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9-2011_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

GB50049-2011_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7 M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63319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49-2011_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049-201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设计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该规范主要针对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和设计要求。小型火力发电厂通常指的是单机容量小于250MW的燃煤、燃油或燃气发电厂,这类发电厂在中国电力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农村和电力需求较小的地区。

该规范涵盖了小型火力发电厂的总体布局、厂用电系统、汽水系统、燃烧系统、发电机及励磁系统、电气一次及二次系统、热工自动化系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设计内容。它旨在保证发电厂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同时考虑到环保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遵循GB50049-2011规范,设计人员可以确保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GB50049-2011_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道。油系统应设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7.3.1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

7.3.1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满 足检修吊装大件和汽轮机翻缸的要求。每2台~4台机组宜设置 一个零米检修场地。

GB∕T 37246-2018 精细陶瓷抗热震性能试验方法7.3.2汽机房内起重机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100MW级机组装机在2台及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 式起重机。 250MW级机组装机在4台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式 起重机。 350MW级以下容量机组的汽机房内,应设置1台电动桥 式起重机。

4 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定子)。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6 起重机的起重量和轨顶标高应考虑规划扩建机组的容量。 7.3.3 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锅炉房炉顶。电动起吊装置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 度应从零米至炉顶平台。 2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次风机等转动设备 的上方。 3煤仓间煤仓层。电动起吊装置的起重量宜为0.5t~1t,提 升高度应从零米或运转层至煤仓层。 4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起吊受到限制的地方:加热器、水 泵、凝汽器端盖等设备和部件。 7.3.4汽机房的运转层应留有利用桥式起重机抽出发电机转子 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汽机房的底层应留有抽、装凝汽器冷却管 的空间位置。 7.3.5锅炉房的布置应预留拆装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的检修空间

7.3.3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7.3.6主厂房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30t/h~220t/h级锅炉,每3台~4台锅炉宜设1台 电梯。 2对于410t/h级锅炉,每2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 3电梯宜采用客货两用形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 宜小于1m/s。 4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位置,且应能在 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5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²

作维护的阀门而人员难以到达的场所,宜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 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方便操作

7.4.2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零来层与运转层应设有贯穿直通的纵向通道。其 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汽机房靠A列柱侧,不宜小于1m。 2)汽机房靠B列柱侧,不宜小于1.4m。 3)锅炉房炉前距离,220t/h级及以下,宜为2m~3m;410t/h 级宜不大于4.5m。 2汽机房与锅炉房之间应设有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3每台锅炉应设运转层至零米层的楼梯。 4 每台双层布置的汽轮机运转层至零米层,应设上下联系楼 梯。

7.4.3主厂房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有防、排水设施。

7.4.6机炉电控制室宜集中布置,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个集中控

7.4.7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

8.1.1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发电厂规划 容量、燃煤品种、自然条件、来煤方式等因素统筹规划,必要时对分 期建设或一一次建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8.1.1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发电厂规

8.1.2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广的生产系统和布

8.1.2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广的生产系统和 置特点进行安排,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充分考虑扩建施工对生 的影响。

8.1.3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

8.1.3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 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 系统。

8.1.4运煤系统尽夜作业时间的确

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1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8.1.5运煤系统的出力应按全厂运行锅炉额定蒸发量每小时总 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运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工作制运行,每路系统的出力, 应小于总耗煤量的135%。 2单路的运煤系统宜采用两班工作制运行,其出力不应小 总耗煤量的300%。

8.2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8.2.1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4

8.2.1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

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 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

铁路部门协商确定。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 引定数相匹配。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 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 8.2.2·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

8.2.3当水路来煤时,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巷.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 范》T211的有关规定。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 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 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2.4当汽车来煤时,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电厂不宜 设自备运煤汽车。

8.2.5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

1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t.及以下时,受煤 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 2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60×10t时,受 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 3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4t及以上时,受煤 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4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 械。 8.2.6靠近煤源的发电厂,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

8.3.1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运送碎煤机前的原 煤时,不应大于16°,运送碎煤机后的细煤时,不应天于18°。 8.3.2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气象条件适宜时,可

8.3.2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气象条件适

采用露天布置,但输送机胶带应设防护罩。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 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采暖设施,

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7m。 2带宽800mm及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带宽800mm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3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8.4.1贮煤场的总贮煤量应按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不应小于 15d的耗煤量。 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 煤的发电厂(煤源唯一的发电厂除外),贮煤场容量宜为全厂5d~ 10d的耗煤量。个别地区可结合气象条件的影响适当增大贮煤 量。 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应按水路可能中断运输的最长持续 时间确定,贮煤场容量不应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 4对于燃烧褐煤的发电广,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 下,贮煤场的容量不宜大于全厂10d的耗煤量。 5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d的 耗煤量。

8.4.2发电厂位于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

设备的形式等条件确定设置十煤棚,其容量不宜小于全厂4d的耗 煤量;燃用黏性煤质的发电厂,可适当增大干煤棚贮量;采用循环 流化床锅炉的发电厂,其干煤棚容量宜为全厂4d~10d的耗煤量。

1贮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能力相匹配, 取煤出力应与锅炉房的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匹配。 2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 人锅炉房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当采用推煤机、轮式装载 机等运载机械作为贮煤场的主要设备时,应设1台备用。 3作为多种用途的门式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 于总耗煤量的250%、卸煤装置出力、运煤系统出力三者中最大 直,不另设备用。但可设1台推煤机,供煤场辅助作业。 8.4.4对于环保要求较高或场地狭窄地区,可采用封闭式煤场 或半封闭式贮煤场或配置挡风抑尘网的露天贮煤场。 8.4.5圆筒仓作为混煤或缓冲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8.4.6当煤的物理特性适合发电厂的贮煤设施采用筒仓时,应设 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GB 51399-2019-T: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还 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措施,并产格控制存煤时 间。

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 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措施,并严格控制存煤 间。

8.5.1当运煤系统内需要设筛碎设备时,煤粉锅炉宜采用单级。 碎煤机宜设旁路通道。

1容易粘结和堵塞筛孔的煤宜选用无算的高速锤式或环式 碎煤机,不宜选用振动筛。 2煤质坚硬或煤质多变时,宜选用重型环锤式或反击式碎煤 机。 8.5.3经筛碎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形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 求: 1 煤粉炉不宜大于30mm。 2 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0mm。 3 当锅炉厂对循环流化床炉人炉煤的颗粒尺寸有具体规定

时,筛碎设备应满足锅炉要求。

8.5.4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发电厂破碎系统宜采用两级破碎 设备,宜在粗破碎机前设滚轴筛,宜在细碎机前设细煤筛。 8.5.5当原煤块粒度符合磨煤机或锅炉燃烧要求时,可不设置碎 煤设备,但宜预留安装位置。当来煤中大块或杂质较多时,系统中 宜设置除大块装置。

SPM_平安金融中心项目_施工管理阶段_主体结构施工方案_140裙楼电梯井操作架施工方案_20130509.pdf8.6石灰石购存与制备

8.6.1石灰石不宜露天存放,贮存量宜为全厂3d~7d的需用量。 送人石灰石制粉系统的石灰石应保证其水分在1%以下。 8.6.2破碎石灰石的设备设置应满足人炉石灰石粉的粒度的要 求,石灰石制备及输送系统破碎工艺的选择应根据进厂的石灰石 粒度级配比的情况确定。当需要设置单级以上破碎工艺时,终级 破碎设备的出料粒度应符合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