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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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T 1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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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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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2进并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 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

4.2.2.2.1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 期内钻并作业、并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 地。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 场用地时,采油并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的规定。

DB64/T1700—2020表28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1井深≤1000m390021000m<井深≤3000m900033000m<井深≤5000m100004井深>5000m120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4.2.2.2.2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的规定。表29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并深≤1000m100021000m<并深≤3000m150033000m<井深≤5000m24004井深>5000m49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北京市】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4.2.2.2.3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4.2.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4.2.2.3.1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0的规定。表30计量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用地面积(m²)1√≤10 井式440211~16 井式500317~20井式550421~26井式610527~32井式710注1: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井式~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应增加用地10m²。注2: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30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²。4.2.2.3.2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1的规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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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集油间用地指标

4.2.2.3.3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

表32配水间用地指标

表33注配间用地指标

4. 2. 2.4 接转站

4.2.2.4.1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 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 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

4.2.2.4.2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4的规定。

表34接转站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表34接转站用地指标(续)序号规模(m/d)用地面积(m²)520000≤处理液量11000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注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²。4.2.2.4.3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的规定。表35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d)用地面积(m)1转输液量≤35021002350<转输液量≤80047003800<转输液量≤1200500041200<转输液量≤2400550052400<转输液量≤600065004.2.2.4.4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6的规定。表36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序号事故罐单罐罐容(m)用地面积调整值(m)1单罐罐容≤5007002500<单罐罐容≤70012003700<单罐罐容≤10001500注1: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36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注2: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m时,参照表38执行。4.2.2.5转油放水站4.2.2.5.1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7的规定。表37车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d)指标面积(㎡)1处理液量≤2000020000220000<处理液量≤3000025000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注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4.2.2.5.2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8的规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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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

表38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囊

注: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38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4. 2. 2. 6脱水站

4. 2. 2. 6脱水站

4.2.2.6.1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 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 (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 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9的规定。

表39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2.2.6.2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 (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 适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0的规定

表40稠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4. 2. 2. 7注水站

4. 2. 2.7 注水站

2.2.7.1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 班室、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

表41注水站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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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注水站用地指标(续)

注1:注水站同时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质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各水质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注2:当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

2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配 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其用地 大于表42的规定。

表42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

4. 2.2. 8配注站

4. 2. 2.8配注站

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 、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 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 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3的规定。

表43注入站用地指标

2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 罐)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 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4的规定。

表44配制站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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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3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 泵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 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5的规定。

表45调配站用地指标

2.2.8.4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 铺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 大于表46的规定。

表46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

4.2.2.8.5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 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 供热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7的规定

表47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

4.2.2.9采出水处理站

2.2.9.1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 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至 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月 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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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028-2022 古柏树养护与复壮技术规程表48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4.2.2.9.2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 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 加药间)及辅助设施(操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9的规定。

表49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4.2.2.9.3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 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罗茨风机 间、空压机间、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 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0的规定。

表50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4.2.2.9.4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 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 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1的规定。

表51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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