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3/T 04-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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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3/T 04-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简介:

DB3403/T 04-2020《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个针对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施工和验收过程制定的技术标准。胶轮有轨电车是一种环保、节能的公共交通工具,它运行在专用的轨道上,主要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这个规范详细规定了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以及验收过程中的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它涵盖了从线路规划、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到试运行、正式运营的全过程,旨在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遵循这个规范,可以保证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同时也为后期的运营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DB3403/T 04-2020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DB3403/T 042020

7.2.1钢结构焊接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结构焊接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位置做好标识: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 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GB/T11345的有关规定。一级、 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表7.2.1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7.2.2焊钉(栓钉)焊接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b)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c)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360°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2.3紧固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构件的紧固件连接节点和拼接接头,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紧固加工。经验收合格的紧固件连接节 点和连接接头,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防腐和防火涂装。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接头应用防腐腻子 等材料封闭; b)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符合GB50205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 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按承压型连接或张拉型连接进行强度设计 时,可不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 c)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JGJ82的有关规定; d)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 扣; e)高强度螺栓连接磨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气铁皮、 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磨擦面不应涂漆; f)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 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g)所使用的扭力扳手需每月进行扭力标定,满足试验要求方可进行使用。 2.4钢管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柱脚安装时,锚栓宜使用导入器或护套:

b)首节钢管柱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垂直度、标高和轴线位置校正,钢管柱的垂直度可采用经纬仪或全 站仪测量;校正合格后钢柱须可靠固定,并应进行柱底二次灌浆,灌浆前应清除柱底板与基础面 间杂物; c)首节以上的钢管柱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钢管柱校正 垂直度时,应确定钢梁接头焊接的收缩量,并应预留焊缝收缩变形值; d)倾斜钢管柱可采用三维坐标测量法进行测校,也可采用柱顶投影点结合标高进行测校,校正合格 后宜采用刚性支撑固定。

a)钢梁宜采用两点起吊;当单根钢梁长度大于21m,采用两点吊装不能满足构件强度和变形要求时 宜设置3~4个吊装点吊装或采用平衡梁吊装,吊点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 b)钢梁可采用一机一吊或一机串吊的方式吊装,就位后应立即临时固定连接: c)钢梁面的标高及两端高差可采用水准仪与标尺进行测量,校正完成后应进行永久性连接; d)安装过程中所采用的的临时结构,应通过计算确定,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

7.2.6支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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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 部锚固件连接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3.1模板及脚手架工程施工应符合GB51210的有关规定。

7.3.1模板及脚手架工程施工应符合GB51210的有关规定。 7.3.2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以及GB50204的有关规定

7.4.1车站与综合车场的砌体结构施工应符合GB50924的有关规定 7.4.2车站与综合车场的基础及地梁采用砖胎膜砌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4.3隔墙采用石膏砌块砌筑时,其施工及验收应符合JGJ/T201的有关规定。

7.5.1动力与照明的施工除应符合GB50147、GB50150、GB50169、及GB5030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a)设备、器材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箱、柜门扇应有闭锁装置; b)室外箱体还要有防雨措施:

c)动力箱、照明箱、电控箱的金属外壳应接地,接地线的另一端应与变电所低压柜的接地线连接; 一级负荷,在失电时要进行自动倒接试验: d)除正常照明外,三级负荷和非消防电源要进行自动切除试验; e)应急照明电源和不间断电源要进行失电自动倒接和负荷试验,并验证对整条线路进行可靠性试验

7.6.1电缆支架、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支架、桥架、桥架支持装置的规格型号、材质、支架层间距及支架、桥架承载力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支架、桥架所用钢材应平直,无显著扭曲、焊接牢固: b)电缆支架、桥架、桥架支持装置的安装的路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金属电缆支架、桥架、桥架支持装置的接地连接应可靠,电缆支架接地扁钢的材质、规格、型号 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d)当直线段钢制梯架、托盘、槽盒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梯架梯架、托盘、槽盒长度超 过15m时或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置伸缩节或补偿装置: e)电缆支架、桥架、桥架支持装置的表面光滑无毛刺、耐久稳固、外观平齐、无锈蚀; f)电缆支架、桥架、桥架支持装置的安装应整齐、平直、稳固;支架、桥架支持装置的固定方式应 按设计要求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担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宜大于15mm;左右走向 的桥架支持装置安装高度应水平,其水平高度偏差不宜大于10mm。固定电缆支架、桥架支持装 置的膨胀螺栓安装到位后,套管表面应与钢筋混凝土表面齐平。螺栓丝扣外露不少于3扣; g)支架、桥架施工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147、GB50150、GB50169以及GB50614 的有关规定

7.6.2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力电缆运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规格、型号、长度及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订货合同要求、应有 相应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测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电缆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等附件规格、型号 及电压等级与电缆的规格、型号应匹配,且符合设计要求; b)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敷设前应摇测绝缘电阻值; 2)电力电缆与设备的连接方法止确,固定牢固,绝缘良好,终端头接地可靠、电缆在终端处的预 留长度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3)电力电缆终端头的相色标志应与系统相位一致,各带电部位相间及对地的安全净距应满足相应 电压等级的电气间隙的规定、且保证电缆头表面清洁、无杂物; 4)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及连接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电缆终端和接头应加强绝缘、密封防潮及 机械保护; 5)电力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的电缆护层剥切长度、绝缘包扎长度及芯线连接强度应符合电缆头 制作工艺要求:单相电力电缆的铠装或屏蔽层应有一端接地;铠装电缆钢带切断处的端部应扎 紧后接地;电缆屏蔽层应按设计要求的接地方式接地; 6)电力电缆终端头的接地线的截面积选用标准:当电缆截面积为120mm²及以下时,接地线的截 面积不得小于16mm²;电缆截面积为150mm²以上时,接地线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²; c)电缆敷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并工艺统一,敷设后应及时整理,做到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少 交叉,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d)在电缆终端、电缆中间接头、以及电缆拐弯处、电缆夹层内等地方的电缆上装设标志牌,注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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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车站、综合车场段建筑防雷接地施工应符合GB50601的有关规定;由于区间轨道梁为钢结构构件 组成,区间轨道梁全线钢结构做好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与连接范围内的金属管道等金属体末端之间 的直流过渡电阻值不应大于32,并采用每根独立基础柱作为防直击雷引下线,独立基础柱内钢筋作为自 然接地体,每根柱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2。 7.7.2车站、综合车场弱电设备房、控制中心调度大厅、控制室、电力监控室宜设置防静电地板,接地要 求应符合GB50174及设计有关要求。

3.1静电轨在安装前及安装完成后需要检查静电轨外观,要求总成表面清洁,干净,无掉漆,磕码 划伤等。

静电轨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完成后

a)静电轨安装板上表面距走行面上表面的安装公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b)静电轨中心线至轨道梁内部侧面安装公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7.8.3静电轨接地方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津18J23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预制排烟(气)道系统,宜采用不小于16mm2单芯电缆接入车站等电位接地端子箱: 接地电阻不大于42

7.9.1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规定以及GB/T50299的有关规定。 7.9.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的水压试验、排水管道的灌水和通球及通水试验、给水管道的通水 式验及冲洗消毒检测、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排水试验、消火栓系统测试等 应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 7.9.3给水与排水工程验收应符合GB50242和GB50268的有关规定。 7.9.4消火栓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974的有关规定。

7.10.1管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阻燃材料填塞密实;当穿越防 火分区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7.10.2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冲洗(吹洗)试验应合格。 7.10.3隐蔽的设备及阀门应设置检修口,并应满足检修和维护需要。 7.10.4用于检查、试验和调试的器具、仪器及仪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7.10.5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并齐全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 料与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性能指标,并与实际进场材料和设备相符, 7.10.6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与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不应在工程中使用。绝热材 料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符合GB50411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7.1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GB50243和WS394的有关规定

7.11 电梯、自动扶梯

1.1电梯、自动扶梯的施工,其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应符合GB50310、GB16899及现行国家标准 规定施工。

GB∕T 35775-2017 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 评价指标体系DB3403/T 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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