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17: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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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17: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简介:

CNAS-CI01-A017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它适用于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该准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轨道交通车辆安全评估检验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管理体系和公正性,以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检验结果,保障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运行。

具体应用说明如下:

1. 专业能力:要求检验机构具备轨道交通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包括设计、制造、运营等各方面的专业技能,确保对车辆的各个安全环节有深入理解。

2. 技术标准:依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如GB/T 21861-2014《铁路机车车辆安全评估》等),检验机构应具备执行和应用这些标准的能力。

3. 管理体系: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内部审核、记录管理、不合格品控制等,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公正性:检验机构应独立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商业或利益冲突影响,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持续改进:要求机构持续进行人员培训,更新技术知识,提升服务水平,以适应轨道交通车辆技术的快速发展。

6. 客户服务:提供及时、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帮助客户理解和解决车辆安全相关的问题。

总的来说,CNAS-CI01-A017旨在提升轨道交通车辆安全评估检验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保障公共安全和轨道交通系统的稳定运行。

CNAS-CI01-A017: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2组织和管理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2设施与设备 6.3分包 7过程要求 7.1检验方法和程序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检验记录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投诉和申诉 7.6投诉和申诉过程 管理体系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DL/T 5161.16-2018标准下载2022年2月1日实施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4.1.6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4.1.6.1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不应从事与被检验车辆系统及其子系统 和部件相关的设计、开发、制造、组装、运行和维护、升级改造活动,不应从事上述 活动相关的咨询工作,也不应是从事上述活动任何一方的代表。 4.1.6.2执行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的独立安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应满足A类检验机构的 要求。

5.1.1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是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1.1检验机构应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以及组织内部门与分支或派出机构/部门 之间的关系。 5.1.4检验机构应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注:检验机构的责任保险可以是与所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项保险

5.2.5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 于2年,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人贝 6.1.2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是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全职签约人员。 注:60周岁以上人员不能作为评估人员申请认可,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6.1.3从事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检验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应少于10 人,其中具备车辆系统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至少包含2年独立安全评估工作的不 应少于6名。从事轨道交通车辆子系统独立安全评估的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应少于 6人,其中具备车辆系统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至少包含2年独立安全评估工作的 不应少于3名。独立评估人员应符合表1规定的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要求,并熟悉 独立安全评估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对评估人员、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结论或对检验结论做出解释的评估 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评估人员胜任 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其中,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应从车辆系统安全所涉及的车辆、 电气、控制、通信、安全等专业进行评价。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表1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经验和工作年限

注:每位高级安全评估员覆盖的核心子系统不超过两个。

6.1.5检验机构应按轨道交通车辆系统安全所涉及的要素特点,从车辆、电气、控制、 通信、安全等相关专业要求,制定相关程序文件进行评估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活动相 关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正式授权和监督。 6.1.8检验机构应对评估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 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2022年2月1日实施

6.2.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应当自有具备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相关检 测设施和设备以胜任安全的方式开展与安全评估相关的检测活动

6.3.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机构不应将所承担独立安全评估工作分包绘 其他检验机构。独立安全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检测项目可以分包JT∕T 828-2019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但分包方应具备 相应资质。

7.1.1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应依据有关的轨道交通安全标准规范,按 照轨道交通车辆类型制定检验指导书,检验指导书中应结合车辆、机械、材料、电气、 电子、控制、通信、计算机、安全等专业与车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阶段明确评估过程 和评估技术要求。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7.1.1a)轨道交通车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检验活动应覆盖检验对象 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验证和确认、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配置管理等活动。应包 含系统概念、系统定义和运行环境、风险分析和评价、系统需求规格、架构及系统需 求分配、设计和实现、制造、集成、系统确认等9个系统生命周期阶段。 7.1.9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评估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 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评估人员知晓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1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评估设备或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 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JC∕T 903-2002 吸声板用粒状棉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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