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完整扫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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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完整扫描版).pdf简介:

"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是中国地方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交通设计标准》和《停车库(场)设置技术规程》。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中的交通设计和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旨在保证建筑物及其周边交通流线的合理、安全、高效运行,以及满足停车需求,提升城市交通环境和停车设施的服务质量。

该标准涵盖了停车库(场)的规模、布局、出入口设置、停车设施的种类、数量、尺寸、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交通流线、人行通道、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设施、消防疏散通道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它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的规划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于这是一个具体的技术标准,通常不会在网上提供完整扫描版,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购买官方出版物获取。如果你需要具体的内容,建议直接联系标准制定机构或购买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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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目编号或名称标识。 4.6.4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停车处宜设 置黄色网格线。

4.6.6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或

4.6.9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 设置停车位。停车位和车行通道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 他公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互影响,

新型能源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EPC)总承包招标文件4.6.10停车库(场)收费岗亭、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

4.6.11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不应影响民防工

停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 当量,各类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停 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以 换算前的各类型停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 应按地上及地下功能性建筑面积汇总计算,综合性建筑(含多种 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 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汇总得到

表5.1.1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5.1.2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 位换算当量的90%。 5.1.3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 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停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 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 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

5.1.4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随 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天 障碍停车位按1个换算当量纳入总停车位换算当量。

5.1.5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

5.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7的

.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

市级副中心、主城区、五个新城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 规划确定。 五个新城中心以及其他区域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新城单元规划或控制性 细规划确定。

况下适当折减: 1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 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 以内。 2,综合性建筑包含办公在内两种以上主要功能,总建筑面积 超过50000m²,且其非办公的次要功能(商业、餐饮、娱乐场所 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可充分 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办公类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 降幅宜在20%以内,其余次要功能建筑仍按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执行,且不应与第1款规定叠加折减 3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周边公共交通 条件良好的,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 应大于表5.1.8的规定,并可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叠加 折减。

表5.1.8公共建筑不同容积率配建停车位指标最大降低幅度

5.2.1”宾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进行星级划分,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为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设计三星级以下宾馆归为一般旅馆、招 待所。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宾馆停车位指标

表5.2.2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

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1百货商场、零售型商店、便利店、菜场、单独设立的专卖店归为零售商场,总 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 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1百货商场、零售型商店、便利店、菜场、单独设立的专卖店归头 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 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 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5.2.5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5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体育场馆的分类及停车位指标

三: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表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单位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停车位/100.m²0. 40. 60. 83.57. 5建筑面积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表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单位类区域一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停车位/100m²0.60.751. 0建筑面积注: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会展中心停车位按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5.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表5.2.8医院停车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单位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内部外部综合性医院停车位/100m²建筑面积TO1.21. 50. 71. 0社区卫生停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50.60.80.30. 5服务中心疗养院停车位/100m²建筑面积0. 40.60. 80. 3注:1受建设条件限制,综合性医院改建类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2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设计二级、三级医院归为综合性医院,二级及三级专科医院宜按综合性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3单独设立的门诊部、诊所、设计一级医院及专科医院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位指标执行。4颐养小镇、养老院、康复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宜按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29

5.2.9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性游览场

5.2.9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

停车位指标可按照表5.2.9的规定执行。

表 5.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1城市公园、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 确定,

注:1城市公园、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

2生态防护绿地、林地等可按实际需求配建停车位。 3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10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0的规定

5.2.10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0的规定。

表5.2.10住宅停车位指标

注:1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 标计算停车位数量后累加。 2 对于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²的商品房,当户均面积超过140m²后 超过面积按1.0停车位/100m折算停车位后累加计算停车位指标。 3 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住 房(成套小户型住宅)配建停车位指标的50%执行。 4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机动车停车方式可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 置路边停车,或按需采用庭院停车和集中停车相结合的方式设置。 5 住宅非机动车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08一55的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建筑非机动停 车位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 6物业、居委会等配套用房可按照办公停车位指标执行。

5.2.11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

通车站、客运机场、公交枢纽及越江桥隧配置停车位指标应按 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5.2.12教育类设施宜配置地下停车库,高等院校配建停3

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累加得到: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建停车 应,并宜结合学校围墙后退红线空间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 时段的临时停车区,临时停车位数量不计入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总数,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表5.2.12的规定

TJG F45-2020 高韧沥青混合料超薄罩面施工技术规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地方标准).pdf表5.2.12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接送临时停车位标准

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

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 配建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可按表5.2.13的规定执行。其中,明确 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的配建 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表5.2.1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DB63∕T 1859.2-2020 公路风积沙防治技术规范 第2部分:工程施工技术,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 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总则 41 2术语 42 3 基本规定 44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5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45 4.2 基地出入口 46 4.3·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9 4.4 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51 4. 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53 4.6 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53 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54 5. 1 一般规定 . 54 5.2停车位指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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