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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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pdf简介: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全称为《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制定的一项专门针对医疗建筑电气设计的规范。它于2013年发布,替代了之前的版本,旨在规范和指导医疗建筑的电气系统设计,包括供电、照明、通信、监控、医疗设备用电等多个方面,以保障医疗环境的安全、舒适和高效。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等,对医疗场所的特殊性,如手术室、ICU、病房、检验科等的电气设计有特殊规定,强调了电气安全、防雷防静电、电磁兼容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的发布,对于提升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水平,保障医疗环境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pdf部分内容预览:

7.3.1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并,并应根据 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是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7.3.2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

1不应与电梯并、管道并共用一竖开; 2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且竖并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 7.3.3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7.3.4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DB44/T 1630-2015 3528/5050 封装型片式发光二极管.pdf,每层坚井内及周围墙辟孔洞应

8.1.1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 现绿色照明, 8.1.2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 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 适的光环境。 8.1.3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1.4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8. 2. 1 的规定,

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

续表 8. 2. 1

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1x; 对于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300m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 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5款的规定。

8. 2. 2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 7。

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 数(Ra)不应小于80

作业者的干扰。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 一 (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 大于19。

8.3.1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8.3.2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8.3.1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 3对于病房及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其照明灯具不宜居中布 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惠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 4手术室、无菌室、新生儿隔离病房、伤病房、洁净病 房、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 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具,且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 当需要嵌人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 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6磁共振设备房间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 性材料; 7灯具的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 不应妨碍固定诊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应便于维护; 8精神病房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 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 8.3.3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 的墙面,宜设嵌人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 候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电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内应按一床一灯设置床头局部照明 且配光应适宜,灯具及开关控制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级医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医用线 槽上设置工作照明; 4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5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无影灯,且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 3.0m~3.2m;无影灯的照度应为20×1031x~100×1031x,且胸 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x~100×1031x;有影 象要求的手术室应采用内置摄像机的无影灯; 6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不应小于10×1031x。 定原中定京主道定设杰问照明庭京内本问照明

设置在房门附近或卫生间内。在病床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 小于0.1lx,儿科病房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为1.01x。

8.3.6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境 要求设置装饰照明。

8.3.7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8.4.1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

8.4.2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

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一般照 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疏散区域、需要 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5.01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3.01x。

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

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4.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 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 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4.5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 一致,灯具宜与一般照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 建筑的其他标识相互遮挡。

1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 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 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 2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宜单灯设置 照明开关; 3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宜分区或分组 设置照明开关。

8.5.2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术室无影灯和一般照明,应分别设置照明开关; 2X线诊断设备、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诊 疗设备工作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工作室及控制 室内设双控开关; 3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应区别于一般照明开关,且安装高 度宜为底边距地1.8m; 4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 场所,宜采用防潮型开关; 5精神病房照明、空调开关,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电源插座带电状态应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夜间照明开关宜由护士站统一控制 8.5.3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式。 8.5.4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 制系统控制。 体

8. 6 医用标识照明

8.6.1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宜 采取电光源照明, 8.6.2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控 制;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可采取时间或照度控制。

1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 示牌底边距地不应低于2.2m,贴墙式标识牌底边距地宜为 1. 7m~1. 9m; 2标识照明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 4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扫描室、治疗室 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识灯,且 标识灯的开关应设置在设备操纵台上。 8.6.4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清晰 辨认标识的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小于或等于0.5m²时, 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m²;当标识照明面积大于0.5m²且小于

8.6.4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清晰 辨认标识的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小于或等于0.5m²时 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m²;当标识照明面积大于0.5m²且小于 或等于2m²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m²

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 8.7.2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 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

8.7.3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

8.7.4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镇 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8.7.5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8.7.6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 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具,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 8.7.7医疗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自然光,照明控制宜与 外窗平行,

9. 1. 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CJJ 232-2016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置,且接地电阻应按各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作总等 电位联结。

9.2.1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2.1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B50343等的规定。

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等的规定。 9.2.2医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设备应设置雷击电磁 脉冲防护,且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 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9.2.3医疗建筑内医疗电子设备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建筑物外墙 及防雷引下线。

9.3.2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应

9.3.3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

3安装了抗电磁干扰场的屏蔽物; 4防静电地板下的金属物; 5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6除设备要求与地绝缘外,固定安装的、可导电的非电气 装置的患者支撑物。 9.3.4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 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线之间 的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的电阻在内)不应超过0.2α2 9.3.5采用人工接地体时20套精选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集下载,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9.3.6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 选择S型、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形式。 9.3.7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 护器。

9.3.6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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