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14]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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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14]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份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文件。这份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宁波市的城乡规划工作,细化和明确了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的实施要求和操作流程。

该规定可能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土地使用规划、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交通规划等。它旨在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74号文件可能会规定城市和乡村的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间距、绿地比例等空间布局要求,以及对公共设施、交通线路、环境保护设施的配置标准等。同时,也可能对规划审批程序、变更管理、公众参与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这份技术规定是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引导和规范城市和乡村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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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设计。鼓励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与周边建筑连通; (四)户外广告、店面招牌、楼宇标识的设置应符合相 关规定以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建筑群体与建筑单体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建筑立面形式应当与地区总体建筑风貌特征及周 边环境相协调,历史地段的建筑屋顶形式、材质、色彩应根 据保护要求确定; (二)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夜景照 明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三)建筑主体面宽、高度、进深之间,裙房与主楼之 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比例关系,符合美学要求; (四)在以建筑高度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边,应限制建 筑高度或控制视线通廊;在以建筑形态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 边,应有充分的开放空间,提高地标的辐射力与视域范围; (五)鼓励立体绿化,一类城市景观区范围内的裙房建 筑宜设置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应满足相关工程技术要求。 第八十四条编制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高度分区,确 定地区基准高度,提出地标建筑设置的建议。建筑高度分区 应符合地区空间景观结构的要求,突出地区风貌特征,强调 城市的整体肌理;控制视线通廊,突出标志性景观;与地区

强度分区相衔接,体现城市功能要求。地块建筑高度的上限 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高度分区的指标范围内,具体见表十三

DB37∕T 5013-2014 EPS模块保温系统技术规程表十三  建筑高度分区表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无序布局。一般地区应形成基准高 度,重点地区经城市设计可布局标志性建筑。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 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 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 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应保持适 宜的街道空间尺度,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不 宜大于2.0。 除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外,三江六岸和主要 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与该建筑至临近蓝线距离之比值 (高退比)不宜大于1.0。 第八十五条 编制地区城市设计,应对地区公共空间

界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的具体要求。明确应保持 连续界面的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十路、公 共通道、广场等。 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不同公共空间的尺度和行车视距要 求进行确定,一般应平行于道路红线或公共空间的边界线。 通过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控制。加强街道、厂 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 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参照表十四执行。空间景观结 构不要求建筑界面连续的路段只划定建筑控制线,可不设定 贴线率

表十四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 界面连续,一般地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 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置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 面的连续。 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

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第八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第八十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村庄布点等上位规 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守城乡统筹原则,合 理布局,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内新发展 区域与保留区域的关系。 第八十八条村庄建设管理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九条村庄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 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改善生态,实现村庄建设的可持续发 展。 第九十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 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 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九十一条 村庄或新发展区选址要避开凤口、地质 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项自规划选址应充

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 第九十二条村庄建设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优先安排给水、排水、供电、通信、防洪、道路等基础 设施和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所)、文化站(室)、养老等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九十三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 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城市控制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当 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新村建设型村庄应提高集聚服务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旧村改造型村庄充许就地改造,限制其建设规模的扩 张,引导当地居民向镇区与新市镇集聚。 古村保护型村庄应注意人脉和文脉的延续和保护,重视 对整体风貌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十四条村庄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 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

第九十五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新村建设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00 平方米/人;旧村改造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10 平方米/人;古村保护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20 平方米/人;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 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宁波市农 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按表十六 的规定控制。

表土六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第九十七条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推进“三集中”,对 于现状产业优势明显的村庄,在合理布局产业空间的基础 上,按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的原则,逐步引导产 业用地向园区集中。 第九十八条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 设规划,农村居民住宅宜集中布置,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宜按以下标准 控制: (一)居住用地指标为: 1、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绿地率不小于25%; 2、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绿地率不小于25%; 3、高层住宅规划指标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4、地块内建筑布局出现低、多、高层住宅混合时,采 用规划指标高限值: (二)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 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三)生产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指标按有关 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除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千河道外,

第九十七条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推进“三集中”,对 于现状产业优势明显的村庄,在合理布局产业空间的基础 上,按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的原则,逐步引导产 业用地向园区集中。 第九十八条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 设规划,农村居民住宅宜集中布置,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宜按以下标准 控制: (一)居住用地指标为: 1、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绿地率不小于25%; 2、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绿地率不小于25%; 3、高层住宅规划指标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4、地块内建筑布局出现低、多、高层住宅混合时,采 用规划指标高限值: (二)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 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三)生产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指标按有关 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除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千河道外,

般河道两侧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侧绿地宽度不小于5米; (二)因特殊景观需要,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 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以上控制标准。 (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另行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 七的规定。

表士七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4层】3100平米综合办公楼毕业设计(含计算书、建筑结构图)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O表示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八的规定

表士八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人)

JG∕T 317-2011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第一百零二条 村民住宅建设分为新选址及成片改造

第一白零二条村民住宅建设分为新选址及成片改造 村民住宅区建设和其他村民住宅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建筑

管理标准按本节规定执行。其他建筑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三章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新选址及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的居住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低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相互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之间及低、多层建筑之间建筑间 距:南北向布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布置(方 立角大于45°)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相互平行 布置的多层建筑之间及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 13 米; (二)低层建筑之间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平行布置时,被遮挡规划居住建筑下部为非 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建筑间的其他布局形式,建筑间距控制按本规定 第三章执行。 第一白零四条新选址及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建筑应 符退让合下列规定: 当界外是建设用地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建筑南北侧离 界距离不小于6米,东西侧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南北向布 置的多层建筑南北侧离界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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