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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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避免光污染。 (二)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 (四)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 7.5.5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采用新技木、新工艺、新材料、新 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 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 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 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7.5.6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力控制设备与 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未尽要求的,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 有关夜景照明技术文件设计。 7.5.7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凳虹火 照明和灯箱照明。商业户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居住建筑可米 用轮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 7.6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 7.6.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与隔声窗(隔声墙),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 7.6.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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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不得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要求建筑施工技术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其设置位置、形式、大 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凋。 7.6.3居住建筑的墙面和屋顶、高层建筑王体的墙面、60米以上建筑 室顶、坡屋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部,以及影响建筑大际线景观要求 的建筑墙面和屋顶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6.4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老城 区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 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上。 7.6.5建(构)筑物顶部设置连续性非镂空面板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高 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户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 面积的30%。 7.6.6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宜采用新型户外广告形式和载体,以及使 用新型广告材料。 7.6.7提倡在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内安排一定版面发布公益广告。 7.6.8除交通标志牌、地名牌、公交设施、派出所及公厕指示牌以外, 道路红线内不得设置户外户告牌及其他指示牌。其他指示牌根据国土空间 规划要求在道路红线外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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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开发原则 8.1.1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统筹规划、有序升发、分层 利用。 8.1.2同一层面地下空间设施建设应按照以下优先原则协调处理:人和 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 政设施优先;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币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8. 2地下交通空间 8.2.1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和地下行人通道 等。 8.2.2地下行人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采 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 宜在100米之内。 8.2.3地下行人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 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 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8.2.4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米以 内。 8.2.5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等地下交通设施应符合本规定第5章的有 关规定。 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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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考虑利用山体岩洞或地下空间建设仓储设施的可能性。 8.7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1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天桥、地 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 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8.7.2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 绿化带、相邻建筑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地下停车库等设置通风 采光井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 8. 8地下其他空间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DB36/T 1275.4-2020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4部分:煤炭行业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1镇、乡规划 9.1.1市域范围内建制镇、乡应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几个乡镇 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9.1.2镇域规划应坚持多规协调、全域统筹、产城融合、分类指导、公 共参与、特色优先的原则,使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 态空间山清水秀。 9. 2村庄规划 9.2.1参照《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全市村庄分为集 聚发展、农耕传承、特色保护、城郊融合、搬迁撤并等类型,除去城郊融 合、搬迁撤并类村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外,其他类村庄应积极有序推 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 9.2.2村庄规划编制范围为村域国土空间,结合地方实际,鼓励相邻地 区打破行政壁垒,以一个或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9.2.3村庄规划编制应遵循“多规合一,实用好用”“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民主体,开门规划”四大原则。 9.2.4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 建;要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 9.2.5要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各项建设,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 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严格查处违规乱建行为。 9.2.6村庄规划如遇到重大调整,需要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应 将修改后的成果按照原程序进行重新审批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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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是对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及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未列入本 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 行。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宜 昌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经验, 若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二、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止面词采用“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本规定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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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中心城区:是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亭区、小溪塔街 道、龙泉镇、白洋镇、顾家店镇的行政辖区范围。 三、规划建设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四、老城区和新城区:宣昌市老城区系指以石子岭路、夜明珠路、体 育场路一东山大道、白沙路、长江所围合的区域及夷陵区中心区域;新城 区系指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五、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活动。 六、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 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七、改建:改变建筑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筑 基础和结构主体的建设活动。 八、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 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九、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十、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进行 容积率计算时,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定应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 十一、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

DB63∕T 1799-2020 青海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和验收规程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二、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二、建筑高度:平屋建筑高度指建筑王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 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无女儿墙的建筑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 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十四、塔式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 置多个房间的高层建筑。 十五、建筑间距: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六、房屋纵墙: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甲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七、房屋山墙: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甲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十八、女儿墙:建筑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十九、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者。 二十、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1/2者。 二十一、建筑重叠面:在建筑间距的计算中,建筑之间在南北或东西 方向上重叠部分在其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二十二、贴线率:建筑沿街面与建筑控制线叠合部分占建筑控制线总 长度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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