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9-3632-2021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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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19-3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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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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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19-363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9-3632-2021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pdf简介:

"ZJM-019-3632-2021"这个编号可能是一个特定产品或者项目的编号,但没有具体的信息,我无法提供详细的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的详细介绍。通常,这种管材是一种由聚乙烯制成的中空管,具有双平壁结构,内部和外部可能都有独立的空腔,增强了其结构强度。"耐紫外线"表示这种管材具有优异的抗紫外线老化性能,可以在户外环境下长时间使用,不易因为紫外线照射而出现老化、变色或性能下降。"抗裂"则意味着它具有较好的抗冻性、抗热胀冷缩性能,不容易因为温度变化或应力作用而产生裂纹。具体的规格参数(如直径、壁厚、长度等)、生产工艺、应用领域等都需要参考更详细的产品说明或咨询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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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环刚度等级进 行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同一生产者、不同型 号、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电请单元。不同生产者、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

可在同一单元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 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T/CEC 226-2019 直流配电网DC/DC变换器试验方法,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托人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明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或IS0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 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料等);标注有 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 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原则上,型式检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4. 2. 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时,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工艺难度 的产品送样进行检验,必要时,其他型号送样做差异试验。 送样要求:两根样品(其中一根为备样)/认证单元。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1215一2019《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申空双平壁螺旋管材》 第7章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 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每个认证周期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检验项目按 T/ZZB1215一2019《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第7章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也可 判定认证周期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 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当国内第三方实验室测试能力不能覆盖产品标准要求的测试项目时,可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测试,但 认证机构需按照GB/T27025的适用要求对其检验能力进行评价,检验过程应有认证机构委派人员到 场实施见证井出具见证测试报告);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 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螺旋管材》9.6条款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 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 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 工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1215一2019《耐紫外线抗裂型聚乙烯中空双平壁 螺旋管材》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型号、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测试。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表1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 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条款规定的 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条款的要求。 送样/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 正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GB/T 51380-2019标准下载,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条款)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 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 示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 正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基础班讲义(198页名师讲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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