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34032-2016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售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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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34032-2016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售后服务规范.pdf简介:

NB/T 34032-2016《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售后服务规范》是一部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发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以及售后服务进行规范,旨在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售后服务提供商的基本职责,如提供技术咨询、维修保养、培训指导等服务,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2. 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对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处理速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证用户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3. 维修保养:规定了维修保养的周期、内容、方法及质量标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培训指导:鼓励提供用户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升用户对系统的使用能力。

5. 质量保证:明确了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贯性。

6. 争议解决:规定了售后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方式,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售后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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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936 太阳能热利用术语 GB/T16784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总则 GB/T18760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GB/T19141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 GB/T2276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5036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NY/T 651 家用太阳热水系统安装、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三包warrantyservicesofrepair,replacementandrefund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方、销售方和服务方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及行为。

DB14/T 2135-2020标准下载a)生产方设立服务方; b) 生产方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服务方: c) 销售方设立服务方; d) 销售方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服务方。

NB/T340322016

4.2.1销售方应建立、保存包括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消费者信息的产品销售档案,建立与产品销售规 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网点,应有适应售后服务要求的资源、手段和条件,以保证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4.2.2服务方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档案,服务人员的人数配备应保证服务质量的需要,按照本标准要 求,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性的服务,

4.3.1服务方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场所,以及适于其工作的坏境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4.3.2服务方应设立储水箱、控制器及其他主要配件的专用维修工作台。 4.3.3服务方应设立配件仓库,不同的配件设立专门的库位及架位。

4.4.1服务方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 4.4.2必要时,服务方应配备和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检验仪器、专用工具等。 4.4.3服务方应配备高处安全作业的设备及器材。

4.5.1应经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培训,鼓励服务人员通过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资程 4.5.2应及时接受生产方的产品培训,熟练掌握产品维修技术,持证上岗。 4.5.3应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够进行规范性操作,并保持服务现场的整洁。

5.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方案设计应符合GB50364、NY/T651的要求,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和消费者的需求,充分考虑: a)使用、安装、检修的便利性; b)与建筑结合的安全性; c)户外安装配件的耐候性、固定的可靠性; d) 供、回水管道的排布适宜性; e) 电气连接的安全、稳定性; f) 系统的防过热、冬季防冻。 5.12安装设计方案应在安装前征得消费者的审核同意。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三包有效期限不少于10年

6.1.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箱、真空管、集热器、支架保修期限不少于5年,其他配件的保修 期限不少于2年。 6.1.3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有修理、更换和退货的权利,服务方提供修理服务,符合本标准更 换、退货条件的,由销售方负责更换、退货。 6.1.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保修期、保修期顺延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服务方免费修理;在保修期 外、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服务方收费修理。 6.1.5在三包有效期外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但不限于下列非质量问题,应消费 者的要求,服务方可提供收费服务:

a) 集热器表面灰尘等沉积; 因水质原因,真空管、水箱内积垢; C) 因消费者长期外出,需要遮挡集热器: 因消费者原因需要移机。

a)集热器表面灰尘等沉积; b) 因水质原因,真空管、水箱内积垢; c) 因消费者长期外出,需要遮挡集热器: d) 因消费者原因需要移机。

6.2.1修理占用时间自消费者与服务方确定修理之日起,至完成修理之日(含当日)止。 6.2.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修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方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 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至规定 的保修期、三包有效期满之日(含当日)止。 6.2.3保修期、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保修 期、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遇销售方、服务方不营业的,以开始营业的第一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6.2.4保修期内配件维修或更换后,若剩余保修期人于6个月,保修期不变,若剩余保修期小于或等于 6个月,所维修或更换配件的保修期自维修或更换之日起顺延6个月;保修期外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水箱、真空管、集热器、支架更换后,所更换配件的保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顺延1年,其他配件的保修 期自更换之日起顺延6个月。 6.2.5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换货后,保修期、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本标准中,“换货”指整个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更换。

7.1.1不能实施本标准中修理、更换与退货等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7.1.2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 源效率标识要求的产品。 7.1.3在三包有效期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应与生产方或者服务方联系,不得故意拖延或 无理拒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GB∕T 51295-2018 钢围堰工程技术标准.pdfNB/T340322016

NB/T340322016

B.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三包责任由销售方承担。销售方依照本标准的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 于生产方、服务方责任的,销售方有权向生产方、服务方追偿。生产方、销售方、服务方之间可以 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标准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 义务。 B.1.2修理、换货和退货应凭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销售方、生产 方应在接到消费者中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方、生产方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 以依照本标准继续享有修理、更换和退货的权利;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未申请补办,对于下 列两种情况,销售方、服务方、生产方应依照本标准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责任: a)能够提供发票底联或发票复印件、发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b)不能提供发票底联或发票复印件、发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可依据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产品标志上的制造日期,向后顺延6个月作为其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B.1.3对于下列三种情况,消费者要求换货的,销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 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15日内,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 货、换货或修理; b) 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25日内,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 者修理: c) 在保修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凭服务方提供 的修理记录和证明选择退货或换货。 3.1.4三包有效期内,对于消费者的三包要求,销售方应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 过7日未作出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标准的,消费者可自行处理,由此发 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运输费、修理费和更换配件费)由销售方承担。 B.1.5符合本标准修理、更换和退货条件的,服务方应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生产 方或销售方追偿,如果服务方与销售方或者生产方之间订立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执行。 8.16生产方、销售方、服务方因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8.2.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配件应由生产方提供或指定;销售方提供的配件,应符合生产 要求,由销售方负责;消费者提供的配件,生产方和销售方不予负责。 8.2.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配件维修或更换后,由销售方在原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印章,注

8.2.3修理完毕后的3日内,服务方应主动进行回访。

8.3.1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8.1.3换货条件的,销售方应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同型号家用太阳能热 水系统,无同型号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更换的,销售方应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及时更换不低于原家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的产品。 8.3.2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服务方不能保 证30个工作日完成修理的,消费者可以凭有效发票、三包凭证、服务方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选择换 货,销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换货。 8.3.3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但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 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8.3.4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方应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 进行更换,并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印 章,注明更换日期。

3.4.1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方无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产品而要求 退货的,销售方应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3.4.2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方有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方 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收取折旧费,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折旧费的计算方法为:

其中: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每日折旧率为0.05%;“实际使用天数”自三包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计 算GB/T 11638-2020 乙炔气瓶.pdf,至退货之日(含当日)止,扣除修理占用的时间。 8.4.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方应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 一次性退清货款。

5.1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保修的范围。 5.2在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方、销售方、服务方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不 担本标准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但是可以实行收费服务。 因未使用生产方、销售方提供的配件、辅料,造成损坏或故障; b): 擅自对产品进行改装、加装、拆卸、搬运、安装,造成损坏或故障; c)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或非承担三包服务方拆动,造成损坏或故障; d)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保管、使用、维护产品,超出产品技术规格许可范围,造成损 坏或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或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要求三包的 产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以及超出三包有效期限的质量问题; f) 因人为、环境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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