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36-056-2019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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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36-056-2019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pdf简介:

"DBJT36-056-2019" 是江西省地方标准的编号,具体指的是《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和标准(DBJT36-056-2019)》。这个标准是针对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

该标准旨在规范和提升江西省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光荣院、退役军人群体的就业创业基地、退役军人活动场所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它可能涵盖了设施的布局、功能设置、服务内容、设施设备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以满足退役军人的多元化需求,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爱和尊重。

详细内容需要查阅该标准原文,标准通常会详细列出各项技术指标、操作规程以及验收要求,以确保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达到既定的质量和效果。

DBJT36-056-2019 江西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2.0.7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按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采 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 重要的建筑物;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三级:次要的建筑 物)。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 等级,但充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 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 少,就能减轻整个结构可能的破坏程度,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 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 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下,结构 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三级

2.0.8结构抗震设防类别

根据建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招标文件编写三要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 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 素,对各类建筑物所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证明一种材料或者制品在使 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建筑物中承重骨架体系中的构件和部件,如楼屋面板、梁、 柱、剪力墙、基础等。

与承重结构相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即建筑物 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 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 大型储物柜等。

2.0.14照明功率密度值lightingpowerdensity(LPD)

建筑物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单 位为:瓦特/平方米。照明设计中实际的LPD值应小于或等于 标准规定的LPD最大限值

主要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等设备的移动并且保持整个布线的美 观所设置的信息插座。借助于信息插座,不仅使布线系统变得更 加规范和灵活,而且也更加美观、方便,不会影响房间原有的布 局和风格。一般是安装在墙面上的,也有安装在桌面上和地 上的。

信息点是指信息中枢机构确定的信息联系单位,信息中枢通 过它获得信息。信息点的主要任务是搜集信息,及时向上级传输 信息。在省内一定范围内信息点的设置,要力争做到有计划、有 重点,布局合理。

4.0.2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 标169的规定。

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 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规定。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可设置室外休憩场地、绿化提 升、运动器械场地等建设内容。 5.0.2场地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5.0.2场地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5.0.3既有建筑改扩建时不应降低周边其他建筑的日照要求。

100m建筑面积配置2个车位的办公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将机 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予以分开。宜按比例配置一定数量 的充电桩,有条件的可建设智慧停车场

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建筑主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应与室 内无障碍设施无缝对接

注:1为必选项:○一般项;可选项

6.0.4公共厕所的配置应满足办公建筑的建设要求。

.5各级接访区域均应有安全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安 1和灭火防爆等设施。

6.0.5各级接访区域均应有安全防范设施。有条件的应配

6.0.9培训会议区域应配置公用或专用多功能会议室。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规 定,建筑机电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GB50981的规定

给水的乡村应设自备水源供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0.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等 的规定。 8.0.3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 8.0.4既有建筑改造应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改扩建 既有建筑没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由市政给 水直接供水。改扩建后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0.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规范确定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供电 措施。

9.0.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等规范确定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供电 措施。 9.0.2主要功能房间应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其照度、 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照明设计宜采用直接 照明方式,应采用LED等高效灯具,省、市、县级的照明功率 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 定的目标值要求。 9.0.3省、市、县级的服务大厅、活动室、门厅、走廊、楼梯 间、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 制措施。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等的规定。 9.0.5防雷接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值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照明设计宜采用直接 照明方式,应采用LED等高效灯具,省、市、县级的照明功率 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 定的目标值要求。

9.0.3省、市、县级的服务大厅、活动室、门厅、走廊、楼梯 间、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 制措施

DB37∕T 5189-2021 机械式停车库技术规程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等的规定

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50343等的规定

9.0.6综合布线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

0.1.1 既有建筑修或改造立项前应收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 既有建筑所在行政区、城市等相关规划; 2 既有建筑原始总平面规划图; 3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及地质勘 察等资料; 4.市政配套设施的相关图纸: 5既有建筑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方面及改、扩建的相 关竣工图纸; 6既有建筑施工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历次修及设备 改造记录。 D.1.2既有建筑修或改造施工前,应根据修或改造要求和 目标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针对性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报告》。然后应委托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对涉及场地环 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安全及建筑抗震安全)、消 防安全及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 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针 对性的评定或者鉴定,并由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 告》。 D.1.3既有建筑修或改造涉及木结构时,应由专业单位对房 屋特别是木构件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D.1.4评定或者鉴定专业机构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和 资料出具评定或者鉴定结论,并对其出具的评定报告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D.1.5既有建筑修或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分别进行现场踏勘,针对修、改造与加固项目特点,分别出具设计图、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D.1.6投资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既有建筑工程,在修或改造施工前,应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D.1.7建筑修或改造过程中,应避免对结构构件产生损伤。当发现结构构件存在损伤时,应对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加固处理。D.1.8既有建筑修或改造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出现房屋现状与检测、检查、评定、鉴定、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产权所有人、受托管理人及检测、检查、评定、鉴定与设计相关单位。D.2既有建筑的修D.2.1既有建筑的修应满足以下目标:1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正常使用安全及非结构构件和设施的抗震安全;2维持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D.2.2既有建筑的修工程应先进行检查、评定及设计,后实施修。D.2.3既有建筑的修工程的检查、评定应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建筑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外围护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以及建筑消防安全等项目。2对结构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等项目。3对设施设备方面进行评定时,应主要评定下列项目:23

1)设施设备负荷的校核: 2)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材料耐久性; 3)各系统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保温、防冻、 渗漏和损坏状况、防漏电、防高温、防辐射、防火、 防雷、防污染、消毒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各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项目。

GB∕T_4728.1-2018标准下载D.3既有建筑的改造与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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