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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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pdf简介:

DB4403/T 205-2021《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是一部由广东省地方标准局发布的关于城市供水厂运营管理的技术标准。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城市供水厂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技术要求,旨在确保供水厂的正常运行,保证供水质量和安全,提升供水效率,同时保护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供水厂的设施维护和管理:规定了对供水设施如泵站、水处理设施、管道等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2. 水质控制:明确了水质检测的频率、方法和标准,以及水质异常时的应对措施。

3. 运行操作规程:对生产流程、操作标准、应急预案等有明确的规定。

4. 安全管理:涵盖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5. 环境保护:规定了如何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6. 人员培训和管理:强调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教育。

7. 服务质量管理:对供水服务质量有明确的指标和评估办法。

总的来说,该规程为城市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了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南,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用水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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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2052021

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供水厂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生产工艺控制、水质监测、智慧运维、设备设施管 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城市供水厂的运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B4403/T60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 通过对食品生产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识别出关键控制点,针对关键控制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监控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看法总结论文, 纠偏、验证措施,从而达到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控制风险的目标。 3.2 排泥水sludgewastewater 供水厂反应池、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的排泥水以及砂滤池、活性炭池、超滤膜池等的反冲洗废 水。 3.3 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依据净水药剂及涉水材料的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对药剂和涉水材料质量的全面检测,检测项目为 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 通过对食品生产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识别出关键控制点,针对关键控制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监控 纠偏、验证措施,从而达到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控制风险的目标。 3.2 排泥水sludgewastewater 供水厂反应池、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的排泥水以及砂滤池、活性炭池、超滤膜池等的反冲洗废 水。 3.3 型式检验type inspection 依据净水药剂及涉水材料的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对药剂和涉水材料质量的全面检测,检测项目为 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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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智慧运维smartoperation&maintenance 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施生产运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5 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 在满足供水厂生产和水质的同时,通过改进工艺、技术、设备,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改善管理 等措施,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物减少,减轻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的生产模式。 3.6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素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来源:GB/T 33942—2017,3.1]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 建筑及其设施的物理和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在建筑工程全寿命期内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并为 各种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4.1供水厂运行管理应遵循水质优良、运行可靠、绿色节能、智慧运维、安全生产的原则。 4.2供水厂出厂水质应满足GB5749和DB4403/T60要求。 4.3供水厂应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包括对生产过程进行危害 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对关键控制点实施科学合理的监控,制定相应的纠偏手段和验证措施 4.4HACCP体系应根据体系要求进行定期评价和修订。 4.5供水厂应持续提高智慧化水平,构建覆盖生产全过程的物理感知层,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 开展数据传输、集成、分析、存储,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决策。 4.6供水厂应建立清洁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不断趋向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 4.7供水厂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4.8供水厂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

5.1.1供水厂应建立主要水质风险库,根据风险制定相应指标限值和应急预案。 5.1.2供水厂应根据HACCP体系及实际生产需求制订作业指导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功能、控制 目标、巡检点设置、日常运行操作、非例行操作等。 5.1.3供水厂应发挥各工艺单元的协同作用,综合采用工艺强化技术手段,提高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5.1.4供水厂应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生产运营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水量、药耗、能耗 等指标以及生产重要事项。 5.1.5供水厂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全流程工艺参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臭氧投加参数、滤

等指标以及生产重要事项。

5供水厂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全流程工艺参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臭氧投加参数、 行及反冲洗参数、石英砂及活性炭滤料技术参数、超滤系统运行及反冲洗参数、排泥水收集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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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5.4.1滤池出水浊度应控制在0.2NTU以下,特殊情况不高于0.5NTU

5.4.1滤池出水浊度应控制在0.2NTU以下,特殊情况不高于0.5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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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滤池应保持滤料平整、无板结,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 5.4.3滤池宜采用气水反冲,反冲洗周期、反冲洗强度应根据水头损失、滤后水浊度、运行时间综合 确定,宜为1天~3天。水质异常情况下,应适当缩短反冲洗周期。 5.4.4采用虹吸滤池、重力式无阀滤池等不具备气水反冲工艺的供水厂,宜定期采用压缩空气对滤料 手动气冲,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5.4.5过滤效果不佳时,可通过二次微絮凝强化过滤,即在过滤前投加絮凝剂或助凝剂,使水体中残 存的态浮颗粒脱稳,提高滤池对颗粒物的去除效果。 5.4.6原水中有机物、氨氮、亚硝酸盐等污染物长期偏高时,可将普通石英砂或无烟煤滤料替换为活 性炭与石英砂双层滤料。 5.4.7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 5.4.8供水厂宜每季度测量滤层厚度,当滤层厚度下降超过10%时,应及时补充滤料。 5.4.9生物繁殖高峰期,应适当提高反冲洗强度和频率,必要时采用含氯水进行反冲洗, 5.4.10滤池反冲洗结束后应排放初滤水;无初滤水排放设施的,应保持滤池停运一定时间或缓慢提高 滤速。 5.4.11 滤池停用1天以上,启用前应进行反冲洗。滤池停用1周以上,或填加、更换滤料后,启用前 应用含氯水进行消毒,经反冲洗、滤后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12滤池宜采取适宜的避光措施

5.6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

5.6.1后置式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出水浊度应低于0.2NTU,桡足类微型动物密度应低于1个/20L 5.6.2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应保持滤料平整、无板结,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 5.6.3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的反冲洗周期和强度应根据进出水水质、微型动物擎生情况、滤料质量 滤料混层情况等综合确定。上向流活性炭滤池反冲洗周期宜为7天~15天,下向流活性炭滤池及炭砂 滤池反冲洗周期宜为2天~7天。 5.6.4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出水pH值明显下降时,宜通过投加饱和石灰水、氢氧化钠等碱性药剂调 节pH值。 5.6.5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停用一天以上CJ/T 494-2016 带过滤防倒流螺纹连接可调减压阀,启用前应进行反冲洗。 5.6.6后置式活性炭滤池出水应加装微型动物拦截网,孔径宜为200目。拦截网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微型动物繁殖高峰期应增加清洗频次。 5.6.7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微型动物密度上升时,应适当提高反冲洗强度和频率,必要时采用含氯 或含二氧化碳的水反冲及浸泡等措施。 5.6.8供水厂应每年对活性炭进行至少一次检测分析,检测项目包括碘值、亚甲兰值、单宁酸值、强 度、粒径分布等,评估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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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滤料的更换周期应根据污染物的去除效率、活性炭滤料性能参数变化综合确定。 5.6.10供水厂宜每季度测量炭层厚度,当炭层厚度下降超过10%时,应及时补充滤料。 5.6.11活性炭滤池、炭砂滤池投入运行前应经过池体清洗、活性炭浸泡、炭床反冲洗等步骤,直至出 水pH值、铝、重金属等指标稳定达标后方可投入运行。

5.7.1超滤系统进水浊度宜低于1NTU,出水浊度应低于0.1NTU,水中粒径天于2μum的颗粒数应不超 过20个/mL 5.7.2超滤系统宜采用气水联合反冲洗,反冲洗周期应根据出水水质动态调整,不宜低于30min。 5.7.3超滤系统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化学清洗;跨膜压差超过1bar时,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 5.7.4超滤系统的化学清洗应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 5.7.5超滤膜受有机物污染或生物污染时,宜采用碱性溶液清洗;受金属污染或碳酸盐结晶污染时 宜采用酸性溶液清洗。 5.7.6化学清洗废液应妥善处置。 5.7.7供水厂每年应对超滤系统的膜通量、跨膜压差、膜丝完整性及出水水质等进行分析评估。膜通 量或膜丝破损比例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更换。

5.9.1具备条件的供水厂,应对排泥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符合原水水质条件的应回用。 5.9.2不具备排泥水处理能力、排泥水排放至城镇污水系统的供水厂,应确保排泥水水质应符合GB/T 31962的要求,且水量满足系统承受能力。 5.9.3膜处理化学清洗废水、污泥处理压滤液不宜回用。 5.9.4供水厂应定期对回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浊度、pH、嗅味、余氯指标宜每日监测;高锰酸盐指数 铁、锰、铝指标宜每周监测;藻类、水蚤、红虫指标宜每月监测;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酸等)

9.4供水厂应定期对回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浊度、pH、嗅味、余氯指标宜每日监测;高锰酸盐 、锰、铝指标宜每周监测;藻类、水蚤、红虫指标宜每月监测;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卤乙酉 标根据需要开展。

《包覆不饱和聚酯树脂复合材料的钢结构防护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33:2002》DB4403/T 2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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