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政、岩土勘察施工图技术审查补充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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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市政、岩土勘察施工图技术审查补充要点.pdf简介:

在云南省,针对建筑、市政、岩土勘察施工图的技术审查,有一些补充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遵从性: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市政和岩土工程的规范和标准,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

2. 结构安全:重点审查设计的结构强度、稳定性、抗震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结构布局、材料选用、计算方法等。

3. 环境保护:施工图应考虑环保因素,如废水、废气、噪音控制,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4. 施工可行性:审查施工图的详细程度,包括施工流程、工艺、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施工,是否存在施工难度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5. 节能环保:审查建筑设计的节能性能,如建筑材料的选择、采光、通风、保温等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

6. 地质条件适应性:对于岩土勘察施工图,审查其对地质条件的分析是否准确,是否考虑了地质灾害的风险,设计是否能有效应对不同地质条件。

7. 市政基础设施:对于市政工程,审查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设施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公共设施的需求。

8. 人性化设计:建筑和市政工程还应考虑人的使用需求,如舒适度、便利性、无障碍设施等。

以上内容是技术审查中的一部分要点,实际审查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同时,这些审查工作通常由专业的设计审查机构或资质的工程师进行。

云南省建筑、市政、岩土勘察施工图技术审查补充要点.pdf部分内容预览: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给水工程一工艺专业审查补

(一)给水工程一工艺专业审查补充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审查补充要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第4部分:气象检测器 GB/T34428.4-2017》(二)排水工程 工艺专业审查补充要点

(三)冉生水工程 艺专业审查补充要点

成市道路工程一道路专业审查补

7.2.4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 道纵坡不宜大于5%。 7.2.5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天于3%,困难时不应大于 5%。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补

一)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补充要点

君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补

3.2.1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 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 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镭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 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 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 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 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 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 (编者注:此条是对于摩擦型桩勘探点平面布设。 高层建筑一般都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而裙房与主楼 地下室基础往往都连在一起,由于连在一起,设计上就 需考虑一系列问题:①如主楼荷载大,基础埋置深,在 确定主楼地基承载力时就要考虑裙楼荷载小,很可能小 于d;②又如裙楼荷载小,沉降量小,主楼荷载大, 沉降量大,基础连在一起,如何考虑和处理其差异沉降 问题;③再如:从计算极限承载力的公式可以看出,剪 切面的影响深度当基础宽度为6m,Φ=30°时破坏面的 深度可达1~1.2倍b,破坏面的宽度大致相当于5b。由 此,在进行勘察布置勘探孔时、不仅布置在主楼下,裙 房下亦应一并考虑,对于端承型桩基,这些问题已不突 出,故仅在摩擦型桩基中,作了上述规定。) 4.2.3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 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 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10m 或6d~1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 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

后立即进行妥善密封、编号和称重并在运输过程中避免 振动。对于融化后易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样,宜在 现场进行试验。 6.5.3.3不受冻结和融化影响的扰动土样,其运送和试 验要求,应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有 关规定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界面滑动的土质边坡,后部应大于可能的后缘边界,前 缘应大于可能的剪出口位置。勘察范围尚应包括可能对 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 4.2.6勘探线应以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 为主,在拟设置支挡结构的位置应布置平行和垂直的勘 探线。成图比例尺应大于或等于1:500,部面的纵横比 例应相同。 4.2.7勘探点分为一般性勘探点和控制性勘探点。控制 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地质环境条件简 单、大型的边坡工程取1/5,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小型 的边坡工程取1/3,并应满足统计分析的要求。 4.2.8详细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4.2.8或地区 经验确定。每一单独边坡段勘探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 勘探线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

表4.2.8详细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

注:初步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可适当放宽。

4.2.9边坡工程勘探点深度应进入最下层潜在滑面 2.0m一5.0m,控制性钻孔取大值,一般性钻孔取 小值;支挡位置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可能选择的 支护结构形式确定。对于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和锚 杆挡墙可进入持力层不小于2.0m;对于悬臂桩进入嵌固 段的深度土质时不宜小于悬臂长度的1.0倍,岩质时不 小于0.7倍。

(二)城市隧道、 程勘察文件审查补充要点

查明其类型、性质、范围及其发生和发展的情况,评价 其对隧道影响程度,并提出防治建议。 7.1.8城市隧道工程勘察时,应专项调查沿线重要建 (构)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和使用状态,并分析 隧道工程建设与周围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之间 的相互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0.1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的场地 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应分 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7.2.1详细勘察应查明各类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地基、围岩及边坡稳定性,预测 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地基基础、围岩加固与 支护、边坡治理、地下水控制、周边环境保护方案建议, 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7.1.5当采用矿山法、新奥法、盾构掘进机法、全断面 隧道掘进机(TBM)法施工时,陆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 在隧道边线外侧3~5m,水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 外侧6~10m,勘探点宜交错布置。 勘探点 7.4.2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槽探和井探为主,并 2.1 辅以必要的物探工作。 布置原则 7.4.3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 探点; 4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 点。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7.3.4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主体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布置,结构角点 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 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 2每个车站应不少于2条纵剖面和3条有代表性的 横副面; 3车站采用承重桩时,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宜结合承 重桩的位置布设; 4区间勘探点宜在隧道结构外侧3m~5m的位置交 叉布置; 5在区间隧道洞口、陡坡段、大断面、异型断面、 工法变换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渡线、施工竖井等应有 勘探点控制,并布设剖面;

7.3.5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查闪谷 1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隧道围岩、基 坑边坡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以及地下水控制的要求; 2对车站工程,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 应小于2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 石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进人结构底板以下 不应小于1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 岩石不应小于3m; 3对区间工程,控制性勘探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 应小于3倍隧道直径(宽度)或进人结构底板以下中等 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进人结 构底板以下不应小于2倍隧道直径(宽度)或进入结构 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应小于3m; 4当采用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 度应满足其设计的要求; 5当预定深度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勘探孔应适当加 深。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电气绝缘材料 测定玻璃化转变温度的试验方法 GB/T 22567-2008》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0.2.1地下水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区域气象资料,评价其对地下水的影响; 2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含水层的分布规 律,划分水文地质单元; 3查明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 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4查明勘察时的地下水位,调查历史最高地下水 位、近3年~5年最高地下水位、地下水水位年变化幅 度、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5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 6调查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 可能的污染程度; 7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结构、工程施工的作用和影 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8必要时评价地下工程修建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10.2.2山岭隧道或基岩隧道工程地下水的勘察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查明不同岩性接触带、断层破碎带及富水带的位 置与分布范围; 2当隧道通过可溶岩地区时,查明岩溶的类型、蓄 水构造和垂直渗流带、水平径流带的分布位置及特征; 3预测隧道通过地段施工中可能发生集中涌水段、

10.4.2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 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可根据地方经验或实测数 据确定。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 算进行分析评价;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 利影响;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分析地面沉降 及其对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 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10.4.3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 容: 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定地下水对建 筑材料的腐蚀性; 2对软质岩、强风化岩、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 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 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7.1.6隧道围岩分级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判 定,并可按本规范附录表C划分。 岩土工程 7.4.7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4.1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的 分析评价 分布情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 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 稳定性; 3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 工程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8.2.1勘察报告中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 容: 1工程建设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地下工程、高架工程、路基及各类建筑工程的地 基基础形式、地基承载力及变形的分析与评价; 3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影响的分析 与评价,避让或防治措施的建议; 4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等于 或大于6度的场地,评价地震液化和震陷的可能性; 5围岩、边坡稳定性和变形分析,支护方案和施工 措施的建议: 6工程建设与工程周边环境相互影响的预测及防 治对策的建议; 7地下水对工程的静水压力、浮托作用分析; 8水和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

JB/T 13583.1-2019 数控管螺纹车床 第1部分:精度检验.pdf《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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