆;
       3)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辆~100000辆。
      2 一级公路: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按车道数量,一级公路一般分为:
       1)四车道—级公路:应能适应平年均日交通量15000辆~30000辆;
       2)六车道—级公路:应通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辆~55000辆。
      3 二级公路: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辆~15000辆。
      4 三级公路: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为2000辆~6000辆。
      5 四级公路: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1)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
       2)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附录E 城市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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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标准电压》GB/T 15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电信线路遭受强电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 6830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2348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DL/T 5033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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