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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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pdf简介: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是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这份细则主要针对重庆市内的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对房屋面积的计算、核查、确认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细则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测量标准:明确了房屋面积测量应遵循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面积计算的具体方法,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面积等的计算规则。

2. 测量程序: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测量、数据处理、审核确认等步骤。

3. 测量精度:对测量结果的精度要求,以及误差处理的规定。

4. 权益保障:强调了保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对面积测算结果的公示、异议处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5. 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这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重庆市的房屋面积测量工作,提高测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4.6.2.3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食

楼层服务的共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 行分摊。

4.6.2.5层内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

4.6.3纯住宅楼,共有面积一次应分摊到整幢。商业、写楼

4.6.4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DB5306/T 32-2019 一般湿地认定,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

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学 楼段内,原则上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当各单元的建筑结构布 局不一致时,应以一致者划分为同一分摊单元。

4.7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7.2商住楼的分摊

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

8S;=K.S K=Eos Ms.

ZS一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ZSi一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一分摊系数; 6Si一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一房间编号。

4.7.2.1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 楼分成商业和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0S01= KiSz K,=$So1 + $Se3 S, + S,

8SQ2= K·Ss

式中Ki一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一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有和不分摊的共有面 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4.7.2.2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4.7.2.2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

8Sz=8Sz1+8SQl

8Ss=8Ss1+8Sq2

式中8Sz一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8Ss一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8SzI一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

过道等的面积; 8Ss1一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 过道以及中央空调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SSQ1一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8Sq2一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2.3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 积。

4.7.2.4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7.2.4.1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8Sc=Kc Sci

4.7.2.4.2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4.7.2.4.2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K=$S. + $s'a Z s.

式中K一本楼层分摊系数:

aS'ci一本楼层的共有面积之和; Si一本楼层某一套的套内面积; ZSi一本楼层的套内面积之和; 8Sci一本楼层分摊得到的商业段共有面积; i一本楼层的各套(摊位)的编号; 8Si一本楼层某一套最终的分摊的共有面积。 房屋预售的面积测算,因同一楼层内未及划分本层的各独 立单元,可暂分摊至各层。待本层实地以墙板、栏栅或地面永 久性界址线划分为独立单元即独立产权后,再进行本层各单元 共有面积的分摊

4.7.3计算本层各单元的共有面积

各单元的共有面积分摊应在本层套内面积的范围内进行

Si一分摊后某一单元最终分摊的共有面积。 Sy一本层的套内面积。 Sg一本层共有面积之和。 ZSi一本层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K一本层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一本层某单元的各套内面积。 i一各单元的编号。 数值上,各单元的房产面积之和等于本层套内面积。 即 S=SS

4.7.4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7.4.1将本幢楼按其使用功能分成儿部份,如分成住宅、商业、 写字楼等三部份。原则上分割的最小单元为整层,如在同一层 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则按各功能区区分功能

4.7.4.2按功能划分完备后,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

4.7.5凡作为商场或写学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

4.7.5凡作为商场或写学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 式划分产权的,共有面积分摊按以下方式执行:

4.7.5.1.1本层周边墙体面积的1/2;

4.7.5.1.2本层内的柱,共同使用的过道、梯间、通风井、管道 井、卫生间等;

西南 11J517 厨房、卫生间、浴室设施4.7.5.1.3本层其他共用的部位

4.7.5.2大厅本层各产权人共有建筑面积采取与套内面积(使用

4.7.6共有面积分摊的其他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车库、健身房、 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 所等机关使用的房屋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均 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

范样式,其他所需文件、图纸资料等按实际要求提交。 5.2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备案审核以及对成果发生 争议的处理等,均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b 凡遇本《细则》之外的情况,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7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币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 【2007】648号】同时废止。

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 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10、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 一, 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11、过街楼:底层局部为通道的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 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12、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 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 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 体墙称为门斗。 13、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14、挑廊:凸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15、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16、天棚:即天蓬,指商场或办公室内有透明顶蓬履盖的 屋面。 17、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 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 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 18、封闭阳台:在围护栏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的 阳台。 19、楼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 20、室外楼梯: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

于2.20米。 21、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 结构,有顶盖的房屋。 22、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 均,层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顶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3、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 梯用房。 24、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 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但设 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25、功能区:根据各共有建筑部位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 围称为功能区。上一级功能区下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能区, 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26、架空通廊:指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围护结构DB13/T 2864-2018 城市大型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有顶 盖无支柱的架空通道。 27、围护结构:一般采用墙体、金属或木材等材料将空间 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区域。 2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 屋。 29、变形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户垂直面外 凸于房屋外墙面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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