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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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pdf简介:

《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0日发布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潜江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实施,维护城市空间环境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该规定可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划许可: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批流程和条件,以及对规划变更的规定。

2. 建筑设计要求:对建筑物的外观、高度、间距、绿化、公共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设计标准。

3.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明确了城市建设中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以防止过度开发,保障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

4. 绿地与公共设施:规定了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保护要求。

5. 历史文化保护:如对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传统街区的保护措施。

6. 环境影响评价:强调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7. 建筑施工管理:可能包括施工期间的噪音、扬尘等环保要求,以及施工期间对周边居民的干扰控制等。

8. 监督与管理: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这份规定是潜江市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有序发展和保护城市环境。

潜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应该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物应当结合建筑的整体效果,其外立 面设置的空调机位、落水管、管线等设施应当隐蔽设计,并处理 好建筑屋顶所需的水、电、气、暖通等设备专业设计,且满足消 防登高扑救操作要求。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 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搭建构筑物。临街广告、招牌应按照城市 规划和市城管局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 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 式等应当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局的商业设施,应当符合市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潜江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道路沿线规划控制的绿化带内和城市 绿线、蓝线范围内除确需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停车 立及建(构)筑物,并应满足城市排水防涝的要求。 城市规划道路、城市绿道及城市公园沿线设置围墙的,应当 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绿离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地下车库之间 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中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5.5米; (二)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 面形式及地下管线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三)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四)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等控制要求; (五)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一)空申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 得小于5.5米; (二)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 面形式及地下管线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 (三)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四)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等控制要求; (五)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 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 算: (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 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 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 角大于60度的4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pdf,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 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 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面有居室门窗、阳台

的建筑间距计算。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地区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 划用地条件及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新建建筑物与周边现有永久性 建筑物之间间距按本章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建筑间距可适当缩 小,但不得少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章未涉及建筑形态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和实际 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建筑日照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 析应当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应符合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以大寒 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 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疗养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分析应以冬 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第三十六条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 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按照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计算。 其他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 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列入市政府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 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 少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国家日照标准。 城市河渠、湖泊、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河渠、 湖泊、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 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 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新建项目导致其周边居住建筑不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建设 单位应当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10米。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 的专项规划中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新建建筑物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本章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 面的要求。

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10米。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 的专项规划中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新建建筑物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本章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 面的要求。

第七章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条件。 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居住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 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住宅架空层不 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 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 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 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 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三)居住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 水地面。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 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地面停车位距其他建筑物不得 少于6米。居住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满足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 定。 (四)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六十二条城市快速路、主于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不 应大于400米,次十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250米;立 体人行过街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与周边建筑的净距不应小 于3米,特殊困难情况下最小净距不小于1.5米,但应当采取相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距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 专用走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堤防、泄洪区、防灾避难场 所、污水处理厂、医疗卫生、工业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垃 圾处置场等需划分保护范围和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 距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部门规章予以控制。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 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 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 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附件:1.名词解释 2. 附图 3. 附表 4.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则

附件:1.名词解释 2. 附图 3. 附表 4.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则

一、用地兼容: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 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二、五线: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确定的城市道路规划控 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 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 湖、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 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 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三、规划用地红线: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 四、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指标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五、建筑密度: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用地面 积的比值。 六、建筑高度:本规定对建筑高度的定义适用于建筑间距和日照 的计算取值。 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高度是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 均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嗪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 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内。 七、塔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楼梯与电梯组 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八、条式建筑: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 九、标准间距:按本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 (三)项的规定计算出的建筑间距; 十、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一、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二、建筑间距:指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 距离。 十三、面宽: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十四、配套公建占比:指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规划 中,按照《城币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置的公共设施的总和占 该项目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十五、公交专用道:指提供给公交车行驶的专用车道。 十六、港湾式公交车站:指在道路车行道外侧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pdf,采用局部拓宽路 面方式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十七、公共通道:指穿越单宗地块或在多宗地块之间、不影响沿

线用地权属、通行社会性交通、弥补城市支路网密度不足的区域共享 的通道。公共通道的交通功能及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执行。 十八、绿道:指串连水、园、林、城等生态景观资源,集休闲健 身、游憩观光、交通通行等功能于一体的线形绿色开敲空间,主要由 自然因素所构成的绿廊系统和为满足游憩功能所配建的人工系统两大 部分构成,其中人工系统包括慢行道、标识系统和服务设施等。 十九、临江:指临汉江沿线地区。

筑高度20米以下(含20米)条式建筑间距示意图

建筑高度20米以上(不含20米)条式建筑间距示意图

DB11T 1833-2021标准下载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与20米以下的条式建筑间距示意

式建筑南北向投影重叠面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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