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24-2022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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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5124-2022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22/T 5124-2022 是中国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绿色建筑的检测工作,以确保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和运营达到环保、节能、健康和舒适的指标。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优化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能源效率,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的建筑。这个标准涵盖了绿色建筑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的能源效率、水资源管理、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以及建筑的运营管理等。

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帮助实施者理解标准的目的、方法和要求,确保绿色建筑的检测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从而达到绿色建筑的目标和效果。

总的来说,DB22/T 5124-2022 是推动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DB22/T 5124-2022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9.5.1灯其效率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其分布光度测量的 般要求》GB/T9468的有关规定,采用光通量法进行检测,分别 测试灯具发射光通量和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射光通量,计算其比值即 为灯具效率

10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检测

10.1.1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 能光伏发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 10.1.2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宜采取现 场核查、长期检测、短期检测的方法。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 则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 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 10.1.3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规定的形式核查内容进行核查。 对已进行过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的工程项目,可采信报告中的检测 结果。

XJJ 105-2019 砖墙与型钢组合构件抗震加固技术规程10.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

10.2.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集热系统效率、系统总 能耗、集热系统得热量、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贮热 水箱热水因数、供热水温度、室内温度等。 10.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2.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长期检测的周期不应少于20d且应连续 完成,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30%; 10.2.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宜采用短期检测,周期不应少于4d且应 连续完成,检测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系统

进行。 10.2.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 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 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 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 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且不得少 于1套; 2当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 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未端供暖空调系统相 司,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 的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种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同一种 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种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 得少于1套。 10.2.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热利用系 统的太阳能保证率、集热系统效率、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常规能 源替代量、费效比、静态投资回收年限、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 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

10.3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

10.3.1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光电转换效率。 10.3.2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3.3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前,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3d,测试 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 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间应 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太 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 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总 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50W。 10.3.4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 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 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同类 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0.3.5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太阳能光伏发 电系统累计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二氧化碳减排量、 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进行计算。

10.4地源热泵系统检测

10.4.1地源热泵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室内温湿度、热泵机组制热 生能系数、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热泵系 统制冷能效比。 10.4.2地源热泵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 10.4.3 地源热泵系统长期检测周期应与采暖或空调季节应同步,

10.4.5地源热泵系统短期检测应在系统开始供暖(供冷

后进行测试,时间不应小于4d,系统负荷载率达到60%以上进行。 10.4.6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以内时,可视为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统,同一类型地源热泵系 统测试数量应为同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10.4.7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的有关规定,对地源热泵系统常规能 源替代量、节约费用、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 排量进行计算。

11.1.1绿色建筑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包括供变配电及照明监控系 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监控系统及电梯和自 动扶梯监控系统。 11.1.2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核查应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 11.1.3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在正式有效连续投入运行 1个月后行。 11.1.4绿色建筑的监控系统现场核查应对各类监控系统的数量、 品牌全数核查,各类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可采用抽样检查。

11.2.1 供配电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况及故障报警; 2 电源进线及供电回路电流、电压、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等: 3 电力变压器温度测量及超温报警; 4 发电机组供电电流、电压、频率及储油罐液位监视: 5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工作及切换状态。 11.2.2 照明监控系统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照明设施及回路按分区与时间开、关控制功能: 照明设施或回路按室外照度、室内有人与否进行开、关或 照度控制功能; 3中央工作站对照明设施或回路的运行状态监视、用电量及 电费统计等管理功能:

11.2.4供配电及照明监控系统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配电监测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 每类参数的20%抽检,且数量不得小于20点,数量小于20点时全 部检测; 2照明监控系统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得小 于10路《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pdf,总数小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11.3.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包括制冷机组、冷水 系统及冷却水系统、热源及热交换系统、新风系统、定风量空调系 统及变风量空调系统等系统监控功能。 11.3.2制冷机组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制冷机 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11.3.3冷水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冷水系 统设备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冷水旁通阀压差 控制、冷水泵过载报警。 11.3.4冷却水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冷却 水系统设备启停控制、顺序控制和设备联动控制功能、冷却塔风机 台数或冷却塔风机速度控制,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11.3.5热源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热源系 统燃烧系统自动调节、锅炉或水泵等设备顺序后停控制、锅炉房可 燃气体及有害物质检测报警、烟道温度超限报警及蒸汽压力超限报 警、设备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燃料消耗量统计记录。

11.3.5热源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

11.3.6热交换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系统 负荷自动调节功能、设备顺序启停控制功能、管网超压报警、循环 泵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能量消耗统计记录。 11.3.7新风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送风温度控制、送风相 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测功能、防 冻保护功能、电气连锁控制、报警功能。 11.3.8定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回风温度(室内 温度)控制、回风相对湿度(房间相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 动启停功能、风阀(新风阀、排风阀、回风阀)比例控制功能、过 滤网压差检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9变风量空调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送风温度控制、 回风相对湿度控制、送风量控制、回风量控制、新风量控制、室内 (使用区域)温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 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10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3.11冷热源机组应全部检测,新风、空调机组每类按总数的 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

11.3.6热交换系统监控功能检测项目应包括系统监控参数、系统 负荷自动调节功能、设备顺序启停控制功能、管网超压报警、循环 泵故障报警及安全保护功能、能量消耗统计记录

T∕CAGHP 002-2018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术语(试行).pdf温度)控制、回风相对湿度(房间相对湿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 动启停功能、风阀(新风阀、排风阀、回风阀)比例控制功能、过 滤网压差检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回风相对湿度控制、送风量控制、回风量控制、新风量控制、室内 (使用区域)温度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功能、过滤网压差检 测功能、电气联锁控制、防冻保护功能、报警功能。 11.3.10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有关规定。 11.3.11冷热源机组应全部检测,新风、空调机组每类按总数的 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

11.4给水排水监控系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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