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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SPA poo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CJJ 160-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6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60-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3、6.2.12、7.1.1、7.1.5、12.6.3、13. 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1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第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洗浴水质、水温;4.浴池给水系统;5. 淋浴设计;6.浴池设计;7.浴池水消毒与水质平衡;8.洗浴水加热;9.设备和管材;10.废水及余热利用;11.设备机房;12.施工及质量验收;13.运行与管理;相关附录。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邮编:100044)。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恒泰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英国百灵达(北京)有限公司
英国海诺威(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日成其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玮发康体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赵 锂 章铭荣 杨世兴 傅文华 赵 昕 周 蔚 高 峰 钱江峰 朱跃云 刘南征 冯旭东 王学良 王 珏 程宏伟 杨 澎 周克晶 陈 雷 陈征宇 范姝兴 徐 莹 陆本度 蔡文盛 李 波 陈鹤寿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左亚洲 徐 凤 吴 宁 郑克白 水浩然 任向东 吴俊奇 刘建华 史 斌 李文昌 费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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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满足洗浴要求,做到卫生健康、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营业性公共浴场和社团性公共浴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不适用于住宅浴池、海滨浴场、医疗机构的医学治疗浴池。
1.0.3 公共浴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与洗浴工艺、建筑、结构、空调、电气、景观、装修等相关专业设计以及经营管理单位密切配合,确保符合节水、节能、卫生环保、安全可靠、使用舒适等方面的规定。
1.0.4 公共浴场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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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公共浴场 community spa pool/bath facilities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温泉浴、按摩浴、桑拿浴和蒸汽浴等洗净或休闲保健服务的各种不同材质的成品型或土建型的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浴房及配套设施的总称。
2.1.2 营业性公共浴场 commercial spa pool
服务于消费者的各类冷热水浴池、温泉浴池、按摩浴和淋浴等设施。
2.1.3 社团性公共浴场 corporate and academic spa pool
服务于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等职工(学员)或成员的各类淋浴、热水浴池和温泉浴池。
2.1.4 公共浴池 public spa pool
以健康、卫生、舒适为目的,配有循环管道和水处理设施,为消费者提供沐浴、水疗的冷热水和温泉水的浴池。
2.1.5 原水 raw water
城镇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和直接开采的未经处理的地下井水、温泉水、矿泉水。
2.1.6 矿泉水 mineral water
长期在地下深层浸泡使丰富的矿物质溶解在水中,形成含有一种或多种对人体没有危害和具有保健功能及医疗效果的不同矿物质和微量化学元素且未受污染的泉水、地下水。
2.1.7 温泉水 thermal or mineral water
自然涌出或人为抽取的、温度不低于34℃的矿泉水或有地热水汽的混合流体的地下水。
2.1.8 冷水浴池 cold water spa pool
水源为城镇自来水,并将其水温降低到7℃~13℃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
2.1.9 温水浴池 warm water spa pool
水源为城镇自来水,并将其加热到35℃~38℃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
2.1.10 热水浴池 hot water spa pool
水源为城镇自来水,并将其加热到40℃~42℃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
2.1.11 二温浴池 spa pool with two different water temperatures
由温水浴池和冷水浴池组合的浴池。
2.1.12 三温浴池 spa pool with three different water temperatures
由温水浴池、冷水浴池和热水浴池组合的浴池。
2.1.13 按摩浴缸 whirlpool
设有座位、在池壁设有不同功能喷嘴喷射出高压水流、对入浴者身体有关部位进行冲击按摩达到放松肌肉、消除疲劳的水池。
2.1. 14 按摩浴池 massage bathtub
池内设有座位,池内壁和池内底安装有不同功能的喷水嘴或喷气嘴喷射出高压水柱或气流、气水混合水流,能对入浴者身体不同部位进行冲击按摩,但不能在池内进行游泳和娱乐的水池。
2.1.15 温泉水浴池 nature water spa pool
使用温泉水作为洗浴用水的水池。
2.1.16 药物浴池 herbal spa pool
在浴池的水中添加不同的、对人体健康无任何副作用的药物溶剂,使入浴者达到水疗和健身保养的目的。
2.1.17 桑拿浴 sauna
入浴者在专用的木制房内,自行向特殊的被电加热的块石浇水,产生一定温度和湿度的高温、高湿环境,使入浴者能消除疲劳、恢复精力的一种沐浴方式。
2.1.18 蒸汽浴 steam room
将专用的电蒸汽发生器所产生的高压蒸汽,利用管道送至专用的独立房间与其蒸汽进汽管相连接,对房间进行加热,使房内形成一定的高温、高湿环境,使入浴者迅速消除疲劳、恢复精力的一种沐浴方式。
2.1.19 蒸汽机房 steam generation room
为蒸汽浴室提供蒸汽的房间。位置在蒸汽浴室的旁边以方便随时维修和保养。房内配有电热蒸汽发生器和每个蒸汽室的温度调节器、压力表和缺水时能自动停机的装置。
2.1.20 洗浴人数负荷 maximum bathing load
在任何规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时间段内,浴池中允许同时进行洗浴的最多人数。
2.1.21 成品型浴池 manufactured product spa pool
浴池循环水泵、过滤器、消毒装置、加热设备和控制系统与池体组装在一起成为产品的可供多人同时使用的整体性浴池。
2.1.22 土建型浴池 construction of spa pool
浴池池体为钢筋混凝土材质,内表面镶贴光洁、易清洁、不透水的装饰材料,且浴池循环水泵、过滤器、消毒装置、加热设备、控制系统等设于独立房间并与浴池分别建造,该型浴池可以同时容纳较多入浴者同时使用。
2.1.23 空气系统 air inlet system
为浴池水疗按摩喷嘴的气-水混合提供气源的供气装置或空气孔帽、输气管及控制的系统。
2.1.24 增压装置 pressurized equipment
独立于公共浴池循环的水过滤系统外的循环水泵,即用于臭氧消毒系统投加臭氧和用于池水分流加热补偿板式换热器阻力损失及浴池水疗喷嘴输气用的水泵或气泵。
2.1.25 加药装置 dosing equipment
放置杀菌用消毒剂及水质平衡用化学药剂的容器、专用泵、管道等设备,并可调节投加速率,能将化学药剂溶液投加到浴池循环水中的装置的总称。
2.1.26 冲击处理 shock dosing treatment
定期向公共浴池的池水中投加大量的化学氧化药剂,以破坏浴池水中和系统中的氨氮、军团菌及有机污染物的过程。
2.1.27 循环周期 circulation period
将公共浴池内的全部水量经过过滤、消毒、加热等设备,按工艺程序净化处理一次所需要的时间。
2.1.28 过滤周期 filtration period
公共浴池循环过滤系统运行中过滤设备进行反冲洗或清洁之间的运行时间。
2.1.29 循环式浴池 circulating mode spa pool
将浴池内的水用水泵抽出,经过过滤、消毒、加热等处理后所获得的水,再送回浴池可连续多日重复使用的浴池。
2.1.30 功能性循环系统 sub-cycle water system
为入浴者提供高压水流或气水混合流并独立于浴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循环供水系统及供气系统。
2.1.31 喷气系统 air blower system
为公共浴池气泡装置,水疗气-水合用按摩喷头提供气源的供气装置或进气帽、供气管道和附件等集成的总称。
2.1.32 化学清洗 chemical cleaning
利用化学药剂溶液对浴池水循环过滤系统内部的生物膜等粘着物进行冲刷,使其脱离所进行的消毒清洗工作的过程。
2.1.33 贮热水箱 heating storage tank
贮存热水浴池及温泉水浴池原水的水箱,水温宜为60℃,以降低军团菌繁殖的危险、方便调节洗浴用水的不均衡和对其进行循环加热或降温用的水箱。
2.1.34 调温水箱 water temperature adjust tank
贮存经余热利用或初次降温后的温泉原水,将水温调节到40℃~45℃,可供温泉浴池充水或补水的水箱,亦称供水水箱。
2.1.35 二次热源 secondary heating source
将高温温泉水经过热交换设备进行降温所获得的冷却热水,用于对公共浴池循环水及其他洗浴用水加热的热水。
2.1.36 热泵 heat pump
能将低温能源转换为高温能源的设备,是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及多功能双向热导热泵的总称。
2.2 符号
2.2.1 流量、流速
qcx——公共浴池的循环流量;
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qo——同类卫生器具一个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
qx——热水系统的循环流量;
qy——温泉的有效出水量。
2.2.2 热量、温度、比热
C——水的比热容;
Qs——管道的热损失;
QJ——温泉水加热所需的热量;
Qy——温泉水可利用的有效热量;
tw——温泉水原水温度;
twr——温泉浴池水的使用温度;
△t——管道内热水的温度差;
pl——冷水的密度;
pr——热水(温泉水)的密度。
2.2.3 水泵扬程、水头损失
Hb——循环水泵的扬程;
hxp——循环水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沿程与局部水头损失;
hxh——循环水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沿程与局部水头损失。
2.2.4 几何特征
V——公共浴池的水容积;
Vf——反应罐的容积。
2.2.5 计算系数
bj——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
bs——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
a——附加系数。
2.2.6 其他
C0——臭氧投加量;
Cc——淋浴器负荷能力;
Doseave——紫外线平均剂量;
IUV——紫外线强度;
n——同类型卫生器具的数量;
nc——淋浴器数量;
N——每天淋浴人数;
T0——臭氧与水接触反应所需要的时间;
Tc——公共浴池的池水循环周期;
Th——淋浴室每天开放的时间;
t——紫外线与水的接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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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浴水质、水温
3.1 浴用原水水质
3.1.1 公共浴场的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2 公共浴场的淋浴用水和热水浴池初次充水、浴池泄空后重新充水、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1.3 当公共浴场浴池水采用温泉水时,其水质应取得温泉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
3.1.4 温泉水不得作为淋浴、洗脸盆、卫生洁具及洗衣等用水器具的用水和饮用水。
3.1.5 当淋浴用水按60℃计的用水量大于或等于10m³/d,且原水的碳酸盐硬度大于或等于300mg/L时,应进行阻垢或软化处理。
3.2 浴池水水质
3.2.1 公共浴池的池水水质允许限值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
3.2.2 公共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各种水质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
3.3 浴用水水温
3.3.1 公共浴场各种洗浴用水的水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按表3.3.1确定。
表3.3.1 洗浴用水水温
序号 | 洗浴种类 | 水温(℃) |
1 | 成人淋浴 | 37~40 |
2 | 运动员淋浴 | 35 |
3 | 幼儿淋浴 | 35 |
4 | 热水浴池 | 40~42 |
5 | 温水浴池 | 35~38 |
6 | 冷水浴池 | 7~13 |
7 | 药物浴池 | 37~38 |
8 | 特殊浴池 | 按使用要求确定 |
9 | 温泉贮热水箱 | 60 |
10 | 温泉调温水箱 | 40~45 |
11 | 烫脚池 | 45~50 |
12 | 洗脸盆、洗手盆 | 35~37 |
注:浴池的补充水水温应与相应浴池使用水温一致。
3.3.2 淋浴用水系统配水点的热水温度不宜低于50℃。直接供热水的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换热器的热水出水温度应根据被加热水的原水水质确定,但不宜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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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浴池给水系统
4.1 系统划分和选择
4.1.1 以洗净为目的的淋浴用水系统,应采用生活给水系统直接供应的淋浴给水系统。
4.1.2 以休闲放松、养生保健、美容护肤、康复等为目的,并采用生活饮用水或温泉水为水源的浴池用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式浴池给水系统。
4.1.3 淋浴给水系统应与浴池给水系统和其他用水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4.1.4 循环式浴池给水系统应设置浴池水循环的净化、加热和消毒等设备。
4.2 循环式浴池给水系统
4.2.1 循环式浴池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宜采用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
2 多座浴池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浴池水循环给水系统。
3 对池水容积不超过6m³的单座公共浴池,当符合下列规定时,数座公共浴池可共用一套循环给水系统:
1)各浴池最高水位相同;
2)各浴池水质、水温要求相同;
3)各浴池水的循环周期相同;
4)各浴池的使用功能相同。
4 以温泉水为水源的室内公共浴池,不宜设置气-水喷射系统。
4.2.2 浴池循环水系统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泉水浴池循环水系统应由浴池回水口、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过滤器、消毒装置、加热设备、浴池给水口、仪表和附件以及相连接的管道组成;
2 热水浴池循环水系统应由浴池回水口、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过滤器、消毒装置、加热设备、浴池进水口、水力按摩喷水嘴、风泵或吸气管、仪表和附件以及相连接的管道组成。
4.2.3 单座公共浴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使用性质、使用人数、池水容积、消毒方式、池水净化设备效率及运行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池水容积小于或等于6m³时,循环周期宜为0.3h~0.5h;
2 当池水容积为6m³~10m³时,循环周期宜为0.5h;
3 当池水容积为10m³~15m³时,循环周期宜为1h;
4 当池水容积大于15m³时,循环周期不宜超过2h;
5 休闲、嬉水类浴池的循环周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确定。
4.2.4 公共浴池循环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cx——公共浴池的循环水流量(m³/h);
a——附加系数,可取a=1.05~1.10;
V——公共浴池的水容积(m³);
Tc——公共浴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按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确定。
4.2.5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管道应以不小于0.2%的坡度坡向浴池水过滤设备,且管道不得有起伏现象;
2 循环回水管道应安装安全释放装置;
3 浴池与浴池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道。
4.2.6 循环式公共浴池每日补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浴池水容积小于或等于10m³时,宜按浴池容积的10%~15%计算;
2 当浴池水容积大于10m³时,宜按浴池容积的5%~10%计算;
3 当公共浴池的水质卫生限值超过本规程第3.2.1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补水稀释或彻底换水。
4.2.7 公共浴池补充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泉水浴池的补水管口应高出浴池最高水位0.15m以上,并以跌水方式进行补水,且补充水的出流不得产生水雾;
2 当热水浴池的补水管与浴池循环水管道连接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4.3 浴池循环水净化
4.3.1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水水质、池水卫生标准、消毒剂类型及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2 当过滤器过滤介质采用颗粒滤料时,宜选用颗粒过滤器池水净化工艺流程(图4.3.2)。
4.3.3 当过滤器过滤介质采用硅藻土或过滤筒时,宜采用硅藻土或滤筒池水净化工艺流程(图4.3.3)。
4.3.4 使用功能和水质要求不同的溶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分开设置,并应与浴池专业工艺设计密切配合,确保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4.3.5 当热水浴池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消毒工序中还应配备长效消毒剂投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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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淋浴设计
5.1 淋浴设施
5.1.1 公共浴场内的沐浴间除应设置淋浴器、洗脸盆外,还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浴盆、烘干设备等配套设施。
5.1. 2 公共浴场的配套设施的负荷能力可按表5.1.2确定。
表5.12 公共浴场配套沐浴设施的负荷能力
序号 | 设施名称 | 设置方式 | 负荷能力 [人/(个·h)] | 备注 | |
1 | 淋浴器 | 设在淋浴间内 | 有淋浴小间 | 1 | 以淋浴为主要沐浴方式 |
有淋浴隔断间 | 2~3 | ||||
无淋浴隔断间 | 2~3 | ||||
附设在浴盆(浴池)间内 | 有淋浴隔断间 | 8~10 | |||
无淋浴隔断间 | 10~12 | ||||
2 | 浴盆 | 单浴盆单床间 | 1 | —— | |
单浴盆集中更衣间 | 2 | ||||
附设在浴池间或淋浴间内 | 根据浴池规模确定,但不少于2 | ||||
3 | 洗脸盆 | 单独盥洗间 | 8~12 | —— | |
附设在浴池间或淋浴间内 | 10~16 | ||||
附设在浴盆间内 | 2~4 |
5.1.3 公共浴场内沐浴设施配置数量的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器的数量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nc——淋浴器数量(个);
N——每天淋浴人数(个);
Th——淋浴室每天开放的时间(h),应根据浴室使用性质确定;当资料不全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居民区公共浴室宜按营业8h~16h计,单位内部职工或学员使用的公共浴室宜按定时开放,按2h~6h计,洗浴中心开放时间可按14h~24h计;
Cc——淋浴器负荷能力[人/(个·h)],可按本规程表5.1.2选用。
2 浴盆的数量可根据本规程表5.1.2中的负荷能力确定。
3 洗脸盆的数量可根据本规程表5.1.2中的负荷能力确定。
5.2 用水定额及流量计算
5.2.1 淋浴器冷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用对象、使用功能、生活习惯及使用方式等因素按表5.2.1确定。
表5.2.1 淋浴器冷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 适用对象 | 单位 | 提高用水定额(L) | 使用时间(h) | 小时变化系数Kh |
1 | 公共淋浴 | 每人每次 | 100 | 12 | 2.0~1.5 |
2 | 运动员淋浴 | 每人每次 | 30~40 | 4 | 3.0~2.0 |
3 | 健身中心 | 每人每次 | 30~50 | 12 | 1.5~1.2 |
4 | 幼儿园、托儿所 | 每人每次 | 15~20 | 2 | 2.5 |
5 | 洗浴中心 | 每人每次 | 150~200 | 10~12 | 2.0~1.5 |
5.2.2 淋浴热水(按60℃计)用水定额应根据适用对象按表5.2.2确定。
表5.2.2 淋浴热水(按60℃计)用水定额
序号 | 适用对象 | 单位 | 最高用水定额(L) | 使用时间(h) |
1 | 公共淋浴室 | 每人每次 | 40~60 | 12 |
2 | 运动员淋浴室 | 每人每次 | 17~26 | 4 |
3 | 健身中心 | 每人每次 | 15~25 | 12 |
4 | 洗浴中心(淋浴、按摩池) | 每人每次 | 70~100 | |
5 | 幼儿园、托儿所 | 每人每次 | 10~15 | 2 |
注:1 本规程表5.2.1中的用水定额已计入本表内的用水定额;
2 运动员淋浴按每场4h计。
5.2.3 公共浴场淋浴器、洗脸盆热水用水定额和水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使用目的、适用方式等因素按表5.2.3确定。
表5.2.3 公共浴场淋浴器、洗脸盆热水用水定额和水温
序号 | 适用对象及器具名称 | 热水用水定额(L/次) | 热水用水定额(L/h) | 水温(℃) | ||
1 | 公共淋浴室 | 淋浴器 | 有淋浴小间 | 100~150 | 200~300 | 37~40 |
有淋浴隔断 | —— | 450~540 | 37~40 | |||
无淋浴隔断 | —— | 450~540 | 37~40 | |||
洗脸盆 | 5 | 50~80 | 35 | |||
2 | 旅馆员工及宿命浴室 | 淋浴器 | 有淋浴小间 | 70~100 | 210~300 | 37~40 |
有淋浴隔断 | —— | 450 | 37~40 | |||
无淋浴隔断 | —— | 450 | 37~40 | |||
洗脸盆 | 3~5 | 50~80 | 35~37 | |||
3 | 体育场馆运动员淋浴 | 淋浴器 | 30 | 300 | 35 | |
洗脸盆 | 5 | 50~60 | 30 | |||
4 | 医疗建筑员工浴室 | 淋浴器 | —— | 200~300 | 37~40 | |
洗脸盆 | 5 | 50~80 | 30 | |||
5 | 健身中心、洗浴中心 | 淋浴器 | —— | 300~450 | 35~37 | |
洗脸盆 | 5~10 | 50~80 | 30 | |||
6 | 餐饮业浴室 | 淋浴器 | 40 | 400 | 37~40 | |
洗脸盆 | 3 | 60 | 35 | |||
7 | 托儿所 | 淋浴器 | 15 | 90 | 35 | |
洗脸盆 | 5~10 | 25 | 30 | |||
8 | 幼儿园 | 淋浴器 | 30 | 180 | 35 | |
洗脸盆 | 5~10 | 25 | 30 | |||
9 | 剧场演员集中浴室 | 淋浴器 | 60 | 200~400 | 37~40 | |
洗脸盆 | 5 | 80 | 35 | |||
10 | 厂矿企业浴室 | 一般车间 | 淋浴器 | 40 | 360~540 | 37~40 |
洗脸盆 | 3 | 90~120 | 30 | |||
脏车间 | 淋浴器 | 60 | 180~480 | 40 | ||
洗脸盆 | 5 | 100~150 | 35 |
注:1 营房浴室按公共浴室考虑;
2 表中一般车间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是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5.2.4 公共浴场冲洗地面、墙面、浴池内表面等用水量,宜按5L/(㎡·d)~10L/(㎡·d)计算。
5.2.5 公共淋浴室给水管道和热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g=∑qonbj (5.2.5)
式中:qg——计算管道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当计算管段计算值小于该管段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以最大卫生器具额定流量作为该管段设计秒流量;
qo——同类卫生器具1个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L/s),可按表5.2.5-1采用;
n——同类型卫生器具的数量;
bj——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可按表5.2.5-2采用。
表5.2.5-1 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最低水压
序号 |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名称 | 额定流量(L/s) | 卫生器具给水支管管径(mm) | 满足额定流量所需最低水压(MPa) | 备注 | |
1 | 淋浴器启闭阀 | 0.15 (0.10) | 15 | 0.05~0.10 | —— | |
2 | 洗脸盆 | 单阀水嘴 | 0.15 | 15 | 0.05 | 用于淋浴室 |
混合水嘴 | 0.15 (0.10) | 15 | 0.05 | |||
3 | 洗手盆 | 单阀水嘴 | 0.15 | 15 | 0.05 | 用于卫生间 |
混合水嘴 | 0.15 (0.10) | 15 | 0.02 | |||
4 | 大便器 | 单阀水嘴 | 0.10 | 15 | 0.10~0.15 | —— |
混合水嘴 | 1.20 | 25 | 0.05 | |||
5 | 小便器自闭冲洗阀 | 0.10 | 15 | 0.05 | —— | |
6 | 地面冲洗水嘴 | 0.20 | 20 | 0.05 | —— |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是供单独计算冷水给水管或单独计算热水给水管时使用的;
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最低水压和额定流量有特殊要求时,其数值应按所选产品要求确定。
表5.2.5-2 公共浴场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
序号 | 卫生器具名称 | 公共淋浴室、工业企业生活间 | 体育场馆、健身中心、学校 | 影剧院、医院、疗养院 | 旅馆员工、宿舍建筑 | |
1 | 淋浴器 | 单间 | 60~80 | 60~100 | 60~80 | 80 |
有间隔 | 80 | 100 | 70~100 | 20~100 | ||
无间隔 | 100 | 100 | ||||
2 | 洗脸盆 | 60~100 | 80 | 50 | 50 | |
3 | 洗手盆 | 50 | 70(50) | 50(20) | 5~70 | |
4 | 大便器冲洗水箱 | 20~30 | 20(70) | 20(50) | 20(70) | |
5 | 大便器自闭冲洗阀 | 1~2 | 5(2) | 10(2) | 2 | |
6 | 小便器自闭冲洗阀 | 10 | 70(10) | 50(10) | 2~10 |
注:1 表中括号内数据适用于体育场运动员卫生间、影剧院化妆间;
2 公共浴室设有浴盆时,同时给水百分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确定。
5.3 耗热量计算
5.3.1 公共淋浴室热水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计算。
5.3.2 公共淋浴室的设计小时热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计算。
5.4 管道系统
5.4.1 公共淋浴冷热水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淋浴的管道应与其他用水设备的管道系统分开设置,并应采用机械循环方式;
2 公共淋浴的热水管道系统应确保用水器具开启阀门5s后能达到规定的水温要求;
3 对大型公共淋浴室,根据建筑平面布置、所处楼层、使用人数、人流交通及紧急疏散通道等因素,宜采用分区或分层供水管道系统;
4 宜采用淋浴器数量、水力条件相似的同程组团式管道布置;
5 当学校、宿舍、营房、厂矿生活间等公共淋浴室采用定时热水供应系统时,其循环流量应按热水循环管网全部水量每1h循环2~4次计算确定,热水循环水泵应按规定时间开启;
6 双管式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温度不得小于50℃;
7 单管式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温度宜采用42℃;
8 热水系统的管道流速宜按表5.4.1选用。
表5.4.1 热水系统的管道流速
公称管径(mm) | 15~20 | 25~40 | ≥50 |
流量(m/s) | ≤0.8 | ≤1.0 | ≤1.2 |
5.4.2 淋浴器应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出水温度:
1 宜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2 当淋浴器的数量超过3个时,其配水管宜布置成环状;
3 应控制淋浴器配水支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淋浴器数量小于或等于6个时,其配水支管的水头损失不应大于0.03MPa/m;
2)当淋浴器数量大于6个时,其配水支管的水头损失不应大于0.035MPa/m;
3)淋浴器配水支管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4)采用脚踏开关供冷水和热水的双管淋浴系统配水管网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32mm。
5.4.3 对全日制热水供应的机械循环热水系统,其热水循环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x——热水系统的循环流量(L/h);
Qs——管道的热损失(kJ/h);单体建筑可按设计小时耗热量的3%~5%计,小区可按设计小时耗热量的4%~6%计;
C——水的比热,取C=4.187[kJ/(㎏·℃)];
pr——热水密度(㎏/L);
△t——管道内热水的温度差;单体建筑可取△t=5℃~10℃,多座浴场区可取△t=6℃~12℃。
2 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b=hxp+hxh (5.4.3-2)
式中:Hb——循环水泵的扬程(kPa);
hxp——循环水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沿程与局部水头损失(kPa);
hxh——循环水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沿程与局部水头损失(kPa)。
3 循环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及耐腐蚀的热水水泵,且水泵壳体耐压应为水泵扬程与水泵所承受的静水压力之和。
4 循环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且应交替运行。
5 仅夜间停用的公共淋浴室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水泵,应采取由循环水泵前热水回水管水温控制运行的方式。
5.4.4 热水系统的管道敷设及阀门、附件、仪表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5 排水系统
5.5.1 公共浴场的洗浴废水应与生活粪便污水分流排出。
5.5.2 排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计算。
5.5.3 排水横管的坡度、最大充满度和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选用和计算。
5.5.4 公共淋浴室宜采用排水沟排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不得设置在淋浴间的通道上;
2 排水沟宽度不得小于0.15m,起点有效水深不得小于0.05m,沟底坡度不得小于1%;
3 排水沟末端应设集水坑和活动格网或毛发聚集器,并应设置不小于150mm的水封装置;其排水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
4 排水沟应设置活动格栅盖板,格栅盖板应平整光洁、无毛刺、防滑,盖板表面应与地面相平。
5.5.5 当公共淋浴室采用地漏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宜采用网框式地漏;
2 地漏的有效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 地漏设置位置不得影响淋浴者的安全;
4 室内地面应坡向地漏且坡度不小于0.5%,地漏顶面应与所在处地面相平;
5 排水地漏直径宜按表5.5.5选用。
表5.5.5 公共淋浴室排水地漏直径选用
序号 | 淋浴器数量(个) | 排水地漏直径(mm) | 适用条件 |
1 | 1~2 | 50 | 无排水沟时 |
2 | 3 | 75 | 无排水沟时 |
3 | 4~5 | 100 | 无排水沟时 |
4 | 8 | 100 | 有排水沟时 |
5 | 大于8 | 以水力计算确定 | 有排水沟时 |
5.5.6 单座公共浴池泄空的时间不得大于2h,且泄空排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座浴池的容积小于或等于6m³时,泄空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50mm;
2 当单座浴池的容积大于6m³时,泄空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
3 泄空排水管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
5.6 节水节能
5.6.1 公共淋浴的热水管网应设置回水管道并采用机械循环方式,循环管道供水管上不应连接其他器具。
5.6.2 在确保淋浴器出水温度的条件下,宜采用配有稳定热水温度装置的单管恒温热水供应系统。
5.6.3 控制淋浴器配水点的水压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值。
5.6.4 根据使用场所、使用要求,淋浴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房、工业企业生活间、营业性淋浴室等,宜采用脚踏式淋浴器;
2 学校、宿舍等淋浴室,宜采用刷卡式或感应式淋浴器;
3 对出水温度有严格要求,设有冷、热水的双管供水的场所,宜采用恒温型淋浴器;
4 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场所,宜采用带限流装置的淋浴器。
5.6.5 供应淋浴热水的干管、配水干管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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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浴池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等因素,浴池可选用成品浴池或土建型浴池。
6.1.2 浴池水容积应按所设置的座位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最大洗浴人数负荷不得小于0.92㎡/人;
2 每座浴池的最小水容积不得小于1. 60m³,最大水容积不宜超过100m³。
6.1.3 浴池宜采用高堰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内水深宜为0.9m;当设置坐台时,坐台以上的水深宜为0.40m~0.45m;
2 当有特殊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时方可设计水深大于0.9m的浴池,且浴池水深不得超过1.20m、坐台距浴池最高水位不得超过0.60m;
3 当浴池水深超过1.00m时,应设置扶手;
4 当浴池出入口处的水深超过0.60m时,出入口处应设置扶手和出入用踏步。
6.1.4 当浴池与非竞赛用途的游泳池邻近设置时,其间距应大于2.00m。
6.1.5 浴池周边地面和通道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的构造及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的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不应小于0.15m;
2 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1%;
3 排水沟内壁和浴池周边地面应采用不透水、表面光洁、易于清洗的不变形材质;
4 排水沟格栅盖板应采用表面光洁、平整、牢固、不积污、易于清洗且对人体不造成伤害的材质;
5 浴池周边地面宜有1%的坡度坡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
6.2 浴池设施
6.2.1 公共浴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与浴池功能循环供水系统或供气系统。
6.2.2 公共浴池应根据浴池容积、使用性质、原水供水条件确定充水时间、泄空时间和充水温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次充水或泄空后再次充水的时间宜采用0.5h~2.0h;
2 初次充水或泄空后再次充水的水温不宜高于42℃;
3 浴池的泄空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池水容积小于或等于10m³时,宜采用0.5h~1. 0h;
2)当池水容积大于10m³时,宜采用1.0h~2.0h。
6.2.3 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充水和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6.2.4 公共浴池按摩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摩喷头应根据使用功能沿池壁及池底成组布置,喷嘴距浴池坐台板或池壁的高度应根据水疗使用功能确定;
2 按摩喷头组沿池壁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0.80m;
3 对面积小于4.0㎡的方形浴池,按摩喷头组不得相对布置;
4 按摩喷头的出水量、最小出水压力和最高允许出水压力,应根据喷头形式、使用要求由专业公司提供;
5 按摩浴池按摩喷头的供水管宜采用环状管道布置方式。
6.2.5 当公共浴池设置喷气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泡浴喷头应沿池壁或池底布置,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
2 气泡浴喷头的供气应由气泵提供,气泵容量应按浴池内全部气泡浴喷头开启所需气量计算确定;每个气泡浴喷头用气量应由专业公司提供;
3 气泵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浴池水面0.45m;当气泵位置低于浴池水面时,应采取防止浴池水倒流至气泵内的措施。
6.2.6 当公共浴池设置水-气合用按摩喷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摩喷头应采用按摩供水泵配带负压进气管供气;
2 负压进气管的管径应与喷头数量相匹配;
3 进气管的进气口应高出浴池水面0.10m以上,管口应设置防止杂物堵塞的进气帽。
6.2. 7 气泵供气管和负压进气管的安装坡度不得小于0.2%且应坡向泄水装置,并应采取保证送入浴池的气体洁净、卫生、无污染的措施。
6.2.8 当公共浴池设置撇沫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浴池水采用顺流式循环系统时应设置撇沫器或溢流水槽;
2 当撇沫器自带溢流排水管时,其收集的水方可接入循环水系统的回水管;
3 撇沫器应具有自身的调节堰和易于取出的筛网或筛筐。
6.2.9 公共浴池循环进水口与出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口与回水口的位置应满足浴池内循环水流能均匀有序流动、不出现短流和漩涡流的要求;
2 回水口不宜少于2个;回水口应设置格栅盖板,且格栅空隙的水流速度应控制在0.2m/s~0.5m/s的范围内;
3 进水口应设置在水面以下的池壁上,并应选择可调进水量且带有格栅保护盖的进水口;
4 进水口和回水口的格栅保护盖应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并不得对循环水造成二次污染。
6.2.10 当同一座公共浴池设有多种功能循环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功能系统的管道应独立设置;
2 每组功能系统应在喷头附近设置高于浴池水面的触摸开关。
6.2.11 浴池的水泵、气泵、电热水器及水下照明等用电设备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12 当公共浴池设有触摸开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2 应具有延时设定功能;
3 应使用12V电压;
4 防护等级应为IP68。
6.2.13 公共浴池应设置下列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浴池水位监测和自动调节装置;
2 浴池临近1.5m范围内明装位置处应设置紧急停止循环水泵的按钮;
3 溢流式浴池循环系统应设置均衡水池,均衡水池有效容积应按工作水泵5min的流量确定,且不得小于系统设备、设施和管道的总水容积;
4 顺流式浴池循环系统应设置补水箱,补水箱有效容积不得小于2.0m³。
6.2.14 温泉水浴池应设置贮热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热水箱的数量不应少于2座;
2 当温泉原水水温低于60℃,应设置辅助加热装置;
3 当温泉原水水温大于或等于60℃时,应设置调温水箱,并设置消毒装置。
6.3 特殊浴设施
6.3.1 桑拿浴房和蒸汽浴房应设置下列给水排水管道和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间桑拿房应设置给水龙头和DN50mm的密闭型排水地漏,且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 蒸汽浴房内应设置冲洗龙头和密闭型地面排水地漏。
3 蒸汽浴的蒸汽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发生器应设置在距蒸汽房不超过3.0m的地方,并应方便操作和易于检修;
2)每座蒸汽浴房应设置单独的调温器、压力表,且必须安装缺水自动停机装置;
3)蒸汽发生器的给水管应设置过滤器和阀门,水源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热水;
4)蒸汽发生器进水口处应设置信号阀;
5)蒸汽发生器至蒸汽房的给水管、蒸汽管等应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蒸汽管应水平设置在地面以上0.30m的位置处,其长度不宜超过3.0m,且管道上不得设置阀门;
6)蒸汽发生器上的安全阀排气和排水口排水应引至无人逗留处;
7)蒸汽浴房附近宜设置冷水或温水淋浴喷头。
6.3.2 当桑拿浴和蒸汽浴配套设置二温浴池和三温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水温的水池应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和水力按摩供水系统;
2 水池容积应按本规程第6.1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3 池子应紧邻或靠近桑拿浴房和蒸汽浴房。
6.3.3 药物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到浴池内水中的药物品种、药物溶液的成分和浓度等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2 药物浴池水中的药物浓度必须确保对入浴者健康不造成伤害;
3 药物浴池配置药浴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药物浴水温和浴池形式应符合治疗病症的要求;
4 不同药物品种的浴池循环水系统应各自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水系统应由循环水泵、加热器、给水口、回水口及连接它们的管道和控制装置组成;
2)药物浴池的水溶液温度不应超过40℃;
3)药物浴池给水口、回水口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2.9条的规定;
4)药物浴池的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6.3.4 幼儿园、养老院、精神病医院等特殊场所的热水管道和配水管件必须采取防烫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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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浴池水消毒与水质平衡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7.1.2 浴池水消毒所选用的消毒剂品种应获得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7.1.3 浴池水消毒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快速杀灭浴池及管道系统内的致病微生物;
2 应具有持续消毒和氧化功能,并易溶于水;
3 用于温泉水浴池系统的消毒剂,不应改变温泉水的原水水质;
4 药品液体浓度应能被在线实时监测。
7.1.4 消毒剂和化学药品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消毒剂及化学药品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液体,并经专用的投加装置投加在浴池的循环水中;
2 不同功能的公共浴池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投加系统,不得混用及共用;
3 不应从公共浴池池水表面向浴池内投加。
7.1.5 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7.1.6 消毒剂投加设备的容量宜按满足对系统进行冲击处理的要求确定。
7.2 氯制药品消毒
7.2.1 当热水浴池水采用氯制药品消毒时,消毒剂投加装置的规模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以氯制药品为主对池水进行消毒时,宜按投加量2mg/L~3mg/L(以有效氯计)计算确定;
2 当采用氯与臭氧或紫外线组合系统对浴池水进行消毒时,宜按浴池内水中剩余游离氯浓度不大于0.5mg/L(以有效氯计)计算确定。
7.2.2 消毒剂溶液的投加浓度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次氯酸钠消毒剂应配制成5%(以有效氯计)的浓度;
2 次氯酸钙消毒剂应配制成3%(以有效氯计)的浓度;
3 消毒剂应采用连续投加方式投加在加热设备之后或过滤设备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中。
7.2.3 消毒剂溶液应采用自动连续的投加方式,并与浴池循环水泵水流开关连锁。
7.2.4 消毒剂投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投加泵应能根据浴池水中允许消毒剂余量范围自动调节投加量并且波动较小;
2 控制装置应具有消毒剂量不足和设备故障的报警和切断装置运行的功能;
3 消毒剂溶液桶的容积应按满足浴池24h的用量确定;
4 次氯酸钙亦可采用比例式自动消毒器,但应设置旁通管;
5 计量泵、溶液桶、投加管及管件、阀门等均应具有对所用消毒化学药品的抗腐蚀能力。
7.3 臭氧消毒
7.3.1 臭氧发生器设备的产气量应按臭氧投加量0.2mg/L~0.4mg/L计算确定。
7.3.2 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设备之前或过滤设备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
7.3.3 臭氧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消毒装置应由臭氧发生器、臭氧投加装置、在线混合器、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罐等组成。
2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罐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f——反应罐的容积(m³);
C0——臭氧投加量(mg/L);
T0——臭氧与水接触反应所需要的时间(min);
qcx——公共浴池的循环水流量(m³/h)。
3 臭氧投加应采用全自动控制,并与浴池循环水泵连锁。
4 输送臭氧的管道、阀门、附件及反应罐等应采用022Cr17Ni14Mo2(S31603)不锈钢等材质。
5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罐的构造、耐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
6 当经过臭氧消毒的浴池水进入公共浴池时,其水中臭氧的剩余量不应大于0.05mg/L。
7. 3.4 采用臭氧消毒的公共浴池,应采用臭氧与氯或溴相组合的浴池水消毒方式;其氯或溴消毒装置的容量应按冲击处理消毒的消毒剂用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第7.2.4条和第7.5.1条的规定。
7.4 紫外线消毒
7.4.1 紫外线消毒应为全流量式工艺流程。
7.4.2 当公共浴池采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中压紫外线发生器,紫外线剂量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室内浴池为60mJ/cm²;
2)室外浴池为40mJ/cm²。
2 紫外线发生器的体积和所需灯管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Doseave=IUVt (7.4.2)
式中:Doseave——紫外线平均剂量(mJ/cm²),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选用;
IUV——紫外线强度(mW/cm²);
t——紫外线与水的接触时间(s)。
3 紫外线反应器宜配有在紫外线强度监测器和自动清洗系统。
4 紫外线设备应有独立的控制系统,并能提供紫外线强度值、水温、灯管运行时间、灯管运行状态、流量等运行参数。
5 紫外线系统应具有紫外线强度不足、灯管异常、机械故障等提示或报警功能。
7.4.3 紫外线消毒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器的安装应使浴池循环水的水流方向与紫外线灯管的长度方向相平行或垂直;
2 紫外线消毒器应安装在浴池循环水系统过滤设备之后、加热设备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并应在该处设置旁通管;
3 紫外线消毒器的材质应为022Cr17Ni14Mo2(SS316、S31603)不锈钢材质,且耐压不应小于0.6MPa;
4 紫外线消毒器的电气装置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4 紫外线消毒器的出水口应设置安全过滤网。
7.4.5 当公共浴池采用紫外线消毒器时,应与具有持续消毒功能的长效化学药品消毒剂组合使用,其长效消毒剂的用量及消毒装置的配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和第7.2.4条的规定。
7.5 其他消毒剂
7.5.1 当公共浴池采用溴氯海因作为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设备的容量宜按溴氯海因投加量8mg/L(以总溴计)计算确定;
2 溴氯海因的投加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7.2.3条的规定。
7.5.2 当公共浴池采用三氯异氰尿酸盐和二氯异氰尿酸钠进行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的投加装置规格应按投加量池水余氯不超过2mg/L计算确定;
2 当浴池水中的异氰尿酸浓度小于40mg/L时方可供入浴者使用;当浴池水中的异氰尿酸浓度超过80mg/L时,严禁浴池供入浴者使用;
3 三氯异氰尿酸盐的投加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7.2.3条和第7.2.4条的规定;
4 室内公共浴池不宜采用三氯异氰尿酸盐和二氯异氰尿酸钠进行消毒。
7.5.3 当公共浴池采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作为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加设备的容量应按单过硫酸氢钾投加量1.0mg/L(以有效活性氧计)计算确定;
2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应配制成3%~5%的溶液并采用湿式连续投加方式;
3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溶液宜投加在浴池循环水管道中;
4 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粉消毒剂在浴池内水中的余量不应超过0.5mg/L。
7.5.4 当公共浴池采用银离子消毒剂、阳离子消毒剂和光催化消毒剂时,应符合本规程第7.6.5条、第7.6.6条和第7.6.7条的规定。
7.6 温泉和药浴池水消毒
7.6.1 温泉水浴池和药浴池的池水宜选择不改变温泉原水水质和药物浴水水质的非氧化型消毒剂。
7.6.2 当温泉水采用氧化型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温泉水的水质成分进行化验分析并确定温泉的类型;
2 应根据温泉和药浴水的成分选用不影响疗效的具有相容性的消毒剂。
7.6.3 当温泉水浴池采用臭氧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臭氧与氯系消毒剂联合消毒的方式;
2 臭氧发生和投加应采取防止溢出的可靠安全措施。
7.6.4 当温泉水浴池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宜采用与氯系消毒剂联合消毒的方式;
2 温泉水中的铁、锰等重金属离子含量不宜超过0.2mg/L;
3 温泉浴池池水的浑浊度不宜超过5NTU。
7.6.5 当温泉水浴池采用阳离子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离子消毒系统可单独完成杀菌消毒工作;
2 应及时排除浴池水中累积的油脂;
3 每周应定期对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和浴池池体清洗1次。
7. 6. 6 当温泉水浴池采用银离子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酸性温泉水浴池的消毒,但对含有硫化氢的温泉水不应采用;
2 应配置氯系消毒剂系统,该系统应在洗浴时间之外每日至少运行2h以上,且应保持浴池水中游离性余氯不小于0.4mg/L。
7. 6. 7 当温泉水浴池采用光催化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应防止阳光直射和水淋;
2 设备周围应无强电磁和振动干扰;
3 被消毒水的水质宜符合下列规定:
1)浑浊度不宜大于5NTU;
2)悬浮固体不宜超过10mg/L;
3)总硬度和总碱度之和不得超过500mg/L;
4)水温不宜超过40℃。
4 设备应具有自动冲洗的自洁功能。
7.7 水质平衡
7.7.1 热水浴池池水应进行水质平衡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水pH的维持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氯制品消毒时,pH应在7.2~7.8范围内;
2)当采用其他消毒剂时,pH应在7.2~8.0范围内。
2 浴池水的总碱度应维持在80mg/L~120mg/L范围内。
3 浴池水的钙硬度应维持在100mg/L~200mg/L范围内。
4 浴池水的溶解性总固体量不应超过原水溶解性总固体量加1500mg/L。
7.7.2 热水浴池宜向浴池循环水中投加化学药剂使其水质达到化学平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pH偏低时,宜向循环水中投加碳酸钠、碳酸氢钠等碱性化学药剂溶液;
2 当pH偏高时,宜向循环水中投加盐酸、硫酸氢钠等酸性化学药剂溶液;
3 当钙硬度偏低时,宜向循环水中投加氯化钙等化学药剂溶液;
4 当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偏高时,宜加入自来水稀释或泄空池水重新注入新鲜水。
7.7.3 热水浴池水质平衡使用的化学药剂应为经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化学药剂。
7.7.4 消毒剂和化学药剂的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消毒剂、化学药剂的投加系统应各自独立设置,且药剂溶液箱(桶)容积宜按1d的使用量确定;
2 应采用计量泵或自动投药器连续自动投加到浴池循环水管道内;
3 投加系统宜具有自动监测消毒剂、各种化学药剂运行参数和自动调节其投加量的功能;
4 长效消毒剂应投加到循环水系统加热设备之后或过滤器之前的循环给水管道内;
5 水质平衡化学药剂溶液应投加到循环水系统过滤设备之前的循环水管道内;
6 投加点应设置化学药剂溶液与循环水充分混合的装置,并应远离水质取样点;
7 输送不同消毒剂和化学药剂的管道和介质流向均应有明显的区别和流向标志;
8 不同化学药剂的管道布置应简短、顺畅、安全,并应方便安装和检修。
7.7.5 公共浴池池水净化处理中所使用的泡沫消除剂必须达到食品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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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洗浴水加热
8.1 洗浴水水温
8.1.1 公共淋浴和其他生活用水的水温应符合本规程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规定。
8.1.2 热水浴池和温泉浴池的使用水温应按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确定。
8.1.3 温泉水原水温度、有效出水量和水质成分等,应经抽水试验和水质化验分析获得。当温泉原水水温超过50℃时,应对其进行降温并在达到本规程第3.3.1条规定的浴池使用温度后方可使用。
8.2 热量计算
8.2.1 公共淋浴、盥洗和浴池入浴者冲洗用热水的需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进行计算。
8.2.2 公共浴池的最大需热量应为每座浴池所需热量与系统的热损失之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浴池的需热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中关于游泳池需热量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 当温泉水原水水温低于40℃时,原水所需热量应按本规程第8.2.3条规定的热量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8.2.3 当温泉水原水水温低于60℃时,应对温泉水进行加热,并应确保温泉水贮热水箱内的水温不低于60℃,所需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J=qy·C(twr-tw)·pr (8.2.3)
式中:QJ——温泉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qy——温泉的有效出水量(L/h);
twr——温泉浴池水的使用温度(℃);
tw——温泉水原水温度(℃);
C——水(温泉)的比热,取C=4.187kJ/(㎏·℃);
pr——温泉水的密度,取pr=0.98㎏/L。
8.3 热源及加热方式
8.3. 1 公共淋浴及其他生活用热水的热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选用。
8.3.2 公共浴池热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高温温泉原水的富余热量;
2 应充分利用太阳能,并应设置辅助热源;
3 应充分利用热泵系统供热;
4 应首先采用全年供热的城镇、区域或建筑内的高温热水;
5 可采用电力。
8.3.3 当公共浴池采用热泵系统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量应遵循经济原则;
2 应满足热泵正常工作的气温和水温范围;
3 水流量应稳定,且每个循环的温升或温降宜为4℃~5℃;
4 配套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在气候条件及室内环境合适的地区,宜优先选用空气源热泵、多功能热泵;
6 当最冷月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时,可不设辅助加热系统,并应按最冷月平均温度计算热泵产热量;
7 当最冷月平均气温在0℃~10℃时,应设置辅助加热系统,并应按春、秋季节的月均温度计算热泵产热量;
8 浴池水初次加热时,应按热泵及辅助热源同时工作进行设计;
9 热泵所采用的冷媒应选择环保无污染产品。
8.3.4 当公共浴场采用太阳能加热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日照时间应大于1200h/年,年太阳辐射量应大于4200MJ/㎡,年最低气温不应低于-45℃;
2 太阳能系统的设计保证率不应小于40%,集热器的效率不应低于50%;
3 宜选用间接承压式太阳能加热系统,并应设置辅助加热系统;池水初次加热应按太阳能与辅助加热系统同时工作设计;
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8.3.5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系统宜采用将循环流量进行全部加热的加热方式。
8.3.6 当公共浴池的循环水系统采用分流量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的水量不得小于循环水量的30%;
2 被加热的水与未加热的水应采取良好的混合措施。
8.4 加热和贮热设备
8.4.1 公共浴场加热设备及换热设备的产热量应满足本规程第5.3.1条和第8.2.3条所计算耗热量的要求。
8.4.2 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效率高、节能、体积小;
2 性能稳定、动作灵敏;
3 构造简单、安全可靠、维修保养方便。
8.4.3 公共淋浴与公共浴池的加热设备或换热设备应分开配置。
8.4.4 公共浴池池水加热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宜选用水-水板式换热器或电加热器;
2 加热及换热设备的容量应按初次加热时间不超过2h计算确定;
3 不同功能和不同水质浴池的加热或换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4 公共浴池的加热设备及换热设备的出水管上均应配置自动限温控制装置,且误差不大于±1. 0℃;
5 被加热热水的出水温度不应大于45℃;
6 闭式池水加热系统应设置膨胀罐或膨胀管。
8.4.5 公共淋浴宜选用半容积式换热设备或热水锅炉。
8. 4.6 冷水浴池冷水的制备宜选用制冷机或热泵系统对池水进行降温,其选型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应按冷水浴池正常使用中维持冷水温度所需冷量确定,但冷水浴池初次冷却时间不应超过8h;
2 每座冷水浴池应独立设置制冷机组。
8.4.7 温泉浴池贮热水箱和调温水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热水箱容积应按温泉出水量、浴池温泉水总补水量及每日需要重新更换温泉水的所有温泉浴池的总容积计算确定;
2 贮热水箱内的水温不得低于60℃;
3 温泉水的调温水箱的水温不宜低于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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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备和管材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系统配置的设备、设施和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性能参数和管道尺寸应满足系统供水量、循环水量等的要求;
2 材质应卫生清洁,并应确保输送水体不受二次污染;
3 耐压性能应确保系统安全运行,不得出现变形和渗漏。
9.1.2 公共浴池给水排水系统所用设备、设施、装置及管材等均应具有抗腐蚀、耐高温和耐低温等性能。
9.1.3 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浴池,其给水排水系统设备、设施、装置及管材等应分开设置。
9.1. 4 公共浴池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设备、设施、装置等应采用具有各项运行技术参数自动监测和控制的全自动控制系统。
9.2 过滤设备
9.2.1 毛发聚集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发聚集器应安装在公共浴池循环水回水口与循环水泵吸水管之间的管道上;
2 毛发聚集器过滤筒(网)的开孔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管道截面面积的2.0倍,且开孔直径不宜大于2mm;
3 毛发聚集器的材质和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
9.2.2 循环式公共浴池给水排水系统的过滤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应采用压力过滤器,且滤后水质应符合本规程第3. 2.1条的规定。
2 对循环水量大于或等于20m³/h的公共浴池,过滤器不宜少于2台。
3 当选用颗粒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滤器的布水和配水应均匀;
2)滤料层的有效厚度不得小于450mm,且不均匀系数K80不应大于1.6;
3)过滤器应具有反冲洗且能排除聚集在过滤介质表面污浊物质的功能;
4)过滤速度不宜超过20m/h;
5)根据浴池大小可设置混凝剂投加装置。
4 当选用硅藻土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滤速度应采用3m/h~5m/h;
2)硅藻土预涂膜厚度应均匀一致且不应小于2mm,单位面积硅藻土用量应为0.5kg/㎡~1.0kg/㎡;
3)硅藻土的卫生和化学特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藻土卫生标准》GB 14936和现行行业标准《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 2088的规定;
4)宜采用牌号为700号的硅藻土助滤剂;
5)硅藻土过滤器反冲洗水应经分离残余硅藻土后方可排入排水管道。
5 不同公共浴池的过滤器应分开设置。
9.2.3 颗粒过滤器的过滤介质应采用微生物难以繁殖的天然石英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性能应稳定,不得对浴池水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危害入浴者健康;
2 应满足机械强度高、耐磨损、抗压性能好的要求;
3 不宜采用有微细空隙的滤料。
9.2.4 当压力过滤器进水与出水的压力差超过0.05MPa时应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英砂过滤器的反冲洗强度不得小于12L/(s·㎡);
2 硅藻土过滤器的反冲洗强度不得小于3L/(s·㎡);
3 过滤器反冲洗排水管道不得直接与其他排水管道连接。
9.2.5 当采用其他形式或过滤介质的过滤器时,应由专业公司提供技术参数,滤后水的浑浊度不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
9.2.6 过滤器的材质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壳体应选用能抗氯离子腐蚀牌号的不锈钢材质;
2 当过滤器壳体采用碳钢材质时,内壁应涂刷或衬贴食品级树脂或其他耐腐蚀材料;
3 当过滤器壳体采用玻璃纤维材质时,应采取防温度变化及高浓度氯消毒剂对材质胀缩及老化等影响的措施;
4 过滤器的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9.2.7 公共浴池所采用的金属过滤器应采取保温措施。
9.3 水泵和气泵
9.3.1 公共浴池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根据水质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抗相应水质腐蚀、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流量不得小于本规程第4.2.4条规定的循环水流量;
2 水泵的扬程应为水泵送水几何高度、系统总阻力、出水所需流出压力等之和的1.10倍;
3 宜选用自带前置毛发聚集器的整体型、具有耐腐蚀功能的低转速水泵;
4 当水泵组数量按2台或2台以上同时工作配置时,可不设置备用水泵;
5 过滤器反冲洗用水泵,宜采用按工作泵并联运行的工况设计;
6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泵应按自灌式进行设计,水泵吸水管内的水流速度宜为0.8m/s~1. 2m/s,水泵出水管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
7 每台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均应装设减振装置、阀门、真空压力表及压力表等配件;
8 水泵机组和管道均应采取减振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9. 3.2 公共浴池按摩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摩水泵的容量应根据浴池所采用的按摩喷嘴形式、数量、单个按摩喷嘴的流量计算确定;
2 按摩水泵吸水管内水流速度不应超过1.8m/s,按摩水泵出水管内的水流速度不宜超过3.0m/s。
9. 3.3 当公共浴池设有气体喷射系统时,气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泵的供气量和供气压力应根据浴池中设置的喷嘴数、气床席位数、池底气泡箱等数量计算确定;
2 气泵的吸气口端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出口端应设置消声装置;
3 气泵供气量应可调,且供气压力应稳定,供气质量应洁净、无油污和无气味;
4 气泵运行时应噪声低、效率高、耐腐蚀、安全可靠,并应方便检查和维修。
9.3.4 设置气泵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卫生环境。
9.4 消毒设备
9.4.1 消毒剂和化学药剂投加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消毒剂投加泵的容量应按冲击消毒杀菌投加量计算确定,其他加药泵的容量应按浴池最大药剂投加量计算确定;
2 加药泵的工作压力应满足循环水系统最大水压时所需药剂投加量的压力要求;
3 加药泵宜选用具有可调药剂投加量的电驱动隔膜式计量泵;
4 加药泵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材质。
9.4.2 紫外线消毒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器的过流量不应小于浴池的循环流量;
2 腔体内过流液体不得出现短流和死角;
3 腔体内紫外灯套管的耐热温度不得低于45℃;
4 腔体材质应选用022Cr17Ni14Mo2(SS316L、S31603)牌号的不锈钢。
9.4.3 臭氧发生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器应按最大臭氧消毒投加量计算选定;
2 臭氧发生器应为臭氧发生、臭氧投加、臭氧气水混合等成套负压富氧制备臭氧的产品;
3 臭氧产量应稳定、高效并具有可调节功能;
4 臭氧发生器应有全自动控制功能和防泄漏、防漏电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9.4.4 化学药品溶液容器及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的溶解桶与溶液桶宜分开设置;
2 化学药品溶液桶的有效容积应按每日化学药品的消耗量和本规程第7.2.2、7.5.1、7.5.3条规定的投加量计算确定;
3 化学药品的输运管道、附件、阀门等应采用耐压、耐相应化学药品腐蚀材质的制品。
9.5 换热、加热及制冷设备
9.5.1 温水浴池、热水浴池、公共淋浴和其他生活热水系统的加热或换热设备应选用抗氯离子和臭氧腐蚀的不锈钢材质。
9.5.2 温泉水浴池的加热、换热、贮热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根据温泉水的水质特性,选用022Cr17Ni14Mo2(S31603)不锈钢或钛金属等耐高温、耐腐蚀材质。
9.5.3 冷水浴池制冷机蒸发器宜选用022Cr17Ni14Mo2(S31603)牌号的不锈钢材质。
9.6 管材及附件
9. 6.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系统使用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固耐用、无毒、卫生、不孳生细菌;
2 应耐高温、耐腐蚀、耐老化,内表面应光滑、不易结垢、不易生成生物膜;
3 管材与管件应相互匹配,应确保连接可靠、严密不渗漏;
4 管材与输送流体性质应兼容;
5 管道的耐压应按输送液体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选择;
6 应便于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
9. 6.2 生活给水和热水浴池用水管道的材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管道宜选用钢塑复合管、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或给水塑料管;
2 生活热水管道和热水浴池循环水管道宜选用薄壁不锈钢管、热水用钢塑复合管或热水用塑料管。
9.6.3 温泉浴池循环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温泉水水质为中性时,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或给水塑料管;
2 当温泉水水质为酸性或碱性时,宜采用给水塑料管;
3 当温泉水水温大于或等于40℃时,不得选用PVC-U给水塑料管或聚乙烯(PE)塑料管。
9.6.4 化学药品药剂溶液输送管,应根据化学药品和消毒剂的成分、浓度选用相应材质的全塑料管材。
9.6.5 臭氧气体输送管应选用牌号为022Cr17Ni14Mo2(S31603)的不锈钢管、氯化聚氯乙烯管(CPVC)及聚四氟塑料管。
9.6.6 公共浴场排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排水、生活污水及废水宜选用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耐高温排水塑料管;
2 浴池泄水管宜与浴池循环水管管材相一致。
9.6.7 连接浴池循环水管道的阀门及所采用的垫圈等应密封性好、耐热、耐老化、耐各种化学物质腐蚀、不易繁殖细菌并方便更换。
9.6.8 设有喷气系统的按摩池的送气管宜选用氯化聚氯乙烯(CPVC)塑料管和管件。
9.7 设备和管道保温
9.7.1 淋浴热水给水干管、回水干管、立管、换热设备的热媒管和公共浴池冷水及热水的循环管道等均应进行保温。
9.7.2 金属过滤器、换热器、温泉贮热水箱和调温供水水箱等均应进行保温。
9.7.3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导热系数小、密度小、强度高等性质,阻燃性能应符合防火要求;
2 用于金属管道的保温材料不应对金属产生腐蚀;
3 用于塑料管道的保温材料应为软质材料;
4 暗装在墙内的金属管道宜采用覆塑管道。
9.7.4 设备管道保温层的保护层应强度高、不软化、不脆化、化学性能稳定,并应具备防潮、防水、抗大气腐蚀性能,耐火等级不得低于B1级。
9.8 水质监测和检测
9.8.1 公共浴池的水质监测和设备运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水质宜采用自动监测系统;
2 池水净化处理和浴池功能给水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9.8.2 公共浴池在线监测应由水质探头、控制器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碱度(pH)探头、氧化还原电位(ORP)探头、余氯(CI)探头、水温(t)探头、浊度计等应具备反应灵敏、耐腐霉蚀、易清洗等性质,监控范围和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质监测设备应具备下列功能:
1)对酸碱度、氧化还原电位、余氯、水温、浊度等参数具有显示或参数设定功能;
2)根据设定上限和下限调节运行。
3 水质监测系统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过显示、声响和连接外线等方式,对超出设定范围、投药过量等现象发出警报;
2)具有延迟启动加药泵和安全加药功能;
3)各种化学药品溶液投加泵应具有与浴池循环水泵连锁控制和人工现场控制功能;
4)设备本体应为耐腐蚀材质,并应配置透明外盖,防护等级应为IP65;
5)设备及配套装置等应能在高温、高湿环境条件下连续、高效、准确运行。
9. 8.3 公共浴池在线水质检测装置和人工水质检测设备应具有性能稳定、操作简便、测试快速准确、测量项目全面、维护保养方便、适应高温高湿环境条件的特点以及防水防振功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共浴池应配备检测所用消毒剂残留量(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或总溴、臭氧等)和pH、总碱度、钙硬度等水质参数的人工检测设备。
2 公共浴池应配备可以测量氨氮、氰尿酸、浊度、二甲基海因、总溶解性固体、电导率、水温等水质指标的人工检测设备。
3 人工检测设备应与检测所需试剂及其他配件对应成套,所检测项目的量程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游离性余氯和化合性余氯的范围应为0mg/L~5mg/L,检测误差不应大于0.05mg/L;
2)检测总溴的范围应为0mg/L~10mg/L,检测误差不应大于0.1mg/L;
3)检测pH的范围应为6.8~8.5,检测误差不应大于0.2pH;
4)检测氧化还原电位(ORP)的范围应为±900mV,检测误差不应大于20mV;
5)检测池水温度的范围应为0℃~100℃,检测误差不应大于0.1℃。
4 公共浴池水水质人工检查项目指标及检测频率应符合本规程表1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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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水及余热利用
10.1 废水利用
10.1. 1 公共浴场的废水应回收利用,并宜与建筑物内的其他废水一起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10. 1.2 公共浴场应通过管道、排水沟、集水池及提升水泵等设施,下列分散的废水排水集中收集并予以利用:
1 淋浴废水;
2 清洁浴池的废水;
3 清洗地面、墙面的废水;
4 浴池及各类热水箱的泄水。
10. 1. 3 公共浴池泄空和溢流排水、各类贮热水箱及加热设备的泄水和溢流排水等宜先经热回收降温后,再作为中水原水。
10.2 余热利用
10. 2.1 当温泉水原水的水温高于50℃时,宜回收温泉水原水剩余热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间接换热方式将高温温泉原水中的热量予以回收利用;
2 当间接式提取温泉水热量时,不得改变温泉水原水的性质。
10. 2. 2 当对原水温度高于50℃的温泉水进行余热利用时,可被利用的有效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Qy=qy·C·(tw-twr)·pr (10.2.2)
式中:Qy——温泉水可利用的余热热量(kJ/h);
qy——温泉的有效出水量(L/h);
C——水的比热[kJ/(㎏·℃)],可取C=4.187kJ/(㎏·℃);
tw——温泉水原水温度(℃);
twr——温泉水的使用温度(℃);
pr——温泉水的密度(㎏/L),取pr=0.98㎏/L。
10.2.3 公共浴场的下列余热宜收回并综合利用:
1 洗浴废水的余热;
2 高温高湿的室内空气;
3 高温温泉水的余热。
10.2.4 公共浴场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宜设置备用热源。
10.2.5 当公共浴池余热回收获得的二次热源水温不超过60℃时,该热水应优先用于浴池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加热。
10.3 热回收方式及回收设备
10.3.1 根据温泉水原水温度、温泉浴场规模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公共浴池热回收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小的公共浴池宜采用换热器及热泵间接回收热量;
2 当温泉原水水温高于70℃时,宜采用多级换热器间接回收热量;
3 大型公共浴池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4 对舒适度要求较高的室内公共浴池场所,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10.3.2 热回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回收设备应能效比高、性能稳定、技术参数准确、质量可靠;
2 设备机组所有水流过流部件应采用耐高温、耐腐蚀材质;
3 内置换热器应严密无渗漏;
4 冷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设备机组应具有可靠的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10.3.3 当多台热回收设备并联运行时,其控制系统应能根据负荷情况进行自动加载或自动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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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备机房
11.1 一般规定
11. 1.1 设备机房应包括温泉蓄热池、温泉调温池、平衡水箱区、循环水泵和按摩泵区、过滤设备区、消毒设备间、加热设备区、风泵区、化学药品库房、电气用房、水质检测间、维修间等机房应采取建筑隔声措施。
11. 1. 2 设备机房的位置应按不同浴区临近布置,且机房地面标高宜保证浴池回水管高于过滤设备顶部,并应在系统中配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泄水装置。
11. 1.3 当设备机房集中设置时,不同浴池功能和水质的设备、设施在机房内应分区布置,且应按池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顺序进行布置。
11. 1.4 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要求;机房内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且该通道应与建筑内通道相对应;
2 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最高温度不宜高于35℃;
3 机房内应具有良好的照明;
4 根据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和消毒方式的要求,应设计地面排水;
5 所有设备、容器等均应设置在高出地面的基础上;
6 所有的转动设备基础及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取良好的隔振减噪措施。
11.2 水泵和过滤设备布置
11. 2.1 过滤设备和与其连接的浴池回水口、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管道等应有合理管道水流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泄水装置。
11.2.2 过滤设备间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设备顶部应低于浴池底面;
2 过滤设备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梁底的净距不得小于0.20m;
3 过滤器不得布置在建筑结构梁底的正下方。
11.2.3 机房内过滤设备、循环水泵等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11. 2.4 浴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与浴池组合成的成品型浴池应设置可开启的设备检修孔。
11.3 加药间及药品贮存
11.3.1 加药间与化学药品贮存库应设置为各自独立又相毗邻的房间,并宜靠近循环水泵及过滤器间。
11.3.2 不同加药装置(加药泵、药液桶)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80m,加药间操作、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0m。不同加药装置应设置明显标志。
11.3.3 化学药品贮存库的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5d的浴池需求量,其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化学药品名称标志,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化学药品产品说明的规定,并不宜小于1. 00m;
2 化学药品应存放在柜架内或高于地面不少于0.10m的垫板上,不得堆放在地面上;
3 存放化学药品的容器应有清晰明显的药品名称、成分、有效期、存放要求和标志;
4 相互接触会产生危险后果的不同化学药品不得存放在同一房间;
5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用具等不得相互混用。
11.3.4 加药间及化学药品贮存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地面和墙面等均应采用耐化学药品腐蚀的材料;
2 房间不应有太阳光直射到化学药品上,且房间高度不宜小于3. 0m;
3 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宜设置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排风口与其他进风口或人员出入门的距离不得小于10. 0m,且通风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11.3. 5 加药间宜设置紧急淋浴冲洗装置。
11.4 消毒设备用房
11.4.1 消毒设备在设备机房内应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与加药间相毗邻。
11.4.2 消毒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保持房间内干燥、清洁。房间门窗、地面、墙面等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1.3.4条的规定。
11.4.3 氯系消毒设备、臭氧消毒设备的布置以及臭氧发生器房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11.4.4 设有化学药剂投加装置的消毒设备间应设置紧急淋浴冲洗装置。
11.5 其他设备设施用房
11.5.1 浴池池水加热设备间应远离消毒设备间及化学药品贮存库。
11.5.2 浴池水质检测、设备控制和电气设备等用房应分开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位置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11.5.3 设备机房内应根据公共浴场设施的内容、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独立水质检测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化验盆和化验台;
2 化验盆供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措施,并预留必要的电源插座;
4 化验间的面积不宜小于6.0㎡。
11.5.4 设备机房内应设置维修检修用配件和工具的储存库,以及维修设备设施的房间或空地。
11.5.5 设置于设备机房的地面排水沟应设置格栅盖板;当排水不能自流排出建筑物外时,应设置潜水排污泵坑提升排除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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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及质量验收
12.1 施工准备
12. 1. 1 承担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并应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12. 1. 2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12. 1. 3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1. 4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施工专用设备、配套设施、管道集成等安装施工设备及全套技术服务的相应技术能力。
12. 1. 5 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下列能力:
1 进行公共浴池给水排水工程深化设计的能力;
2 进行技术服务和培训操作人员的能力;
3 施工安装人员应具有本专业的安装技术资格。
12. 1. 6 公共浴场绐水排水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为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12. 1.7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应形成记录。
12.2 设备材料管理
12.2. 1 公共浴场绐水排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均应附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2.2.2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应包装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查核确认。
12.2.3 主要设备和器具应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12.2.4 管道系统中的阀门应在安装前进行壳体强度和密封性试验,试验数量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A. 0.2的格式填写阀门试验记录。
12.2.5 所有与浴池池水接触的设备、附件和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要求。
12.2.6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所用管材、管件及附件的运输、搬运、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装良好、避免油污污染;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摔、滚、托,不得剧烈撞击,不得与尖锐物件碰撞;
2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地面或垫板上,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5m;管件应按箱码放整齐;
3 管材、管件及附件应存放在室内,应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直射。
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3.1 设备及配套设施基础的坐标、尺寸、标高、螺栓孔位置和混凝土强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3.2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及附件应完好齐全、无损伤,启闭部分应灵活;
2 设备、设施及附件的数量、技术参数和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与设备连接的管段上的各种阀门的重量不得承受在设备上,应另行设置支架。
12. 3. 3 多台设备、设施及附件等应按设计数量如数排列整齐、间隔均匀,附件安装高度应一致,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当有保温和防腐要求时,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2. 3. 4 各种水泵的吸水口及进水口应安装可曲挠的橡胶接头或较短管,并应处于自然状态。加热及换热设备不得直接与非金属管道连接,两者之间应有不短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应对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砌体强度)、位置、尺寸和平整度进行检查,各项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3. 5 当对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现场运输和吊装时,应妥善保护,不得出现损伤;对于出厂已装配和调试完好的部分,不得随意拆卸搬运。
12. 3. 6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就位、找平、固定、安装精度应同时符合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
12. 3. 7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3. 8 用电设备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2. 3.9 公共浴场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 3. 10 转动设备的防噪减振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12.4 管道安装
12. 4.1 各种预留套管、孔洞的位置、规格、尺寸、标高和数量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2 公共浴场给水工程所采用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管件、阀门、附件的规格、尺寸、型号、材质和数量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当选用的管道、管件为塑料材质时,应采用相匹配的胶粘剂,并应具有质量保证书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4.3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循环水管、加药管的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以0.2%~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2 管道安装不得出现轴向扭曲、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3 当成排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排列整齐、相互平行并预留不小于150mm的安装操作距离;
4 管道、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3的规定;
5 当管道交叉时,外壁(含保温层)间距不应小于150mm;
6 管道标记应面向外侧;
7 在安装过程中,应对管口进行及时封堵保护;当有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表12.4.3 管道、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主管垂直度 | 1 每1.0m高度不大于1.0mm; 2 总高度小于5.0m时,全高不大于10mm; 3 总高度大于或等于5.0m时,全高不大于20mm | 拉线锤和尺量 |
2 | 横管水平度 | 1 每1.0m长度不大于1.0mm; 2 总长度小于25.0m时,全高不大于20mm; 3 总长度大于或等于25.0m时,全高不大于25mm | 水平尺、拉线和尺量 |
3 | 成排管道间距 | 3mm | 直尺尺量 |
4 | 交叉管道间距 | 10mm | |
5 | 坐标 | 10mm | 拉线和尺量 |
标高 | 10mm | 水平尺、拉线和尺量 |
12. 4. 4 当对埋设管道进行隐蔽时,不得有坚硬物体和重物撞击、压伤管道;管道隐蔽之后,应在墙面或地面标明位置和走向,严禁在管道周围冲击钻孔或钉金属钉。
12. 4.5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阀门、附件等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2 塑料管断管应采用专用管剪或割刀,不得使用盘锯;断管切口应垂直管道轴线,且端面应平整、光洁、无毛刺。
3 当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法兰面应互相平行,并垂直管道轴线;
2)法兰孔数、空隙应与连接的设备、阀门、附件上已有法兰孔数、空隙相一致;
3)两法兰之间应设垫圈,垫圈厚度不得小于3mm;
4)紧固螺栓的规格、安装方向应一致,并应按对称位置均匀紧固螺栓。
4 当管道采用粘接、热熔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口外部应进行坡口,坡角不宜小于20℃,坡口长度不宜大于4.0mm;
2)应测量核对管件承接口长度,并在管道插入端标出管道插入长度线;
3)管道粘接、热熔连接插入后保持的静置时间应符合相应材质管道的要求;
4)管道插入端和管件应采用洁净的棉纱或棉布擦净连接面上的污物;
5)热熔、电熔连接时的加热时间、电流、电压及连接工具等均应符合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要求。
5 当管道与设备、管道与管道连接在需要拆卸处采用非法兰连接时,应采用活接头连接方式。
12.4.6 加热设备、换热设备与塑料管道不得直接连接,应在设备接口管与塑料管道之间加设长度不小于500mm的金属过渡管段。
12.4.7 当管道穿池壁时,应预留防水套管;当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预留套管。
12.4.8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吊架、管卡等应采用与管道材质相匹配的材质;
2 管道支架、吊架的位置应准确,埋设应平整;当多根管道共用支架、吊架时,应以最小管径的管道确定其位置;吊架的吊杆应垂直安装;
3 金属支架、管卡与塑料管道之间应设置橡胶或塑料带等软性隔离垫,并应确保管道与支架管卡的接触紧密,且能满足管道伸缩的要求;
4 阀门、法兰盘与设备连接处的管道支架、吊架应确保阀门等重量不承受在设备本体上;
5 管道三通、弯头、阀门、附件等部位应设固定支架;
6 公共浴室用房、设备机房等各种管道的立管上的管卡安装高度应统一;
7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架、吊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
12.4.9 管道支架、吊架的最大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的金属管道和管径小于或等于110mm的塑料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确定;
2 管径大于110mm的塑料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未列的金属管道,应由生产企业计算确定,并提供给施工安装单位进行安装。
12. 4. 10 塑料管道施工安装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12.4.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管件和胶粘剂应互相配套,操作时应涂刷均匀、适量,不得过量涂刷或漏涂;橡胶圈连接时,应检查密封圈质量,擦拭干净承口及插口的污物;当为异形圈时,方向不得装反,插入时应根据温度留出伸缩量;
2 盛装胶粘剂和清洁剂的容器应随开随用,不用时应立即关闭,不得使胶粘剂和清洁剂受潮或污染;
3 不得用手或不洁净的纤维涂刷胶粘剂;残留在管道接口处的胶粘剂和清洁剂应及时清除干净;
4 胶粘剂粘接接头不得在雨中或水中施工,且不应在低于5℃的环境中操作。
12. 4. 11 管道伸缩量补偿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径小于50mm时,应利用自然弯转进行伸缩补偿;
2 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mm且直线长度较长时,应设置伸缩补偿器;
3 伸缩补偿器的形式、数量和间距,应由管道生产企业计算确定,并配套供应。
12.5 专用附件和配件
12. 5.1 公共浴池的给水口、回水口、溢水口、泄水口、各种按摩喷头等的材质、数量、规格、工作压力、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固定牢靠,外表面应与池壁或池底的表面相平。
12. 5.2 压力表、温度计、水质监测仪器、流量计等的刻度极限值、精度、材质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2.5.3 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补偿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动作压力、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应与所在管道保持同心,不得歪斜。但采用水平安装时,应与所在管道坡度相同。
12.5.4 毛发聚集器、管道除污器、倒流防止器、各种管道阀门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安装位置及支撑架形式和材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5 管道除污器、毛发聚集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管道系统冲洗完成后应清除内部污物。
12.5.6 压力表应设置存水弯管,且压力表与存水弯管间应安装旋塞。温度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12.5.7 所有水质探测器均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且不得安装在管道转弯处。长效消毒剂探测器应安装在pH探测器的下游管道上,其间距不宜小于500mm。
12.5.8 各种阀门应按输送介质流向在关闭状态下进行安装,受力应均匀、不得强力连接。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抽检数量、试验压力、试验内容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2的要求填写试验记录。
12.6 施工安全
12.6.1 施工安装所使用的热熔电熔工具、电动切割工具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12.6.2 使用胶粘剂连接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清洁剂应远离火源,且应存放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2 操作现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
3 施工操作人员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
4 粘结施工时应严禁烟火;
5 施工现场的废弃材料应于每日施工项目结束后及时清除。
12. 6. 3 塑料管道严禁明火烘弯。已安装的塑料管道不得作为吊架、拉盘等功能使用。
12. 6. 4 埋设、嵌装的管道应符合本规程第12.4. 4条的规定。
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12. 7. 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全数成品设备、设施、压力容器等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应具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2 技术参数、数量和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裂纹、无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表面涂敷面层应耐腐蚀、对人体无危害,内表面涂敷层不得对水质产生二次污染。
12. 7. 2 各种水泵和其他转动设备等的安装质量在符合本规程第12. 3节的规定后,应按下列规定检测试验:
1 机组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
2 机组进口及出口部位的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且严密;
3 电动机温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2. 7. 3 各种容器应逐一进行试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容器可以生产企业压力检验合格证书为准,不再进行单机试验;
2 非压力容器应全数进行灌水试验,向容器内注满洁净清水并静置24h后不渗漏为合格。
12. 7. 4 土建型的公共浴池、水池应在钢筋混凝土或砖砌池体的砂浆达到设计强度且防水层、防腐层、饰面层施工之前,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进行浴池的满水试验。
12. 7. 5 各项验收均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7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8 管道检测和试验
12.8.1 公共浴场的给水排水系统的管道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在建设单位代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等全部在场的情况下,依据设计图纸和本规程第12.4节的要求,对管道安装质量全数进行检查和试验。
12.8.2 公共浴场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施工程序过程进行水压、闭水或灌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生活热水管道系统、浴池循环水管道系统、加药管道系统等应进行水压试验;
2 隐蔽或埋设的各种承压管道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应确保管道不被损坏;
3 公共浴场的排水管道、浴池或水池、水箱等的泄水管应进行闭水或灌水试验;
4 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生活热水管道系统、浴池循环水管道系统、加药系统的管道在使用前,应对管道系统进行冲洗和消毒,并取样进行检验,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12.8.3 管道系统的试验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压力;
2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但最低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6MPa;
3 工程中间隐蔽工程水压试验完成后,应按本规程附录A表A. 0.3格式填写检验记录。
12.8.4 管道进行水压试验前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按系统全部安装完成;
2 管道的外观、位置、标高及其配套的坡度、标记、支架和吊架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3 管道及管道连接处表面应洁净;
4 塑料管道系统应在安装完毕并在常温下养护24h,且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5 应关闭所有设备和管道连接的隔断阀门,封堵管道甩口,并打开管道系统上的管道阀门;
6 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最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2倍,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数量不应少于2块;压力表应安装在系统的最低部位,试验用压力表应设在试验加压泵附近;
7 试验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 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冬季水压试验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并应在试验后立即泄空管内试验用水。
12. 8. 5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管道内缓慢注满试验用水,并彻底排除管内空气;
2 用加压泵缓慢补水将压力升高至试验压力的升压时间不应少于10min。
12. 8. 6 金属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试验压力值下观测10min,当压力降不超过0.02MPa时,应将试验压力降到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并对管道系统进行检查,如无渗漏则判定为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4的格式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12. 8. 7 塑料管水压试验应进行1h的强度试验和2h的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加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应停止加压并稳压1h,当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时可判定水压试验合格。
2 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立即连续进行,并应将水压试验压力降低到管道工作压力的1. 15倍的水压状态,稳压2h;当压力下降不超过0.03MPa且管道所有连接部位无渗漏时,可判定为严密性试验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4的格式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12. 8. 8 管道系统的各种阀门、附件、配件等应全数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符合设计图纸、本规程第12.5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2填写质量验收表。
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12.9.1 公共浴池的池水净化系统和功能循环水系统必须按分浴池、分系统进行全数检测试验和运行调试。
12.9.2 公共浴池水过滤净化系统的功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应在各单项设备、设施、管道、阀门、附件及电气设备检测试验合格后进行;
2 水过滤设备的石英砂等过滤介质应进行清洗;
3 系统功能试验应在满设计负荷工况下进行,全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72h;
4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时,应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并确认。
12.9.3 水净化系统功能检测和试验过程中,应对所用设备、配套装置、仪表以及控制设备的数据进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流量、过滤速率、循环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各种化学药品溶液浓度和投加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3 过滤设备过滤效果、进水浑浊度、出水浑浊度、进水口氧化还原电位、出水口氧化还原电位等应达到设计要求;
4 各类仪表读数误差应达到设计要求;
5 控制设备及水质检测系统工作状况应达到设计要求;
6 转动设备的运行工况、电机温度、填料密封、振动、噪声、电动机电流电压等运行参数与设计和产品标牌的对比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7 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要求;
8 臭氧发生器的电压、电流、频率、臭氧产量、臭氧浓度等工作参数均应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12. 9. 4 给水排水系统管道的安全阀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进行调试,调试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
12. 9. 5 公共浴场配套设施管道系统的通水能力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允许同时使用的器具数量和配水件数量全部开放达到设计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12. 9. 6 本规程本节各系统的功能验收,均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 0. 7、表B. 0. 1和表B.0.2的规定填写水质及设备的验收记录。
12.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2. 10. 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再经建设单位验收认可。
12. 10. 2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正式申报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 10. 3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间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和安装;
2 应进行设备、管道系统安装质量和阀门的水压试验、闭水试验、 通水通球试验、灌水试验等验收;
3 应进行循环水过滤净化系统验收及水质验收;
4 应进行功能循环水系统、供气系统的负荷运行验收;
5 应进行水质监测系统及联动系统的动作测试验收;
6 应进行废水及余热利用系统的验收;
7 应进行其他工程设施验收。
12. 10. 4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3 设备、配套装置、管材、管件、附件及器材等现场开箱、质量保证等检查验收记录;
4 设备进场复查和阀门等复检记录和报告;
5 设备及管道工程安装过程的各项试验和复检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管道和锅炉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8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浴池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9 系统及设备的使用、操作及维修说明书;
10 设备与电源、电气及控制、检测等有关工种联动运转及试验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12 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10.5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12.10.4条的要求提供竣工技术文件及资料,并进行必需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水压试验资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隐蔽工程应提供原始记录并核对见证人签名;
3 当试验和监测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时,应在验收时重新进行试验;
4 原始资料应齐全完整并应符合验收要求,可列入正式验收文件。
12.10.6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评定:
1 管道管径、标高、位置,管道变形补偿措施及工作压力的准确性;
2 管道上设置的各类阀门、附件、显示仪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规格、型号、参数、开启方向和标志的正确性、牢固性和在正常工作压力条件下开启、关闭的灵活性以及仪表指示的灵敏性;
3 管道连接点和接口的牢固、密封和洁净性;
4 浴池各种专用附件、给水口、排水口、回水口及格栅盖板的规格、型号、参数的正确性及牢固性。
12. 10. 7 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对下列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评定:
1 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及安装位置的正确性和牢固性;
2 设备及配套设备与管道连接的工艺顺序的正确性;
3 过滤、净化设备运行的容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检测监控系统的装置序列,以及控制设备、仪表的线路、按钮等正确性、牢固性和灵敏性,显示仪表、显示数字、符号清晰性和准确性;
5 各种消毒溶液的浓度、计量、投加量、自动调节性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10. 8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对于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工程应判定为合格;对验收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应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后再次验收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12. 10. 9 工程验收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A. 0. 1的规定;
2 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2的规定;
3 隐蔽工程检测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3的规定;
4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4的规定;
5 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5的规定;
6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6的规定;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7的规定;
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8的规定;
9 工程交接检验书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表A. 0. 9的规定。
12.10.10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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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运行与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 1. 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系统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
2 每组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人员负责的公共浴池设备不宜超过3套。
13. 1. 2 特殊浴池应在明显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 温泉水的类型和成分特征;
2 药物浴池的药物名称及功能;
3 浴池的水温。
13. 1. 3 公共浴池投入使用后,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共浴池的给水排水设备、系统进行运行操作、维护检修管理。
13.2 浴池水卫生管理
13. 2. 1 公共浴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池水循环周期和补充水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第4.2.3条和第4.2.6条的规定。
13. 2. 2 公共浴池池水水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水质在线实时监测,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的格式和检测内容、频率的要求进行记录;
2 公共浴池水水质每日人工检测项目、检查频率应按表13. 2. 2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
13. 2. 3 公共浴池的水质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表B.0.2和表B.0.3的格式如实填写水质检查记录,并应保存3年以上。
表13.2.2 公共浴池水水质人工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记录
序号 | 项目 | 检查频率 | 检测结果 | 检测时间 | |
1 | 色度 | 每日不少于1次 |
| 时 | |
2 | 浑浊度 | 每日不少于1次 |
| 时 | |
3 | pH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4 | 游离性余氯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5 | 化合性余氯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6 | 总溴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7 | 总碱度 | 每周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8 | 钙硬度 | 每次向池内注水时检查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9 | 溶解性总固体 | 每周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0 | 氰尿酸 | 每周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1 | 臭氧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12 | 氧化还原电位 | 每日2次 |
| 时 | 时 |
13 | 二甲基海因 | 每月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4 | 菌落总数 | 每月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5 | 嗜肺军团菌 | 每半年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6 | 铜绿假单胞菌 | 每月不少于1次 |
| 年 月 日 时 | |
17 | 水温 | 每日不少于2次 |
| 时 | 时 |
检测记录人(签名): 审核人:
注:1 序号14、15、16等3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有规定时,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规定执行;
2 序号4、5、6、10、11、13等项根据浴池使用化学药品种类选检;
3 序号1要求仅对原水进行检查。
13.2.4 公共浴池池水的细菌和微生物应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和水样提取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13.3 浴池卫生管理
13. 3. 1 公共浴池和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的清洁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周应对系统进行1次加氯量不小于10倍化合性余氯量的冲击消毒处理,且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 冲击消毒处理结束后,应将池水排空,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水对池体冲洗清洁:
3 清洁工作完成后,应重新向池内注入洗浴用水。
13. 3. 2 公共浴池周围带有格栅盖板的排水沟,应每周用生活给水清洗格栅盖板和排水沟1次,每月应以含有10mg/L的氯消毒剂的生活给水消毒1次。
13. 3. 3 平衡水箱应每周将池内存水泄空对箱内壁清洁1次,应每月对水箱内壁用10mg/L的氯消毒剂溶液消毒1次。
13. 3. 4 当公共浴池无人使用时间超过24h时,池水净化处理系统每日至少应运行2h。
13.4 设备运行及维护
13. 4. 1 公共浴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工艺流程示意图应标示在设备机房明显的位置。
13. 4. 2 公共浴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宜24h连续运行。浴池不开放使用时间内,可2h将浴池内的水循环1次调整循环水泵的流量。
13. 4. 3 过滤设备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和毛发聚集器、循环管道内的浴池水与浴池内的洗浴水应每周进行1次彻底换水;
2 过滤器和循环管道应至少每周冲洗消毒1次;
3 毛发聚集器应每日清洗并消毒1次;
4 颗粒过滤器应每3个月对内部过滤介质检查1次,并补充损失的滤料;
5 硅藻土过滤器应每年对内部滤元进行清洗和消毒1次;
6 过滤器的反冲洗水应间接排入排水管道。
13.4.4 消毒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系统在浴池开放时应连续不间断地将消毒剂投加在浴池的循环水中;
2 消毒系统应与循环水泵的水流开关连锁;
3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确保浴池池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
4 消毒剂投加系统不得与其他化学药剂投加系统相互混用;
5 消毒剂和其他化学药剂溶液的配制浓度、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 消毒剂和其他化学药剂的投加泵、药剂溶液桶、注入装置、加药管连接状况、系统工况和药剂溶液桶液位应每日检查1次,并每周清洗1次。
13.4.5 公共浴池加热(换热)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开放使用前应对浴池水温度检查1次,确保浴池水温不超过42℃;
2 对电加热热水器或换热器等应每日对供电、漏电保护、温度控制等装置检查1次,并对系统运行参数进行记录;
3 加热设备、换热设备等应每年检修1次。
13.4.6 臭氧发生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等运行状况应每日检查1次。设备运行参数应每4h记录1次。
13.4.7 人工水质检测仪器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比色管时应保持内外壁干净、无指纹污渍、无明显划痕,每次使用完毕后应用纯净水清洗干净,并用不脱落纤维的软布或软纸擦拭干燥,妥善保存;
2 目测比色计的色盘应为耐磨材质制品,避免与腐蚀性化学物质接触且不得用尖锐物体刻画;
3 光度计使用应保持环境清洁、光线明亮,且不得用任何化学试剂清洁仪器;当长期不使用时,应将电池取出保存。
13. 4. 8 精确测量使用光度计和电极法仪器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极应置于专用的电极贮存溶液中,不得使用脱离子水进行贮存;
2 每次使用完后,应使用脱离子水彻底清洗干净探头,清洗用溶液应为中性清洁剂溶液,并用软纸擦拭,不得用手指碰触玻璃膜,清洗后需对电极进行重新校准;
3 不得将任何化学试剂溅洒到仪器上,当不慎接触到化学试剂时,应立即用干净的软布擦拭干净;当长期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
13.5 安全防护
13. 5. 1 公共浴池水质检测余氯时应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不得使用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
13. 5. 2 公共浴池设备运行操作人员配制化学药品溶液时,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 穿戴防护服装;
2 佩戴防水手套;
3 佩戴防护眼镜;
4 佩戴防毒呼吸面具等。
13. 5.3 水质检测用试剂、化学药品等应每周检查一次贮存有效期。水质检测试剂宜每年更新一次。
13. 5. 4 公共浴池池底回水口格栅护盖应每日检查一次固定牢固情况。
附录A 施工验收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A. 0.1 公共浴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表A.0. 1的规定划分。
表A.0.1 工程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划分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验收批(部分) |
生活给水系统 | 给水设备安装管道及配件安装、管道防腐、绝热 | 按卫生间、淋浴室、楼层、隐蔽部位分批 |
生活热水系统 | 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保温 | |
生活排水系统 | 管道及配件安装 | |
卫生洁具安装 | 卫生洁具安装、卫生洁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洁具排水管件及排水管安装 | |
中水管道系统 | 管道安装、中水处理设备 | |
循环水管道系统 | 管道及配件和阀门安装、给水口和回水口及泄水口安装 | 按每座浴池和相应配套设施分批 |
浴池水净化系统 | 水净化处理设备安装、各种附件及仪表安装、换热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水质监测系统、防腐、功能检验 | |
浴池水功能 循环水系统 | 供水、供气设备安装、各种按摩喷嘴安装、系统调试、功能检验 | |
温泉水系统 | 温泉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储热水池和调温水池安装、加热或降温设备 | 按每座水池和相应配套设备分批 |
公共浴池 | 按摩池、蒸汽浴、桑拿浴、药物浴等池体及相应浴池配套设施安装 | 按每座浴池分批 |
注:本表系按独立合同承建的公共浴池内容划分。
A. 0. 2 阀门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试验,应按表A. 0. 2的格式填写记录并得出结论。
A. 0.3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 0.3的格式填写记录,掩蔽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进行验收,作出结论,并应由监理工程师填写验收结论。
A. 0. 4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表A. 0. 4的格式填写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单位填写验收结论意见。
A. 0.5 安全阀最终调试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调试,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 0.5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A. 0. 6 公共浴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按表A. 0.6的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A. 0.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A. 0.7的规定填写记录。
A. 0.8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 0.8的格式填写,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A. 0. 9 工程交接检验书的格式应符合表A. 0. 9的规定。
附录B 浴池池水净化处理维护管理内容及格式
B.0. 1 公共浴池水质监测每日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B.0.2 浴池池水净化处理设备每日运行状况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0. 2的规定。
B.0.3 浴池水质和设备每日管理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B.0. 3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0 《硅藻土卫生标准》GB 14936
1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3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
14 《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
15 《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 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