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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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45-2022 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pdf简介:

DB32T 4245-2022 是江苏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它规定了城镇供水厂中生物活性炭的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生物活性炭是一种常用的水处理技术,用于去除水中的有机物、颜色、异味和部分微生物,提升水质。

这项标准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失效判别标准:标准可能规定了生物活性炭的使用性能指标,如去除效率、水质指标(如浊度、有机物去除率、氨氮、TOC等)的变化、活性炭的物理性质(如孔隙度、比表面积等)的降低等。一旦这些指标超过预设的阈值,就可能判断为活性炭失效。

2. 定期检测:建议定期对活性炭进行性能检测,如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以确保其处理效果。

3. 更换周期:标准可能为活性炭的更换设定一个建议的使用寿命,如根据去除效率、运行时间等因素决定更换时间。

4. 更换程序:包括失效活性炭的收集、处理、新活性炭的购置和安装、旧设备的清理等详细步骤。

5. 记录和档案管理:对活性炭的使用、维护、更换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和评估。

6. 环境和安全考虑:在更换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活性炭的处置和新活性炭的引入,需要遵循环保和安全规定。

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内容可能因地方政策和水质差异而有所调整,建议参考标准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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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forBiologicalActivatedCarbonInvalidationDiagnosticandRenewalin DrinkingWaterTreatmentPlant

DB32/T4245—2022

DB32/T4245—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河海大学、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自 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国峰、林涛、陶辉、郭杨、跃武、张国荣、陈书明、彭祥、袁君、徐春蕾 焦洁、石鲁娜、秦高峰、股祺、陈科、龚雪梅、周淘、叶均、夏星宇、吴晓春。

DB12/T 598.18-2015标准下载DB32/T4245—202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 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活性炭更换操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供水广生物活性炭工艺所采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2/T3701江苏省城市自来水厂关键水质指标控制标准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T7701.2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GB/T7702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CJ/T345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CII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2活性炭池 activated carbon tank

3.4碘吸附值iodinenumber

DB32/T4245—2022

DB32/T4245—2022

4.1.7城镇供水厂应定期对生物活性炭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见附录A。生物活性炭投产2 年后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运行5年后宜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城镇供水厂应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工艺运 行管理。 4.1.8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考虑臭氧氧化和生物活性炭之间的协同作用。生物活性炭进水中余臭氧 浓度不宜高于0.1mg/L。 4.1.9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在优化水厂全流程处理工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运行工况、进水水质和 出水水质目标进行判别

5.1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以净水效能为主要依据。 5.2以耗氧量为主要去除目标时,生物活性炭单元对耗氧量的去除率≥15%的年度保证率达不到95%时 应及时更换活性炭。 5.3以生物源致嗅物质为主要去除目标时,城镇供水厂应通过工艺优化充分发挥预处理、常规处理和 深度处理中臭氧氧化与生物活性炭的协同作用。经优化后,生物活性炭工艺出水仍持续有臭和味时应及 时更换活性炭。 5.4以控制消毒副产物生成量为主要目标时,应优化水厂全流程处理工艺以实现有效控制。在此基础 上,确因生物活性炭工艺净化能力下降导致消毒副产物超标时,应及时更换活性炭, 5.5当生物活性炭工艺存在多个重点去除目标时,其失效判别应按最不利情况或通过现场试验研究确 定。 5.6活性炭强度低于80%或颗粒均匀系数Kso>3.0时应进行更换。 5.7活性炭碘吸附值低于250mg/g,或亚甲蓝吸附值低于75mg/g时宜进行活性炭更换

5.1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应以净水效能为主要依据。

6.1.1活性炭更换宜在周期性水质问题出现之前,且不应影响城镇供水厂正常供水。 3.1.2生物活性炭更换应以充分利用现有生物活性炭的处理效能为原则,避免频繁换炭。 6.1.3城镇供水厂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更换方案,确保所有炭池内活性炭在失效前得到更换, 6.1.4活性炭更换时可选用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煤质颗粒活性炭净化水用煤 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2)和《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CJ/T345)的要求。 6.1.5当采用再生活性炭时,必须采用本厂失效活性炭经再生后的活性炭。 6.1.6活性炭必须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装填。 6.1.7当炭池内失效活性炭全部更换时应对砂垫层进行清洗或更换

DB32/T4245—2022

6.1.8对于原有砂垫层厚度不足的下向流生物活性炭池,条件允许时宜在活性炭更换时加厚砂垫层至 400mm以上。

6.1.8对于原有砂垫层厚度不足的下向流生物活性炭池,条件允许时宜在活性炭更换时加厚砂垫层至 400mm以上。

6.2生物活性炭的更换操作

6.2.1活性炭更换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6.2.2生物活性炭更换过程主要包括失效活性炭卸出、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装填、炭层浸泡及冲洗、 废水与废炭的收集及处置等。 6.2.3生物活性炭的卸出与装填宜采用水力方式进行。 6.2.4必要时应结合活性炭更换对池体及配水配气系统进行检修。 6.2.5活性炭池砂垫层装填完毕后应在含氯量不低于10mg/L的水中消毒24h。 6.2.6活性炭装填完毕后应采用其它炭池出水对炭床进行浸泡和冲洗,冲洗时应同步测定膨胀率。 6.2.7活性炭更换后应待出水水质符合企业内控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6.2.8失效活性炭及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炭等应规范、安全处理处置

6.2.1活性炭更换应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6.2.2生物活性炭更换过程主要包括失效活性炭卸出、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装填、炭层浸泡及冲洗 废水与废炭的收集及处置等。 6.2.3生物活性炭的卸出与装填宜采用水力方式进行。 6.2.4必要时应结合活性炭更换对池体及配水配气系统进行检修。 6.2.5活性炭池砂垫层装填完毕后应在含氯量不低于10mg/L的水中消毒24h。 6.2.6活性炭装填完毕后应采用其它炭池出水对炭床进行浸泡和冲洗,冲洗时应同步测定膨胀率。 6.2.7活性炭更换后应待出水水质符合企业内控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6.2.8失效活性炭及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炭等应规范、安全处理处置

6.3活性炭更换后的运行管理

6.3.1活性炭更换后应加强对炭层厚度的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活性炭至设定厚度。 6.3.2换炭后至稳定运行期间,宜适当延长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周期,同时避免高强度冲洗,以利于 微生物生长。 6.3.3换炭后至运行稳定期间,宜加强对生物活性炭生物量、生物活性的监测。 6.3.4换炭后至运行稳定期间,应加强活性炭池的运行管理,增加每班巡视频率,详细记录工艺运行 参数和进、出水水质

6.3.3换炭后至运行稳定期间,宜加强对生物活性炭生物量、生物活性的监测。 6.3.4换炭后至运行稳定期间,应加强活性炭池的运行管理,增加每班巡视频率,详细记 参数和进、出水水质。

DB37/T 1723-2010 多级嵌挤骨架密实型沥青混合料技术规范.pdfDB32/T4245—2022

1)制水工艺运行是否正常及出厂水水质达标情况; 2)生物活性炭运行状况:包括生物活性炭工艺净水功能、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一定的抗 冲击负荷能力等; 3)生物活性炭失效研判:生物活性炭是否失效; 4)生物活性炭更换建议:包括更换方式、更换比例、更换炭种、更换时机等。 5)制水工艺运行管理建议

表A.1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运行评估建议跟踪指标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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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各工艺环节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

主:表中所列检测频次为评估期内的检测频次。

DB32/T4245—2022

DB51/T 1727-2014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规范.pdf强度、灰分随炭层深度的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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