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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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pdf简介: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是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19年5月7日发布的试行文件。该规范主要是为了规范东莞市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招商工作,特别是对于由单一主体负责的更新项目,如旧城改造、工业区升级等,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该规范涉及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商主体的确定:明确单一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责任和权利,可能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开发和招商等。

2. 招商程序:详细规定了招商的启动、信息发布、报名、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项目条件:对招商项目的具体要求,如项目规模、投资强度、开发周期、产业导向等,进行了明确。

4. 信息公开: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在招商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法律责任:明确了招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障招商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这套操作规范的出台,旨在推动东莞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提升城市竞争力。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本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按本操作规范实 施。 单一主体挂牌招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更新单元需引入市场主体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 日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改造; (二)更新单元范围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混合,需引入 市场主体实行整体改造。 更新单元内,政府主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 及其他形式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一个更新单元原则上整体挂牌确定一个改造主 体。 第三条挂牌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更新单元

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施。 第四条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分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 和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两个环节实施,采用“线上+线下”方式 交易。 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采用实物收益固定、地价款网 上竞价方式实施,报价最高者作为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的收购 主体。 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环节采用网上公告、线下应答的方式 买施,收购主体限期内完成100%不动产权益收购的,确认为成 交方。要约收购限期为1一6个月,从入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收购对价可为货币、物业置换、合作股权、收益权等,收购协 议应为附条件生效合同,即收购企业取得成交确认书后才生效, 无法达到成交条件而终止挂牌的,合同自始不生效,政府不对 合同双方作出任何补偿。 第五条更新单元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实施改造 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前期工作; (二)实施挂牌; (三)实施方案编报; (四)产权注销:

(五)土地供应及入库; (六)实施监管; (七)验收移交。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 的实施主体,负责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前期工作,编制挂牌招商 方案,负责报名资格审查,挂牌成交后组织编制“1+N”总体 实施方案,承担更新单元的实施监管,配合做好验收工作,接 收和管理配建的公共设施。具体工作可由镇(街道)城市更新 管理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币自然资源部门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 导镇(街道)开展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相关工作,会同币相关职 能部门做好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挂牌招商方案、“1+N”总体实 施方案等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交易平台,负 责发布公告、接受咨询和报名、收购主体确认、成交确认、信 息保密等。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单一主 体挂牌招商前期工作,包括: (一)编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

(二)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 (三)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 (四)拟定拆迁补偿方案; (五)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六)编报挂牌招商方案。 第八条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相关编制规定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 (二)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规划用途; (三)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和各类用途建筑规模的上限 值; (四)公共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建设主体、移交方式及 其他要求。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更新权籍调 查相关办法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以下三 类: (一)第一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三)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但 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上述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

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于与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确认。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拆 除范围内全部不动产权益人的更新意愿,并取得权益土地面积 合计占比和人数合计占比均达90%以上的不动产权益人书面同 意的意见。同意的事项至少包括: (一)同意其所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房屋纳入更新范围: (二)同意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相关政策实施更新改 造。 不动产权益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组织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对更新意愿进行集体决 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包括完善历史征地手续 申请转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或在镇(街道)党政 班子联席会议审议挂牌招商方案前,按照组织章程召开股东大 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集体决议。 不动产权益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企事 业单位的,镇(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单一主体挂 牌招商方案即视为同意本条第一款的事项。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拟定对其 下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

拆迁补偿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拆迁补偿方案收回下属企 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并给予补偿,该部分不动产权益价值按 照现状条件下的资产评估价与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币场评 古价中的较高者计入挂牌底价。收购主体无需另行对该部分不 动产权益提出要约收购。 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资产评估,综合考虑权益价值、拆迁 补偿成本、组织成员意见等因素并经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协商、集体民主表决确定物业、货币等补偿条件。集体经 济组织的补偿应以物业补偿为主,物业补偿占比一般不低于 50%。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条件纳入折迁补偿方案,作为其拥有 的各类不动产权益的补偿,并列入挂牌底价,由成交方兑付, 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收回出租的不动产并交付给成交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 的补偿诉求拟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取得该部分权益人的人数 30%以上书面同意并公示15个自然日后纳入拆迁补偿方案。补 偿标准作为收购主体与权益人协商的基础,具体补偿条件由双 方商定。原则上,宅基地上建设的独栋房屋,四层及以下部分 可采用物业置换方式补偿、货市补偿,超过四层的部分可给予 货币补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订

对其他不动产权益人的拆迁补偿方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 GB/T25030-2010》,作为收购主体与其他权 益人协商的指导性标准。 第十二条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包括实物性收益和地价 款,实物性收益在挂牌招商公告中约定,地价款通过网上竞价 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拆 迁补偿方案和本操作规范第六章的规定确定政府(集体)综合 收益起始价。 实物性收益包含: (一)单元划定方案提出的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 地、成交方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设施、成交方承担的综 合整治工程及其他由成交方贡献的用地、用房; (二)拆迁补偿方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补偿。 地价款包含: (一)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二)拆迁补偿方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 “工改商”、“工改居”的,除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 地外,政府收益占政府(集体)综合收益起始价的比例不得低 于40%,相关实物性收益价值按照第六章计算。 实物性收益应当明确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接收单位。地 价款由单一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政府支付,政府将其 中货币补偿部分划拨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一主体无需另

行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挂牌招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更新单元概况,包括面积、位置、四至、周边的主 要设施(如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公共服务等); (二)更新单元现状,包括场地使用历史沿革和土壤污染 现状土地和建筑使用、不动产权益确认等情况; (三)更新单元划定,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综 合整治范围、规划用途、建筑规模、公共设施建设要求等; (四)挂牌招商条件,包括报名资格要求、政府(集体) 综合收益起始价、保证金缴纳要求、公开要约收购期限、地价 款支付要求、项自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要 求)、成交方的其他责任等; (五)挂牌招商的可行性分析,如分析不动产权益人意愿 不动产权益分散程度、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补偿诉求、潜 在意向参与主体等情况。 挂牌招商方案应后附挂牌招商公告文件和交易须知,可后 付实物性收益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等交付标准资料。公告 内容应包含前款所述挂牌招商方案第(一)至(四)项的主要 内容。 挂牌招商方案连同拆迁补偿方案、起始价评估结果经镇(街 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

实物性收益兑付后无息退回。限期内未能完成收购而终正挂牌 的,扣除不高于保证金的10%用于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剩余部 分保证金无息退回收购主体,具体扣除比例视具体情况在招商 挂牌方案、公告文件和交易须知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选择以下方式开 展前期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实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镇(街道)下属企 业实施,受委托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综 合性开发企业合作开展前期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开发企业作为服务商开展前期工 作; (四)拆除重建范围主要为集体土地的更新单元,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更新单元范围后,可授权土地所属的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公开招弓引服务商开展前期工 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或集体经济组织 公开招弓引前期服务商的,可以通过预询价方式确定前期服务商 费用价格或底价。前期服务商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 原则处理,委托双方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结算标准、结算时点、

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公开招引服务 商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公开招弓引方案(含服务协议),并按照集体资产 管理规定组织民主表决、公示; (二)报批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500亩以下的更 新单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500亩及以上的更 新单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布招引|公告(含服务协议),接受报名;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体决议,具体按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操作; (五)公示集体决议结果,签订服务协议。 公开招弓引方案应根据本操作规范明确服务商的具体工作内 容、费用结算标准、结算时点、结算方式,不得设定与完成前 期工作关联不大的报名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在前期工作阶段提 前开展拆迁补偿工作,可由服务商垫付补偿资金,但拆迁补偿 办议应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签订,不动产权益人确认为该集 体经济组织。 招弓引公告同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村(社区) 公告栏等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集体决议结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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