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295-2010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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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295-2010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pdf简介:

GBT 25295-2010《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是中国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属于电器设备安全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该标准的全称是《电器设备安全设计通用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电器设备的设计、制造过程,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该导则涵盖了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原则、设计要求、试验验证、标志和标签、使用和维护等多个方面,包括电气、机械、热、光、声、辐射等多方面的安全要素。它涵盖了家用电器、工业电器、电子设备等各种类型的电器产品,对于保障电器设备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和电气灾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它要求电器设备在设计时应考虑防止电击、电弧、过热、短路、机械伤害、辐射伤害以及电气干扰等问题。同时,也规定了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志、警告标签、使用说明书等信息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GBT 25295-2010是电器设备生产者和设计者必须遵循的重要安全标准,对于保障电器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用户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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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用外壳或遮栏可将危险 接触及危险的带电部分,是一种完全的保护, 外壳防护除符合GB4208外,且: a)外壳防护的壳体应是封闭的连续体,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设计制造得让使用者或第三者不 借助于工具就不能拆卸或打开; b)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及稳定性,即材料、结构、尺寸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能承受 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机械压力、碰撞和不正常操作引起的应力变化,

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部分(见图1)。 如果在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用一个防护等级低于IPXXB或IP2X的阻挡物(如栏杆、网) 进行限制,则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2.5m是从S面算起,这时不考虑保护 等级低于IPXXB或IP2X的任何中间阻挡物。 在正常情况下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的地方,计算上述距离时应计人那些物品的尺寸。

GB/T 252952010

5.2.3.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

如果提供其他防护措施(如5.2.3.1到5.2.3.4规定的保护措施)失效时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 护,则可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额外的防护措施。 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不能认为是唯一的保护手段,并且不能因此而取消所采用的是上述5.2.3.1 到5.2.3.4规定的保护措施之一的要求。 在通过自动切断电源进行防护的地方,对于额定电流不超过20A的户外插座JT/T 1378-2021标准下载,和为户外移动式设 备供电的插座,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来保护

5.2.3.6安全特低电压的保护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保护必须满足: 呈现出的电压由一个电源产生,且不超过相应使用时视为危险的数值,即使在出现故障时,电 流也不允许在其电路中超过该极限值; ) 电源必须与电网进行电气隔离,防止供电网络的危险电压进入; 直接接触时,只能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的电流流过。

5.2.4防间接接触保护的设计要

5.2.4.1接地保护

4.1.1在设计上采取的接地保护是指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措施: 裸露导电部件; 主接地端子; ) 外部导电部件; d) 接地电极; e)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点。 注:用保护接地来防止电击的原理是: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而使外露可导电的部分带电时,为流入大地故障电流提 供一个低阻抗的通路,以降低变成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是一种以等电位原理来防止电击的技术, 即使接触故障而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人体与大地处于同一电位。人体触及的故障电压大小取决于保护接 地回路的总阻抗,包括电气设备的接地、电网的接地和大地的流散电阻,构成一个接地系统。只有接地系统各 个环节的完好才能达到防护的目的,

5.2.4.1.2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设计应满足

a)接地端子必须用螺纹紧固件连接,接地端子附近壳体处应清晰、永久地标志保护接地符号,接 地符号不能设置在可拆卸的零件上; b 仅用手不能将接地端子的夹紧导体松开,并且采用弹簧垫圈等防松措施来防止接地导线从端 子脱落; C 接地装置不允许连接除绿/黄双色芯线的接地保护线外的其他导线; d)接地端子上所有金属零件不会因这些零件与保护接地导线或其金属相接触而产生电腐蚀; e)电气设备自身的接地系统电阻应尽可能低。 防止电击的保护接地方法一般应用于I类电气设备。 注:I类电气设备的电击保护不仅取决于电气设备,而且还依赖于供电线路和环境条件。实质上,从电气设备的可 触及的金属部分到供电线的保护接地之间至少有8个以上连接点,并分处于制造厂、供电部门、使用者及环境 条件,只要其中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则电气设备就处于无保护的不安全运行状态。因此,特别是I类电气器具 (电动工具、电动器具等)在设计上不仅采用接地保护的措施防护电击的危险。例如,国际上有的机构认为I类 工具的可触及金属零件通过旋转的轴承与接地的机壳连接不是永久、可靠的连接。因此I类工具的转子必须 制成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5.2.4.2接地电阻

接地电路的阻抗是复 ,所有这些分量都影响接地 载流能力。由于接地网的接地电抗相对 工忽略不计,因此其接地阻抗通堂

地电阻表示。测量接地电阻的目的是: a)验证新装接地系统; b)检查现有接地系统的变化情况; c)测定危险的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等

5.2.4.3自动切断保护设计要求

自动切断保护是指自动切断供电的防护,指当I类电气设备的基本绝缘损坏,使外露可导电的部分 带电时,由附加的自动切断保护在可能对人产生有害的生理病理效应前自动切断供电。 由于电击的危害程度取决于故障情况下的电气设备的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上出现的预期接触电压 值和持续时间。在一般环境下,只要作用于人体的交流电压值不超过50V(方均根值),通常不会对人 体造成有害的病理反应。因此,自动切断供电防护的设计原则为: a)将单故障条件下的预期接触电压限制在交流50V(方均根值)以内;或 b)在预期接触电压及其持续时间对人体造成有害的或危及生命的病理反应之前自动切断供电; C)供电的切断; 供电切断应考预期接触电压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最长切断时间的配合,交流预期接触电压与最长 切断时间的配合关系,见表7

对于1类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确保保护电路的连续性,即外露的可导电部分与接地点之间确保导电连续性; b)任意外露的可导电部分与接地点之间的电阻不大于0.1α; c)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满足表8的要求,

表8保护导体的截面和

接地回路和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按其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与保护导体相连接,并通过 保护导体与大地连接,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接至同一个接地极。 注:前者要求用以保证在故障情况下建立一个故障电流回路,从而为执行自动切断供电功能的保护电器提供一个 故障信号,为此必须保证接地系统的电气连续性。后者要求用以保证在故障条件下,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 电部分之间的预期接触电压尽可能地低,从而使危险程度尽可能降低,对保护电器参数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5.2.4.4双重绝缘保护

所请双重绝缘是指当基本绝缘损坏时,以附加绝缘形式将人体与带电部件实行有效的隔离 双重绝缘电气设备不必另设附加保护装置而能安全地使用。 双重绝缘一般设置基本绝缘、附加绝缘、加强绝缘等几种形式的绝缘。 注:双重绝缘是Ⅱ类电气设备的主要绝缘形式,除了结构、尺寸和技术合理性等使双重绝缘难以实施的特定部位和 零件外,Ⅱ类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均应由双重绝缘与易触及的金属零件或易触及表面隔开

双重绝缘结构中各零件之间的关系必须满足: a) 带电零件与不易触及金属零件之间必须用基本绝缘隔开; b)不易触及的金属零件与易触及金属零件或易触及表面应用附加绝缘隔开; c)带电零件与易触及的金属零件或易触表面之间必须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 其他绝缘设计的形式有: a)基本绝缘,即带电部分上对防止电击起基本保护作用的绝缘。 b)附加绝缘,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为防止电击而在基本绝缘之外使用的独立绝缘。 注:所谓独立”是附加绝缘在结构上相对于基本绝缘而言,在其自身组成部分不破坏的情况下两者能分开,即在附 加绝缘与基本绝缘之间具有不连续的表面,从而使发生在一种绝缘上的故障不影响和扩散到另一种绝缘中,真 正构成两个独立的保护措施。 c)加强绝缘,加强绝缘是相当于双重绝缘保护程度的单独的绝缘结构, 在设计上,加强绝缘在结构上置于带电部分和易触及的金属零件之间或其易触及的表面之间。 注:加强绝缘可以由同材质的单一绝缘物构成,亦可由几种不同材料的绝缘组合而成。由几种不同材料组成的绝 缘,在电击保护上达到相当于双重绝缘的程度,但如果在各组成部分之间不能按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单独进行 试验,即使在机械结构上能分开的亦应视作加强绝缘。 由于加强绝缘不能像双重绝缘那样提供两种独立的保护措施,在保护程度上还只能相当于双重绝 缘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双重绝缘。因此CJ/T 519-2018标准下载,在Ⅱ类电气设备中的应用上要受到限制,只能在提供单独的基本 绝缘及附加绝缘明显不切实际时才使用,一般使用在换向器与转轴间、转子绕组端部与转轴间、定子绕 组端部与机壳间和刷握与机壳上的安装。 附加绝缘、加强绝缘的材质、结构、尺寸及介质强度、绝缘电阻等均应优于基本绝缘,且进行单独考 核。在结构上,基本绝缘置于带电部分上并直接与带电部分接触;附加绝缘靠近易触及的金属零件或是 使用者易触及的。按基本绝缘和附绝缘的构成原则,处于同一劣化环境中,在同一部位上的由两种不同 材料组成的不可分的绝缘,不能构成双重绝缘。对基本绝缘、附加绝缘、加强绝缘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带 电部分必须用固体绝缘物进行完全包封或隔开,也可以用空气隙来代替固体绝缘以达到绝缘目的。

5.3电能的间接作用、外界因素危险防护的设计要求

电气设备应能承受电能间接作用时因自身过载、短路而产生的过热、蒸汽、有害气体、发 振动、旁邻设备的过热等。在设计上应考虑影响因素程度以及可能造成危险不同而采取不同 计措施。

5.3.2 外界因素危险防护

电气设备应能承受外界诸如冲击、压力、潮湿、异物侵人等因素的作用。设计者应该存细研究 相关的要求

5.4机械危险防护的设计要求

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 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外壳上允许有规定尺寸的开口,但其遮挡物不允许 被任意拆卸。 注:所谓不允许被任意拆卸DB11∕T 118-2016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指的是用于防护的部件只能使用工具或钥匙才能将其移除。 一般情况下,外壳防护包括以下两种形式的防护: a)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分和触及运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 防止固体异物进人外壳内部。 b)防止水进人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 外壳防护的分类分级系统的代号由特征字母IP和两个特征数字组成,见GB4028。一般情况,只

有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试验,并检验合格后,才能在产品上标注IP的标识。

5.4.2机械危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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