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

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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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简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是中国工程院主编的一部关于建筑抗震设计的国家标准。这是针对中国国情,根据国内外地震工程实践经验和技术发展,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工程技术规范。该规范于2010年发布,主要针对的是各类建筑物,包括住宅、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在地震中的设计、施工和抗震性能的要求。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建筑物的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方法、抗震措施、抗震性能检验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证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安全,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它包括了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抗震设计的一般规定、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方法、结构抗震计算方法、结构抗震验算等内容,是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抗震性能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部分内容预览:

代中f一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S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GB50007采用

表4.2.3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类

4.2.4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TB/T 1528.1-2018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Pmax ≤ 1.2fg

式中P一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一 一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 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3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 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 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 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粘土。 4.3.3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 思液化影响: 1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 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不考虑液化影响:

式中dw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 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一 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o一 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液化土特征深度(m)

4.3.4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 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 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 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 N.β [ln(0.6d,+1.5)0.1d.J/3/ p

式中Ner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o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可按表4.3.4采用; ds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地下水位(m); Pc 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B 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取1.05。

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

4.3.5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 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式中一 液化指数; 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i、Neri一 分别为i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 值;当只需要判别15m范围以内的液化时,15m以下的实测值可按临界值采用; d; 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 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 时应采用10,等于20m时应采用零值,5~20m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5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4.3.6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 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4.3.6抗液化措施

注: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

4.3.7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 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 不宜小于1.5m。 2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 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 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 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2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 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 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 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 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 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1/4长度的区域。 2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 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5款的要求。 4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 等。 4.3.9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选择合适的基础理置深度。 2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筱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 梁等。 4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 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3.8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流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及

5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 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4.3.11地基中软弱粘性土层的震陷判别,可采用下列方法。饱和粉质粘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 陷措施应根据沉降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8度(0.30g)和9度时,当塑性指数小 于15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粘土可判为震陷性软土。

.4.1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士 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 4.4.2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对填土的要求时JC∕T 858-2000 住宅浴缸和淋浴底盘用浇铸丙烯酸板,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 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台埋深较浅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 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规范第4.4.2条取用,液化土的周摩阻力及桩水 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表4.4.3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天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4.2条1款 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

力。 3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 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 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 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P一一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一一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 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 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4.4.6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 作用力《海港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电化学防腐蚀技术规范 JTS 153-2-2012》,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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