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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engineering
GB/T 51097-2015
发布日期:2015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实际,确定规范的内容和尺度,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综合调查、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王宏伟 薛秀康 郭祥胜 余新晓 王黎阳 桑轶群 刘秀峰 赵有贤 李晖 宗雪 黄翔 盛俐 李建华 于丽瑶 孔凡利 王春玲 栾奎志 孙致源 陈丽华 牛健植 史村
主要审查人:张军 王恩苓 何时珍 张志强 谢宝元 崔国发 桑和会 张义军 刘绍娟 李显玉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保证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使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在节约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造和改造的水土保持林建设工程的设计。
1.0.3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
1.0.4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包括综合调查、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等。
1.0.5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明确建设目的、工程规模、设计原则和标准,设计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并应满足土地征收、占用,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1.0.6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土保持林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以防止与调节地表径流,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水利设施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0.2 水土保持林建设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按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水土保持林建设的土地和现有水土保持林进行营造、改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0.3 水土保持林营造 establish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借助自然力或人工措施形成水土保持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沙)育林、飞播造林和人工造林三种营造方式。
2.0.4 水土保持林改造 silvicultur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为保证水土保持林持续发挥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的作用,对水土保持林进行管理、抚育、改造、更新的过程。
2.0.5 植被盖度 vegetation cover
地面上所有植物(含乔木、灌木、草本)冠幅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6 树种混交比 species composition
林地上,某一树种的株数或面积与总株数或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7 低效水土保持林 low functioning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指因受自然或人为因素干扰,林分生长发育不良,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水土保持林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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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合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综合调查,综合调查应包括专业调查、小班区划调查和栽植材料调查等,调查内容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1.2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前应收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工程设计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3.1.3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前应对工程区内与水土保持林工程营造、经营有关的其他项目进行调查与衔接。
3.2 专业调查
3.2.1 灾害性气象因子调查应包括观察、访问,了解病、虫、鼠、兽、强风、冰雹、霜冻、干旱、雾凇、地质危害等。
3.2.2 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应包括该地土地利用状况、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来源与消费水平、劳动力数量与劳动成本、交通与通信状况、农业现代化程度、林业机构与科学支撑能力等。
3.2.3 乔灌树种调查应包括乡土树种资源与分布,适生树种、速生树种和长寿树种种类、主要树种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以及经济利用价值等。
3.2.4 立地类型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林相、林分优势树种与优势树高等因子。立地类型调查应采用路线调查和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已开展过立地类型调查,编制过立地类型、造林类型、森林经营类型和立地指数表的工程区,应实地调查验证数表的适用性。
3.2.5 路线调查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线选择应借助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按海拔、地形、土壤、母岩、母质、植被、林相等因子划分立地类型,并应按垂直等高线组织、布设调查线路。路线选择应有代表性,应以最短的距离穿越最多的立地类型。
2 外业调查应沿拟定的路线前进,并应随时记载地形的明显变化,同时应在地形、植被明显变化的典型地段设点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土壤调查和植被调查。土壤调查应包括分层记载土层厚度、土壤颜色、质地、结构、紧实度、石砾含量与大小、干湿度、酸碱度、碳酸盐反应、地下水深度、枯枝落叶层,植被调查应包括植被类型、植被总盖度、各层盖度、主要植物种类(建群种、优势种)及其生活型、多度、盖度、高度。
3.2.6 祥地调查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立地类型进行调查,每个类型应至少有3个样地,样地调查因子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2 地质、地貌调查应包括母岩类型、特点,以及样地所在的地貌(大、中、小)、部位、坡度、坡向、坡位、坡形、海拔、对坡距、开阔度等;
3 土壤调查剖面宽度应以能正常作业为准,深度应到母质层或地下水,并应分层记载土层厚度、土壤颜色、质地、结构、紧实度、石砾含量与大小、干湿度、新生体、侵入体、潜育程度、根系量、酸碱度、碳酸盐反应、地下水深度、枯枝落叶层、生物活动等情况;
4 植被调查应包括群落层次、结构,植物种类、多度、盖度、高度、物候期、生活力与分布状况,指示植物,群落名称,群落演替规律;
5 林分调查应包括林分起源、树种组成、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高、林分密度、蓄积量、经营强度、立地指数等。
3.3 小班区划调查
3.3.1 小班区划调查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属、经营权属、土地类型、森林类别、树种、起源、林龄等。
3.3.2 水土保持林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已进行经营区划和小班调查时,在工程设计前应抽取部分小班复核其立地质量、经营面积、林地使用权等。水土保持林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经营区划和小班调查时,应进行小班区划调查,并应建立小班调查卡片。
3.3.3 小班区划宜以明显地形地物界线为界,并应兼顾资源调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下列情况应进行小班区划:
1 权属不同;
2 森林类别及林种不同;
3 生态公益林的事权不同;
4 林业工程类别不同;
5 地类不同;
6 起源不同;
7 优势树种(组)比例相差两成以上;
8 Ⅵ龄级以下相差一个龄级,Ⅶ龄级以上相差两个龄级;
9 乔木林相差一个郁闭度级,灌木林相差一个覆盖度级。
3.4 栽植材料调查
3.4.1 栽植材料调查应包括当地栽植树种的种子与苗木供需现状,现有苗圃、采穗圃、母树林与种子园情况,栽植材料种类与质量,育苗设施与技术措施,了解主要造林树种种苗的标准。
3.4.2 苗圃调查应包括现有苗圃地的权属、位置、立地条件、育苗面积、种子来源与质量、苗木种类与质量、育苗设施与技术措施。调查每亩用种量与产苗量,育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力量及经验教训、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经营管理措施、利用前景等情况。调查可用于新建苗圃地的位置、立地条件(土壤、植被、地貌、水源、病虫害等)、面积、权属等情况。
3.4.3 采穗圃调查应包括现有采穗圃的权属、位置、立地条件、面积、树种、年龄、种条规格与产量、种条采集季节、培育技术措施、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经营管理措施、利用前景等情况。
3.4.4 母树林调查应包括现有母树林的权属、位置、面积、立地条件、树种、林龄、林分密度、林分生长、大小年产种量、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经营管理措施、利用前景等情况。
3.4.5 种子园调查应包括现有种子园的权属、位置、面积、立地条件、树种、林龄、林分密度、林分生长、大小年产种量、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经营管理措施、利用前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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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图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按工程区边界、造林布局、辅助设施、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等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方案应经实地勘察、论证、比较、优化后形成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图。
4.1.2 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上进行。底图要素应包括水土保持林工程区域边界,内部路网,与外部的衔接条件,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等。
4.2 总平面图制图
4.2.1 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先进行现状图的绘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图底图要素应包括水土保持林工程区域边界,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道路、桥梁、明显地物标及其他人工建筑物、内部路网与外部的衔接条件等。
2 现状图的绘制应以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为基础,并应在现场进行补测,同时应把发生变化或图上没有的地形地物补测在图上,现场调查图经整理后应形成现状图。
4.2.2 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的编制应以现状图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时,应按各专业的勘察设计要求组织现场勘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采用一次外业勘察,并应分阶段设计;也可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勘察,并应分阶段设计。
2 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图的形成应根据实地勘察,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2.3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图设计方案中连接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防火瞭望塔、造林小班,以及其他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应统筹布设,并应相互协调;
2 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林带的设计,应进行图上选线(含比较方案),并应与外部公共交通道路和水系相衔接;
3 水土保持林工程采用分期建设,路网和森林防火系统布设时,应预留与后期工程的协调衔接的条件;
4 工程区域内的管护用房、苗圃、病虫害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选址时,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布设;未经选址时,应按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在图上选址(含比较方案);
5 道路的路线布设应利用现有道路,不应破坏林木,不宜高填深挖,并应符合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6 森林防火路网、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的密度,应根据工程区的地形、植被、火险等级条件确定;
7 防火隔离带宜利用河流、山脊、道路等布设;
8 总平面图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4.2.4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并应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 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避免土壤受冲刷,挖填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
3 应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并应与场外已建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协调一致;
4 应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5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4.2.5 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最终形成前,应对总平面图设计方案进行修订、比选和优化。
4.3 图面要求
4.3.1 水土保持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应以不同彩色虚线勾绘出水土保持林类型区界,应以不同填充色表示建设类型,小班注记和各类符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的有关规定。
4.3.2 总平面图设计图应以建设区域为单位分幅,当图幅过大时,可以区划系统的次级单元为单位分幅,比例尺宜为1:10000。
4.3.3 图名宜在图廓上方,应用宋体或隶书表示;图框内空旷时,也可写在图廓内上方。字体大小宜按图幅确定。
4.3.4 图框内右下方应标注图例、比例尺。
4.3.5 图框外右下方应注明设计单位、制图人、制图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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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造林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包括新造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和低效水土保持林改造工程设计。新造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包括造林准备、造林、未成林抚育等;水土保持林改造工程设计应包括抚育经营、低效林改造、采伐更新等。
5.1.2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造林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要求,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
2 项目涉及区域应包括河流、水库周边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或规划用于建设水土保持林的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沙荒地等)。
3 不得毁林造林和破坏天然林。对遭受强烈自然灾害难以恢复生长的林分,或树种与立地不匹配、影响水土保持效益发挥的低效水土保持林,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列为改造对象。
4 营造水土保持林宜采用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相结合,乔木、灌木、草本相结合的方式。
5 水土保持林混交比例应大于30%。主要树种配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6 营造林工程建设应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景观与游憩需求等因素,对原有的古树名木、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殊景观森林等采取保护措施。
5.2 新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
Ⅰ 造林准备
5.2.1 造林准备应适地适树,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土保持林造林树种及其比例的选择应依据树种特性、立地类型、效益发挥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选择水土保持功能好的造林树种,并应重视乡土树种的选优和开发;
2 不同区域营造水土保持林依地适树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2.2 营造水土保持林应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培育的种子或苗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播种造林、人工直播造林使用的种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有关Ⅱ级以上种子质量标准的规定;
2 容器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有关合格苗木标准的规定;
3 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有关Ⅰ、Ⅱ级苗木标准的规定;
4 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苗木质量分级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水土保持林造林树种应选择抗逆性强、低耗水、保水保土能力好、低污染和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乔木、灌木。
5.2.4 新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根据造林面积测算需苗量。
5.2.5 新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 18337.3的有关规定,应根据立地类型、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植被现状及土壤侵蚀的风险程度确定造林地整理的方式、规格和时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河滩等平缓地外,凡5°以上坡度的造林地不应采取全面整地,应减少对原有植被的破坏。
2 整地方式应采用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水平阶整地、水平沟整地等。水土保持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3 应提前整地,春季造林,应提前到前一年雨季,并不应晚于前一年秋季;雨季造林,应提前到当年春季或不提前;秋季造林,应提前到当年雨季或雨季前。南方雨量充沛地区,应在造林的前一个月整地。
4 栽植配置应采用正方形或三角形配置,宜采用三角形或“品”字形排列。
Ⅱ 水土保持林营造
5.2.6 造林密度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确定,可密植。乔木新造林密度应为1665株/h㎡~5000株/h㎡,灌木新造林密度应为2500株/h㎡~5000株/h㎡,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2.7 造林方式宜采用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苗造林宜以容器苗为主,并宜以裸根苗、带有土坨的移植苗为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
2 人工播种造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规定,飞机播种造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的规定,主要造林树种播种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5.2.8 新建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应根据立地条件、气候条件、树种特性、造林方式和经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造林季节和时间,应以春季造林为主,雨季、秋季造林为辅。春季造林宜在2月~5月,雨季造林宜在7月~8月,秋季造林宜在土壤上冻前完成。
Ⅲ 未成林造林地抚育
5.2.9 抚育措施应包括松土除草、灌溉、施肥等,抚育宜连续3年~5年,每年宜为1次~3次。遇干旱年份应增加灌溉1次~2次。有冻拔危害的地区,第一年宜以除草为主,并宜减少松土次数。
5.2.10 除草方式应以穴状除草为主,深度应为5cm~10cm,水分条件差的地区应适当加深,丘陵山地可结合抚育进行扩穴、培蔸。
5.2.11 水土保持林抚育过程中不宜使用化肥和化学除草剂,确实需要使用时,应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确定配比,并应按使用要求使用,同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2.12 对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或重新造林,植苗造林地的补植宜选用同龄苗木。需要补植的成活率应为41%~84%,成活率在41%以下时,应重新造林。
5.3 水土保持林改造工程设计
5.3.1 水土保持林抚育应以不破坏原生植物群落结构为前提。
5.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林应进行抚育:
1 天然次生林中幼龄林郁闭度0.8以上,人工幼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
2 林分过分稠密,自然分化严重;
3 遭受病虫害、火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4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水土保持功能的林分。
5.3.3 郁闭后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功能发挥,对郁闭后的水土保持林采取间伐、修枝和卫生伐等抚育措施;
2 按水土保持林的生长发育顺序和培育目标,可依次对其进行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卫生伐,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土保持林林冠郁闭后,树冠下部开始出现枯枝时,应进行修枝,针叶林在前一次修枝后出现两轮死枝时,应再次修枝,阔叶林的修枝间隔期宜为2年~3年;
4 修枝宜在早春或晚秋进行,萌芽力强或有伤流现象的树种应在生长季进行修枝。
5.3.4 水土保持林管护应以封山护林为主,进行综合性经营管理。
5.3.5 低效水土保持林改造应因林因地而宜、适地适树。工程设计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3.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土保持林应进行改造:
1 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小于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
2 近中龄林且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的林分,降水量低于400mm以下的区域,植被覆盖度小于0.3的林分;
3 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的林分;
4 病虫害或其他自然灾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的林分;
5 现行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规定的其他条件。
5.3.7 改造方式应分为补植改造、综合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植改造可用于稀疏、残破林,应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采用均匀补植和局部补植的方式。初植密度应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2 综合改造可用于林相老化型和自然灾害型的低效林和由多个树种组成的、疏密不均的异龄复层林。一次改造强度宜控制在蓄积的20%以内,宜采用块状或带状伐除受害木。对栽植的目的树种,成活后应进行林木抚育。
5.3.8 改造方式、方法应根据对象和现行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的有关规定确定。
5.3.9 水土保持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濒死木超过30%,且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进行更新。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应及时进行更新。更新采伐控制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
5.3.10 水土保持林更新应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
5.3.11 同龄林采伐更新应采用渐伐和择伐方式,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应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应分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并应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指标,一次采伐强度不得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应大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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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森林保护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土保持林工程应进行森林保护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及其他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等。
6.1.2 森林保护工程应结合项目区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设计,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的要求。
6.2 森林防火
6.2.1 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包括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工程设计、火情瞭望监测工程设计、森林防火阻隔工程设计、林火信息和指挥工程设计等。
6.2.2 水土保持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应组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站。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站的控制半径宜为15km~30km。地形起伏变化较大和条件较复杂的山区宜提高站点密度。
6.2.3 水土保持林连接成片、面积在5000h㎡及以上时,应建火情瞭望监测点。
6.2.4 水土保持林森林防火阻隔网设置密度应根据自然条件、火险等级、经营强度和森林防火的要求确定,其阻隔网格控制面积应为50h㎡~200h㎡。
6.2.5 水土保持林的防火隔离带应根据自然条件、火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对有特殊要求和不适于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应选用其他设施。
6.2.6 拟建设的水土保持林工程,应设计森林防火道路。森林防火道路应由现有道路、设计拟建道路和巡护步道等组成。
6.2.7 水土保持林工程林火信息、指挥工程设计的参数和其他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的有关规定执行。
6.2.8 水土保持林工程森林防火工程设计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6.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原则。应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应采取生物、物理和化学等防治措施。
6.3.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并应保护和利用害虫天敌,同时应改善害虫天敌的生存和繁衍环境。
6.3.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宜采用人工或光、电、热等物理方法选择诱捕、诱杀。
6.3.4 在关系到食品安全的经济树木有害生物防治及大规模施药的食叶害虫的防治中,应采用生物、仿生和植物药剂,并应普及推广性激素、灯光诱杀等生物、物理防治技术。
6.3.5 在病虫害暴发流行、危害严重的情况下宜采用化学防治。化学防治应选择高效、低残留的化学药剂,不应使用高残留和广谱杀虫剂,并应使用合理的剂量和正确的施药方法,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6.3.6 对水土保持林内危害严重的植株,应及时伐除,并应采取除害措施,同时应严格控制林业有害生物蔓延。
6.4 其他灾害防治
6.4.1 播种育苗、直播造林时,在幼苗出土时应采取巡护或采取防鸟害、畜害和兽害的伪装等保护措施。
6.4.2 新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应设置防止鼠、兔等啮齿类野生动物及家畜、家禽危害苗木的围栏、防护罩或其他保护设施。
6.4.3 易受霜冻危害地区,可采取在霜冻来临前或封冻前浇水、熏烟、埋土、盖草、覆膜或建风障等防寒防冻措施。
6.4.4 易发生生理干旱的树种,在防寒结束后,应立即灌一次透水。
6.4.5 易受风沙危害的未成林地应设置风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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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套工程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水土保持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和其他站点涉及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技术要求和交通、消防、环保、安全、绿化等要求,并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布置。
7.1.2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环保和便于维修的要求。供电、给排水工程配套设施应设置在隐蔽地带。
7.1.3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宜与附近城镇联网,当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应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7.1.4 山区和丘陵地区,主要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沿山坡布置的建筑物,除应符合采光、通风、施工等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止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措施。
7.1.5 分期建设的配套工程应按功能统筹布置,并应确定配套工程的预留续建用地位置。
7.1.6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各类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外,其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等的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7 位于城镇的水土保持林工程的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 管护用房
7.2.1 水土保持林工程中管护用房应包括主体建筑工程和辅助建筑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应包括办公室、宿舍等,辅助建筑工程应包括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和配电室等。辅助建筑工程量不应超过主体建筑工程量的20%。
7.2.2 水土保持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应选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 宜就地取材。
7.2.3 水土保持林工程中管护用房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生产,并应便于经营管理,同时应方便职工生活;
2 应地形平坦开阔,地势较高,地质结构应稳固,并应有100㎡~200㎡的建设用地;
3 应具备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7.3 道路工程
7.3.1 水土保持林工程道路工程应由运输道路、防火道路、巡护道路(包括摩托车道和巡护步道)等组成,并应满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森林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
7.3.2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道路工程应在总平面设计中统筹布设,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应同步设计森林保护道路。
7.3.3 水土保持林工程区与外部交通衔接的路段,可按林区公路林Ⅰ级或林Ⅱ级的标准执行。
7.3.4 水土保持林内用于集材生产和森林保护的道路建设,可按林Ⅲ级或林Ⅳ级标准执行。其他衔接道路可按林Ⅳ级标准执行。
7.3.5 水土保持林内摩托车道的路基宽应为1.5m~2.0m,可不设路面,必要时可设低级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7.0m。
7.3.6 水土保持林内巡护步道路宽应为0.5m~1.5m。纵坡大于18%的陡坡处可设台阶,台阶踏步宽应为30cm~40cm,高度应为12cm~18cm。
7.3.7 其他未提及道路可按有关林区道路的规定执行。
7.4 其他工程
7.4.1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给水工程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7.4.2 水土保持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和各种站点,应利用当地已有的给水管网,周边无可利用的给水管网时,可采用其他给水方式。
7.4.3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排水工程,应符合生活污水、生产污水以及雨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7.4.4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供电工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网,当无电网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网不经济时,可自备电源。
7.4.5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供热工程,应利用周边的供热系统。自行供热时,在电力或燃油(气)供应充足的前提下,应采用电力或燃油(气)供热。
7.4.6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当地的通信条件和对内、外部通信的传输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的原则。
7.4.7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所选用的通信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线通信设备电磁照射符合性要求(频率范围30MHz~6GHz)第1部分:靠近耳边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YD/T 2194.1的有关规定,在频段选择和发射功率上不应对外围地区形成电磁波干扰。
7.4.8 水土保持林工程的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当无广播、电视网时,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或配备小型地面卫星接收装置。
附录A 水土保持林工程综合调查因子表
表A 水土保持林工程综合调查因子表
附录B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树种配置表
表B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树种配置表
附录C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选择表
表C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选择表
附录D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表
表D 水土保持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表
附录E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表
表E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表(株/h㎡)
附录F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播种量表
表F 水土保持林工程主要树种播种量表
附录G 水土保持林工程更新采伐控制指标表
表G 水土保持林工程更新采伐控制指标表
注:大径木指胸径大于25cm的林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2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GB/T 18337.3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
《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
《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
《无线通信设备电磁照射符合性要求(频率范围30MHz~6GHz) 第1部分:靠近耳边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YD/T 2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