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N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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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NA.pdf简介:

JGJ125-2016《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并不是专门针对危险房屋鉴定的标准,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部关于建筑结构检测的通用性技术标准。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结构的检测范围、检测方法、检测程序、检测报告的编写等内容,是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依据。

然而,如果提到“危险房屋鉴定”,通常会参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在中国,这类标准可能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专门针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影响等方面。这些标准会明确指出哪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或者进行加固、改造等处理。但具体到JGJ125-2016,并没有直接定义危险房屋,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建筑结构的健康监测和安全评估。

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NA.pdf部分内容预览:

1 当R=0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级; 当0

Rsi=(3.5ndpci +2. 7ndsci +1.8ndcci +2.7ndwi +1.9ndrti

DBJ∕T 15-60-201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1.9ndpmbi +1.4ndsmbi +ndsbi +ndsi +ndsmi)/(3.5npci

+1. 4nsmbi+nsbi +nsi+nsmi)

式中: Rsi 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pci、ndsci、ndecivndwi 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危险构件 数量; npci、nsci、ncci、nwi 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构件数量; Ndrti、ndpmbi、ndsmb 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rtinpmbivnsmbi 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构件数量; ndsbivndsi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sbi、nsi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构件数量; ndsmi 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构件数量; nsmi 第i层围护结构构件数量。 6.3.4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当Rsi=O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级; 2 当0

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第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危险构件 数量; 第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构件数量; 第i层屋架、中梁、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第层屋架、中梁、边梁构件数量;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第i层次梁、楼(屋)面板构件数量; 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构件数量; 第i层围护结构构件数量。

6.3.4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Rsi=O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级; 2 当0

F+B F+B F+B F+B F+B +1.9 npmbi+1.4 nsmbi > nsi+ nsmi) i=I = i=] =

式中: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上部结构层数; 地下室结构层数

6.3.6 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0,应评定为A级; 2当0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鉴定结论及建议: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 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 说明。 7.0.37 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0.2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 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业与 月建筑。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

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 及各类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既有房屋的鉴定,还应遵照相 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对原标准提出的需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本次修订时不再强调。本标准所指的文物建筑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文物建筑

原标准本章为符号和代号,本次修订改为术语和符号

2.1.1~2.1.11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 确定的: 1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 行给出定义和说明; 2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 义和说明; 3当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 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 其定义和说明

2.2.1、2.2.2:本标准采用的符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没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的规定。关于房屋危险性鉴定 的相关符号,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表示方法,仅对部分符号进行 了重新定义。

1.1~3.1.5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 、美国和原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了本标准的房屋危险性鉴定 是序。

3.2.1根据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类危险房屋鉴定案例的总结, 本标准对危险房屋的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鉴定模 型,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具体 是在原标准三层次鉴定前增加两阶段的鉴定内容,将地基的危险 性鉴定作为鉴定的第一阶段,根据第一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 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当第一阶段鉴定结果地基为非危状态 时,尚需开展第二阶段的鉴定。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标准的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三层次的综合评定方法仍沿用原

要思路,其第一层次仍为构件层次,第三层次为鉴定单元月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第二层次。原标准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月 分的鉴定JC∕T 2255-2014 混凝土接缝密封嵌缝板,本次修订改为房屋基础层及上部结构各楼层的危 主鉴定。

原标准将地基和基础合并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进行鉴定 标准采用两阶段的鉴定方法,在修订中将地基和基础分另 鉴定。

1.1本条规定了地基危险性鉴定的主要内容

地基承载力相对于原设计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软土地 基上建造的房屋,其提高效应明显,因此在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宜 予以考虑。关于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中有提 及,本标准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中表4.2.7相应规定取值。 4.1.3由手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甘不均勺滑降起上部纯构后应的抢杰结里进行判宝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 料和其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GB/T 36994-2018标准下载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检测

4.1.3由于地基通常情况下较难进行全面的直接观测或

4.2.1本条规定了多层房屋地基危险性判定指标。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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